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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鸿基焦化产量超产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依据公司年度生产任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调动广大员工工作积极性,强化广大员工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鼓励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特制定产量超产奖励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全体职工。
二、考核原则
2.1在公司产量完成的前提下,员工可以享受超产奖励。
2.2超产奖是以考核焦炭、发电、液氨产量为主。
2.3液氨每小时以12吨为基数,饱合塔须不低于20000M3/小时;发电量以25000千瓦时为基数,焦炭以每天1740吨为基数;
2.4各车间以生产部下达的生产计划认真执行,嘉奖考核以产品超(欠)产百分比执行。
2.5月度产量嘉奖(考核)由考核委员会奖励(考核)到车间、部门。部门或者车间内部进行二次分配至各班组、员工,但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原则进行分配并公示。
三、分配细则
3.1焦炭、发电、液氨每超产(欠产)计划0.1%可嘉奖(考核)2000元,以此类推;对各单位按照百分比进行嘉奖(考核)分配;
3.2粗苯、焦油按回收率完成,超额不嘉奖;产量未完成由生产管理部考核;回收率未完成由技术部考核;
3.3液氨产量由于煤气不足影响,剔除产量,并换算吨位;对炼焦不予单独考核,但要对丢炉进行原因分析,并按丢炉数对相关单位进行考核;
3.4所有产品产量未完成月生产计划要分析原因、追究责任,进行考核;
3.5焦炭产量由于计划检修、清理石墨导致丢炉不做考核(计划检修需生产部批准);
3.6非计划停车按照《鸿基焦化非计划停工管理及考核管理标准》执行;
3.7附奖励考核比例分配表
以上奖励(考核)办法,自2012年2月21日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