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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安置介绍信丢失共(合集)

2022-03-10 18: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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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退伍党员介绍信

关于退伍党员介绍信范文推荐

导读:本文 关于退伍党员介绍信范文推荐,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退伍党员介绍信范文一】

(存根)

经党工委月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名复员退伍军

人,请接洽。察北管理区民政局年月日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

经党工委月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名复员退伍军

人,请接洽。

察北管理区民政局

年月日

【退伍党员介绍信范文二】

城镇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存根xx县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存根x退字()第号xx县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x退字()第号派出所:

兹有同志,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并已分配工作,请予办理户口关系

登记手续为荷。限于天内生效。

xx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二0一年月日

【退伍党员介绍信范文三】

______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

__________同志于____年____月由______省(区、市)______县(市、区)入伍,军衔________,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第款规定,业经批准退出现役。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该同志(已或未)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请接洽安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

部队司令部

年月日

【退伍党员介绍信范文四】

______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

__________同志于____年____月由______省(区、市)______县(市、区)入伍,军衔________,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第款规定,业经批准退出现役。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该同志(已或未)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请接洽安置。

第二篇:退伍安置个人总结

退伍安置个人总结2017年

今年我区安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街道办的高度重视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兵役法》、国务院、xx和省市有关安置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新时期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全面推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为重点的安置办法,较好地完成了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今年全区共接收退役士兵10人,其中:士官1人,义务兵9人;1人招考为市公安局巡警,9人自谋职业,安置率连续四年达到100%;共发放退伍安置金48万元,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费24768元,就业培训费18000元,慰问金9000元。我区今年3月份以前就完成年度安置任务。主要做法和体会作自我总结

一、各级领导重视,安置工作责任落实。

多年来,区始终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政治工作来抓,坚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做到“三个到位”:一是思想认识到位。去年12月份,市安置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区委区政府、区民政局以及各街道办分管领导立即组织传达学习,认真领会安置工作会议精神,深刻认识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对军队建设的有力支持。这项工作做好了,不仅可以帮助退役士兵解除后顾之忧,还可以使区属现役军人安心服役,符合我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创建“双拥模范区”的需要。为此,分管领导邹渝副区长在学习中强调指出,各街道办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从大局出发,全力以赴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确保自谋职业安置率继续保持在1oo%。二是措施落实到位。为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我们制定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和计划,明确了任务分工和工作责任,实行各街道办包干责任制,把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身上。在落实安置工作过程中,区安置办和各街道办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做了大量工作,多次走访退役士兵家庭,征求他们对安置工作的意见;多次深入各企事业单位调研,了解就业形势,并主动宣讲就业安置政策。沙头角街道办、海山街道办还把做好退役士兵及其家长的思想工作落实到各社区居委会,层层做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三是组织领导到位。 区委、区政府成立了由副区长邹渝任组长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民政局和各街道办具体负责抓落实。先后召开了退役安置工作分析会、退役士兵家长座谈会以及退役士兵就业协调会,安置办领导上门家访,鼓励退役士兵转变观念,大胆地选择自主择业的道路。特别是在退役士兵就业安置现场会上,常务副区长卢叙查,副区长邹渝、人大副主任何全胜、政协副主席钟勇、区纪委副书记杨汉松分别到会并作了重要指示,介绍区近几年来的经济发展情况,介绍当前的就业形式,讲清做好安置工作对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重要性,要求有关部门要支持安置工作。由于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此次现场会得到了大家的认同,会后有9名退役士兵及其家长现场签订了自谋职业协议书。街道办党工委抓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不遗余力,李杰标书记亲力亲为,多次与各用人单位协商,辖区2名退役士兵被优先录用为城管、户籍员。

二、宣传教育深入细致,就业安置传统观念得以转变。

认真开展思想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各方面力量关心退役士兵,鼓励退役士兵树立自主择业新观念,确保了安置工作改革的顺利完成。我们重点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开展安置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充分利用报刊、有线电视、宣传标语和宣传栏等工具,向各用人单位下发安置工作宣传手册,深入到各社区和用人单位进行宣传,把落实安置政策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区”的重要手段来宣传,引起了全区干部群众的关注、理解和支持。二是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转变择业观念的宣传教育工作。召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座谈会,给他们讲清政府指令性的安置模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引导退役士兵及其家长转变传统的就业观念。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卢叙查、副区长邹渝同志亲自为他们介绍了我区当前的就业形势,分析当前的劳动力需求情况,勉励他们回乡后继续保持和发扬部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鼓励退役士兵自主择业。此外,我们请区人力资源局王史逵科长介绍退役士兵通过自谋职业发家致富的典型事例,用活生生的例子激发他们自谋职业的热情。三是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工作。区安置办、各街道、社区居委会分别上门走访,并通过电话等形式与退役士兵及其家庭保持联系,经常沟通思想,针对他们思想活跃、择业观念强的实际,集中组织学习了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法规,宣传市政府有关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引导他们摆正理想与现实的关系,自觉服从大局,服从组织分配。

三、安置改革政策配套,安置工作长效机制初步形成。

从指令性计划安置模式过渡到自谋职业的安置模式,是当前安置工作的改革方向。特别区是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机构非常精简,政府指令性安置在我区难以实行,促使我们不断调整安置政策,推进自谋职业的机制改革,既要引导他们转变择业观念,又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目前安置工作长效机制初步形成。一是建立政策优惠机制。制定和落实各相关的优惠政策,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补助经费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按时将补助经费发到每个退役士兵手中,确保经费落实。积极与有关部门搞好协调,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自办经济实体的,可以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安排场地和摊位,减免办照、办证费用;享受待业人员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是建立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机制。我们认为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一方面是当前就业形势矛盾突出,另一方面是退役士兵缺乏一技之长。只有加强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和文化知识水平,才能使他们敢于面对社会,参与市场竞争。为此,我们于5月份在区人力资源培训基地开展了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活动。培训前,下发培训须知,并由培训中心负责人介绍就业市场需求和各培训专业特点,各学员根据自己的特长选择培训专业,培训经费按每人xx元的标准,经考核合格颁发结业证和上岗证,我区今年培训率达到1oo%。三是建立跟踪扶持服务机制。在保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同时,积极开展就业跟踪扶持服务,坚持扶上马,再送一程,要求各公共职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他们提供免费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今年上半年,我区9名退役士兵中先后被区、街道、社区居委会招聘为计生专干、户籍员、城管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就业岗位,较好地帮助他们解决了就业出路。

退伍安置介绍信

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

退伍兵介绍信

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共8篇)

退伍军人介绍信(共13篇)

第三篇: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

(存根)

经党工委

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 )名复员退伍军人

,请接洽。

察北管理区民政局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

经党工委

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 )名复员退伍军人

,请接洽。

察北管理区民政局

第四篇:退伍安置条例

为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实施科技强军战略,提高部队的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2]参联字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今年继续开展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中征集义务兵工作。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征集新兵的依据和原则:根据《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的规定和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2]参联字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精神,今年征集的在校大学生新兵按照自愿应征入伍的原则进行,并由区征兵办公室以非农业户口青年批准入伍。现行兵役制规定义务兵服役满2年可以退出现役,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部队的需要,继续留在部队服役转为士官军衔。

二、征集新兵的对象和范围:在当年年底以前,年满18至22周岁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读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的男性学生,以及今年上半年已经完成学业的应届大学《专》毕业的男性学生。根据部队需要可以征集部分女性学生。

三、征集新兵的条件和标准:新兵的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严格按照《征集公民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其中身体的基本条件男性身高162厘米以上,体重50千克以上;视力右裸眼4.6(0.4)、左裸眼4.5(0.3)以上。身体有严重疾病者不能征集入伍。

四、征集新兵的方法和程序:所在学校的学生在每年的9月10月上旬,直接向所在院校的人武部(保卫处或学生处)报名,也可到所在院校的街道人武部进行报名登记或咨询;在10月上旬进行目测登记、身体初检;初检结束后进行政治审核;在11月上旬进行身体正式检查;体检结束后至11月中下旬对体检合格者进行政治审核;11月下旬接兵部队走访学校和应征学生;12月上旬对体检政审双合格者,进行择优定兵;定兵后即对新兵进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后,由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入伍后办理离校的有关手续;12月中旬交接新兵到达部队。具体安排以兵役机关通知为准。

五、妥善安排就业:学校在新兵入伍前尽可能安排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或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直接确定成绩,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的学习,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六、适当减免学费: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期间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回原校复学,其所在学校应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应当参照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发放一次性助学补助金。

七、退役复学政策:学校将积极做好入伍大学生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八、优待安置政策: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入学前为非杭州市区户籍的在杭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发给优待金。户籍所在地年优待金低于批准入伍地区、县(市)年优待金的,自入伍之日起3年内,本人或家庭可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年优待金标准证明向批准入伍地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确认后,可按差额部分的50%给予补助。同时,杭州市人民政府还将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规定落实安置政策(如入学前为杭州市城区户籍的,两年内由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军属优待金,每年优待金标准为12000元,两年为24000院(到西藏地区服役优待金增加1.5倍),在服役满一年后发放。两年义务兵退伍后,由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2000元)。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九、参军培养使用:兵役机关在确定大学生入伍去向时,尽量安排到能发挥大学生优势和专长的部队服役,以满足部队的需要。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在学技术、选取士官、报考军校、直接提升军官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在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业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

如上级有最新政策与此精神不符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五篇: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2013年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退伍军人安顿工作,保障退伍军人退役后的各项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相关划定,制定本条例。详细具体情况可以咨询中国政通教育,铺排相关负责人进行答疑。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职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泛起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泛起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病院证实,患病基本治愈,但不相宜在部队继承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泛起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分和人民武装部证实,需要退泛起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顿工作必需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顿、各得其所的方针

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顿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顿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顿机构或者指定工作职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顿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顿机构设在民政部分,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分应当协助民政部分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顿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心军委当年的划定执行。因天气或地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当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先容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准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顿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顿机构先容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顿机构按下列划定安顿: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峻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匡助又确有难题的,应当按照国家划定铺排一定数目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匡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铺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分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平等前提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同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顿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需妥善铺排。 详细安顿按下列划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顿,待国家计划下达后同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雄师区(含雄师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铺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铺排工作时,在前提答应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铺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合法理由,本人要求半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铺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顿机构不负责铺排工作,按社会待业职员对待。

第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顿机构铺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前提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铺排适当工作;不能铺排的,按照划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糊口。

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集团、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职员的铺排原则予以妥善安顿。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顿。

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承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前提的,在春秋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假如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难题,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分另行铺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平等前提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顿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实,应当答应。但国家另有划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泛起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平等待遇。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接到铺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合法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顿机构不再负责铺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职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方针:“妥善安顿,各得其所”。其基本含义是:地方各级政府根占有关政策和划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得到必要的工作或劳动场所,并施展其积极的作用。

基本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退伍义务兵安顿条例》第三条已予以明确)。其含义是:入伍时是农业户口的,退伍后应当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出产;入伍时是城镇非农户口的,退伍后仍旧回原户口所在城镇,由当地政府负责就业安顿;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集团、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时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承学习又符合学习前提的应准予复学。

三、现行退伍军人安顿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兵安顿政策法规,是建国50年来结合国家实际情况制定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起来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顿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泛起役安顿暂行办法》和国务院、中心军委历年下发的“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安顿工作的通知”。这些法规和政策,是规范和指导地方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安顿工作的依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合用性。

退伍安置介绍信

退伍军人介绍信(共13篇)

退伍安置介绍信丢失(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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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汇报(共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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