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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司机安全责任承诺书
在东邦公司工作期间,本人自愿接受公司、车间、本班组的安全管理,并郑重承诺:
一、在工作中严格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应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新进公司员工必须参加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环境教育学习,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3.认真参加班组安全学习和每天的班前会,积极投入各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活动,关心安全、环保工作,主动提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合理化建议。
4.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到相互关心、互相督促,实现“四不伤害”(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我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5.了解施工作业现场的工作环境情况,随时检查所用的工具和机器设备,不准擅自拆除机器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准乱动与本工作无关的设备、设施,不准进入与己无关的危险场所。
6.熟练掌握工艺程序和操作技能,并认真做好交-班工作。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
7.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并积极参加抢救,同时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
8.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对违反安全环境管理规定的错误决定或行为提出批评或控告。
二、严格执行以下操作规程:
1.工作前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2.不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吸烟、饮食、和闲谈。
3.车辆发动前,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照明、液压系统等位置的灵敏可靠性。严禁带病出车。
4.起步前,看清前后左右有无行人和障碍物,然后鸣号起动步。出入厂门、车间、仓库,应鸣号减速,靠右行;通过十字路口时,应“一慢、二看、三通过”;交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严禁争道和强行超车。
5.车辆在厂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进出车间、库房、码头及弯道的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库房内的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禁止在坡度大于20度的道路上横向行驶。 车辆不准超载使用,铲车铲物件时,铲件升起高度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2/3,运行时,铲件离地高度不得大于0.5米。
6.车辆在运行中和尚未停妥时,严禁任何人上下和爬车、跳车。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车辆的跳脚板、铲齿、车顶、保险杠等部位严禁乘人。
7.铲车铲重物时,发现车尾或侧面轮胎有离地现象,应立即停下,停止铲运。堆放物件要整齐、平稳,防止倒塌发生事故。
8.工作完毕后,必须将车辆刹稳、熄火。铲车的铲齿应放落地面。司机离车时,要取下钥匙,关好车门窗,做好交接-班工作。
9.寒冬季节,下班时应将水箱内的存水放完,以防冻裂。
如在生产作业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本人将自愿接受分公司、车间、班组的处罚,并
叉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当班班长的领导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上岗前听清生产指令,明确工作任务,佩带好劳保用品。
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参加班前安全会。
四、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企业的“三大规程”以及本部门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五、出车前认真检查叉车的各部,发现异常或故障及时汇报并排除。
六、操作开始前,驾驶员应注意了望并鸣喇叭,确认无人站在提升或下降物的下面,方可启动设备。
七、不得用叉车提升、运输人员。
八、交接-班前后,认真做好各项记录。
叉车工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了加强叉车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叉车驾驶员自愿向单位作如下承诺:
1.
2. 自愿接受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叉车操作规程。
3.
4. 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或超载驾驶。 做好日常的饿维护保养工作,使用前必须检查叉车是否完好,特别是:方向控制、喇叭、刹车、轮胎、灯光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 离开叉车或不用时应拔下钥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后果自负,发生重大事故,追究其法律责任。
6. 如发现违章作业,车辆钥匙未取下或钥匙借给他人将处50-200元/次的罚款。
单位主要负责人: 承诺人签名:
日期: 日期:
叉车安全责任告知书
叉车业主、租赁使用单位安全责任承诺书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各单位(个人)应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一、叉车是特种设备的一种,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根据质检总局公告的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故叉车应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区域使用。
二、各叉车业主、租赁使用单位(个人)应主要履行以下责任:
1、应该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聘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叉车进场(厂)登记检查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3、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按《条例》规定申报注册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
4、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熟知管理制度,掌握操作规程,持证上岗并按章作业;
5、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修保养,并定期检查;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7、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适时组织演练;建立重点设备监控制度,对列入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和其他易发生事故的设备加强管理;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保证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同时及时采取救援措施防止发生灾害,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8、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按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
9、遵守叉车租赁进场(厂)登记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10、依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收费标准缴纳定期检验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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