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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人 ,因经营中资金紧缺,特向贵公司申请担保贷款用于 。 承诺人郑重承诺如下:
1、 此次担保贷款款项确为承诺人用于自身经营,是承诺人真
实意愿的表示,无冒名贷款,转借贷款,挪用贷款等行为。若发生上述冒名贷款,转借贷款,挪用贷款等行为,贵公司有权终止与承诺人的担保合作业务。
2、 对提供给贵公司的全部资料做出承诺,即保证提供资
料真实、客观,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和隐瞒等虚假内容。
如有上述行为发生,承诺人愿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_____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田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
购房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购房人)向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房开公司)购买自住商品房一套(详见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购买人购房资金不足,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维护公积金中心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开公司向公积金中心保证如下:
一、购房人同意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总金额,先行付清除贷款金额和5%的购房结清余额以外的购房金额,并同意委托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以购房人的'购房款名义一次性转入房开公司在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账户。
二、房开公司保证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所在的楼盘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三、房开公司保证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座落位置和幢号、房号等具体部位、建筑面积、质量要求向购房人交付其所购商品房。如交付日期延期,房开公司将重新确定的交付日期及延期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公积金中心。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住房作转换、转让、退购等处理。
四、房开公司保证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购房款结清后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上的购房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人一致。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为他人或增加他人。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上注明“已住房公积金贷款”字样,并不得作废、挂失、补开等处理。
五、如房开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以上保证义务而造成公积金中心损失的全部由房开公司赔偿。如房开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房开公司追索。
六、本保证承诺书自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生效,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重新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房屋他项权证》原件交公积金中心执行之日终止。
七、本保证承诺书的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
八、本保证承诺书一式三份,房开公司、购房人、公积金中心各执一份。
购房人(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房开公司(盖公章):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______在______购买住房______一套,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
现本人承诺以下内容:
1、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后,本人自愿授权给_________公司统一查询征信;
2、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已查询到本人在这之前银行无不良记录(无银行贷款,无违约记录)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
3、本人承诺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在该套房屋所在楼栋封顶后再办理公积金贷款,在此期间本人将一直保持良好的征信记录(无银行贷款记录,无违约记录),若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再次查询征信记录出现不良记录(贷款记录或者信用卡透支未及时还的恶性记录等等)导致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本人会在该栋楼封顶时把剩余房款一次性补交给______公司,此间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_____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因借款人_______购买_____市____县(区)____路(街、巷)___号____小区__幢__单元__室,建筑面积___O住房,在贵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大写)_____元整,期限(大写)_____年。
作为共同借款人或(共同偿还、担保)人,现作如下承诺:
在贷款期间,本人同意无条件地履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定的公积金借款合同和公积金借款申请中各项条款所规定的义务,直到该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为止。
特此承诺
共同还款(担保)承诺人:__________
(签名和手印):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田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购房人 (以下简称购房人)向 (以下简称房开公司)购买自住商品房一套(详见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购买人购房资金不足,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维护公积金中心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开公司向公积金中心保证如下:
一、购房人同意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总金额,先行付清除贷款金额和5%的购房结清余额以外的购房金额,并同意委托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以购房人的购房款名义一次性转入房开公司在 银行 账户。
二、房开公司保证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所在的楼盘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三、房开公司保证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座落位置和幢号、房号等具体部位、建筑面积、质量要求向购房人交付其所购商品房。如交付日期延期,房开公司将重新确定的交付日期及延期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公积金中心。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住房作转换、转让、退购等处理。
四、房开公司保证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购房款结清后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上的购房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人一致。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为他人或增加他人。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上注明“已住房公积金贷款”字样,并不得作废、挂失、补开等处理。
五、如房开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以上保证义务而造成公积金中心损失的全部由房开公司赔偿。如房开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房开公司追索。
六、本保证承诺书自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生效,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重新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房屋他项权证》原件交公积金中心执行之日终止。七、本保证承诺书的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八、本保证承诺书一式三份,房开公司、购房人、公积金中心各执一份。
购房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房开公司(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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