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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我来到美丽的xx厂,成为xx江公司的一员,经过一个星期的厂级教育,公司分配我到制炼车间工作,在车间上的第一节课是安全培训,结合厂级安全教育,让我更加深刻地了解到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安全工作是企业效益的根本保障,为员工撑起保护伞。员工要时刻注意安全,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
公司安全员和车间安全员从工作中、生活中需注意的安全问题给我们新员工们作了详细的讲解,让我们凡事都要提前做好准备,平时多注意观察我们的四周,尤其是眼睛看到的地方,或者是我们最容易忽视的地方。例如他在培训中所提到的“空心的树杆”,这是生活中存在的危险源,这是我们平时所容易忽视的,我没有想过那些表面看着粗壮繁茂的大树也会经不起时间的考验与腐蚀。还有听到安全员给我们讲的往年工伤的各种案例,让人唏嘘不已。这些血的教训,更加能激起我对安全的重视程度。其实我们身边到处都存在着危险源,我们要学会防患于未然,把危险扼杀在摇篮里。安全员把我们员工的安全放在了他心里的重要位置,我们更应当把自身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为自我负责,为他人负责。当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汇报和实施救援,救援时要量力而行,不争强好胜。
意识决定行为;行为决定习惯;习惯决定细节;细节决定成败。仅有自我时刻警惕细心,树立安全意识,牢记“四不伤害”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理论实际相结合”的方针,做到安安全全上班,开开心心回家!
新员工培训考核试题
(公司介绍、企业文化、规章制度)
姓名:所在部门:
职位:分数:
温馨提示:为了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全体员工的操作行为,增强员工责任心。根据人事部的相关安排,对参加入职培训的新员工,进行考试。本次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题型涉及填空、选择、论述三大类。内容涉及企业基本概况、企业文化、公司规章制度三大部分。通过此次考试,进一步增长员工对企业的认可,让员工在公司有着自我发展空间,为公司的后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一、填空。
1、公司的全称是,创立于。
2、公司主营业务有、,主要产品有、、。
3董事长行事经商四大原则-,,,,
4、公司愿景是
5、新员工被录用后,一律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个月,试用期间公司将对所有员工的表现及对工作适应程度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公司予以辞退;在此优秀者,经上级主管批准,考虑到提前转正,薪资待遇按正式员工工资制定执行。
6、凡离职者,必须先提交辞职信,试用期员工需提前天申请,正式员工需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当月工作不足一个自然月者,工资按日薪计发。
7、全勤奖元/月,以打卡为准。(没有请假、没有旷工)
10、旷工扣款元/天。(没有经主管或人事部批准的请假,均视为旷工)
11、公司于每月日发给员工上一个月的工资和津贴,并按国家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的 个人缴纳部分。
二、选择题。(不定项选择)
1、迟到或早退()分钟/次,扣款()元。
A、0—30,15B、45—60,30C、45—60,40D、60,半天工资
2、公司规定在职()年员工,每年年假为()天,年假是带薪休假。
A、1 ,3B、3 ,5C、5 ,10
3、公司提供的福利有()
A、节假日补贴B、生日补助C、社会保险D、商业意外险
4、公司提供的婚假中,其中女/男职工处满()岁前/后结婚,有带薪婚假()天。
A、23 ,3B、23 ,10C、25 ,3D、25 ,5
5、公司培训体系由()部分组成。
A、岗前培训B、在岗培训C、员工自我学习D、委托外部培训
三、论述题:
1请简述员工请假的工作流程。
2、如何做好交接班工作。
3、通过这次培训,谈一下自己的收获、总结自己的表现、谈谈今后的打算。
4、说说你对我们公司的了解。
5.最近一年,你做了哪些事情来提高自己
6、谈谈在曾经的工作中,你和领导之间存在的问题。
7、什么能激发你在工作中的最佳发挥?
企业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工伤事故心得体会,供你参考! 企业工伤事故心得体会篇1 生产单位的事故发生率之所以很高,是由于它的行业性质所决定的。诚然,电厂不但有高温度、高压力的设备及管道,还有电压远远高于生活用电的高压电器。种种特殊,决定了我们在生产中所面临的危险系数大大增加,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我们在事故发生后推脱、逃避责任的理由。虽然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兮旦福,但是,在天灾人祸面前,难道我们就只能束手无策、坐以待毙吗?当然不是。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曾经有过一项统计:国内发生的重大事故里面,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这一数据说明,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员工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对于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或许有的人听到这些会微微一笑,觉得事故的发生必然是天灾大于人祸,上班期间遇到了事故,只能说自己的运气不够好。事实真的如此吗?当我们没有按照规程和条例进行操作时,心里虽然不安,但是当看到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的
第 1 页 时候,就会觉得违章操作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只要自己小心一点,就不会酿成事故。岂不知,正是因为这样的侥幸心理,使得我们在以后的操作中,一而再地违规操作,最终造成悲剧发生。新职工在入厂教育时没有认真学习,未充分认识到生产的危险性,而老职工在日常工作中麻痹大意,对于现场的危险源视而不见,最终造成悲剧一次又一次发生。
安全生产应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尽管严重事故发生是小概率现象,单起事故伤害程度的大小受到偶然因素支配,但是事故是有规律并可以预防的。如果同类轻微伤害事故或无伤害事故多次发生,当达到一定概率后,必然发生重大事故;要防止发生重大事故,必须从防止无伤害事件和轻微伤害事故做起,而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必须做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和控制。因此,加强管理者和当事人的安全意识,做到责权到位,是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
安全管理作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体现了对社会生产力的保护,更强调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这是一个谋求发展的永恒话题。而安全教育说到底是人的意识教育,是企业强化安全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手段和具体内容。安全教育投入多少,效果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其作用不可低估。从近年来的工伤事故来看,绝大部分事故的发生均与职工的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操作和
第 2 页 违规违纪有密切关系,细细分析都属于人为因素所致。
企业工伤事故心得体会篇2 工矿企业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也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那怎么避免和减少这些事故?除了公司加强管理和教育之外,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
通过学习xxx工伤事故,惨痛的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通过学习我深深的认识到:
一 要树立好正确的职业观和培养良好的信仰
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爱岗敬业,珍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对从事的职业有一种自豪感、神圣感和使命感。培养良好的信仰。一个有信仰的人,才会有责任感,忠实于企业,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了正确的职业观和良好的信仰才不会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觉做到听招呼,守规矩。成为企业放心,领导满意的好员工。
二 要正确认识八小时工作制
八小时工作制最早由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17年提出,1866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提出了8小时工作, 8小时自己支配,8小时休息的口号,要求各国制定法律予以确认。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超长的工作时间,会影响职工身体健康以及文化技术水平的学习
第 3 页 提高。更会产生疲劳工作,引发工伤事故。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避免疲劳工作,从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更好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三 要严格遵守八小时工作制
认真遵守分公司实行的标准工作制度。坚持严格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上班集中精神,认真操作,做到不脱岗,不离岗。工作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岗位工作。积极主动搞好生产现场和设备文明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 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认真学习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按规范作业,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用电。高空作业办理高空作业票。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作业,办理动火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企业工伤事故心得体会篇3 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
第 4 页 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19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
第 5 页 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
第 6 页 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
第 7 页 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
第 8 页 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赋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第 9 页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独立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在是一种独立的事实。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
第 10 页 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第 11 页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可以发挥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过错企业额外承担侵权责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负担。的确,按照现行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与
第 12 页 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密切相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满足提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要求是不争的事实,其对遏制高工伤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实证研究,无法仅凭想象盲目加以肯定。
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只是个别用人单位,实行双重责任不会带来用人单位整体负担的普遍增高。对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期限、方式、地点以及由第三人保证,不一定非经诉讼手段解决争议,所谓的诉讼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三、实行双重责任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的范围不应限于精神损害赔偿
坚持双重责任制度的情况下,对于劳动者的侵权赔偿请求范围应如何确定,涉及到劳动者获得双重补偿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目前比较一致看法和实践,更多地倾向于侵权赔偿应限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这是值得商榷的。
作为一种一般规则,所有法律传统都接受差别原则,即必须通过相关利益在侵害发生以前的状态和侵害发生以后的状态的比较计算侵害赔偿。由于这种计算要求所得利益抵消所受损失,因而,双重责任原则似乎与受害人不应该因遭
第 13 页 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获这一公认的准则相违背。但我们所讨论问题是在两个人有不同功能的法域内展开的,不同的责任负担承载、实现着不同的价值,在立法上没有将价值取向进行整合之前,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重叠适用,是立法都对调整对象之间利益平衡的结果,不应在执法中予以修正,否则可能带来对法制统一的破坏。
仅允许劳动者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在劳动者实际诉讼能力有限,而精神损害赔偿额度不高的情况下,除了其宣示意义外,并不具有太高的价值。而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是以自身的生命、健康损害为代价的,对于这些无价之权利,赔偿多少又为之过呢?我们的社会既然允许一个人通过购买彩票中奖而牟取巨额利益,为什么一个无辜受害者就不能因为自己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获取一笔数额并不太惊人的赔偿金呢?在让劳动者获得意外收益与让侵权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这间的权衡中,还是应当选择前者。 (二)工伤事故侵权纠纷不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工伤事故的侵权赔偿请求权,是各种因素权衡的结果,在总体制度设计上的倾向性不应影响具体制度设计遵循一般规则。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的前提,为此,在具体诉讼中,没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在工伤保险赔偿先行的情况下,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损害存在
第 14 页 过错进行举证,是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难点,但要求劳动者提出证据证明伤害事故是用人单位恶意行为,或者证明用人单位放任事故的发生和扩大,或恶意隐瞒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劳动者更为严重伤害的后果等,没有超过一般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明难度。同时,对此类纠纷,还可以借助法律援助制度缓解劳动者的举证困难,工会帮助作用的加强,也是不可低估的力量。
相反,如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则可能引起滥诉等现象,加大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将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出现同类事物的不同处理的后果,有悖公正。毕竟,劳动者享有获得双重补偿的权利与行使该权利并不是同一概念,坚持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双重属性的目的,也不是要普遍性地扩张用人单位的义务。
综上所述,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制度的设计,应当与我国现代社会的经济、社会、文化、伦理、环境相适应,体现现代社会对人的权利的全面关怀的价值观。实行工伤事故赔偿的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的双重责任制度,辅之以对中小企业从业人员采取强制性安全培训措施,让有限的监管力量发挥最大作用,是符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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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企业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也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那怎么避免和减少这些事故?除了公司加强管理和教育之外,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
通过学习xxx工伤事故,惨痛的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通过学习我深深的认识到:
一 要树立好正确的职业观和培养良好的信仰
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爱岗敬业,珍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对从事的职业有一种自豪感、神圣感和使命感。培养良好的信仰。一个有信仰的人,才会有责任感,忠实于企业,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了正确的职业观和良好的信仰才不会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觉做到听招呼,守规矩。成为企业放心,领导满意的好员工。
二 要正确认识八小时工作制
八小时工作制最早由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17年提出,1866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提出了”8小时工作, 8小时自己支配,8小时休息”的口号,要求各国制定法律予以确认。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超长的工作时间,会影响职工身体健康以及文化技术水平的学习提高。更会产生疲劳工作,引发工伤事故。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避免疲劳工作,从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更好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三 要严格遵守八小时工作制
认真遵守分公司实行的标准工作制度。坚持严格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上班集中精神,认真操作,做到不脱岗,不离岗。工作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岗位工作。积极主动搞好生产现场和设备文明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 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认真学习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按规范作业,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用电。高空作业办理高空作业票。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作业,办理动火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学校是培养人的场所,是社会知识和智慧的中心,是国家发展的期望所在,然而学生生活的环境中的不安全隐患比比皆是,学生伤害事故更是频频发生,不仅仅给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带来了无可挽回的痛苦和损失,而由此引起的纠纷更是纠缠不清,往往带来巨大困扰。甚至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安全职责重于泰山,各校均把安全教育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学校领导大会小会强调安全,教师课前课中课后讲安全,能够说学校教师时时刻刻都绷紧了安全这根弦。家长也千叮咛万嘱咐。尽管如此,学生的安全意识仍然很淡薄,安全事故总有发生。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呢?
纵观以往的安全教育,大多停留在说教的层面上,总以“不许……”,“不要……”,“不能……”“不准……”等等命令限制性的语言,大多数学生听到这样的话语,总认为教师又在管他们了,总会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把教师的话当成耳旁风,产生“你不让干的我就要试一试”的逆反心理。这往往是事倍功半的效果。这又给学校,教师提出了值得深思的课题——如何对学生进行行之有效的安全教育呢?这就就应从教育观念和教育方法方面进行改革。
首先要转变教育观念。此刻的学生崇尚网络,追逐明星,对家长、教师缺乏信任感。教师就应放下师长的架子,在进行教育时少用甚至不用命令限制性的口吻,师生之间的关系不是管教和被管教的关系,而是朋友关系,是互相提醒、互相帮忙的关系。教师就应做到平易近人,多和学生交流谈心,让自我有亲和力,让学生感到教师是能够信任的朋友。我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时,总是这样问:“上学放学途中我们要注意什么呀?”“如果不注意这些会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呢?”“天热了,我们又要怎样办呢?”“雷雨时,你是怎样做的?如果方法不正确会怎样?”应对教师提出的问题,学生就得好像教师在向他们征求答案,他们感觉有一种亲切感,他们总是争先恐后、滔滔不绝的发表自我的看法、观点。这样学生更能记住安全常识,更明白就应怎样正确的去做。
其次,安全教育的形式应多样化。在新课程理念,单调的说教枯燥乏味,容易让人产生厌烦抵触情绪。为什么网络游戏那么吸引学生,因为学生具有极强的好奇心,而网络游戏具有很强的趣味性,能够满足学生的要求。所以安全教育的形式应多样化。我们就应赋予安全教育于趣味性,娱乐性、身临其境性,可借助演讲、游戏活动、知识竞赛等载体,对学生进行形象生动的安全知识教育。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在小学一至四年级,能够多采用讲故事、游戏、趣味活动等形式进行安全教育。这样,学生乐意理解,用心性也大大提高了,安全防范意识也加强了。
如,我在三年级二班,就开展了“班级安全知识竞赛活动”,以小组为单位参加计分评奖。分必答和抢答两部分。学生的用心性可高了,准备得可认真了,除了认真学、记教师发的安全知识资料外,自我还透过网络、报纸等形式去收集其他的安全知识和案例。有的学生还发动了家长呢!在竞赛活动中,记得有这样一道抢答题:当在上学的路上,你发现有一根电线垂掉在路中央时,会怎样办?有一个组抢答到:
①立刻后退,设置危险标志,告知其他行人不要透过。
②求救附近的成人,或打119,寻找并关掉电源。完美!还有这样一道选取题:在上学的路上,你从一个池塘边经过,一不留意,滑落到池塘里。接下来,你会(可多选)A、尖叫、呼救、喊你的伙伴;B、拼命拍水、蹬腿,在水中扑腾,争取往岸上爬;C、挥舞手臂,去抓住任何可能抓得到的东西;D、屏住呼吸、稳住身体,而不是四肢挥舞使劲挣扎,在嘴和鼻子露出水面时呼救。学生选取了A和D,并且解释到:选A,落水后尖叫、呼救,对得到帮忙很有作用,可是落水后直接张嘴呼救,可能会导致呛水,加快窒息,这种做法不完全正确;选B、C完全不对,人落水后,不管会不会游泳,都不该拼命地挥舞手臂或者使劲蹬腿,因为这种挣扎会更加破坏身体的平衡,使自我下沉的更快,并且,如果
水下有水草,向下蹬腿可能会被水草缠住,使你无法浮上水面、无法呼吸。D的方法最好,仅有不慌乱,才能持续平衡,赢得自救或者被救的机会。真棒!这些都充分说明学生的安全知识水平大大提高了,安全意识大大增强了。这种方式比教师的说教好多了。
而五、六年级可用演讲、游戏活动和实地安全隐患大排查等活动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知识演讲活动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活动,它能够透过演讲者向大家传达哪些行为活动危险、遇到危险时的处理方法、就应怎样避免危险等等,比教师的说教更具说服力。透过游戏活动也是行之有效的安全教育方法之一。在游戏中,故意设置一些危险障碍,让学生识别、排除,从而到达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之目的。当然,如果有条件,请消防员到学校进行各种安全隐患应对方法的实地大演练就更好了,这样学生更容易理解安全知识,规范他们的安全行为,提高和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
总之,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做到他们乐于理解,透过各种游戏活动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从而到达普及安全知识,规范安全行为,增强安全意识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