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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单位合规经营承诺书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质要求
1、烟台保监分局依法对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延续、变更等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对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开展实施监督管理。
2、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事先经烟台保监分局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相关机构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应向烟台保监分局提出延续申请。我局将根据申请机构试点期间的经营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延续的决定。
3、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放臵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臵并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
二、保险兼业代理执业要求
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保险代理业务,需要变更许可证事项的,应事先报经烟台保监分局批准备案。
5、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
6、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
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
7、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与保险公司及时结算保费和交接有关单证,不得挤占挪用保费。
8、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严格执行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代理权限、代理手续费比例、代理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信息。交强险业务每单手续费比例区间为0-4%,商业车险每单手续费比例区间为0-8%,非车险业务每单手续费比例区间为0-15%。 如认为有突破此手续费区间的必要,需合作双方联合行文请示,说明理由并同意烟台保监分局举行听证或向社会公示,审查同意后方能突破。
9、代理手续费必须通过保险公司转账方式(银行汇款、网银付款、银行转账支票付款等)支付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一致、专用于收取手续费的银行账户。严禁收取任何代理合同规定手续费之外的利益。
10、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取得手续费时向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1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以被代理保险公司为单位建立业务台账,逐笔登记保单信息及代理手续费等内容。
三、处罚办法
12、车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台保监分局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2)不再符合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条件;
(3)内部管理混乱,未能按照规定管理兼业代理业务;
(4)存在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13、车行类兼业代理机构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场的,烟台保监分局依法注销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烟台保监分局不予延续;
(2)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
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8)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9)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10)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如存在上述行为,由烟台保监分局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15、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由烟台保监分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6、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由烟台保监分局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17、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台保监
分局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1)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2)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18、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相关规定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烟台保监分局、车行各执一份。 烟台保监分局联系部门:监管科
联系电话:0535-6868355
传真电话:0535-6866777
请将下面的黑体字抄写在空白横线处 本机构已对上述《保险兼业代理监管政策承诺书》详尽阅知并承诺遵守。
申报机构负责人签名:申报机构名称(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贵公司 货物的供应商,为保证我司所供应产品的质量安全性,特向贵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一、关于我方经营资格的承诺
我方承诺向贵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经营生产许可证等必要证件。
二、关于我方供应货物的承诺
1、我公司所有供应货物都有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和相关的`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并保证及时提供食品企业所需的外检报告、食品级证明、国家食品添加剂定点生产厂家生产证明等一切证件,并保证所有证件真实、合法、有效。
2、我公司所有供应货物如经贵公司书面确认供应品牌后,对涉及到该指定货物的使用性能和质量指标的生产厂家、配方、生产工艺等不作随意更换,如有更换,我公司会在更换之前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贵司。
3、我公司供应货物的保质期绝不低于产品标注的保质期(自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算起)。如因我方供应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贵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或不良影响,我方自愿承担该批货物价款1-10倍的赔偿,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法律责任。
4、我公司认可贵公司的货物验收制度和仓库保存条件,并在对供应货物进行验收时,自愿严格遵守贵公司的货物验收制度
5、我公司对未通过验收的货物,我公司保证在贵公司规定时间内补充合格的货物,否则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6、我公司对通过验收的货物,在贵公司投入使用之前,出现相关证照不全、品牌不符及任何质量问题的,我公司承诺无条件退货,并在贵公司规定时间内补充合格的货物,否则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7、我公司承诺绝不添加GB2760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添加剂,并保证在国家允许范围内使用添加剂,不超量、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否则,我公司自愿承担该批货物价款1-10倍的赔偿,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法律责任。
8、我公司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标签标识方面的管理规定,保证产品外包装符合要求。
9、我公司承诺遵守合同规定,绝不添加贵公司指定不得添加或不得含有的物质,否则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及法律责任。
10、我公司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食品企业原辅料、添加剂最新的规定,并保证及时贯彻执行,不需要贵公司再行通知。
11、我公司愿意用供应货物货款的 %作为每月结帐的滚动质量保证金,于下次结帐时进行结算。
为共同确保质量安全,我公司特向贵司作出上述承诺,并愿意遵照执行;本承诺书在我司供货期间及双方终止合作一年内有效。
承诺方法人代表签字:
承诺方盖章
年 月 日
证券行业合规经营承诺书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促进证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向投资者提供满意的服务,我们就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合规经营和服务质量公开郑重承诺如下: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接受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客户的监督和批评,诚实守信、规范自律、勤勉尽责、文明服务。
一、依法合规开展经纪业务
(一)市场营销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开展营销活动。
2、明示办理相关业务的范围,公示佣金标准、工作人员基本信息。
3、确保营销宣传的真实、客观,不误导客户。
4、严禁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诋毁同行或他人产品。
(二)开户受理
1、坚持账户实名制和实现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
2、依法执行现场开户的有关规定。
3、统一使用行业规范的开户协议。
4、积极落实投资者教育要求,做好了解客户和风险揭示工作。
(三)账户管理
1、按统一标准妥善保管客户资料。
2、确保合格账户已实现保证金的第三方存管。
3、遵守保密原则,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4、保护客户资产,坚决不挪用客户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
5、不违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四)委托受理
1、不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所规定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以化名或借他人名义委托买卖股票。
2、不受理法人(自然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3、不在未经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4、不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5、不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6、妥善保存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不得遗失、隐匿、伪造、篡改或损毁。
(五)投资咨询
1、坚持“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正公平”的原则,向投资者提供客观专业的投资咨询服务。
2、严格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和其他合法获得的信息为依据,科学分析证券价值、审慎发布市场观点,不利用市场传闻、虚假信息以及误导性陈述来诱导投资者,防止内幕交易。
3、以保护客户合法利益为前提提供预测和建议,并向投资者进行客观的风险揭示,不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或作虚假承诺。
(六)员工管理
1、加强员工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加强员工职业教育,恪守职业道德,提升职业操守。
3、加强员工专业培训,提高员工证券专业服务的素养和水平。
4、加强员工执业行为考核,强化客户服务意识。
二、保障经纪业务服务质量
(一)经营服务
1、规范着装、仪表得体、持证从业、佩卡上岗。
2、服务热情、礼貌待客、用语规范、解答耐心。
3、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规范办理业务。
4、熟悉业务操作流程,高效、准确、快捷办理各类业务。
5、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6、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证券交易的风险提示以及各种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并公示证券营业部和公司总部的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相关信息。
7、在营业大厅的醒目地带进行员工的信息公示,公示的信息包括:营业部所有在编员工的姓名、彩色照片、工号、职务、已获得的证券从业资格等。
8、为客户在营业时间内查询本人账户信息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9、公告信息栏设置合理,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10、建立和完善投资者教育园地,宣传证券法律法规、介绍证券投资知识、揭示证券投资风险。
(二)营业环境
1、营业部的对外招牌、标识保持统
一、整洁、完好、醒目。消防通道畅通和有必要的消防设备。
2、营业部门前的户外环境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保持整洁有序。
3、营业场所及办公场所保持环境整洁。
(三)服务设施
1、信息系统安全稳定、交易设备完整良好。
2、营业部现场行情显示及柜面与自助交易系统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3、非现场交易和服务系统(电话、网络、客户服务中心)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4、照明、空调、通风、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正常。
5、有服务设施发生故障的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
(四)投诉(信访)处理
1、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信访)接待、处理制度。
2、在营业场所公示接受客户投诉(信访)的必要渠道。
3、指派专人认真、耐心、细致地接受客户投诉(信访),妥善处理,及时化解矛盾。
4、客户投诉(信访)反馈意见的回复,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最终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客户。
年 月 日
承诺人:
为规范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进一步营造一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消费环境,我们秉承“诚实、守信、敬业”的职业道德,自愿自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诚心诚意地为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餐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郑重向社会承诺:
1、本着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签订承诺书,按《消法》规定,心系消费者,维护消费者权益,自觉诚信守法经营,履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2、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餐饮行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3、树立“诚信为本、以客为尊”的理念,倡导科学消费、文明消费、绿色消费、节约消费。做到货真价实,不掺杂、掺假,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短斤少两,不误导、欺骗消费者。自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欺诈、不作虚假宣传,若发生不正当得利、不公平交易行为,愿意为此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4、消费者若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等问题不满意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们有责任先行和解,做到勇于负责,不推诿、不拖延,及时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5、若发现假冒伪劣产品,有义务向相关部门举报,并积极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追假打假。
6、消费者一旦发现签约的商家和服务单位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请主动、及时向任何一家签约单位反映,以促成问题的尽快解决。
7、本承诺书以诚信服务为诺,以实际行动为践,愿意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消费过程中出现纠纷,不接受承诺单位先行和解者,可直接向县消委会12315台投诉,投诉监督电话:1234567。
承诺单位名称:
承诺单位业主:
为共同构建健康和谐的旅游市场环境,坚持诚信经营和创造优质服务,争做诚信旅行社,xx市青年旅行社郑重地向全市广大旅游者作出“七做”和“七不做”的承诺:
一、旅行社诚信经营服务“七做”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经营。及时妥善处理游客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2、旅行社对本社员工从事旅行社业务实施委派制度,加强对旅行社门市部和员工的管理,并对其经营行为承担责任。
3、与旅行社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员工工资和出团补助,不克扣员工应享受的劳动报酬。
4、在旅游接待服务过程中选择有良好信誉的地接旅行社、旅游汽车公司签定合同,规范服务流程。
5、为旅游者提供质量价值相符的旅游产品,真实介绍产品信息,不欺骗客人。
6、使用规范的旅游文本合同,明确价格、服务标准等事项,信守合同约定,履行服务承诺,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7、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二、旅行社诚信经营服务“七不做”
1、不超范围经营,不非法转让和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搞挂靠承包。
2、不使用不具备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和社会上无导游证、无领队证的人员接待游客。
3、不搞“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
4、不违反合同约定,不降低服务标准,不组织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和购物项目。
5、不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和广告,不用含糊不清的语言误导游客,不欺客宰客。
6、不故意拖欠团款,不侵害客人利益。
7、不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人:
承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