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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更加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通过电厂班组近段时间学习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我谈一点学习上的一些体会。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新出台的《新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安全文化”追求的是一种各级领导干部身体力行现出来的安全管理理念,从而促使所有人员表现出较高的重视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并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自己的职业价值中去,从而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为自己工作的行动指南。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机制,是事故“超前防范”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司已将“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纳入到了各部门的“月度工作计划指标考核”中去,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一个监督和防范的作用。然而,还存在着重视对安全事故的`考核,轻视对不安全因素、异常的监控。在这种安全管理体制中,不可避免地抱有了一种侥幸的心里。孰不知,“小病不医,终成大患”。等到安全事故发生后,再找原因谈“几不放过”晚矣。因此,一个完善的考核机制应包含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健全“责任链”的监控系统,提高“防患”意识,从小事做起,建立必备的安全防患措施,坚决杜绝“三违”,养成工作严谨、执行制度认真、工作程序规范的良好工作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做到“三不伤害”,从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风尚。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消灭在萌芽状态。
作为电力行业里面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对这个行业指明了一条道路,结合自身工作情况,接下来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增强自我遵章守法的的觉性,全面提高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增强应急救援的处置能力,提高安全意识。
2、以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为契机,全面提高自身学法、懂法、用法水平。
7月6日至8日,本人参加了学校组织的”教师安全全员培训“,在培训过程中,学校领导先后给老师们解读了《中小学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规,使我们对以上法规有了一个清晰的了解,为今后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指明了方向。下面就如何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谈谈本人的一些看法。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大致可分为两大主因。一是客观原因,一般指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塌方等,人类在这些自然灾害面前是十分脆弱的,是不可抗力的。虽然如此,但我们在面对这些自然灾害时并非束手无策无所作为。只要我们做好预防工作,落实好预防措施,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伤亡。比如,为了减少地震发生时对学生造成的伤亡,我们平时应教给学生地震发生时的逃生方法;如何在地震发生时保护自己。平时还要进行地震逃生演练等等。由于平时多演练和预防措施到位而大大地减少地震中的伤亡概率,这方面的实例是很多的。再如,当台风来袭时,我们学校都要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注意规避风险。一直以来,我们学校的这一做法是切实可行的,效果是值得肯定的。再如,为了让学生很好地规避被雷击的风险,老师应在平时教给学生躲避风雨的方法,告诉他们雨天不要在树下躲雨。为了避免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老师平时要反复强调要去学生不得擅自下水游泳嬉戏。在泥石流多发的山区学校,要建立健全预防泥石流预警机制,特别是雨季,要教育学生不要靠近山体行走。
客观地讲,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老师可能不会承担主要责任,但我们也应该积极做好预防工作,以期最大限度减少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是主观因素。实际上居于主观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是一个相对比较大的范畴。这里面有学校的责任因素(一般由学校法人代表承担主要责任),也有老师个人的责任因素。而这当中就涉及到一个责任认定的问题。什么样的学生伤害责任应由学校承担,什么样的学生伤害事故应由相关老师承担,通过这次学习,我对上述问题已经得到了一个比较明确的认知。比如,体育老师在上体育课时不在现场,放任学生自由活动,如果学生在游戏或活动中意外受伤,老师又不能及时处置,继而导致严重的后果,那么这个责任应由当职老师来承担;再如,如果老师滞留学生并自己离开教室,学生由于时间过久而出现意外,则其相关责任应由该老师来承担。
那么,在什么情形下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呢?本人认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安全制度不健全,存在安全隐患又不及时排除。如上学期运动场铁门倒塌事故。幸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二,消防设施不到位,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存在火灾隐患又不能及时排除,导致火灾发生。
三,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不得力,责任不明确,安全人员不落实。
四,组织学生外出活动,事前没有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
总之,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是全体老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一个学校,如果经常发生安全事故,不仅给学生本人造成人身伤害,给相关家庭带来悲伤,也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的声誉也会随之”水涨船高“。因此,为了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我们应当群策群力,齐抓共管,为孩子们营造一个环境安全友好,气氛祥和和谐的校园。
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上午组织了生产基地的所有成员,由公司外聘的老师,对我们进行了安全生产培训。在我充分感受到公司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的同时,老师列举的一系列安全生产事故也让我内心受到冲击,充分感受到了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第一。在以后的工作中更会提高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素质,防范于未然,实现我会安全这个目标。
在培训中,首先老师介绍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定义以及政策法规。安全生产就是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物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的事故预防措施。我国消防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安全生产原则是第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第二谁主管,谁负责,第三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在生产过程中我们要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其次列举了其他企业已经发生过的安全生产事故,诸如发生在压片机、颗粒包装机、总混机、挤压过筛颗粒机等生产设备周围的安全事故。此类设备与我们平时工作接触到的中试和生产设备几乎一致,看到如此多的事故,尤其是造成了人员伤害的事故,个个让人触目惊心。老师还提到了海恩法则――每一次严重事故的背后,有29次小事故,300次事故未遂,1000次安全隐患。如果在平时操作过程中,心中随时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这个思想,随时提高警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发生小事故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那么,就很容易达到我要安全这个最终目的。
联系到平时工作,以后在操作过程中要随时提醒自己和一起参与的同事要小心警惕,避免伤害。也经常到车间接触到中试设备和生产设备,用得最多的就是挤压过筛颗粒机和压片机,有了上述例子中的教训,以后与同事在合作过程中一定要集中注意力,随时跟对方沟通好,分工明确,尽量避免两人同时操作设备开关。设备运行过程中,不抱侥幸心理做危险操作。提醒自己,提醒他人,保护好自己,也保护好同伴。
发生安全事故都是我们大家主观不想遇到的,但是,正如老师第三部分所讲到的,既然事故已经发生了,那么首先能想到的就是在这种突发情况下如何保证自己和工友们的安全,要遇事沉着冷静不慌乱,能及时作出正确判断。因此,首先需要平时就能熟练掌握一些安全保护机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掌握逃生技能等。
通过这次培训,加深了我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再次感谢公司组织这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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