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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我们上课的是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曲正伟教授,上课的题目是《学校事故的归责与安全管理》。
学校安全成为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因素,如教育观念的变化、家庭关注度过高、安全问题的频发等。
全国中小学生2亿多,办学点10万个,每年因各种事故非正式死亡1万多人,相当于平均每天死1个班的学生,在实际的调查中,中小学大概平均每校每年发生1起学生伤害事故,调查表明小学高年级、初中的事故发生率最高。
在学生受害事故发生后,或因伤害后果严重,或因关切心理,或因情绪激动,多数家长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纠纷,主要体现在:
第一,80%以上的案件在起诉前或诉讼期间曾到学校纠缠,甚至到有关部门长期闹访,扰乱教育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在诉讼请求中,多数家长提出了高额的诉讼请求。某学校损害赔偿案件中,家长就提出高达3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第三,多数家长不能正确厘清责任。在所有的起诉案件中,均要求学校承担100%的责任,即使是在正常的体育竞赛中受到伤害的,也未见任何家长同意承担部分损失。 学校安全问题实际上是学校办学活动中必然要面对的风险,要树立风险意识,然而众多学校因噎废食,采取了一些消极预防手段。主要存在以下现象:第一,多数中小学取消实验课。第二,体育课变成看电视体育比赛课,尽可能减少学生的体育活动。第三,对于学生扰乱课堂秩序、不按时上课等违反纪律的行为,不敢教育或批评,避免学生思想接受不了自杀。第四,取消春游、秋游,尽量不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践或外出活动,以求降低风险。第五,尽量缩短学生在校逗留时间,要求学生准时到校、按时离校。第六,课间不让学生到操场或走廊玩和跑,要求学生除了上厕所就是乖乖坐在教室里。第七,一些学校甚至在组织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时事先和家长签订“生死状”,欲图最大化地免除学校的赔偿责任等。
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成为困扰学校、教师教育实施的重要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责任不清楚、处理程序不规范赔偿经费缺乏必要的保障等。
那么,究竟什么是学校事故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具体分析。
从时间上看,包括:
(1)学生合理的到校时间与合理的离校时间的中间时间;
(2)教师要求学生提前到达学校或延迟离开学校的时间;
(3)教师要求学生补课的时间;
(4)课间休息时间;
(5)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等课上时间;
(6)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比赛、演出、参观、旅游、军训等活动的路上或活动期间的时间等。
从空间上看,包括:
学校的教室、走廊、操场、图书馆、游泳池、食堂、宿舍等所有由学校管理的场所,以及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用具、用品、设备、设施等。
从侵犯的客体上看,专指生命健康权,而非其他合法权利。
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两个错误认识
1、学生只要在学校里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是脱不了责任的。
2、家长把学生送到了学校,学校就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
判定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三个。
一是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二是教育部20xx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该《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办法》中的两个重要提法:
1、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第7条第2款)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第5条)
2、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第8条)
三是20xx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四审通过《侵权责任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共分为12章92条。其中,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对学校在学生事故中的责任做了规定。
《侵权责任法》对学校责任的规定:
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
任教六年来,经历的培训也不少,可惟独这次市级培训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个月下来,习惯了路上的奔波,习惯了夏日的炎热,更习惯了前辈们对我思想上的冲击。每一天的感觉是幸福而又充实的,因为每一天都要应对不一样风格的名师,每一天都能听到不一样类型的讲座,每一天都能感受到思想火花的冲击。在那里,我更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新课改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反思了以往工作中的不足。作为一名青年教师,我深知自我在教学上是幼稚而不成熟的,在教学过程中还存在太多的问题,可是经过这一段时间的学习,我相信自我是有所收获的。一些对教育教学工作很有见解的专家以鲜活的案例和丰富的知识内涵,给了我具体的操作指导,使我的教育观念进一步得到更新,真是受益非浅。下头是我经过培训获得的点滴体会:
一、教师如何进行知识更新
"知识也有保质期"、作为教师,实践经验是财富,同时也可能是羁绊。因为过多的实践经验有时会阻碍教师对新知识的理解,也能一时地掩盖教师新知识的不足,久而久之,势必造成教师知识的缺乏。缺乏知识的教师,仅靠那点旧有的教学经验,自然会导致各种本事的下降甚至是缺失,这时旧有的教学经验就成了阻碍教师教学本事的发展和提高的障碍。在充分尊重教育者的基础上,强调打破教育霸权,用全新的、科学的、与时代相吻合的教育思想、理念、方式、方法来武装教育者的头脑,使之打破其坚冰一样的由陈旧的知识和经验累积起来的教育思想和理念,那么,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的知识结构和教学理念必然充满生机和活力。
二、在教学活动中,教师要当好组织者
教师要充分信任儿童,相信儿童完全有学习的本事。把机会交给儿童,俯下身子看儿童的生活,平等参与儿童的研究。教师把探究的机会交给儿童,儿童就能充分展示自我学习的过程,教师也就能够自如开展教学活动。新课程实施的灵活性大,让教师觉的难以驾驭教学行为,课堂教学中表现为过多的焦虑和不安。那么,怎样调动儿童的“思维参与”呢?应当创设情景,巧妙地提出问题,引发儿童心理上的认知冲突,使儿童处与一种“心求通而未得,口欲言而弗能”的状态。同时,教师要"解放儿童的双手,解放儿童的大脑,解放儿童的眼睛,解放儿童的嘴巴,解放儿童的空间",给他们想、做、说的机会,让他们讨论、质疑、交流,围绕某一个问题展开辩论。教师应当让儿童充分思考,给儿童充分表达自我思维的机会,让学生放开说,并且让尽可能多的儿童说。这样,儿童自然就会兴奋,参与的进取性就会高起来,参与度也会大大提高,个体才能得到发展。
三、感受压力,增强信心
在那里,我突然感到自我身上的压力变大了,要想不被淘汰出局,要想最终成为一名合格的骨干教师,就要更努力地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理论水平、教育科研本事、课堂教学本事等。而这就需要我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努力学习各种教育理论,并勇于到课堂上去实践,及时对自我的教育教学进行反思、调控,加大骨干教师的带头作用等,我相信经过自我的不断努力会有所收获,有所感悟的。
教学技能的方方面面带来了比较科学的理念,让我受益匪浅。
教师是教育过程中的主导力量。教师道德品质不仅仅是教师自身的行为规范,而且还是作用于学生的教育手段。其高尚与否,关联到到素质教育能否得以正确顺利地实施。透过寒期的学习,我对师德的含义有了更深一层的体会。我认为,好教师务必有敬业精神,要毕生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要做到这一点,就应充分认识教师工作的好处,从而深深地热爱教育事业。现代的时代是一个竞争激烈的时代。国与国的竞争主要体现为综合国力的竞争,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的培养靠的是教育,靠的是教师兢兢业业的工作。只有深深地认识这一点,才能激发对教师工作的热爱,也才能把这种爱倾注到对学生的教育中去。“师者,因此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的具体工作在于“传道、授业、解惑”,也就是说教师要透过自身的教学实践,给学生传授知识,培养学生的实践潜质,使学生懂得、各种事理。这就要求教师应具有“学而不厌,悔人不倦”来开拓学生的知识视野,丰富学生的知识储备,并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潜质。
教师务必有高尚的品德。教师职业的最大特点是培养、塑造新一代,自己的道德品质将直接影响下一代的成长。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教师既要把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传授给学生,又要用自己的高尚人格影响学生、感化学生,使学生的身心健康地成长发展。因而教师务必要有高尚的思想境界,纯洁完美的心灵。在工作中,教师要安贫乐教,甘于奉献。务必耐得住寂寞,受得住挫折,将自己的所有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实践中去,正如著名教育家陶行知所说的“捧得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
教师对学生要有一颗慈母般的爱心。教师对学生慈母般的爱心应来自对教育事业的无限忠诚,对教育事业的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职责感。教师的母爱精神具有巨大的感召作用和教化力量,她能彻底地化解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主观能动性。在日常教学中,教师如像母亲一样,无微不至地关心学生,帮忙学生,对差生不嫌弃,不歧视,给他们多一点爱,就能极大地激发学生的用心性,使其在学习上有无穷的力量源泉。很多教师的成功经验都证明了母爱力量的神奇作用。务必热爱自己的教育对象――学生。教师就应是一位雕塑大师,能将一块坯材,用自己的思想与感情,将它雕塑成一件艺术精品。从本质上看,学生并不存在好与不好之分,“学困生”之因此“落后”,原因在于他们潜能被种种主客观因素所束缚,而未得到充分的释放而已。来自学生自身的主观因素和来自客观的影响。主客观的因素,都会严重束缚学生内在潜能的发挥,都会成为学生健康成长与发展的障碍。正因如此,我们教师对这些所谓的“学困生”,更应加备的关爱与呵护。在他们身上,我们要倾注全部的爱,去发现他们学习上每一点滴的进步,去寻找他们生活中,品德上每一个闪光点,然后运用激励机制,加以充分的肯定和激励,恢复感到温暖,
增强自信,从而缩小师生间心灵上的距离,使他们产生“向师性”。这样,才会在他们成长与发展的道路上有一个质的飞跃。
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做到博学多,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显然很重要。正因教师是学生心目中的偶像,教师博学多才,学生才会“亲其师、信其道”。因此教师务必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它表此刻精通与知新的方面。精通,就是对所教学科,要掌握其基本理论,了解学科的历史、现状、发展趋势和社会作用,掌握重点、难点。不仅仅要知其然,而且要知其因此然,抓住要领,举一反三,触类旁通,运用自如,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知新,就是要学习新知识,讲课要有新意。当代科学知识分化急剧,新陈代谢迅速,应用期越来越短,知识的创新性越来越鲜明,这就要求教师要吸取新信息、新知识、新理论,不断充实自己,完善知识结构。专业知识的精通与知新,要求教师自觉坚持理解继续教育,始终站在知识的前沿。我们是直接应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但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量和质的变化,个性是被称作“知识爆炸时代”、“数字时代”、“互联网时代”的这天。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更新
教育观念,改革教学资料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教育是一个发展性的职业,它要求从事这个职业的教师应坚持学习,永不间断,只有这样,才能不断的充实自己,做到“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的境界。因此,我利用业余时刻自学,学习教育教学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与此同时,教师要有崇高的理想,完善的道德情操,坚定的信念,顽强的意志品质,并用它们对学生进行浅够默化的影响和熏陶。这样,才能培养出祖国需要的,全面发展的,能适应竞争形势的有用之才。
一个好教师还务必十分重视“言传”外的“身教”,要以自身的行为去影响学习,真正成为学生的表率使学生从教师身上懂得什么应为之,什么不可为。因此,教师的教学,待人接物,行为举止,一言一行都务必认真、稳重、规范、得体,切不可马虎、轻率、任性、不负职责。除此之外,教师还应和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心灵沟通,向学生畅开心灵,既能够向学生谈自己从人生中取得的宝贵经验,也能够向学生坦诚地公开自己的生活教训,使学生真正感受到你不仅仅是良师还是益友。
透过学习,在学习中提高自身素质。俗话说“给人一碗水,自己就务必是常流水。”个性是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结构更新比较快,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教学及日常生活中加强自身学习,发奋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氛围。同时也就决定了我们教师这个行业必是学习的一生,也只有在不断的学习中积累知识、丰富自己了才能提高自己,只有自身的素质提高了,才能更好地为教育事业服务。总之,只有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贴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教师还应具备“柔性化的管理才干”和“相当的研究水平”等。教师只有具备教师的素质,才能出色的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中小学教师研修是教师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体在职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和促进教师专业化的有效途径,也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在这次远程教育培训期我收获了许多,现在把自己学习体会做个小结:
一、通过这次研修,我首先是更新了观念:对教师来说,研究是学习、反思、成长、发展的同义词,与专业人员的研究具有质的区别。它是“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的诊断性研究及实践者对自身实践情境和经验所做的多视角、多层次的分析和反省。通过学习,从“过去的我”与“现在的我”的对话交流,是努力摆脱“已成的我”,为不断获得新生的过程。努力研究自己,其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自己、发展自己、更新自己。
教师是学生成长的守护人。他将教师角色定位于学习者、研究者、实践者。教师首先是学习者,不仅要善于向实践学习,向理论学习,而且要向学生学习。教师是研究者,带领学生主动积极参与科研课题的研究。教师是实践者,实践的内涵是“变革”。
二、教育无小事。一个细节可能会影响一个孩子的一生。一个教师最可贵的品质在于他能从日复一日的教学生涯中领悟和体会到教育的真谛,开掘出散发着新鲜芳香、体现着高尚情操的教育细节。学生是具有极大可塑性的个体,是具有自立发展能力充满创造力的生命体。概括地说,“教育的真谛在于启发自觉,在于给心灵以向真、善、美方向发展的引力和空间。
三、就人格而言,无论在任何时代、任何地域、任何学段,师生之间都应该是天然平等的。教师和学生不但在人格上、感情上是平等的朋友,而且也是在求知识的道路上共同探索前进的平等的志同道合者。”
在教育中,教师要用自己的行动去感染学生,要用自己的言语去打动学生,把自己对人或事的真情实感流露出来,以此使师生间产生心灵的共鸣。学生只有感受到教师的善良和真诚爱心,才乐于听从老师的教诲。正所谓“亲其师,信其道”,教师要抓住机会,适时地把自己的喜、怒、哀、乐表现给学生,与学生通过交流达到心与心的沟通。教师的语言要有魅力,要富有人情味、趣味,同时又要富有理性。这样的语言才能让学生愿意接受,达到教育的目的。暖人话语,滋润心田。温暖的的话语,可以使学生深深感到教师真诚的关爱,从而拉近师生的距离。教师对学生还要有一种充满责任感和理智感的爱,这种爱就是严格要求,严而有度,更要严而有理。
除了更新自己的教育教学理念之外,我们还需要结合个人情况及教学环境和特色来很好的贯彻和应用它们。这个过程也是一个自我发现和自我完善的过程,除了需要不断客观的看待“过去的我”,我们更需要一份持久的热情,一份对教育、对学生、对社会的神圣信仰与追求。
今天给我们上课的是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曲正伟教授,上课的题目是《学校事故的归责与安全管理》。
学校安全成为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因素,如教育观念的变化、家庭关注度过高、安全问题的频发等。
全国中小学生2亿多,办学点10万个,每年因各种事故非正式死亡1万多人,相当于平均每天死1个班的学生,在实际的调查中,中小学大概平均每校每年发生1起学生伤害事故,调查表明小学高年级、初中的事故发生率最高。
在学生受害事故发生后,或因伤害后果严重,或因关切心理,或因情绪激动,多数家长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纠纷,主要体现在:
第一,80%以上的案件在起诉前或诉讼期间曾到学校纠缠,甚至到有关部门长期闹访,扰乱教育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在诉讼请求中,多数家长提出了高额的诉讼请求。某学校损害赔偿案件中,家长就提出高达3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第三,多数家长不能正确厘清责任。在所有的起诉案件中,均要求学校承担100%的责任,即使是在正常的体育竞赛中受到伤害的,也未见任何家长同意承担部分损失。 学校安全问题实际上是学校办学活动中必然要面对的风险,要树立风险意识,然而众多学校因噎废食,采取了一些消极预防手段。主要存在以下现象:第一,多数中小学取消实验课。第二,体育课变成看电视体育比赛课,尽可能减少学生的体育活动。第三,对于学生扰乱课堂秩序、不按时上课等违反纪律的行为,不敢教育或批评,避免学生思想接受不了自杀。第四,取消春游、秋游,尽量不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践或外出活动,以求降低风险。第五,尽量缩短学生在校逗留时间,要求学生准时到校、按时离校。第六,课间不让学生到操场或走廊玩和跑,要求学生除了上厕所就是乖乖坐在教室里。第七,一些学校甚至在组织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时事先和家长签订“生死状”,欲图最大化地免除学校的赔偿责任等。
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成为困扰学校、教师教育实施的重要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责任不清楚、处理程序不规范赔偿经费缺乏必要的保障等。
那么,究竟什么是学校事故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具体分析。
从时间上看,包括:
(1)学生合理的到校时间与合理的离校时间的中间时间;
(2)教师要求学生提前到达学校或延迟离开学校的时间;
(3)教师要求学生补课的时间;
(4)课间休息时间;
(5)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等课上时间;
(6)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比赛、演出、参观、旅游、军训等活动的路上或活动期间的时间等。
从空间上看,包括:
学校的教室、走廊、操场、图书馆、游泳池、食堂、宿舍等所有由学校管理的场所,以及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用具、用品、设备、设施等。
从侵犯的客体上看,专指生命健康权,而非其他合法权利。
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两个错误认识
1、学生只要在学校里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是脱不了责任的。
2、家长把学生送到了学校,学校就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
判定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三个。
一是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二是教育部20xx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该《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办法》中的两个重要提法:
1、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第7条第2款)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第5条)
2、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第8条)
三是20xx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四审通过《侵权责任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共分为12章92条。其中,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对学校在学生事故中的责任做了规定。
《侵权责任法》对学校责任的规定:
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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