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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诊断证明、病休制度
1.病休证明:
①门诊各科室医生未见病人不得出具病休证明。
②出具病休证明时,必须在门诊病历上记录。
③门诊医生出具病休证明的权限:急性病不得超过3天,慢性病不得超过1周,超过1周以上需经门诊部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生效。
④妇产科、脑系科、骨科、五官科及急诊科医师夜间值班处理门诊急诊时,可按门诊规定出具病休证明。
⑤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上门诊时,均按门诊规定出具病休证明。
⑥各专科医生只允许出具本专科权限内病休证明。
⑦住院医生可根据病情酌情在出院证上出具休假证明,并在出院小结上记录,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周,超过一周需经科主任同意,一月以上者,必须由科主任签字后,经住院处审核盖章。
⑧出院病人休假期满,由门诊医生复诊后按病情出具病休证明,住院医生无权继续出具病休证明。
⑨病区医生(除前述
4、5条情况外)不得出具门诊病休证明。实习生、进修生无权出具病休证明。
⑩门诊挂号室、住院处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病休证明一律不得加盖公章。
2.病情诊断证明:
①门诊医生有权出具门诊病人病情证明,住院医生有权出具住院病人病情证明。
②医生出具的病情证明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必须严谨、科学,不得弄虚作假,严禁不检查病人出具病情诊断证明。
③凡属诊断证明(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等),由患者单位与医务科联系,须持有关单位证明和病历,经有关科室会诊后作出决定并指定的专业组医师开写,方可盖章。医生个人无权出具类似证明
④病情诊断证明由医务科审批,备案盖章后生效。
3.计划生育证明((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转诊单或乡级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介绍信,由医院指定2人以上专业组医师会诊出具。
4.健康查体、体检由门诊部或体检中心办理体检手续,医务科审核盖章。
5.复工、复学证明,须持本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介绍信,经医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后,出具证明。
6.由凡违反上述规定、出具假病休、病情诊断证明者,由医务科在质控考核“制度执行”项下扣除相应分值,并与奖金分配挂钩。造成不良影响者,由医务科提交院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相应处罚。
出具诊断证明、病假证明的规定
1.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并严格按照病情开写诊断、病假证明,并将其诊疗情况及病假时间记录于病历或患者的出院记录中。严禁跨科室开证明;严禁开人情假条。 2.病假证明的时限规定
2.1门诊病人的病假证明,普通医师可以开具三天,科主任可以开具一周;住院病人住院期间不得出具病假证明,出院当日病房医师可开具病假证明,一般给予休假一周,科主任最多可开具二周; 2.2原则上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门诊病人不超过一周,慢性病及其他特殊病人一次不超过14天;需要继续休息的,必须来院复查视病情再出具。
2.3超过一周的病假证明需分管院长审批,实行双签字(计划生育流产假除外)。
3.诊断证明、病休证明医师签字必须与处方权签字式样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4.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证明盖章时须持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医师在疾病证明单上开具的病休起止日,一般从患者就诊之日或就诊次日开始,不得跨月,倒开或补开病休证明。
5.病休证明必须注明疾病诊断,根据病情需要和规定时限开具休息时间。不得写“休息治疗”、“建议休学”、“更换工作岗位”、“预计后续治疗(手术)需花费ⅹⅹ元”等内容。 6.计划生育证明按有关规定由专业医师开具。
7.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进修医师不允许出具任何证明。
8.验伤者一般不处理病假,凡属交通事故或经公安部门指定我院处理者,可以根据病情在验伤单上提出病休建议,但不出具疾病证明书。 9.对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后果,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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