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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计划生育承诺书(范文五篇)

2022-03-09 14: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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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个人计划生育承诺书

个人计划生育承诺书范文

  个人计划生育承诺书范文

为加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计划生育政策,现结合烟草行业实际,签订本承诺书:

一、本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计划生育政策,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本人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确保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一)已婚育龄女员工每年一月、五月、九月月末前到居住地所在的街道(或县区)计生部门查环查孕,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按要求收齐查环查孕证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统一上交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称“计生办”)。

(二)已婚男员工每年一月、五月、九月月末前将配偶的当地计生部门查环查孕证明交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收齐后,统一将证明复印件上交单位计生办。

(三)员工在领取结婚证二个月内到单位计生办备案。

(四)员工持合法生育证明,怀孕后应将证明复印件上报部门负责人并交单位计生办备案。

三、员工在****内部工作调动的,计生责任与义务在部门间作相应调整。

四、本人将主动按当地计生部门的.要求配合其管理自有房屋承租(借)人的计划生育,若出现违反计生政策的,本人负全责。

五、本人如不认真落实前述条款之规定,造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本人自愿按规定接受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承诺书壹式叁份,所在单位、所在部门、员工本人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部门负责人签名: 员工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个人诚信计生承诺书

甲方: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男 、女 住址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确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领取《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自愿三个月一次到乡(镇)指定的妇检点参加妇检服务,外出务工人员,每三个月寄回一次妇检服务证明,出现一次不按时参加妇检服务的,按照《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

2、持证妊娠14周以上的,不得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终止妊娠的除外:(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害健康的],出现终止妊娠的按照《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不再安排生育;

3、婴儿出生后死亡的,及时向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主动配合乡(镇)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死亡原因,婴儿死亡后未报告的,经司法机关调查核实属溺婴的,按照国家法律追究责任,并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4、婴儿出生后被父母遗弃或送养的、父母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二、甲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发放《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派人每月到持证对象家中了解孕情;

2、对到乡(镇)计生服务站作孕检的,实行全免费;

3、对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每月发给5元保健费至子女14周岁;

5、对签定本承诺书的计生户优先落实”三结合”帮扶物资和帮扶项目。

三、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字盖章)

乙方: 、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篇:个人诚信计生承诺书

甲方:____县____镇 ____ 村 法人代表: ______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____镇____村 组 现居住地: ____镇 ____ 村 组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对人口计生家庭的有关奖扶政策

及我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规定,甲方受____镇人民政府委托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达成诚信计生双向承诺协议,承诺内容如下:

一、甲方承诺的内容

㈠代表____镇人民政府承诺:

1、对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在社会待遇、经济政策、扶贫开发、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保障、政策项目扶持、普惠政策提供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优待。

2、及时足额兑现计划生育法规奖励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奖励扶助、少生快富、优先优惠、养老保险政策等。

3、在教育、医疗、就业、危房改造、新农保、低保、经营项目等方面给予优惠优待。

4、对生产、生活中需办理的各种事项,符合政策的优先办理。

5、提供计划生育全程优质服务。

㈡代表本村承诺:

l、在项目、资金、物质、技术上给予优先优惠优待。

2、是本村计生协会会员,落实诚信计生的育龄夫妇在发展种植业规模达20亩以上的项目,一个给100元的扶助金。

3、是本村计生协会会员,发展养猪年出栏达50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元的扶助金。

4、是本村计生协会会员,发展养鸡、鸭、鹅均年出栏达800只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元的扶助金。

5、凡持有效生育证生育一孩、二孩在及时率内(一孩90天内上环,是剖腹产的210内上环;二孩90天内绝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安排车辆接送。)

6、是本村计生协会会员并按期缴纳会费的诚信计生家庭:会员本人或其子女考上大学的(本科指二本以上) ,本科奖励100元,重点大学奖励200元,研究生奖励300元;是农村“两户”子女的,本科奖励200元,重点大学奖励300元,研究生奖励500元。

7、诚信计生夫妇计划外怀孕,主动落实人流、引产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国家惠农惠民政策。

8、是本村计生协会会员并按期缴纳会费的诚信计生家庭,其家庭成员晚婚晚育的(男方26周岁,女方24周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国家惠农惠民政策。

9、凡是违约户一律不得享受低保和季节性缺粮救济等国家惠农惠民政策。

10、会员每户每年自觉按时交纳会费10元。必须是入会家庭才能享受上述承诺。

二、乙方承诺的内容

1、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按政策生育,按规定落实长效(一孩上环、二孩绝育)

避孕措施,按时参加妇捡,积极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配合计划生育工作。

2、教育子女不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督促子女返乡签订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

3、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规定的自愿接受处罚。

4、不违法收养子女,不代养未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的子女和不代管财产、不代耕土地。

5、不做非医学需要的性胎儿性别鉴定,不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不谎报出生婴儿性别,不谎报婴儿死亡,不弃婴,不溺婴。

6、积极向村镇报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

7、本人及子女政策外怀孕的并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出现政策外生育的要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

8、本人或子女违反《村规民约》的,自愿放弃低保和享受惠民政策的权利。

三、违约追究

l、甲方不履行承诺的,乙方有权要求或向上级反映,要求对相关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2、乙方不履行承诺的,违约责任自负,并自觉接受违约追究。甲方有权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3、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名手印):

20____年 月 日 20____年 月 日

第四篇:计划生育证明承诺书

加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计划生育政策,现结合烟草行业实际,签订本承诺书:

一、本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计划生育政策,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本人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确保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一)已婚育龄女员工每年一月、五月、九月月末前到居住地所在的街道(或县区)计生部门查环查孕,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按要求收齐查环查孕证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统一上交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称“计生办”)。

(二)已婚男员工每年一月、五月、九月月末前将配偶的当地计生部门查环查孕证明交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收齐后,统一将证明复印件上交单位计生办。

(三)员工在领取结婚证二个月内到单位计生办备案。

(四)员工持合法生育证明,怀孕后应将证明复印件上报部门负责人并交单位计生办备案。

三、员工在****内部工作调动的,计生责任与义务在部门间作相应调整。

四、本人将主动按当地计生部门的要求配合其管理自有房屋承租(借)人的计划生育,若出现违反计生政策的,本人负全责。

五、本人如不认真落实前述条款之规定,造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本人自愿按规定接受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承诺书壹式叁份,所在单位、所在部门、员工本人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部门负责人签名: 员工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第五篇:平度市教师违反规定承诺书

我是冷戈庄小学大刘戈庄校区教师:

我承诺做到以下《平度市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责任追究办法》中的各项规定 。

承诺人

时间:2017.3.1 平度市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本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评先选优、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相挂钩的原则。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其在各级各类评优活动中的参评资格。

(一)在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炒股、下棋、打麻将等,从事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行为的;

(二)不按时上课,迟到早退,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吸烟等,违反工作纪律的;

(三)思想不端正,歧视、疏远、厌恶等不爱护学生的;

(四)动员、逼迫学生不参加考试的,或公开公布学生考试名次的;

(五)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七)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八)对集体组织的慈善和公益活动,消极、抵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下等次,取消其在各级各类评优活动中的参评资格,当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一)违反禁酒规定的;

(二)在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炒股、下棋、打麻将等,从事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行为,经批评教育未改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语言不文明,侮辱学生人格,或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活动权力的;

(四)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座次的;

(五)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的;

(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比较严重的;

(七)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八)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十)在考核、评优、晋级、提升中,舞弊作假、拉选贿选,欺骗组织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安排的;

(十二)参与或支持色情、赌博、迷信、邪教、越级或非法上访等违法活动。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其在各级各类评优活动中的参评资格,对其专业技术职务(含工种级别)降低一级聘用,并执行降级后的工资标准。

(一)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造成学生流失的;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三)参与有偿补习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

(五)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利益损失的;

(六)违规违纪受到上级或执法部门查处通报、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参与或支持色情、赌博、迷信、邪教、越级或非法上访等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公开抵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公开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信息,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参与有偿补习活动,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五)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六)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严重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九)参与或支持色情、赌博、迷信、邪教、越级或非法上访等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在教育其他方面的违纪行为,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一人有本《办法》中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责任追究行为的,按应当受到的最高责任追究办法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责任追究。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给予教师的责任追究,由学校研究决定,并报市教体局审核、备案;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给予教师的责任追究,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意见,报市教体局审批、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给予教师的责任追究,按管理权限予以处理。市教体局可以根据举报直接查处违规教师并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责任追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教师对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师包括:幼儿园、成教中心、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以及其他由市教体局管理的教育机构的教师。学校其他职工、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及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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