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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方案》,保障各级工会工作的正常经费,依法规范工会经费的征收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一、代征工会经费意义
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征,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有利于工会经费征收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的同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通过地税部门征收工会经费,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的开展,从而较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代征工会经费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建立工会组织,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和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单位除外);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但应上交工会筹备金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包括按规定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的部分)的工会经费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征。
三、征缴经费缴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方案》第二十八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上级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法建立工会,工会建立后,按照规定比例将筹备金返还该单位工会。”
(三)江苏省财政厅〔苏财厅(79)10号〕和江苏省总工会〔苏工发(79)3号〕文件规定:“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的分成比例,基层工会留用百分之六十;省、市、县总工会百分之三十五;全总百分之五。”
四、征缴工会经费方案
(一)征缴基数。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征缴基数。根据全国总工会工财字(95)11号文件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精神,职工范围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征缴比例。缴费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工资总额的2%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并将其中的百分之四十部分上缴上级工会,地税部门征缴数额为缴费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部分,即指按征缴基数的百分之二提取工会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部分;不按上述比例上交的部分金融、全国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市总工会审核认定,并凭市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计算,暂按其百分之四十的比例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三)征缴方式。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地税部门每年分两次征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征缴期为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工会经费月上缴额=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40%。各单位按半年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手续,由地税部门从缴费单位的涉税账户扣缴款项。少数工会经费数额较大的企业,可向市总工会申请核准后,按季度申报缴纳。
(四)征缴票据和财务处理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统一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行政拨给基层工会的百分之六十部分,由工会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工会经费凭上述票据在税前扣除。
(五)处罚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企业、事业单位少拨缴或者拖延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由地税部门和工会负责催报、催缴。经催缴无效,地税机关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方案》第二十九条规定:“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对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xx]11号司法解释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代征工会经费的划解以及拨缴
地税部门在每个征收期结束后的次月,将各单位征收情况报市总工会,并同时将代征的款项划解至市总工会的经费专户。基层工会留用百分之六十部分,仍由企业、事业行政直接拨款至本单位工会账户。
六、高淳县、溧水县、江宁区、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除外)、浦口区的工会经费代征事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七、原工会经费收缴方案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的解释权属南京市总工会和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活动名称:
“友谊第一,比赛第二”拔河比赛
二、活动目的:
为迎接20xx年国庆节,活跃我校教职工的节日气氛和丰富教职工课余生活,进一步推动我校教职工体育运动的开展,特举行此次拔河比赛
三、参赛对象:
全体教职工
四、比赛时间:
20xx年9月30日中午
五、比赛地点:
本校校园区
六、比赛规则:
1、拔河道为水泥地上画3条直线,间隔为2米,拔河绳中间系一红布条,布条上挂一小重物垂直于中线。居中的线为中线,两边的线为河界。除参赛队队员、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2、以工会小组参赛(每小组男女混合),在当场比赛中不得更换比赛选手。
3、每场比赛会派2个比赛监督员,清点对方人数是否正确,监督是否有违反现象,如发现有违反现象立即取消比赛资格
4、比赛时设有一个主裁判,两个监督人员。
七、比赛方式:
1、每场比赛都采用淘汰制的方式来进行比赛,比赛双方由各自抽签决定,并且每组由工会小组长负责本组的通知和组织工作。
2、比赛开始前,各组按照每10人一个纵队以站立的姿势准备好(多出队友为啦啦队),比赛开始后,两边的运动员同时发力,将对方拉过赛场规定的河界线为赢。
3、每局比赛期间不算时间,直到裁判分出胜负为止。每一局胜负判定:当中心标志被拉到一方的2m白色线时,及绳子向一方移动2m,比赛结束。
八、比赛注意事项:
1、各参赛队必须提前十分钟到达比赛现场进行热身运动,比赛开始10分钟参赛队未到达现场或参赛人数不够10人,则当作自动弃权处理,其对应的参赛队伍将会自动进入下一轮比赛。
2、获胜队伍完成一轮比赛后不得离开比赛现场,必须在比赛现场旁边等候工作人员作出下一轮的比赛安排。
3、为保证比赛的安全,参赛队员一律不得穿钉鞋参加比赛,不准带手套,裁判未判胜负前,手不能松开绳子。
4、比赛应本着“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精神,重在参与,注意安全,量力而行。比赛时由于双方都是用力拉,所以拔完一场后不可立即松绳,以免造成对方队员受伤,各组长谨记,转告给各队参赛者,确保安全。
5、比赛过程中对裁判判定有异议时,只有组长有权提出抗议申请。
九、奖励标准:
1、活动参与奖每人300元:
2、设立名次奖:以小组设奖。第一名1500元;第二名1400元;第三名1300元;第四、五、六名各1200元
十、工作安排:
1、裁判人员:XXX
2、监督人员:XXX
3、后勤工作人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