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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纸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一个小女孩因为青春期叛逆与家人发生冲突。于是决定离家出走,可是正准备出门时舅舅来了。她的出走计划被舅舅撞破,并被舅舅威胁如果这样做了就告诉她奶奶。小女孩一气之下把舅舅打晕绑在了椅子上。并残忍的隔开了舅舅的喉咙,将其杀害。最后小女孩站在审判席上被问及为什么这么做时,回答令人震惊。她没想到会这样,也没想杀死舅舅,只是想吓吓他罢了。这样的故事不止一个,多少鲜活的生命因为无知凋谢。法盲酿成了许多悲剧,普教育势在必行。
当今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人们常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广大青少年知法、懂法,是其健康成长的需要,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现代学校教育是一个复杂而又开放的社会系统。作为这一系统基本要素的教育内容,会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和社会成员素质提高而不断地吐故纳新,保守的、甚至反动的教育内容将逐渐地排除出系统之外,科学的、进步的教育内容又会被系统主动吸收。1999年3月,“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正式写进现行宪法,法制教育作为实现这一治国方略的重要途径而被吸纳到现代学校教育系统当中,成为现代学校教育内容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邓小平同志曾经提出了“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作为一名小学教师,深感任重道远,因为小学时期是一个养成遵规守纪的好习惯的关键时期。我尝试结合小学语文知识,在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
在语文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必须将教学内容与法制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既不能把语文课上成法制课,也不能漠视教学内容中蕴涵的法制教育因素。要根据语文学科的特点和教材内容,在教学中恰当地把握分寸,潜移默化地进行渗透。如:在教授《七月上天山》时渗透环保教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的有关法律知识教育。在讲授《中华星》时,一边指导学生学习课文内容,激发爱国情怀,一边渗透《宪法》规定“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有热爱国家,保护国家荣誉的义务。”在讲授《烂漫的点地梅》是讲述青藏铁路穿过了两个自然保护区,相机渗透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就算是建设青藏铁路这样的国家大型工程也不行。
在学科中进行法制渗透好处:一是较好地解决了法制教育与一般教育在课时上的矛盾。渗透教育追求的是与主课内容的自然融合,并非教师在主课中设置专门时间来进行法制教育,且有助于丰富主课内容,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二是较好地解决了法制教育与学校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间的矛盾。法制渗透教育的内容是依主课内容确定的,无需改变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也无需重新编印专门的法制教材,只是通过授课教师的巧妙安排来实现法制教育。三是可以充分调动少年儿童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它是通过具体的课本内容来演绎法律条文,使抽象的条文形象化、实用化,更容易被学生接受和理解。
法制教育不是一朝一夕和几堂课就能解决的事情,只有在平时教育中加以重视,并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深化、细化法制教育,才能真正培养出品学兼优的一代新人。让我们共同携手为学生的健康成长筑起一片纯洁干净的法制天空,促使他们身心健康快乐地成长。
法律作为治理国家不可或缺的手段,从古至今经历了创始、演变、发展到如今趋于完善的过程,可以说法制史的发展历程就是法律文化的演变过程,是璀璨文化明珠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下面我从几个点来谈谈对法制史的认识体会。
一、法律的思想体系演变
法律的思想体系经历着由德到礼,由礼到儒,再到去除儒家的过程。西周时期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仍具有很强的封建迷信色彩,他主要包括敬天、敬祖、保民三个方面,认为上天把“天命”交给有“德”之人,实际上这也是为封建君王统治提供了借口、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更是突显出了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法律完全是统治阶级的私人工具;而儒家思想进入法典是由魏晋到唐,上请与恤刑、亲亲得相守匿法律条文的出台,是一大进步,儒家思想进入盛行阶段;宋以后至清末是法制的进一步深化,此时儒家精神在法律中已经定型,法律的演进也就仅仅是流于形式,直至清末近代化才开始引发新的变化,打破原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引入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
二、法律的法律条文的完善与进步
郑国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史称“铸刑书”,成为了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明确了“法律公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战国时期的《法经》是历史上第一步比较系统地封建成文法典,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而到了唐代《唐律疏议》的修订,成为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也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影响力的古代成文法典;至清末变法修律,中华法系开展解体,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使的法律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历史上第一步资产阶级共国性质的宪法文件诞生,也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了“民主”、“共”的形象。
三、司法机关的进步历程
古代的司法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西周时期的大司寇、秦汉的廷尉北齐的大理寺,均是实行“五听”、“五过”、“三刺”的方式,是“明德慎罚”思想的重要体现。唐宋时期发展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以及地方司法机关。并且在不断演变的过程中形成了“德主刑辅”、“明德慎刑”、便民诉讼慎刑等司法指导原则,建立起诸如起诉与管辖制度、上诉与直诉制度、听诉回避制度、会审制度、等相当完善的司法制度,这些制度审判原则与现代司法有不可分割的传承关系,其中许多值得我们继承发扬。
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也预示着我们的国家在不断的民主、完善进步,是一门值得认真仔细学习研究的科学。
预防职务犯罪 是我认为对于每个太西煤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人员最为应当学习的知识,我们都知道太西煤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工作,接触人员复杂,现金经手比较多。说情送礼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我们每个征收人员时刻警惕职务犯罪,好多征收职工说不清什么是职务犯罪,通过石嘴山市人民检查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赵琴对我们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深入浅出的讲解和自己的学习以及参阅相关资料,我认为要学好预防职务犯罪必须要认真理解这么几个问题 什么是职务犯罪以及它的危害性是什么? 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
1、 什么是职务犯罪以及它的危害性是什么?
相关资料是这么解释职务犯罪以及它的危害性的。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伴随着阶级、国家、职务、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为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所不容,他们都以法的形式将之固定下来,以法的手段惩治之,遏制之,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江山社稷的稳固。我国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务犯罪依然存在,人民痛恨职务犯罪,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已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现代意义的职务犯罪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讲是指有职务的人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狭义讲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这里仅从狭义上的职务犯罪谈起: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基本特征,也是其本质特征,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其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而表现出其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显著特征。具体表现为:
㈠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职务意味着责任,意味着管理,其对象涉及人数多,涉及面宽,如果职务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就会损害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如有关主管领导或工程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就会造成工程质量劣,豆腐渣工程等问题的发生,从而导致工程不能用,甚至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等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受损情况的发生,四川虹桥倒塌等一系列类似事件便是明证。
㈡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
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严重违反国家的财经纪律及有关法律法规,往往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为贪污、挪用行为人往往掌握有一定职权,掌握着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管理权、使用权等,如果他们私心严重,利欲熏心,就会不择手段违法违纪,侵吞、动用公款,就会造成大量公共财产的流失,就会造成比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更为严重的公共财产损失。
㈢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不仅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降低国家和政府的声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削弱国家的职能。同时,职务犯罪还必然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干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贯彻和实施,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危害性
二、三点对于我们太西煤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人员应着重注意,要严于律己,不受送礼说情等现象的影响,做到应收尽收,保证国家资产不流失。
2、 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产生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归纳起来,其产生原因可分为内因和外因两种。
㈠内因,即职务行为人自身的因素,包括职务行为人的素质、修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可以说,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决定了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可能性。很容易理解,如果职务行为人思想觉悟不高,素养差,追求享乐,贪图名利,则其利用职务或因为职务而犯罪的可能性是随时随地都会有的;同样,如果职务行为人思想觉悟高,素养好,一切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则其利用职务或因为职务而犯罪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另外,我国目前,公民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不懂法也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因素。以行贿和受贿罪为例,行贿人为办成事,往往认为给受贿人财物是正当的,理所当然的,符合情理的;而受贿人为他人办成事以后,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往往也认为正常,属礼尚往来。再以挪用公款罪为例,挪用人往往认为 借 公款用几天,随后就还了,没什么大不了的事,等等。犯了罪还不知道,反而认为正常,这就是法律素质不高,不懂法的具体体现。
㈡外因,即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种类繁多,形式各异。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很多,也很复杂,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中第2点是导致太西煤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关键:
⒈不良社会风气。时下,求人办事,请客送礼、塞红包已成社会普遍现象,无论小事、大事,公事、私事,合法之事、不合法之事等等,要想办成,大都得出点儿 血 。其实,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社会风气,可以说,大家都深恶痛绝,因为我们大家都有求人办事的时候。在此,我们且不去追这种不良社会风气,源于何时,缘于何因,但论其实质。言及实质,或许会有很多人认为这是中国人重情义,礼尚往来思想的具体体现。我认为这种认识是犯了逻辑上偷换概念的错误,是走到了偷换概念的误区,或者说是犯了凡事一概而论的错误。不错,重情义,礼尚往来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它应是在一定范围内起作用的,如亲戚朋友之间,私人关系之间等等,而对于公务、职务行为来说就不能再以重情义,礼尚往来去行事了,否则,对于受益人来说是投桃报李思想在作怪,对于职务行为人来说是个人官本位思想在作祟,这两种思想都是前述不良社会风气的具体体现,是权钱交界的具体体现。从法律上讲,在这两种思想支配下,必然导致行贿和受贿行为的发生。
⒉国家公职人员收入普遍不高。目前,受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普遍不高,而社会上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则收入偏高或很高,且有时出手大方,这种情况往往导致国家工作人员心理失衡,或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或应付工作,失职渎职。
⒊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因素。规章制度对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导其正确履行职权具有重要作用;监督管理对于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减少各种职务犯罪产生的机会具有重要作用。所以规章制度的不健全,疏于或不到位的监督管理很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如平时我们所说 小金库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温床 ,其中的 小金库 实质上就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产物,它也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载体。
⒋执法因素。反腐败这么多年了,腐败不止,惩治职务犯罪这么多年了,职务犯罪时有发生,原因何在?笔者认为除了上述因素以外,执法更是其中一关键因素。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职务犯罪分子更是如此,他们往往认为,凭借其构筑的关系网,犯了罪即使被发现也能摆平而逍遥法外。这是目前很多职务犯罪分子敢于顶风作案,大肆敛财,失职渎职的心理基础,在这一心理基础支配下,他们敢于以身试法,敢于肆无忌惮。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有效举措,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则是助长职务犯罪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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