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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宿迁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14〕168号)等有关规定,在办理税收优惠事项过程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本公司没有下列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二)欠缴应纳税款6个月以上且累计欠缴地方税收税款数额 100 万元以上的;
(三)拖欠社会保险费 6 个月以上;
(四)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或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数额 100 万元以上的。
三、本企业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四、本企业提供的材料所涉及的全部信息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
五、本企业在省、市、县(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没有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六、若违反本承诺,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自愿按照《宿迁市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暂行)》(宿政办发〔2014〕171号)规定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宿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承诺单位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话:传真:
XX年XX月XX日
承诺书
瑞昌市国税局:
本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郑重承诺,公司业务真实合法,诚信经营,依法、及时纳税;
承诺人:
日
期:
依法执业
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
(移植医院)
1.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依法执业;
2.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原则和技术管理规范;
3.对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排序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4.按要求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5.不提供非法人体器官移植场所、医疗器械和药品;
6.规范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配型检验,不向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活动提供配型检验结果;
7.严格院外会诊管理,保证我单位医务人员不组织、参与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麻醉、护理等工作;
8.不向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9.坚决抵制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发现非法器官移植活动线索,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承诺单位:
年月日
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
(非移植医院)
1.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依法执业;
2.未经批准,不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
3.不提供非法人体器官移植场所、医疗器械和药品;
4.不进行非法人体器官移植配型检验,不向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活动提供配型检验结果;
5.严格院外会诊管理,保证我单位医务人员不组织、参与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麻醉、护理等工作;
6.不向非法器官移植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7.坚决抵制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发现非法器官移植活动线索,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承诺单位:
年月日
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
(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依法执业;
2.不提供非法人体器官移植场所、医疗器械和药品;
3.保证我单位医务人员不组织、参与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护理等工作;
4.坚决抵制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发现非法器官移植活动线索,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承诺人:
年月日
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
(从事器官移植相关工作人员)
1.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依法执业;
2.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原则和技术管理规范;
3.摘取活体器官前,严格履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
4.不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尊重死者尊严。
5.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6.规范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配型检验,不向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活动提供配型检验结果;
7.严格遵守院外会诊制度,不组织、参与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麻醉、护理等有关活动;
8.不向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9.坚决抵制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发现非法器官移植活动线索,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科室:
承诺人:
年月日
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
(其他医务人员)
1.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依法执业;
2.未经批准,不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
3.不进行非法人体器官移植配型检验,不向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活动提供配型检验结果;
4.严格遵守院外会诊制度,不组织、参与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麻醉、护理等工作;
5.不向非法器官移植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6.坚决抵制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发现非法器官移植活动线索,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科室:
承诺人:
年月日
为倡导诚信纳税,共建诚信社会。特向国税机关作以下承诺:在办理各项涉税事宜中,将秉承善意真诚、恪守诚信原则,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对税收违法违章行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