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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能力保证履行合同和执行项目的能力,近2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现公司自愿做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公司在湖北省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如果承诺是虚假的,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信用证承诺二承诺函(信用卡)
由于购车资金(车型、车架号、发动机号)不足,受诺人需要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并已与银行签订合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带债务人)为受允诺人向银行提供连带债务清偿责任,现受允诺人自愿向连带债务人做出如下承诺:
1.受允诺人应按上述合同履行还款义务,累计或连续逾期还款不得超过两次;
2.在分期付款期间,受允诺人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上述车辆:交通保险、车辆损坏保险、三责任险、整车盗窃保险、自燃损失保险、车辆人员保险等。受允诺人自愿委托共同债务人办理上述车辆保险事宜,不得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受允诺人不得中断或取消上述车辆保险。
3.受允诺人(或登记车主)应在签署本承诺书后十日内配合共同债务人办理上述车辆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如果受允诺人(或登记的车辆所有人)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配合上述车辆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受允诺人同意立即向银行清偿所有透支款和相关费用。如果受允诺人未能及时办理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受允诺人或共同债务人的损失和所有风险责任应由受允诺人承担。
4.本承诺书签署后十日内,受允诺人(或车辆登记车主)未配合共同债务人办理上述车辆登记抵押登记手续,也未向银行付清全部投资款及相关费用。受允诺人同意将上述车辆移交给共同债务人强制保管,并应承担车辆保管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费、差旅费和保管费)和风险。
为保证共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允诺人在此同意一次性向共同债务人支付人民币元的履约保证金。
如果受允诺人在分期付款期间未能履行上述任何承诺,共同债务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因受允诺人的行为使共同债务人遭受损失,且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共同债务人损失的,共同债务人有权要求受允诺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果受允诺人能够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并在分期付款期间向银行付清所有款项,共同债务人将向受允诺人返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本票人(购车借款人签字):
年 月 日
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
为了推进陕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培养诚实守信的品德,本着自愿、诚信的原则,本人承诺:
一、向学校反映的家庭经济情况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
二、《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中填写的各项内容真实无误。
三、在校期间遵纪守法,生活俭朴,勤奋学习,保证顺利完成学业。
四、若因参军、转学、出国留学定居或退学、被校方开除等原因离开学校,保证在离校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若中途休学、停学等原因暂时离开学校,及时通知银行。
五、毕业后,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在没有还清贷款前,每半年主动和银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提供最新的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贷款逾期一年未还,可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银行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具体违约行为。
承诺人:
学 校:
学 号:
年 月 日
企业信誉承诺书
我公司自年 月日成立以来,生产运行一直良好,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我公司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如有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剑按有关规定处罚。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
个人信用是指一个人遵守约定的意愿和能力,此约定可以是个体之间的约定、个体与单位之间的约定,也可以是社会公有的约定。个人信用代表着社会或他人对一个人的信赖程度。个人信用体系是指根据个人的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等,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提供信用和提供多少信用的制度。
一、个人信用体系对市场经济起着基础性作用
第一,通过向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为这些金融机构的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通过向人力资源使用者提供应聘者的个人信用信息,使用人单位避免雇佣到有负面记录的雇员,防范职务犯罪和用人不当造成的各种损失;
第三,通过向保证保险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保证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对假身份证、假毕业证、假婚介等假证件的进行真实性过滤,净化市场环境;
第五,进行失信者信息公开和交换,使失信者及失信行为依法公开,使其在社会生存空间受到限制,以免继续危害社会;
第六,促使公民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树立诚信和契约意识,提供合同履约率。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建设的核心,建立健全高效的个人信用体系是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突破口。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加快个人信用建设的重要指示和讲话
2001年11月27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重视信用文化建设。要增强企业和公民的法制观念与商业道德观念。加快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所有市场主体都必须诚实守信,一旦有不良行为的记录,就要付出代价,直至名誉扫地、寸步难行。
2002年2月5日至2月7日,党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第二次金融工作会议。会议强调,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要建立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使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和个人充分享有守信的益处和便利,使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名誉扫地、付出代价。
2002年3月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同志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强调: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
2002年大会期间,民进中央、民建中央、全国工商联、农工组和几十位委员提出了近20件有关“建立个人和企业社会信用体系”问题的提案。提案建议:政府应在建设我国信用管理体系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导并规范信用服务,逐步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利用先进技术手段、网络建立全社会信用管理系统。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
三、全国个人信用制度与体系建设的基本历程
建国初期,我国个人的消费信用几乎没有,当时对个人贷款的准则只看是否有单位,基本上是凭借个人的单位信用和政府信用,谈不上个人信用。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信用卡这一金融工具开始在我国沿海城市兴起,使我国的个人信用评估工作逐步向规范化发展。
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在“九五”末期国内市场出现疲软、内需不足的形势下提出并开始起步的,是随着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增加而产生的客观要求。而又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深入进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1998年,中国个人征信业开始萌芽。这年8月,应消费数据产业联盟中国成员华夏信用之邀,消费数据产业联盟总裁康纳利先生访问了中国,向中国政府官员、金融界和商界人士介绍了国际上个人征信业的发展状况。
1999年11月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正式实施龙卡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这是全国范围内的第一部个人信用评估办法。该办法规定,银行将持卡人的年龄、学历、职业、收入和家庭资产等信息资料汇集起来形成14个指标体系,针对客户个人还款能力和资信状况,设立7类个人信用等级,为AAA、AA、A、BBB、BB、B、C七个等级,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享受的透支额度不同。凡经评估等级达到C级以上的客户,都可以在办龙卡时不提供担保。
2000年9日起中国建设银行在全国逐步推出可循环使用的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为配合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推出,建设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评定办法,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掌握贷款额度。同时,为鼓励借款人使用贷款和按期归还贷款,建设银行还根据客户使用贷款的信用记录、对银行的贡献等指标,计算客户信用积分,定期调整借款人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对应信用等级,AAA级:最高60万元;AA级:最高10万元;A级:最高5万元;BBB级:最高1万元;BB级:最高5000元;B级:最高3000元;C级:信用额度为0。信用额度和保证额度有效期为2年。在建设银行天津分行申请“个人信用额度贷款”的首批客户的个人信用等级已评估完毕。其中,最高的信用等级为A,贷款额度为5万元。
2001年两会期间,农工民主党副主席陈灏珠提交了《建议尽快建立我国法人及个人信用管理法律制度》的议案。该提案起草人、上海市沪申律师事务所费新民律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自称是出于一种“积德于子孙”的考虑而提出这一议案的。他告诉记者,在以往的办案中,他接触了太多“骗子骗骗子”的事,被欠款的也故意不还人家的款,被骗的人反过来骗别人,形成社会信用的恶性循环。
2002年4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陈淮日前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春季)经济形势报告会上表示,目前中国的个人信用资源的利用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个人信用资源仍是一个被闲置的资源宝库。陈淮指出,个人信用资源的启动对扩大内需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2002年 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张新泽司长向记者透露,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等十多个部委参加的“全国企业与个人信用专题小组”,近期已经完成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报告《企业与个人信用体系》,该报告正在征求各方的意见,由央行领导审核,并将交给国务院审批。
2004年12月15日,央行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始试运行,并在北京、重庆、深圳、西安、南宁、绵阳、湖州七市对各商业银行开通联网查询。
2005年3月,为了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防范和降低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草拟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2005年7月央行力推的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在北京、浙江、广东、重庆、陕西、广西、四川和湖南8个省份联网。这意味着今后在这8个省份的征信系统中留有不良记录的失信者名单,不仅会出现在本省份的银行系统内,还将为其他7个省份的金融机构资源共享。央行此次筹建的个人征信系统收集的全部是个人信息,这等于是扩大了不良信用的监控范围。在此前提下,一些跨地域的个人炒房行为将受到限制。不过,为尊重客户隐私权,个人征信系统中出现的“污点信息”,只向银行系统提供,而不会向社会公开。
2005年8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人民银行将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办法》的实施是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保障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正常运行,促进我国征信业稳定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共7章45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个人信用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目的是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二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原则,规定商业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三是规定了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数据库的使用用途、个人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途径和异议处理方式;四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原则,即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的信息是个人信用交易的原始记录,商业银行和征信服务中心不增加任何主观判断等。
摘要:为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银行业积极转型,重新重视零售业务的战略意义。个人信用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在银行业务中占比增加,个人信用评估重要性凸显。本文试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现状,制约我国现有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因素出发,探讨如何完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关键词:个人信用 个人信用评估 诚信 信用中介
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和银行业联系越来越紧密,个人通过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信用贷款与银行发生着直接的关系。银行业积极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将零售业务提高到战略高度,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势在必行。同时,受金融危机的启示,一个适合的信用评估体系能够有效减少银行风险。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建设的现状
1.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有比较好的政策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中介制度”,“信用制度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条件”等建议。2000年4月,我国正式颁布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该制度的推行成为建立我国个人基本账户和个人信用资料库的基础。
2.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个人联合征信开始起步
我国已有一些信用中介机构从事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业务。2000年7月1日,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性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
3.个人资信评估工作逐步开展,开始为银行贷款决策提供参考
各商业银行纷纷利用所掌握的个人资信资料开展个人信用评级,把个人信用能力引入到信贷管理中来。
二、制约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主要因素
1.个人信用资料不完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
能否在一个地区开展征信服务,最基本的条件是征信公司能否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取得当地个人信用资料,并能够合法向需求者提供对这些数据分析处理的结果。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能够提供的信用文件主要有:一是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是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三是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证明。这些数字并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能据此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
2.缺乏明确的个人信用记录
个人信用一般是通过连续记录建立起来的,个人信用记录直接记载着个人信用行为的结果,没有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普遍缺乏。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没有对居民个人信用行为的系统记载。
3.缺乏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保障
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环境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少数相关的法律,与个人信用衔接不够,针对性不强。另外,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力度和惩罚方式。
三、完善个人信用评估系统
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和“ 提高全民族的诚信道德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政府和社会的,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来为其发共同参与展与完善提供相应的制度和组织保障。
1.健全个人信用的法律法规体系
(1)修改现有法律。修改民法通则,对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信用权及债权人权利享受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修改《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个人信息数据开放和保密作出平衡规定,明确可以开放的条件、范围、方式及其它措施;修改行政法规或规章,明确个人信用制度的管理部门,强化职责与权限,消除各自为政、零散分割的不利局面。(2)制定新的法律。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法,对个人信用数据公开制定统一的法律,明确公开的范围、程序与对象,确保征信机构能合法、快捷地获得个人的相关数据;个人数据保护法,强化个人隐私权免受非法侵害;公平信用报告法,规范个人资料的收集、利用、传播及权利、义务与责任等等。(3)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2.引入科学的个人信用评级指标
个人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人信用,能不能还贷是银行能够度量的问题,而是否有还贷意愿相对来说,更难以测度,不过在这里我们可以用个人素质来反映这一变量。
同时还需要考察的指标有个人资产规模和质量,个人偿债能力、个人盈利能力、个人信誉状况。
3.创建必备的外部环境
①大力普及电子化支付手段,推行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信用程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上的现金流通,就需要大力推行银行卡、电子钱包、个人支票、网上支付等先进的支付手段,完善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的推广普及,最大限度地提高支付方式的现代化。②建立健全个人有形资产的评估体系。如房地产评估、长期投资评估,包括债券、股票、实物资产的长期投资,以及汽车、高档耐用消费品等,按照有关资产评估的原则、原理、办法进行科学评估。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个人资产远远小于个人负债、无偿还可能的形势下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是对社会经济的有效调整,也是重建个人信用的重要方法和对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补充。④建立对违背个人信用制度者的制裁措施。首先进行金融制裁,银行不再继续贷款;其次结合社会信用制裁,降低个人信用等级;再次应采取舆论制裁,使其难以立足;最后对情节严重者动用法律制裁,维护社会信用。
本人(申请人)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 ,因申请住房保障,现做以下承诺:
1 、本人为申请家庭推选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本人的承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承诺;
2 、本人提出的申请和申报的证明材料真实可信,不虚报、不隐瞒;
3 、本人自愿接受市、区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金融证券及工商营业纳税等财产收入情况予以核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
4 、在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期间,家庭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或家庭住房面积发生变动时,保证在一个月内主动向居委会可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单位报告;以上承诺如有不实,本人及家庭自愿退还已发放的租金补贴,并承担一切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