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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激励活动方案

2024-03-14 23: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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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公司激励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五条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第二十二条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三条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

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七条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五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第(十二)项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

(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权激励计划;

(三)法律意见书;

(四)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

(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

(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第四十条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

第四十一条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

(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

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

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的“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公司激励方案

一、 目的

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及态度,促使大家不断提高自身能力,提升企业整体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 适用对象

适用于广集公司各服务部门。

三、 提成发放标准

所有岗位提成及奖金当月发放80%,20%作为年终奖发放,如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员工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年终奖机会,所有提成按月份计算。

四、 销售价格管理

1、 定价管理:产品在各个渠道的销售价格由5楼统一制定。

2、 产品根据市场情况执行价格调整机制。

3、 回款率:要求100%回款方可提成。

五、 提成标准

线上销售和线下销售每月需完成最低销售额标准,低于最低销售额标准的无提成。高于最低销售额标准的按照点数递增,需要扣除推广费、物流费、佣金。

六、 提成方案

1、 净销售额 = 销售额 C 推广费 C 运费 C 佣金

2、 提成 = 净销售额 * 提成比例

3、 提成比例规定

4、 线上销售部门岗位提成分配原则

5、 线下地推销售岗位提成分配原则

七、 附则

1、 本方案自20xx年7月1日起试行5个月。

2、 本方案与绩效考核、工资管理制度相配合。

第三篇:公司激励方案

一、目的

1、为了公司销售目标的实现,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与员工双赢的局面。

2、体现员工的绩效,贯彻多劳多得的思想。

3、促进部门内部有序的竞争。

二、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2、体现绩效的原则。

3、公平性原则。

4、公开性原则。

三、薪资构成

1、销售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励薪资及其他组成。

2、基本工资每月定额发放,绩效工资按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规定》发放。

3、销售奖励薪资可分为:

(1)销售提成奖励(简称提成):根据公司设定的销售目标,对超出目标之外的部分,公司予以奖励。其款项以实际到帐为依据,按比例提取在每月15日发放。

(2)销售费用控制奖励:根据地理区域及其他的不同特征,以销售收入(财务到帐)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在销售责任书上明确),作为销售费用,以所节约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每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结算日,次月的`15日发放。

四、销售费用定义

销售费用是指差旅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和各种公关费用等(展会除外)。

五、销售奖励薪资计算方法

1、销售提成奖励

(1)市场部经理销售提成奖励

时间 项目类别 计划 提成比例

计划完成85% 计划完成90% 计划完成100%

(2)销售员销售提成奖励

项目类别 提成金额(元/人)

四级销售员 三级销售员 二级销售员 一级销售员 经理级销售员

注:所有新进销售人员的级别核定为四级,以后按照其业绩对其进行考核,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对业绩达到上一级别者予以晋升级别。

2、销售费用控制奖励

(1)公司根据各区域的实际情况,对销售费用按销售责任书规定进行核定。

(2)费用控制奖励的计算

a)按项目的销售实际到帐收入的额度,以预先确定的比例记作销售人员的销售费用预算额度。

b)销售人员的销售费用包括:差旅、交通、补贴、通讯、业务招待等费用。

c)至结算日尚未进行报销的,其借款额暂记为销售费用进行结算,与实际报销额的差额在下次结算时进行补差。

d)销售费用额度在扣除销售实际发生费用后,剩余部分奖励额为剩余额度的30%,每月25日结算一次。

e)根据到款额计算销售费用超过额度的,公司在销售责任人的奖励或薪资中以超额部分的30%的比例予以扣除,每月25日结算一次。

六、费用标准

1、销售人员的差旅费按公司标准报销。

2、电话费和出租车费、出差补贴按责任书定额确定,每月结算。

3、招待费使用应电话请示并获得许可,否则不予报销,费用自担。

七、其他规定

1、年度结算截止日为12月25日,新年度重新计算。

2、员工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理。

3、员工对自己的薪酬必须保密,违者将按辞退处理。

4、员工自己辞职的,在辞职之日尚未进行奖励发放的,不再发放。

5、公司辞退的,在辞退之日尚未进行奖励结算的或已进行结算但尚未发放的,公司将在发放日按规定继续发放。

6、 因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销售责任人更换的,按本条第5款的规定发放。

7、 销售人员应严格按公司的销售政策及管理规定执行,否则公司有权取消其激励薪资。

8、 销售人员连续一个季度未完成公司销售指标的,公司有权对其降薪。

八、附则

1、本方案的解释权属于公司人力资源部,修改时亦同。

2、本方案如有未尽事宜,从其公司相关的管理规定。

3、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四篇:公司激励方案

一、 活动目的:

激励全员,发挥团队协作优势,冲锋销售,提升毛利

二、 参与门店:

所有门店

三、参与对象:

全体员工、促销员

四、参与时间:

20xx年x月18日―20xx年x月21日

五、奖励方式:

分组排名奖励,

六、具体内容:

1、 门店在活动前每天进行培训以及销售演练;

2、 办公室支援明细;

3、销售PK目标及预算;

4、 销售达成奖励;

七、活动前活动形式培训、销售演练以及准备工作

1)、重点培训员工的销售技巧,利用不同品类、不同形式的促销方式来引导顾客消费,培训员工的主动性、服务意识、关联性商品搭配销售技巧。

2)、每天安排促销员支援促销活动销售,每天销售高峰时段门店全体人员必须投入到卖场销售中,重点是食品、用品、纸品各岗位必须有现场导购人员,值班店经理亲自在卖场做现场人员及其他调配,在没顾客的情况下维护排面陈列及货源的补充工作。

3)、店长在每天开会(早、晚班开会时间)组织人员现场演练员工的销售技巧和服务意识;

4)、在活动商品缺货的'情况下请联系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调货,请部门负责人协助货源的协调跟进,商品当天来货必须当天陈列在卖场销售。

八、办公室支援门店销售明细

1) 销售PK赛期间(xx年x月18日―――7月21日)办公室人员必须按以下指派在门店支援销售,门店并把销售任务分解到每天、每一个员工,包括支援人员;(销售分解表门店自行分解);

2)监督人员做好相应的定岗定位及货源等相关协调工作,附件是支援、队长、监督员模版,

九、 销售PK目标及预算

门店销售3天合计达成保底预算100%以上参与PK奖励,达成率由高到底进行PK评选。

第五篇:员工激励方案

一、激励原则

1、综合绩效原则:各区域的综合绩效来自区域内销售量、终端建点、渠道维护及雷区激励等资料的综合考评。

2、公平公开原则:所有执行人员和标准制定、审核人员必须公平、公正、公开。

3、长短相结合的激励原则:每月进行各区域绩效综合考评,即时激励,同时进行年度综合测评,长期激励。

二、薪酬激励模式

1、薪酬模式:总体收入=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助。

实际收入=总收入―扣除项目。

绩效奖金=销售奖金+渠道奖金。

津贴补助:话费补助、差旅补助等。

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社保个人支付部分、雷区激励部分及其他应扣款项等。

2、薪酬模式说明

绩效奖金:公司销售业绩到达必须标准,为奖励员工辛勤工作而设立的薪资项目,绩效奖金分为月度奖金和管理奖。

津贴补助:此处是指对营销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给予必须的补助。

销售奖金:根据区域销售业绩给予的一种激励奖金。

渠道奖金:根据销售区域内的渠道管理业绩给予的一种激励奖金

设置原则:奖金高于基本工资,公司经过高奖金的形式鼓励区域经理提高工作积极性,增加产品销量,让销售业绩突出者实现高奖金高收入。

收入比例:不一样的岗位其收入是不一样的,一般国内部销售代表和渠道代表的总收入比例为4、5:4、5:1,区域经理的.收入比例为4:5:1,大区经理的收入比例为3:6:1,全国经理的收入比例2:7:1。

三、基本工资

1、基本工资公式: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

基本工资说明:基本工资不是销售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它是销售人员基本收入,是销售人员最基础的生活和工作保障。基本工资参照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基础工资在基本工资总额中占45%左右。

岗位工资:岗位工资是根据职务高低、岗位职责繁简轻重、工作条件等确定,公司岗位工资分为5类18级的等级序列,岗位工资在基本工资总额中占50%。

工龄工资:按员工为企业服务年限长短确定(区分社会工龄和公司工龄),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为企业工作。

2、基本工资管理规定

基本工资调整:根据公司经营效益,经董事会批准能够对基本工资进行调整。原则上是每年10月进行调整,基础工资的调整幅度主要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最低工资来调整,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则根据公司薪酬制度规定。

岗位工资管理: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有关规定,员工根据聘用的`岗位和级别,核定岗位工资等级,初步确定岗位在同类岗位的最下限一级,经半年考核,再调整等级;对于岗位变动的,根据晋升增薪,降级减薪的原则,工资变更从岗位变动的后1个月起调整。

四、绩效奖金

1、绩效奖金公式:绩效奖金=销售奖金+渠道奖金。

销售奖金计算公式

销售奖金=基准奖金×销售达成率

2、公式说明

基准奖金:公司规定的固定值。

销售达成率:(销售达成率=实际销售额目标销售额x100%),在必须周期内同一区域实际销售额与目标销售额的百分比称为销售达成率;销售达成率的区间为[0―200%],销售达成率在区间内按实际值计算,当销售达成率大于200%时按200%计算。

目标销售额:是在对市场销售情景进行综合调研及切实评估后经公司批准后确定销售金额,目标销售额是在充分遵循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制定的,不一样的销售区域其目标销售额可能不一样,就是同一销售区域因不一样阶段其目标销售额也可能不一样。

3、渠道奖金计算公式

A、渠道奖金(A模式)=基准奖金×(终端增长率+平均销售率)÷2

B、渠道奖金(B模式)=基准奖金×(终端淘汰率+平均销售率)÷2

4、A模式说明

基准奖金:同上公式。

终端增长率:(终端增长率=实际新增终端数量÷目标新增终端数量x%),指在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内实际新增终端数量与目标新增终端数量的百分比称为终端增长率;终端增长率的区间为[0―200%],终端增长率在区间内按实际值计算,当终端增长率大于200%时按200%计算。

实际新增终端数量:(新增终端数量=新建终端数量―终端淘汰数量),终端数量应当是经过备案的终端。

目标新增终端数量:由营销中心批准执行的某一时间段各区域目标新增终端数量决定。

平均销售率:(平均销售率=终端实际平均销量÷终端目标平均销量x%),指在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内终端实际平均销量与终端目标平均销量的百分比称为终端的平均销售率;平均销售率的区间为[0~200%],平均销售率在区间内按实际值计算,当平均销售率大于200%时按200%计算。

终端实际平均销量:{终端实际平均销量=[∑(N个终端实际销量)]÷N},在那里的销量仅仅是指由经过备案的终端销售出去的量。

终端目标平均销量:由营销中心批准执行的某一时间段各区域终端目标平均销量来决定。

5、B模式说明

基准奖金:同上公式。

终端淘汰率:(终端淘汰率=终端实际淘汰率÷终端目标淘汰率),指在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内终端实际淘汰率与终端目标淘汰率的比称之为终端淘汰率;终端淘汰率的区间为[0―200%],终端淘汰率在区间内按实际值计算,当终端淘汰率大于200%时按200%计算。

终端实际淘汰率:[终端实际淘汰率=(终端淘汰量原有终端数量)x%÷终端目标淘汰率],终端数量应当是经过备案的终端。

终端目标淘汰率:由营销中心批准执行的某一时间段各区域终端目标淘汰率规定。

平均销售率:同A模式。

6、A、B模式适用对象及选择

A模式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新产品在一个市场的导入、推广期内,以及适用于区域市场的拓展期。

B模式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成熟的产品销售,区域市场相比较较成熟。

A、B模式选择:A、B模式的选择主要由全国经理确定,一般情景下只能选择其一;如需要两种模式同时使用,须经营销总监同意,并且需要乘一个系数。[A模式:渠道奖=基准奖金×(终端增长率+平均销售率)÷2×kN;B模式:渠道奖=基准奖金×(终端淘汰率+平均销售率)÷2×(N―k)N;K指新产品数,N指产品总数]。

7、基准奖金

基准奖金说明:是在兼顾效益与公平的原则下,同时参照公司经营效益状况及其岗位职责而制定的奖金基数。与所在岗位担当的职责紧密联系,所在岗位职责大则基准奖金数额大,反之则小。

基准奖金确定:基准奖金由人力资源部拟定,人力资源经理和营销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执行。

调整周期:基准奖金在必须时期内具有必须的稳定性,其周期的调整经过相应程序审批后方可执行。

五、绩效考核

1、考核说明

考核种类:绩效奖金的考核分月度考核及年度考核两种方式。

月度考核:由营销中心办公室和市场部按考核程序及标准,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上月度营销考核成绩汇集整理。月度考核采取只罚不奖的原则,对连续3次不达标者实施辞退处理。

年度考核:由营销中心办公室及市场部按考核程序及标准,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照会计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为止,于年初组织年度管理考核。年度考核采取只奖不罚原则,重奖优秀者,鼓励上进者。

2、考核指标

(1)销售指标

销售指标=(销售额÷目标销售额)×100%

(2)渠道指标

渠道指标(A模式)=(实际新增终端数量÷目标新增终端数量)×100%

渠道指标(B模式)=(终端实际淘汰率÷终端目标淘汰率)×100%

渠道指标(综合模式)=(实际新增终端数量÷目标新增终端数量+终端实际淘汰率÷终端目标淘汰率)÷2×100%

(3)管理指标

由市场部拟定具体管理考核标准。

(4)雷区激励标准

考核指标说明

指标分值:指标总分值为100分,其中销售指标占50%,渠道指标占40%,管理指标占10%。

模式选择:由全国经理确定,一般情景下只能选择其一;如需要两种模式同时使用,须经营销总监同意。

渠道指标说明:渠道指标A模式适用于新产品在市场导入推广期间,或新开拓的销售市场;渠道指标B模式适用于成熟产品销售期间,而渠道综合模式适用于销售区域内同时有成熟和不成熟产品销售期间。

(5)考核成绩的计算

月度计算

当各考核指标均及格时,考核成绩=(销售指标完成率×50%+渠道指标完成率×40%+管理得分x10%)。

如有考核指标不及格的,考核成绩不计算不及格的得分;如有两项不及格的,所有成绩为零。

考核指标及格线为60。

年度计算

年度考核成绩=各月平均值x60%+年度考核x40%

(6)考核管理及规定

异常说明:本考核方案不适用于销售代表、渠道代表、促销员,对促销员的人事掌控权直接下放给区域经理,区域经理对下属销售代表、渠道代表不胜任者有辞退提议权,对其调岗具有决定权,经过连续三次调岗后仍不合格者直接淘汰。

月度考核奖罚:月度考核采取只罚不奖,对于严重不达标者直接淘汰,考核排行连续三个月位于倒数三名者也将被淘汰。

年度考核奖罚:年度考核采取重奖优秀者,鼓励提高者,不奖不罚普通者。将提取管理奖金的70%奖励10%的优秀者,奖金的30%奖励30%的提高者,其余的将没有奖金。

考核纪律:考核人员要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考核,不得存在做假、舞弊等现象。考核过程中如存在徇私舞弊现象,经查核属实者收回所发奖金,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作开除处理。

申述与反馈:如被考核者认为考核过程有失公平,能够向直接上级或上上级予以情景反馈,上级有职责对被反映的问题予以调查,并给反映者合理答复。

六、费用与津贴

津贴补贴说明:包括有市内交通津贴、出差伙食津贴(长途车费、公司往返车费和住宿费用不再此研究)。

津贴补贴规定:销售人员出差每一天给予必须补贴,但必须在10:00前出差,晚于此时间的不享有补贴。

七、薪酬计发

1、薪酬计发依据

基本工资:主要以《佳的美薪酬制度》和《国内部销售人员基本工资表》的规定为依据,再根据《佳的美考勤制度》来具体计算发放金额。

绩效奖金:主要以本方案相关规定作为依据,在以各区域实际销售及渠道业绩计算绩效奖金。

津贴补助:以营销中心的《国内部差旅及相关费用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

2、薪酬计发时间

绩效计算:依据考核程序,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核成绩呈报给营销中心办公室,由营销总监审批后再交财务部核算薪资。

计算周期:月度工资和奖金工资计算周期为从上月1日到上月月底,管理奖计算周期为1月1日到12月31日止。

基本工资:按照《佳的美薪酬制度》规定,每月15―16日发放上月工资。

绩效奖金:由公司财务部每月20―22日发放上月绩效奖金。

津贴补助:除报销部分,由财务部每月20―22日发放上月津贴补助。

3、奖金发放标准

月度发放标准:月度发放金额=(月度实际绩效奖金―扣除违规处罚款项)x90%。

发放标准说明:每月计提10%的绩效奖金作为年终管理奖,管理奖的发放参见《销售人员管理奖管理规定》。

八、薪酬调整及异常

1、新进人员:根据考勤制度规定,公式为“基本工资26x出勤天数+绩效奖金x90%”。

2、离职员工:根据考勤制度规定,公式为“基本工资26x出勤天数+绩效奖金x90%―扣款”。

3、试用转正:根据员工的实际转正日期经过相关程序审批核准后,享受转正后薪酬标准。

4、岗位异动:根据人力资源部公布的岗位变动日期,享受变动后薪酬标准。

5、职位晋升:根据公司薪酬制度规定,在晋升后发完一次工资后,开始实行新的薪酬标准。

6、其他情景:特殊情景,需个别调整基本工资的,经总经理书面批准后予以调整。

7、薪资计发规定:

金额尾数规定:工资计算时,如出现有未到达元以下尾数产生一律计算到元为单位。

支薪异常说明:因不可抗拒原因而无法按期支付工资时,须提前7天通知,并公告变更后的支薪日期。

薪金领取规定:由本人持有效的工作证到财务部领取薪金,如需要代领,必须由部门经理开证明后持代领人有效工作证和被代理人有效证明到财务部领取。

第六篇:公司激励方案

此方案是我公司激励体制其中的一种激励方式,主要内容如下:

一、目的:

1、为了公司销售目标的实现,激发分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与员工双赢的局面。

2、贯彻多劳多得的思想。

3、促进分公司内部有序的、良性竞争。

二、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2、体现绩效的原则。

3、公平性原则。

4、公开性原则

三、激励方式:

1. 激励形式;精神激励+金钱激励

2. 激励工具:

精神激烈:

制定相应奖项的奖励胸牌进行奖励;

金钱激励:

个人达成率达到100%以上而厅店达成率在90%以下的员工会有相应的金钱奖励;

3. 奖项:精神激励:一个门店有四种奖励胸牌,一种最多设立2个名额,分别是:销售冠军、微笑之星、服务明星、销售新星;

4. 奖项标准:每个月进行评选一次,门店需要向人事提报评选人员,人事进行审核方可生效。评选标准:

精神激励:

销售冠军:在销售人员中销售毛利最高的为门店的销售冠军;

微笑之星:在销售人员中微笑礼仪做的最好的为门店的微笑之星,评选由:门店经理和促销员共同选取,可以采用投票方式;

服务明星:在分公司所有人员包括:销售人员、收银、库管、售后专员均有被评选劝,能够按照公司的服务礼仪去工作、服务意识最好做的最好、赢得客户的好评和大家的好评的为门店的服务明星,评选由:门店经理和员工共同选取,可以才有投票方式2016年销售公司员工激励方案员工激励。

销售新星:(此奖励只针对分公司入职一到三个月的`新员工,新员工(入职一至三个月的)销量非常显著达的,可以评选为门店的销售新星;

金钱激励:

每个月人事在核算工资时,根据情况对每个月销售达成率完成或者超额完成而厅店达成率在90%以下的人员进行不等金额的金钱奖励,经过总经理审核生效,门店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金钱奖励的申请,报人事审核、总经理审核方可生效,注意事项:此金钱奖励不可和门店的200元成长基金进行重复使用。

四、注意:

此项评选,人事行政部会备案,会做为年度评优的一项申报说明。

五、激励的监督:

由公司人事行政督察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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