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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铁道部xxx部长在全国铁路运输安全工作会议上所作的题为《规范新体制下安全管理,确保运输安全稳定为深入推进铁路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讲话,从三个方面总结今年以来全路运输安全工作,分析研究了新体制下运输安全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矛盾,动员全路干部职工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学习推广先进经验,加快规范新体制下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运输安全的稳定,为深入推进铁路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通过对刘部长讲话的学习,个人认为没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什么事情都干不成。而要保持运输安全的持续稳定,当前最核心、最根本、最基础的是认真学习领会各级领导的讲话精神,集中精力、再鼓实劲,加快规范新体制下车间安全管理、劳动定额管理等工作。作为一名车间的专职管理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快规范新体制下安全管理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深入探索,开拓创新,实现车间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为车间提供稳定的安全环境。
刘部长讲话中明确指出,20xx年规范运输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专业管理,改进综合服务,完善检查监督,提高站段能力,优化干部队伍,强化安全基础,基本建立起适应新体制的`运输安全管理体系,实现运输安全管理有序、高效,确保运输安全稳定。
因此,车间定额工作将围绕段、车间20xx年的工作目标,集中精力,突出抓好车间劳动定额管理工作。
一是修改完善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劳动定额管理制度是车间工资分配及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具有法规约束力,对管理制度的修改完善要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对车间及工区《“辆单价”工资分配办法》、《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职工内部待岗办法》、《一次性奖励办法》、《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办法》、《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定额报表、台帐工作标准》、《车间汽车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和办法的修订,要全面把握车间、工区管理体制的特点,全面把握车间成立调整后资源配置、生产组织、劳动组织的变化,全面把握分配模式的发展要求,确保修订后的管理制度科学严密,符合车间安全管理的实际。管理制度内容的表述力求准确、清晰、完整,不能模糊不清和出现空白,制度与制度之间不能相互矛盾。要建立管理制度的动态修订机制,根据运输生产的变化和列检车间的特点,及时调整制度、办法的内容。消除管理制度管理比较混乱的现象,规范对管理制度的审核、发布,履行必要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界定车间、工区的管理权限,明确管理的内容,实现对管理制度的规范化。
二是规范工作秩序。要具体界定车间和工区之间在劳动定额及工资分配等综合管理事项上的责权,建立清晰的管理界面。车间要加强对工区实际情况的了解,全面摸清人员结构、工资分配、定额管理等方面的现状。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及标准,对工区的要求,职工关注的事情,办理时限等要有明确规定,严格按制度执行。简化办事程序,落实办事责任,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工区及职工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三是转变工作作风。车间劳动定额工作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关键是要转变工作作风。要坚持为职工、为现场服务的意识,急工区之所急,想工区之所想,做工区之所需,克服小机关化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倾听工区及职工的意见,深入现场了解真实情况,及时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破除传统的思维方式,增强创新意识,发展优质优价分配激励机制。
四是做好车间劳动组织整合的准备工作。车间布局调整后对劳动组织提出的新课题,按照有利于车间安全稳定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对车间劳动力进行优化配置,合理定员定岗,最大限度地满足现场一线检车员的数量,确保技检时间、作业段位和检车质量。
五是加强工区及班组的自控作用。车间要把加强工区及班组自控型管理作为提高车间管理能力的基础工作来抓。要强化车间的管理力量,配强车间管理人员,关口前移、靠近现场,提高处理现场问题的能力。对工区、班组布局进行适当调整,完善班组管理制度,优化班组长队伍,提高班组长管理能力,调整充实自控型班组建设内容,增强自控型班组建设的效果。
六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收入分配问题是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事关职工队伍稳定的大事。车间要统筹考虑,保持职工队伍稳定,调动职工积极性。要对原各工区工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规范,对工资制度各单元构成、各项工资标准、工区内部奖励及工班长津贴等项目和标准规范管理,指导工区规范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办法,处理好执行工资政策法规与搞活内部分配的关系,消除不合理的因数,调动职工努力工作、多劳多得的积极性。
七是做好思想引导工作。针对干部职工对全员竞争上岗和工资分配的热点问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解释,引导干部职工明辨是非,正确看待和理解改革,进一步增强对深化改革、搞好工资分配新机制的信心和决心。并要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段党委的周围,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苦干实干拼命干,加快规范新体制下车间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确保车间安全生产及职工队伍稳定,为“建设新江辆、再铸新辉煌”作出新的贡献。
通过事故案例的分析和点评,我们可以发现这些事故虽然都有各自的不同特点,但共性问题比较突出,这都是我们应该接受的教训和引以为戒的地方。
具体表现在: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落不到实处。
管理干部工作作风飘浮华而不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现场生产管理脱节,班前会质量差,安排工作空洞,对工作面出现的问题泛泛而谈,没有针对工作面隐患采取有力的措施。
责任心差,导致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重大安全隐患处理没有积极采取主要干部跟班指导处理的方法,没有及时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调整生产部署和处理措施。
二、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涣散,劳动组织不合理。
随着生产推进,各种安全生产隐患会不断地出现,这就要求现场管理干部根据生产进程,及时调整生产布置和劳动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但是实际工作中,指挥生产的管理干部只注重生产进度,对出现的隐患认识不足,巡查不到位,重大隐患处理没有盯在现场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有放任自流的现象。
三、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责任心不强。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就是要监督生产过程管理,落实执行“三大规程”,规范职工操作,监督管理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及时发现隐患,督促现场整改,消除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
以上事故中安全员对出现的各类问题视而不见,没有及时纠正错误的行为,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失去了安全监督管理的作用。
四、是技术管理存在漏洞。
《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是根据不同的工作地点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水平,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制定的技术规定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它具有时效性、针对性、指导性和规范性。
从事故我们发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满足以上规定,针对性较差,有随意性,技术审批程序不严密,没有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五、是管理干部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有重生产轻安全思想。
新工作面在没有经过全面验收,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且得到处理,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就盲目组织投入生产,为生产埋下了事故根源,致使随着生产进程隐患不断发展,最后导致事故发生。
六、是职工安全意识差、技术素质低。
职工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自保互保”意识不强,生产操作过程不规范,没有严格执行“三大规程”。
生产过程随意性较强,屡屡发生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往往把自己置于危险的工作环境而不知,识险辩险能力低下,当事故发生时茫然无措。
看了这些事故案例,我们大家深刻的反思一下,哪一起事故不是违章行为造成的?假如受害者安全生产意识强,能够时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珍惜自己的生命,爱护自己的家庭,能考虑到自己的违章行为会对自己的生命造成威胁,对自己的.妻子、儿女和父母带来灾难,就不会去违章和冒险,当然悲惨的事故就不会发生;假若与受害者一起工作的工友自保互保意识强,对受害者的违章行为能意识到将会对他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并也可能威胁到相互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及时制止受害者的违章行为,悲剧就不可能发生;我们的各级管理人员,如果能在日常的生产管理中,严格要求,使大家养成遵章守纪的良好工作行为,悲剧也就不会发生。
这一起起的事故,损失是惨重的,教训是深刻的。
这些事故告诉我们,安全工作是我们永恒的主题,抓好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它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持久性的特点,我们要在日常管理上狠下功夫,夯实安全生产的基础管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安全生产理念,认真落实党和国家以及集团公司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政策。
在生产管理中按照“五落实”原则,狠抓现场管理,坚持“六不生产”原则,推行“安全班评估”、“三员联锁安全验收确认制”以及“手指口述”和“六预”的工作方法,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狠反“三违”,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细化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加强职工“十种常规安全行为养成”,落实职工“十项权利”,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防患于未然。
大力发展安全文化,全面推进局颁“安全文化手册”的宣灌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为使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再上新台阶不断努力。
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实行双重责任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的范围不应限于精神损害赔偿
坚持双重责任制度的情况下,对于劳动者的侵权赔偿请求范围应如何确定,涉及到劳动者获得双重补偿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目前比较一致看法和实践,更多地倾向于侵权赔偿应限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这是值得商榷的。
作为一种一般规则,所有法律传统都接受“差别原则”,即必须通过相关利益在侵害发生以前的状态和侵害发生以后的状态的比较计算侵害赔偿。由于这种计算要求所得利益抵消所受损失,因而,双重责任原则似乎与受害人不应该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获这一公认的准则相违背。但我们所讨论问题是在两个人有不同功能的法域内展开的,不同的责任负担承载、实现着不同的价值,在立法上没有将价值取向进行整合之前,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重叠适用,是立法都对调整对象之间利益平衡的结果,不应在执法中予以修正,否则可能带来对法制统一的破坏。
仅允许劳动者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在劳动者实际诉讼能力有限,而精神损害赔偿额度不高的情况下,除了其宣示意义外,并不具有太高的价值。而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是以自身的生命、健康损害为代价的,对于这些无价之权利,赔偿多少又为之过呢?我们的社会既然允许一个人通过彩票中奖而牟取巨额利益,为什么一个无辜受害者就不能因为自己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获取一笔数额并不太惊人的赔偿金呢?在让劳动者获得“意外收益”与让侵权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这间的权衡中,还是应当选择前者。
(二)工伤事故侵权纠纷不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工伤事故的侵权赔偿请求权,是各种因素权衡的结果,在总体制度设计上的倾向性不应影响具体制度设计遵循一般规则。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的前提,为此,在具体诉讼中,没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在工伤保险赔偿先行的情况下,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损害存在过错进行举证,是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难点,但要求劳动者提出证据证明伤害事故是用人单位恶意行为,或者证明用人单位放任事故的发生和扩大,或恶意隐瞒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劳动者更为严重伤害的后果等,没有超过一般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明难度。同时,对此类纠纷,还可以借助法律援助制度缓解劳动者的举证困难,工会帮助作用的加强,也是不可低估的力量。
相反,如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则可能引起滥诉等现象,加大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将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出现同类事物的不同处理的后果,有悖公正。毕竟,劳动者享有获得双重补偿的权利与行使该权利并不是同一概念,坚持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双重属性的目的,也不是要普遍性地扩张用人单位的义务。
综上所述,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制度的设计,应当与我国现代社会的经济、社会、文化、伦理、环境相适应,体现现代社会对人的权利的全面关怀的价值观。实行工伤事故赔偿的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的双重责任制度,辅之以对中小企业从业人员采取强制性安全培训措施,让有限的监管力量发挥最大作用,是符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的选择。
城市公路的改造,让中国武汉市走进了大都市的行列队伍中。随之而来的是机动车大量增加。公车、私车、公共汽车、出租车,迄今为止,公交线路增至200多条,营运客车达5000多辆,面对车多、人多,我们驾驶员应该时刻提高警惕性,力保城市交通安全。
武汉市通恒公汽公司各级领导非常重视交通安全这项重要的工作,专门为我们员工进行了安全培训课。内容丰富,从行人、非机动车到机动车,用鲜明的实例,讲述了一件件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故,不得不使我们广大驾驶员引起重视。平时,我们认为是小事情,在这里却发生大事故。便如疲劳驾驶,驾驶员这时的注意力倍受疲劳的困扰而下降,注意范围缩小,体力下降,操作失控,极易出现观察判断和动作上的失误。前几年在江汉一桥上,一公交车驾驶员因为打麻将,一夜没有睡觉。第二天早出车,由于打瞌睡,把江汉一桥上的电线杆撞断,造成了车内十几人重伤的大事故。血的教训是惨痛的。付出的代价太大了。除了疲劳驾驶,还有驾驶员思想不良情绪波动,以及气候环境影响等等。在课上公司安全培训人员为我们一一作了生动鲜活的讲解,使我们在安全意识上有了进一步升华。
通过这次安全培训课,让我感到驾驶员的责任感,对自己对家人、对过往的`行人。亲人希望我们平平安安的回家。把别人的教训作为自己的工作总结,牢记公交"停稳开门、关门起步、中速行驶、低速进站"16字令。刻苦钻研驾驶技术,掌握过硬的驾驶本领,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培养良好的个性心理,不开快车、英雄车、霸王车,做到得理让人,主动积极地维护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更好地为广大乘客服务。
通过805路车队组织我们全体驾驶员学习安全行车,使我们更加认识到这次学习的重要性,也使我们对"安全"的含义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
作为一名公交司机,一年四季在这个城市中穿梭,来来往往。我们手中的方向盘,是我们个人的饭碗,同时也是乘客们的交通工具。在确保乘客人身安全、车辆安全和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还要完成车队及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和任务下,我们一定要紧握手中的方向盘,时时提醒自己,保持高度清醒,愉快的心情,掌握熟练的驾驶技术和经验,让乘客们坐上我们通恒巴士,觉得安全、准点、快捷。同时也达到公司提出的口号"通恒服务、天天进步"的服务宗旨。车队领导通过这次对我们的讲解和各种事例的认真、分析,告诫我们,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仅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同时,肇事者家庭也带来了更大的悲伤。
通过这次学习,告诫我们不要开快车、赌气车,有故障的车辆必须解决后才能上线行驶,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一直想做一名铁路职工,这一次的岗前培训给了我足够的信心,现在就将这次的培训心得体会说说。
1. 持《铁路职工培训合格证书》上岗是铁路生产岗位从事专业技能工作的所有从业人员(铁路特有工种和通用工种)上岗资格的凭证之一,是记录从业人员参加各项岗位培训,获取相应上岗资历格的.依据,上级领导检查培训上岗情况时,须出示此证心得体会
2. 证书的填写应本着“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培训考核成绩经认定并加盖印章后方为有效。因此,职工参加各类学习要自觉带《铁路职工培训合格证书》参加培训,培训结束由培训单位填记成绩。
3.国家指定的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熔接工、轨吊司机、司索工、叉车司机、汽车司机等按国家相关行业颁发的培训资格证书为准,不在此证登记范围。
4.《铁路职工培训合格证书》由工区(班组)统一管理,职工送培时要交证件由职工随身携带,回来后要收回集中管理。工班长要掌握职工培训合格情况安排工作,关键工种未经培训合格上岗属违章作业。
5. 《铁路职工培训合格证书》要妥善保管,如证件遗失要及时补办,否则按无证上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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