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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外国投资者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的,企业应在申请书中注明“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保税区企业除外);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2、3、4、5均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并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并包括以下文字:“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本公司的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和资产关联,也不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内部交易行为,本次交易相关支付结算安排均遵守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存在隐瞒监管部门私自交割的违法行为。如存在虚假陈述,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如实表述该企业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资产或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等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2、3、4、5均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法规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xx]575号)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20xx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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