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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承诺书(范文五篇)

2022-03-01 13: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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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单位承诺书

为推进**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依据《**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除核准保留的车辆外,其他公务用车一律封存停驶。现就本单位车辆封存停驶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于年月日将应封存停驶的辆待处置车辆集中停放于 ,从即日起正式停驶。所有证件及钥匙交由本单位(科室)统一保管。

二、本单位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驾驶已封存车辆。

三、封存车辆车况良好,证件及随车工具齐全,无违章记录,无欠费记录,年检有效期在三个月以上。在公开处置车辆时,本单位愿意配合相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自封存之日起,对封存停驶的所有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不得装修,不得调整车上配置,不得擅自处置车辆,不得涂改车籍资料,不得故意遗失车辆资料等。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 日

第二篇:单位承诺书

为构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环境,维护和促进商贸诚信计量体系建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计量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计量法律法规对贸易计量的有关规定。

二、积极宣传和带头遵守《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加强对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管理。

三、配备和使用符合所销售商品贸易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不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商品量及价格/计量单位标注真实。

五、如有商品计量短缺行为,则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以所售商品货值先行赔付。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发现本单位有计量问题的,可向市场管理人员投诉或拨打本单位投诉电话。

本单位投诉电话: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三篇:公司承诺书

XXX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我公司就以下事项向贵联社营业部做出承诺:

一、 向贵联社营业部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 配合贵联社营业部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 我公司承诺在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贵联社营业部同意;

四、 贵联社营业部有权根据我公司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 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贵

联社营业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第四篇:投标承诺书

投标人:

投标人代表:

日期:

投标承诺书(投标人名称):

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招标文件,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我方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后,我方愿以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条件参与投标,我方的条件以投标书所显示资料为准。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及有关附件,我方同意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权力。

3、我方承认投标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4、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5、我方同意贵方不受你们所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

6、我方理解贵方招标文件的全部资料。

7、我方相信贵方的招标结果是公正、合法的,无论我方中标还是落标,我方将毫无异议地理解这一结果。

8、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毫无异议地理解贵方授予的承办协议并严格依照贵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贵方鉴定承办的协议。

9、我方保证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所反映的资料真实可靠,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职责。

投标人: (盖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篇:单位承诺书

我单位对20xx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做到诚信申报、依法缴费,所有申报数据和资料真实、完整。

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到应保尽保并如实申报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如在今后的检查、稽核、劳动监察过程中发现我单位提供了虚假、残缺的数据和资料,造成我单位瞒报、漏报、少报社会保险费基数、缴费人数,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相关经办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严格按照玉人社发[20xx]36号文件的规定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如存在瞒报工资总额现象,经劳动保障相关机构查实认定,除补缴外,愿接以下处罚: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规定的处罚。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的10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处罚。

本承诺书签署后即刻生效。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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