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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xx工作室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安全责任协议:
一、甲方责任
1、保障活动期间的饮食安全和饮食卫生,保证向乙方提供的食物和饮水符合卫生标准。
2、保障活动期间的医疗救护工作,对突发伤病及时采取治疗措施或提供治疗条件。
3、保障活动期间的组织实施安全,活动器材、用品等符合安全要求,明确提醒队员注意安全。
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后果者,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乙方责任
1、在甲方指定地点和区域活动,不掉队,认真听取各项操作指导,并按规定进行。无论何时、何地、何事,严禁单独行动,如果离开指定范围,自愿承担责任。儿童至少有一成人同行,离队时候请示营长同意。归队时立即销假。
2、活动中不得有任何危及他人或自身安全的行为。不在危险的地方攀爬和拍照留影,不私自玩水、玩火等。
3、不得隐瞒自己的病史及自身的生理变化。如身体有任何不适或其它特殊情况,须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
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后果者,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其它责任
甲方为乙方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和意外医疗险,符合保险理赔标准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予以赔偿,甲方不另承担责任。非甲方组织不当、或乙方自发、或不可抗力导致的乙方生病、受伤以及经济损失等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
本协议有效期同乙方所参加的活动时间,从乙方报到时生效,活动结束时自动失效。提前到达或延后离开期间,责任由乙方自负。
本协议随报名通知一起发布,乙方报名即视为自动认可,报到时正式签署。乙方未满18周岁,应由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代签。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名盖章后有效,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出借方):
乙方(借用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借用打耐压设备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免责协议:
1、甲方提供,乙方借用打耐压设备一套;该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仅限在协议有效期内拥有使用权,同时须维护设备的良好性能及完好无损。
2、甲方提供的设备乙方仅能用于产品打耐压试验,若要作其他用途须通过书面文件向甲方申请,未得甲方同意不得做其他任何用途。
3、协议规定的借用期满后,乙方须及时归还所借设备。若甲方提供的设备,乙方在使用时若发生损坏、丢失等损害设备及甲方所有权的情况,乙方应照价赔偿。
4、若借出设备由甲方人员操作,甲方必须指派一名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所派操作人员服从乙方管理,有权拒绝乙方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
5、若借用设备由乙方操作,乙方必须配备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否则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6、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随时收回借出设备的使用权。
7、乙方应按甲方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设备,因未按安全规范要求执行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8、凡在施工中因乙方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乙方承担一切事故责任。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影响一律由乙方承担。
9、甲方负责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等工作,由专人维修,如发生机械故障,应及时修理必须随叫随到,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为设备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10、乙方负责对设备操作指挥人员的安全监督,制止违章作业。严格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1、乙方应定期对设备操作、指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12、乙方有权随时检查设备操作人员的作息时间,有权对违规的操作人员进行处罚,对于甲方指派人员消极怠工,影响正常工作进度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操作人员。
13、针对六级以上强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下乙方应停止设备作业,并配合甲方采取相对防护措施。
14、设备使用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设备的现场防护工作,应当在设备工作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5、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至乙方完好归还所借用设备为止。
甲方: 乙方:
签约人: 签约人: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东莞桥头阳光社(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桥头镇孤寡老人及志愿者)(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此次景区由东莞桥头阳光社统一组织桥头镇孤寡老人及志愿者出游,本次景区是东莞市团委主办的“梦想.行动”之帮助东莞桥头阳光社圆梦的景区,资金由东莞百分百实业集团捐助。
第二条:本次景区为非盈利公益性质景区,甲方承担保障乙方在此次景区中交付旅行社费用及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险的责任。乙方自愿参加此次景区。乙方理解、同意和签署此有关责任豁免、权利放弃和风险承担的协议。
第三条:乙方作为一名身体健康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对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审慎的保障义务。已熟知并同意本次景区的所有行程与景区安排,充分了解此次景区的潜在风险,愿意独立承担本次景区中可能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放弃对阳光社及其他同行成员提出民事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如在此次景区中,乙方未遵从甲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出现任何其自身人身、财产损失或对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侵权,损失及赔偿结果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乙方在景区过程中如因非他人侵权的原因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将独立的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自行承担损失。如因他人侵权的原因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将独立的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加害人索赔。乙方同意,如有损害结果发生,甲方的任何建议均不构成对损害结果的故意或过失,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条:乙方同意,在景区过程中乘坐的交通工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独立的向保险公司索赔,放弃向甲方索赔的权利,不涉及任何其他景区参加者。
第七条:乙方同意,如遇可能损害本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所有景区参加者均拥有自救的权利,但无救助他人的义务。所有的救助行为都是基于完成自救基础之上的见义勇为或道义上的责任,并不构成任何必须履行的民事义务。
第八条:如在此次景区中,乙方因个人行为导致其自身人身、财产损失或对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侵权,损失及赔偿结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景区前、中、后发生个人物品的损坏或丢失、与他人冲突、急性疾病、意外事故等,甲方不承担因意外伤亡或个人的经济损失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相关的费用。)
第九条:乙方清楚知道车辆行驶过程中及中途游览过程中是有潜在危害的。景区中会有意外受伤,心脑血管疾病发作等,乙方自愿参加本次出游景区。因此,乙方同意承担和接受任何和所有的伤害的风险。并且,乙方免除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到达目的地后,甲方如发现参与者无论任何原因不能完成此次景区,均在景区结束前有权要求乙方退出景区,如出现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等,责任均由乙方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乙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中途离开务必通知甲方负责人,声明自愿离开,离队后的安全、经济及一切连带责任自负。在景区中若乙方私自离队,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侵权,损失均由乙方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如在景区中乙方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第三方受损的,由乙方单独承担所有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一经签署立即生效直至本次景区结束。协议签订后不能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本协议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签订地点: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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