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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条例培训心得体会(合集)

2024-09-19 09:26:41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工伤条例培训心得体会(合集)》,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工伤条例培训心得体会(合集)》。

第一篇:安全培训心得体会

生命对于人仅有一次,在浩瀚的宇宙成长与繁衍过程中,生命就是一瞬间的火花,多么的短暂与美妙啊!那么谁不想在这美好的世界里多一声欢笑,多一次与亲友相聚呢,啊,生命是那么如此的美好,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去好好珍惜与爱护呢?因为生命只有一次,我们更应该珍惜生命,拥抱健康!

3月29日,是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我们学校来了一批特殊的客人――交警队叔叔。他们是来给我们讲关于安全方面的知识的,目的是要让我们这些小学生遵守交通规则,爱惜自己的生命。当今社会有许多人不遵守交通法规,不注意交通安全,最终在无情的车祸中丧生,对此,我们感到惋惜、悲痛。

是啊,日常生活中违反交通规则的'人随处可见:手上提满东西的妈妈带着孩子匆匆忙忙地跑过十字路口;随处乱停的小汽车;放学铃声一响后,急急忙忙地跑出教室去乘公共汽车……可见,人们都没有意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我想:如果人人都遵守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不要闯红灯”、“走路要走人行道”、“车辆临近时不要突然横穿马路”、“横穿马路时,要一停,二看,三通过,车辆行驶时不将头,手伸出窗外”……很多车祸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一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要珍惜自己的生命,去做更多美好的事情。灿烂而美丽的人生中,平安就是财富。愿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平平安安!

第二篇:工伤事故学习心得体会

生产单位的事故发生率之所以很高,是由于它的行业性质所决定的。诚然,电厂不但有高温度、高压力的设备及管道,还有电压远远高于生活用电的高压电器。种种特殊,决定了我们在生产中所面临的危险系数大大增加,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我们在事故发生后推脱、逃避责任的理由。虽然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兮旦福”,但是,在“天灾人祸”面前,难道我们就只能束手无策、坐以待毙吗?当然不是。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曾经有过一项统计:国内发生的重大事故里面,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这一数据说明,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员工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对于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或许有的人听到这些会微微一笑,觉得事故的发生必然是“天灾”大于“人祸”,上班期间遇到了事故,只能说自己的运气不够好。事实真的如此吗?当我们没有按照规程和条例进行操作时,心里虽然不安,但是当看到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的时候,就会觉得违章操作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只要自己小心一点,就不会酿成事故。岂不知,正是因为这样的侥幸心理,使得我们在以后的操作中,一而再地违规操作,最终造成悲剧发生。新职工在入厂教育时没有认真学习,未充分认识到生产的危险性,而老职工在日常工作中麻痹大意,对于现场的危险源视而不见,最终造成悲剧一次又一次发生。

安全生产应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尽管严重事故发生是小概率现象,单起事故伤害程度的大小受到偶然因素支配,但是事故是有规律并可以预防的。如果同类轻微伤害事故或无伤害事故多次发生,当达到一定概率后,必然发生重大事故;要防止发生重大事故,必须从防止无伤害事件和轻微伤害事故做起,而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必须做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和控制。因此,加强管理者和当事人的安全意识,做到责权到位,是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

安全管理作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体现了对社会生产力的保护,更强调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这是一个谋求发展的永恒话题。而安全教育说到底是人的意识教育,是企业强化安全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手段和具体内容。安全教育投入多少,效果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其作用不可低估。从近年来的工伤事故来看,绝大部分事故的发生均与职工的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操作和违规违纪有密切关系,细细分析都属于人为因素所致。

第三篇:职业技能培训心得体会

暑期幼师技能培训为期三天,今天的内容主要是舞蹈技能培训。在这短短的六个小时里却让我领略了许多感动。能让人感动的事情往往是出乎意料的,只有想不到的事情而发生,才让人的心里起涟漪,有波澜,甚至被震撼!

首先让我感动的是天气:最近几天一直持续高温,闷热的天气令人窒息。昨天从同事那里得知培训场地没有空调及其他降温设施,我就一直陷在烦闷里,甚至有些打退堂鼓。没想到老天这么眷顾我们,早上滴了几滴小雨,带来了凉风习习,心情一下子晴朗了起来,昨天准备的扇子也没用到。天公作美给了我第一个感动!

为我们培训的栾晓梅老师,在这六个小时里一直在不停的给我们示范和讲解。我注意到了一个细节,栾老师感觉很热的时候只是用湿巾擦擦汗,却很少停下来喝口水:培训过程中,她只喝了四次水!可是她却是我们这群人里,话说得最多、动作做得最多、最累的人!还有冯老师,不但细心地做好每一项组织和后勤工作,还时不时参与到培训中来,与我们一起翩翩起舞!她们的热情高涨、她们的认真敬业让我感动!

再有就是参与培训的老师们,特别是几位年龄较大的老师,非常珍惜这次培训的机会。她们没有抱怨天气炎热,没有喊苦叫累,一直担心的却是培训时间短,怕自己学不好,没法更好的教给其他同事们。其实上午和下午都有十分钟的休息时间,可是在这段时间里,很少有人休息,老师们还是分小组围在一起探讨、交流、练习,唯恐自己学的有遗漏。这是我身边的感动!

写到这里我还是有些许的遗憾:恨自己所表达出来的`太少,没有更贴切的语言来形容当时的情景和我心里的感受,其实感动又何止在这六个小时中!我相信,凡是今天参与培训的老师都会有深刻的印象,今天也会是我们最难忘的回忆!

第四篇:安全培训心得体会

为使大家了解校车火险疏散等应急避险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在紧急情况下的避险、自救自护和应变的能力,掌握校车火险来临时最有效的逃生方法。12月26日上午中心园开展了校车安全应急疏散演练活动,我有幸的参与了此次活动,让我也有了一个学习的机会。

演练前,班级教师向幼儿讲解日常坐车的需要注意的事项,比如系好安全带,当车开时不能在车里走动,头和手不能伸出窗外等相关知识。8点40分演练正式开始,校车突然着火,校车司机不慌不忙地将车停稳,打开安全门,司机与教师迅速组织车里的幼儿,按照幼儿园制定的校车应急方案进行安全撤离。孩子在教师的带领下,迅速的从安全门撤出,撤离过程中幼儿用手捂住口鼻防止浓烟吸入直到撤离到安全区域,到达安全区域后教师清点人数,确保没有幼儿遗漏。随之保健老师到来,询问检查是否有幼儿受伤,整个演练活动井然有序。

演练结束后,园长对此次演练进行了总结。她要求全体师生要以此演练为契机,进一步关注消防安全,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要沉着应对,迅速、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地带。同时指出:学校要不定期组织学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消防应急疏散演练,让幼儿能在校园学到更多的.安全常识。

通过这次演练活动,幼儿不仅掌握了基本的逃生方法和自救能力,也增强了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了自护自救能力。

第五篇:合同法法律培训心得体会

这学期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这门选修课上通过对合同法的一些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

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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