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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2022-08-03 15:53:19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第一篇: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营造餐饮业良好的用餐环境,构建诚信和谐社会,本单位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行业规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诚信经营的观念。

二、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三、保证餐饮店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四、食品制作过程规范并贴合安全要求。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确保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超量使用添加剂,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

五、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和进货验收关。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建立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不采购变质、有毒、有害,、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及食品。

六、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制度。按照规范流程洗消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供顾客使用。

七、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的业主(法人代表)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职责人意识,落实餐饮服务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因供给的食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自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理解处理。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理解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职责。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生鲜牛奶质量安全, 我(单位)特作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养殖。

二、完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外地调购奶牛严格执行调入前备案(跨省调运种畜禽和乳用动物事先审批)、调入后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绝不从疫病风险地区调购奶牛。

三、绝不在饲料和牛奶中添加违禁药物和其它有害化学物质,严格遵守兽药停药期规定。

四、树立健康养殖理念,认真落实畜禽防检疫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牛奶销售台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和牛奶质量情况及时报告。

五、积极参与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的生鲜牛奶生产质量安全检查工作,为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做出表率。

第三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5种粮大户

为了响应党和国家号召,保证生产出的粮食符合质量安全,特向社会做出承诺:

1、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在粮食生产中,特别是水稻病虫害防治中不施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铵等五种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复配制剂。

2、在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中,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农业部规定的高毒农药替代品种和一系列低毒低残留农药,同时积极使用对生态环境友好,无污染的生物农药,尽可能地减少农药残留,提高粮食品质。

3、若不履行上述承诺,造成后果,我本人(单位)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第四篇:食品安全承诺书

1、我们承诺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

2、本单位保证生产的食品中不添加gb2760―XX之外的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不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3、保证本单位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的)产品标准规定。

4、如本单位生产的食品发生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本单位一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整改。

我们一定把食品安全的企业主体责任放在第一位,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安全的食品。

承诺人:xxx

  20xx年x月x日

第五篇: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搞好我区菜蓝子工程,让市民吃上安全放心肉,特作如下承诺: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照标准生产,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2.恪守职业道德,坚定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行为。

3.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制,不到疫区收购、调进畜禽,拒绝屠宰注水、病害和含瘦肉精等检测不合格的动物。

4.宰前、宰后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搞好检疫检验。

5.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对病死畜禽、病害肉按照《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6.严格信息报送制度,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本人将严守承诺,若有违犯,将自愿接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及相关部门的依法处理。

承 诺 单位(个人):

年 月 日

第六篇: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保障我县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安全,规范养殖企业(小区)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安全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养殖企业(小区)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请认真执行和严格遵守。

一、养殖场所具条件。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须做到:1.选址要恰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城镇居民区、人口密集区、其他养殖场及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2.布局要合理。场区周围建围墙;生产、生活、办公区分开;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3.设施要配齐。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疫苗冷冻(冷藏)、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和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4.制度要健全。有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5.开业要申请。建成后要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备案登记,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开业。否则,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强制免疫必履行。养殖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目前,国家规定的畜禽强制免疫病种,猪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羊有口蹄疫;鸡有禽流感,鸡新城疫;鸭、鹅有禽流感,经过强制免疫的猪牛羊还要佩戴耳标。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引进动物要备案。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县外引进动物饲养的,应当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取得合法的检疫备案手续(《重庆市动物调运备案单》),并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后方可混群饲养。

四、市外引种要审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市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必须准备好材料,取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后才能引进:一是输入地饲养场(1)动物防疫合格证;(2)隔离观察场所及养殖场平面图。二是输出地饲养场(1)动物防疫合格证;(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3)拟输出动物的养殖档案。。

五、种、乳用动物应检测。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还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档案标识符要求。养殖场应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否则,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场地车辆要消毒。动物的饲养场地应当定期进行消毒。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等在装前卸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出售动物需报检。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检疫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否则,处动物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按相关规定,商品畜禽的数量以出栏的检疫证明为依据享受国家相关政策。否则,不得申报项目补助。

九、病害动物要处理。饲养过程中出现的病死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随意抛弃,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否则,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饲养过程出现的死亡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出售,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十、发现疫情要报告。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十一、食品安全要牢记。认真遵守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安全使用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不得将人药当兽药使用,要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过期、失效的兽药、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餐厨垃圾饲喂动物。

十二、执法检查要配合。要如实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不得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民刑责任要承担。违反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动物防疫、检疫规定,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追究责任。

十四、其他事项:

1.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养殖场业主一份,镇(办)畜牧兽医站一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一份。

2.镇(办)畜牧兽医站联系电话:

3.县动物卫生监督举报电话:

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 养殖场(小区)

  负责人(签字):

  挂牌兽医(签字):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责任书请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统一找各养殖场(小区)业主签好后在20xx年4月底前交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邓坚强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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