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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对企业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经营场所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3、申请人承诺,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登记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
年 月 日
诚信经营承诺书
为全面加强商品质量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要求,现向社会公承诺如下:
1、自觉履行商品经营者的义务,保证所经销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证所经销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并自觉承担“三包”责任。
2、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3、不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4、不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5、不销售有毒有害、失效、腐烂变质的商品和不合格的商品。
6、不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
7、不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8、不销售走私和国家明令禁止上市或淘汰的商品。
9、不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商品,不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0、本单位(个人)若违背以上承诺,除接受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外,还要依法承担对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失。
11、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12、自觉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承诺人: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注册号:
住所(经营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南省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对企业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企业经营场所的房屋。申请人不得以办理营业执照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3、申请人承诺,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
6、申请人已知悉《长沙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的规定,申请人承诺所申请的商事主体经营场所不在《长沙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禁设范围内。
申请人签字(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企业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
□自有
□租赁
□转租
军队、武警房地产
□是
□否
房屋性质
□工业或商用
□住宅
□其他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审批监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企业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5、自觉接受工商登记机关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分支机构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名称)申请将位于(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进行登记。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经(盖章单位)同意。
特此证明。
(盖章单位)
年 月 日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办理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
2.盖章单位为住所所在地的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或家属委员会;未成立委员会的,可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盖章。
3.提交本文书时,应当填写划横线的内容,去掉括号及括号内的内容。
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
名
称
住所
市县(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经营场所信息
地
址
房屋权属
□自有
□租赁
□转租
军队、武警房地产
□是
□否
房屋性质
□工业或商用
□住宅
□其他
备案类型
□增设
□迁移
□撤销
申请人声明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备案的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备案的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审批监管部门对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企业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办理经营场备案变动手续,5.自觉接受工商登记机关对经营场所备案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备案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备案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适用于经营场所备案;
2.经营场所地址项可加行填写或附页填写。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说明:按照《办法》第4条第四项的规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均须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登 记的合法使用的书面承诺。
经营场所,安全,承诺书 第二篇_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说明:按照《办法》第4条第四项的规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均须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的合法使用的书面承诺。
经营场所,安全,承诺书 第三篇_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用于申请设立(变更)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 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 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工商行政管理局:
用于申请设立(变更)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 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 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设立登记时的承诺人为公司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
2、变更登记时的.承诺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3、承诺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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