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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有幸听了x法院一名法官关于侵权责任法的讲座,他用事实说话,每个论点都会举一两个案例,感觉很贴近生活,很生动易懂。其中对其中最感兴趣的是无过错采血造成感染也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以及饲养动物侵权的问题。
法官讲违规采血当要承担责任,但在实践中,采血机构即使尽了最高的注意义务,采用最先进的仪器设备和检测手段,建立了严谨的检测方法和步骤,仍然不能完全杜绝输血引发感染问题。常见的感染主要是病毒感染。
法官说判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这需要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作出合理解释。虽然无过错输血感染是一个不可预料的风险,但毕竟血液提供者对风险的控制力要强于患者,掌握分散风险的主动权,加大他们的责任,可以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加快社会文明步伐。
因输血发生感染,不论血液提供者和医疗机构有无过失,也不论是否进行过必要的检测,均应向患者承担责任,这其实就是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血液制品的安全性,涉及公共安全,一旦放宽无过错输血的责任,将造成不可想象的灾难。
例如,80年代美国盛行输血免责规则,导致1.6万名血友病患者感染肝炎病毒,感染率22%。到90年代,死亡的血友病患者中,死亡的原因不是因为自身疾病,而是艾滋病,高达65%。对责任掌握过宽,司法实践掌握得过松,会导致供血机构没有动力去研究克服病毒检测手段局限,会阻碍控制病毒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还有一个问题是当动物饲养人与管理人分离时,谁是责任主体?法官提出应当由实际占有控制动物的管理人承担责任。笔者对此观点甚为同意。提高管理人,包括临时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更利于对动物的控制,也防止管理人以自己并非真正饲养人为由逃避责任,造成被侵权人的请求权形成权利真空。另外,可简化法律关系,利于诉讼效率。
在我国对于动物的管理其实已经很宽松了,法官向我们讲述了外国对动物严格的管理制度。如狗上户口,狗进学校,狗上责任保险,违规处罚严厉。美国有一案例,大狗把邻居咬死,因过失杀人罪判处狗主人四年监禁。对狗实施了安乐死。这样的规定在我们看来似乎很搞笑,但细想起来这样的法律规定恰恰能解决很多问题。我国一再对饲养者强调加强对动物的管理,但事实上没有产生预计的法律效果,归根到底还是法律不够严格,没有真正触犯到饲养人本身的利益,如果能像外国法一样,限制饲养人的人身方面的利益,那么效果应当会很明显。中国的法律可以加以借鉴。
通过法官细致入微的演讲,我确实学到了很多东西,感谢法官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教会我们这么多知识,我真的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