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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习心得体会(大全)

2022-03-15 10: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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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20XX年3月12日,孝南区20XX年度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蔬菜产业培训班,在孝南区农广校的大力宣传和精心组织下,隆重开班了!全班符合报名条件的人数61人。在此,我谨代表全班学员向精心准备此次学习班的各级领导及政府职能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您们给了我们此次学习的机会,感谢您们没有忘记我们,感谢您们让我们及时地了解了国家的一些相关政策及今后农业的发展方向!此次学习犹如一支强心剂,深深地刺进了我们陈旧的心灵。“ 爱国、尚农、勤勉、诚信 ”这八个字犹如一声春雷,惊醒梦中人。“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我们应立即行动起来,“转观念、调结构、扩产量、创效益”,用现代农业的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转变传统的种植模式,积极加入到新型职业农民的队伍中来。

通过此次学习,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我们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转变观念,调整结构。在为期十五天的学习培训当中,先后有二十四位各级领导及专家到现场给我们作精彩的演讲及解说。通过学习,我们深受鼓舞,积极地响应国家对现代农业的发展需求,改变传统的种植模式,积极地参与到“发展农业现代化、保障国家粮食、蔬菜安全、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建设中来。积极地为社会输送“有机、绿色、环保”的放心蔬菜,提高蔬菜品质,让自己的钱包鼓起来,真正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能创新,带动力强,极具创造力”的新型职业农民。

二、整理思维,贯彻落实。在此次学习过程中,各条农业战线上的专家学者给我们传授了很多的农业种植关键技术,普及了诸多关于涉农方面的知识。比如:教我们如何选种、播种;如何施肥、田间管理;如何进行病虫害防治;怎样鉴定种子、农药真伪及法律法规;如何搞好自身健康卫生及产品质量安全;如何进行市场营销以及我们国家蔬菜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等等一系列知识。在今后的生产与生活过程当中,我们一定会学以致用,将这些知识与政策贯彻好、落实好。

三、与时俱进,全面开花。为积极响应习“农村要强、富、美”的三个要求,结合此次学习的收获,机不可失,时不我待,我们一定会及时转变观念,提升自己的.思想素质,改进耕作模式,马上行动起来,打造出我们的品牌,切实推进我们肖港蔬菜产业的稳步发展,让新型种植模式全面开花,让我们早日成为新时代的新型职业农民,让肖港万里小香葱“香飘万里” !

我相信:在座的61位学员一定不会辜负孝南区农广校工作人员的辛勤付出,会珍惜这次学习机会,抢抓机遇、与时俱进,用行动创造品牌,待明年春暖花开之时,诚邀孝南农广校的各级领导再来看不一样的肖港小香葱,不一样的肖港“新”农民。

第二篇:农民培训心得体会

参加了由区水产技术推广站组织的新型职业培育培训班的学习,使我学到了水产方面的很多知识,像龙虾养殖、泥鳅养殖以及南美白对虾的参观学习等,还有水产的法律法规的知识,感谢黄赞局长、刘赋华书记、万锋主任等领导、工程师教授的精彩授课,使我们学员在养殖生产过程中不走弯路,从而达到养殖盈利的目的。

作为学员,除了要做一个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之外,还要懂得感恩,上级政府单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资和财力精心组织了这次培训,目的是让我们学员学习更多的水产养殖技术带头致富,从而达到带动周边群众致富,使我区渔业蓬勃发展。产业发展规划、农庄农业、种植无公害优质水稻、稻种养鱼虾、绿草喂鸡、餐饮垂钓等一条龙服务,提高当地产业发展。学习能让人进步,实践能让人自信,相信我们在不断地学习和实践经验当中让我们学会科学养鱼,让养鱼提高利润,让我区每一位渔民能开开心心养鱼,开开心心致富。

最后再一次感谢各位领导对我们这些渔民的关怀,没有你们的大力支持和关怀来举办这次培训,我们不可能了解到这么多的渔业行情以及渔业养殖技术,非常感谢!

第三篇: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费管理办法

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新兴职业农牧民培育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以“提高农牧民综合素质,提升农牧民综合素质,助推农牧业农牧区发展,助理农牧民收入增加”为总体目标,以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和引领带动型四类职业农牧民为主要内容,培育造就一批懂经营、会管理、有技术、讲诚信的新型职业农牧民,使其成为我省发展现代农牧业的主要力量。新型农牧民培育项目按照“政府推动、部门管理、机构培训、农牧民受益”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认定及扶持的项目资金。

第四条 整合相关涉农培训资金,集中用于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加快农牧业发展转型升级、促进农牧民收入增加、为现代化农牧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项目,由市农牧局组织实施。市农牧、财政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资金。

第七条 按照“统筹使用、分类培训”的原则,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重点培育生产经营型和引领带动型职业农牧民,兼顾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牧民。 第八条 培训补助标准。按照省、州、市关于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依据职业农牧民类别、培训内容、专业课程设置需要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实施差别补助。

第三章

培训机构

第九条 市农委根据培育任务的需要,研究制定培训机构确定方法及程序,选择与当地产业发展需要结合紧密的培育机构和实训基地。培育机构以农广校、农技推广、农业院校、农业科研等公益性机构为主,引导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大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社会培育机构广泛参加。

第十条

通过实地查看、组织会商或专家评估等方式择优申报。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省农牧厅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农业人口规模、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要求等因素将中央和省级培训任务一并2 切块到市,市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补助标准和任务,及时做好资金下达任务。市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补助标准和任务,及时做好资金下达工作。

第十四条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形式确定的项目,按双方培训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创新资金拨付方法。为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在培训任务和培训机构确定后,预拨不高于50%的培训经费,待培训任务全部完成,并经本级农业部门组织审核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剩余培训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用于农民课堂培训及实训、参观交流、聘请师资、信息化手段利用等支出。

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聘请教师、技术指导员开展课堂培训和实践的相关支出,如教师授课费、技术指导员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补助农民参加教育培训的相关支出,如参训学员的食宿、交通费、学习用品、培训教材(资料)、教学耗材、实践用具等;培训机构用于组织实训和参观交流的场地租赁、电脑网络租用及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招生宣传、档案管理及后续跟踪服务等的支出。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新型职业农牧民职业教育学杂费补助和与培训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购置固定资产,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培训学员。

3 农业系统的专家和农技推广人员、各类农业院校和农业科研院所的专业教授、农业各生产领域的乡土人才担任教师或技术指导员,按其技术职称、职务、授课时间、培训效果发放授课费,不得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

第十七条

培育项目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与实施相分离。市农牧、财政部门是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培训机构是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开展培训,规范使用资金,按时按量完成培训任务,自觉接受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及有关培训项目政策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划、方案的制定,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考核,市农牧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工作的指导和过程监管,对本地区的项目实施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及以上的全面监察,重点监督培训开展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建立监管机制,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新型农民培训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足额用于农民培训。

4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要按照本行业会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完善资金支出手续,健全支出明细。要建立规范统

一、信息完整、内容真实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档案, 详细填写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证书,保留学员学习影音资料、教辅器材实物原件等作为检查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培训机构在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开展项目资金审计。

第二十二条 年终有关部门依据培训实施方案,对本级当年组织实施项目进行验收。重点检查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学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管理、参训学员满意度、培训证书及档案建立情况。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制度。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定。市相关单位组织对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宣传,增强示范效应,扩大社会影响。按照有关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政策和先进典型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相关政策,积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则

5 第五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牧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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