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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
合同书
合同编号:
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书
出售公有住房单位:(简称甲方)购买公有住房人:(简称乙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处置政策意见的通知》(闽政办〔xx〕32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闽价服〔xx〕25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出售和购买公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福州市区单元式住房(建筑面积M2)及号附属间(建筑面积M2)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购买上述房产,总价款为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其中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建筑面积为M,价款为拾万仟佰拾元角分,超过控制标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部分的建筑面积为M2,价款为拾万仟佰拾元角分,附属间建筑面积为M2,价款为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乙方应当按时依约定将购房款缴入甲方售房资金专户。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一)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
(二)共分期付清全部购房款(不超过3期):年月日前支付购房款拾万仟佰拾
元角分。
年月日前支付购房款拾万仟佰拾
元角分。
年月日前支付购房款拾万仟佰拾2元角分。(三)按揭付款:合同签订3日内支付购房款拾万仟佰拾元角分,余款申请按揭,贷款额以银行审批为准,不足部分3日内付清余款。
乙方无论采用上述何种方式支付购房款,均应于《在榕省直(中央驻榕)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核准表》中核准的缴款日期前将全部购房款缴入甲方售房资金专户。
四、乙方如未能在《在榕省直(中央驻榕)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核准表》中核准的缴款日期前将全部购房款缴入甲方售房资金专户,本合同终止。
五、乙方付清全部购房款后,由甲方负责或积极协助乙方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交易登记及权属变更手续,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六、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出售公有住房,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1997年福建省省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闽政管〔1997〕091号)规定的标准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公有住房,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国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购买的公有住房,自取得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乙方因特殊原因未满5年确需转让的,经省直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由甲方按原购房价格进行回购。5年期满后上市交易的,乙方应当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三)乙方购买的公有住房仅作住宅用途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该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并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住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建筑屋顶、外墙、外窗等的结构、外型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该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性质。
(四)乙方购买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从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乙方按所购住房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乙方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
(五)乙方购买公有住房后,应自觉服从房屋管理单位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与完整,并为维修者提供方便。
(六)甲、乙双方必须执行房地产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履行合同条款。
八、其他(双方自约)
九、本合同未尽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各持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指印):
法定代表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交易登记部门(盖章)
年月日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维护公司的财产安全,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事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司将严格履行以下承诺:
一、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个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制定本公司灭火和应急疏散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三、按要求如实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周对公司所有消防设施进行检查;部门负责人在上下班之前进行防火检查;员工每日进行岗位检查。对检查、巡查应做好记录,如存在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及时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给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责任人,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四、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和疏散标识,并经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不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每季度对公司的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五、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用油和用气制度,不乱拉电线和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器等,不违法使用、存储、经营各种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
六、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对每一名员工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有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真正达到起火部位员工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成功扑救初期火灾。
七、建立本公司的义务消防队,配备基本防护装备,每月进行综合培训一次,每半年进行演练一次。
八、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栏,每月出一期消防宣传专刊,告知全国每月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和防火知识。
九、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本公司严格接受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未履行以上承诺的,自愿接受消防部门的处罚。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签字(章):
年 月 日
根据20xx年7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贵州省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质量,我项目三方责任主体单位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建设单位承诺:
1、我单位承诺,将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时补齐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所欠缺资料;
2、我单位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签订并兑现该承诺书;
3、我单位承诺将工程发包给具备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的施工单位;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二、监理单位承诺:
1、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进行竣工验收。
3、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三、施工单位承诺:
1、我单位将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完善相关建设程序手续;
2、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四、未尽事宜,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建设单位(签章):__年___月__日
监理单位(签章):__年___月__日
施工单位(签章):__年___月__日
承诺人:________
时间:__年___月__日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将拥有的商铺全权委托乙方代为出租,现双方就上述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对外出租该商铺,甲方承诺乙方无需征得甲方同意可将该商铺出租给任何承租方,甲方同意由乙方与承租方直接签订该商铺的租赁合同,并认可租赁合同的全部内容,租金由乙方代为收取。
二、该商铺对外出租的期限是年(不含二个月的招商免租期),但乙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或者延长对外出租的期限。具体租赁期限由乙方根据商铺的实际情况与承租方协商确定。
三、自甲乙双方上一租赁期届满之日(年月日)起,乙方开始代理甲方对外出租该商铺。甲方给予乙方二个月的招商免租期,免租期内不支付租金,但二个月的招商免租期届满后,无论乙方是否招商成功,则乙方都应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
四、乙方与承租方约定的该商铺的租金数及标准,按照乙方对外招商政策结合该商铺的位置、用途由乙方统一确定。租金标准为:一层外围0.5元/平方米/天,一层内围0.3元/平方米/天,二层0.2元/平方米/天,三层0.15元/平方米/天,四层0.1元/平方米/天,并按套内面积计算商铺租金。甲方委托出租的商铺的租金标准为:一层内围0.3元/平方米/天。
五、乙方代为收取的租金于每年12月31日一次性返还甲方,但甲方应按乙方代为收取的租金的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佣金,由乙方在向甲方返还代为收取的租金时一并扣除。
六、在乙方与承租人约定的租赁期内,甲方不得自行或者另行委托第三人对该商铺对外出租,甲方也不得以自用为借口收回该商铺。否则,甲方应对乙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在乙方与承租人约定的租赁期内,如该商铺产权发生转移或者其他变化,甲方应确保本协议继续履行。
八、在乙方与承租人约定的租赁期内,乙方承诺该商铺的物业管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并由乙方统一支配用于整个商城的物业管理。
九、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以本协议所约定的全部租金金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并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在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赔偿了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后,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对发生的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予以解决,因协商不成需提起诉讼的,应该向商品所在地的`法院诉讼。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承诺人在清楚了解本次租房事宜所涉及的权责等问题的前提下,向房屋出租方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用水安全承诺:
1、长时间离开房屋一定关闭水龙头;
2、停水后一定会立即关闭水龙头直到接到相关单位的
正常供水通知为止;
3、发现墙面、地面积水异常,立即请专业师傅检查,及
时告知出租方,否则造成损失本人有责任承担;
4、爱护公物,不用是拖把拖木地板,地板损坏本人赔偿;
二、 用电安全承诺:
1、凡涉及到用电专业操作,一定找专业电工处理,绝不
使用500W以上电器(电吹风除外);
2、出门前一定关闭室内所有用电电器;
三、 用气安全承诺:
1、绝不在室内再使用其他燃料,如瓶装液化气、煤等;
2、使用天然气设备前确保周围门窗打开通风透气; 3、燃气器具使用前确保燃气阀门处于关闭位置,同时无异常情况(如燃气味)方可通气点火,使用完毕一定关闭燃气所有燃气阀门;
4、烹调时,确保有专人照料,避免汤水溢出熄灭炉火,导致天然气泄露;
5、外出和晚间入睡前,确保燃气具阀门处于关闭状态,长期不用燃气具,关闭燃气入户总阀;
6、如遇供气突然中断,确保燃气入户总阀及所有燃气具阀门关闭,直至接到正常供气通知,才继续使用;
7、凡涉及到燃气相关的专业操作,一定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安装、维修企业负责施工;
8、绝不在燃气管道室或燃气管道周围牵挂电线、绳索悬挂杂物(如橱柜内以及周围饿燃气软管旁);
9、热水器连续使用不超过30分钟。
四、 其他承诺事项:
1、所承租房屋及室内所有物品均为良好状态; 2、同意房屋使用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网费,按照 元/月计算(不足一月按整月计算),如当月本套房屋所有合租室友所交杂费之总和超出当月实缴,则按照人均分摊补足超出部分;
3、节约使用水电气,维护合租室友的共同利益,接受合租室友的相互监督并承担经济责任;
4、公共物品人为损坏,同意维修费按人均分摊收取; 5、为保证合租室友的安全,不影响他人学习生活,仅租房时约定的使用人使用,不带一切外来人员承租房内;
6、公共卫生按照《卫生值日表》打扫,室友相互监督,室友或出租房提醒三次以上不打扫,出租方有权视本人租房违约,扣押金并收回房屋;
7、退房时,将室内卫生与清洁程度恢复原貌,否则出租方有权视本人租房违约,扣押金;
8、挪动家具易损坏,绝不改变室内一切物品的摆放位置及增设一切物品(例如:墙体挂钩、室内和家具装饰等),否则出租方有权视本人租房违约,扣押金并收回房屋;
9、承租房屋时,房东已经告知本人需更换房门锁芯,同时本人承诺出门会锁好自己房门,进出大门一定会随手锁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10、房东已经告知本人到相关部门进行流动人口备案登记,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11、接受合租室友的监督,不在饭厅、厨房、入户花园等公区放置个人物品;
12、不挪用公区桌椅板凳等公共物品作为私用,如出租方多次提醒无效,出租方有权视本人租房违约,扣押金并收回房屋;
13、绝不高空抛物、翻越防护栏,如出现事故责任全部由本人承担;
14、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当地物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主义道德,不在室内储存任何违禁品、易燃品、爆炸品以及从事一切违法乱纪活动,否则出租方有权视本人租房违约,扣押金并收回房屋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15、租房期间的一切个人行为绝不影响到合租室友以及周边邻居,如接到投诉,经出租方多次提醒无效,出租方有权视本人租房违约,扣押金并收回房屋;
说明:本承诺书签订时,出租方已经向本人用普通话、方言全部解释清楚以上各承诺事项的危害性以及法律与经济责任。同时出租方已经告知本人本《租房承诺书》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上条款,凡因本人不按规定使用房屋,造成设备损坏、以及对周围邻居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坏的,按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手印): 日期: 年 月日
甲方:XX县XXX中心卫生院
乙方:xx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为保障各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院出租房屋及承租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出租房屋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如下:
一、甲方的消防安全职责:
1、向乙方传达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2、维护出租房屋范围内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工作。
3、甲方在必要时,经事先通知,可对乙方的承租房屋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发现乙方的承租房屋内存有消防安全隐患,有权及时进行整改。在任何时候,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甲方有权不经通知而进入乙方承租区域内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灭火,且不承担因灭火过程中应急处置而对乙方所造成的损失。
4、对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5、配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及其他执法机关对消防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二、乙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消防法规。
2、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及省市的各项消防管理规定及出租房屋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3、负责建立健全承租房屋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制定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落实承租区域消防责任。
4、自觉接受甲方的消防安全检查。
5、在结束营业前负责切断承租房屋内的电源。
6、不得在出租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三、其他:
1、此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此责任书的未尽事宜或因国家及本市有关法规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修改责任内容。
3、甲、乙双方租赁合约终止,此责任书自动解除。
甲方(盖章) 乙方: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