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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咨询培训心得体会(推荐5篇)

2024-09-19 09: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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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实行双重责任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的范围不应限于精神损害赔偿

坚持双重责任制度的情况下,对于劳动者的侵权赔偿请求范围应如何确定,涉及到劳动者获得双重补偿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目前比较一致看法和实践,更多地倾向于侵权赔偿应限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这是值得商榷的。

作为一种一般规则,所有法律传统都接受“差别原则”,即必须通过相关利益在侵害发生以前的状态和侵害发生以后的状态的比较计算侵害赔偿。由于这种计算要求所得利益抵消所受损失,因而,双重责任原则似乎与受害人不应该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获这一公认的准则相违背。但我们所讨论问题是在两个人有不同功能的法域内展开的,不同的责任负担承载、实现着不同的价值,在立法上没有将价值取向进行整合之前,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重叠适用,是立法都对调整对象之间利益平衡的结果,不应在执法中予以修正,否则可能带来对法制统一的破坏。

仅允许劳动者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在劳动者实际诉讼能力有限,而精神损害赔偿额度不高的情况下,除了其宣示意义外,并不具有太高的价值。而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是以自身的生命、健康损害为代价的,对于这些无价之权利,赔偿多少又为之过呢?我们的社会既然允许一个人通过彩票中奖而牟取巨额利益,为什么一个无辜受害者就不能因为自己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获取一笔数额并不太惊人的赔偿金呢?在让劳动者获得“意外收益”与让侵权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这间的权衡中,还是应当选择前者。

(二)工伤事故侵权纠纷不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工伤事故的侵权赔偿请求权,是各种因素权衡的结果,在总体制度设计上的倾向性不应影响具体制度设计遵循一般规则。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的前提,为此,在具体诉讼中,没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在工伤保险赔偿先行的情况下,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损害存在过错进行举证,是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难点,但要求劳动者提出证据证明伤害事故是用人单位恶意行为,或者证明用人单位放任事故的发生和扩大,或恶意隐瞒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劳动者更为严重伤害的后果等,没有超过一般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明难度。同时,对此类纠纷,还可以借助法律援助制度缓解劳动者的举证困难,工会帮助作用的加强,也是不可低估的力量。

相反,如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则可能引起滥诉等现象,加大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将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出现同类事物的不同处理的后果,有悖公正。毕竟,劳动者享有获得双重补偿的权利与行使该权利并不是同一概念,坚持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双重属性的目的,也不是要普遍性地扩张用人单位的义务。

综上所述,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制度的设计,应当与我国现代社会的经济、社会、文化、伦理、环境相适应,体现现代社会对人的权利的全面关怀的价值观。实行工伤事故赔偿的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的双重责任制度,辅之以对中小企业从业人员采取强制性安全培训措施,让有限的监管力量发挥最大作用,是符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的选择。

第二篇:企业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企业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时获得合理补偿的重要保险制度。为了提高企业员工的保险意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期我们公司组织了一次企业工伤保险培训。在培训中,我深感企业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也学到了不少有益的知识和经验,以下是我的培训心得体会。

首先,我对企业工伤保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培训中,我们了解到企业工伤保险是由国家规定,企业必须按规定为员工购买的一项保险。员工意外伤害时,可以获得一定的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这让我明白了企业工伤保险并非多余的花费,而是一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必要措施。毕竟,意外伤害是难以避免的,如果没有保险的保障,劳动者面临的风险和困境将更加严重。因此,企业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其次,通过培训,我了解到企业工伤保险的具体操作流程。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很难对这个保险制度有全面的了解,也不清楚何时能享受保险的福利。培训中,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申请工伤保险的'程序和条件。我们了解到,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员工应立即向公司报告,由公司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报备。同时,工作人员还强调了如何填写报案表格的技巧和注意事项,使我们更加熟悉和了解了保险的申请流程。这让我相信,只有掌握了这些操作的方法和技巧,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获得应有的保险赔偿。

第三,在培训中,我了解到企业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和范围。我们都清楚,意外伤害的损失是难以预料和估计的,保险公司也需要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和范围。在培训中,工作人员向我们展示了不同程度伤残的具体补偿金额和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这让我对企业工伤保险的赔偿情况有了更准确的了解。同时,培训还重点介绍了保险的责任范围和保险金支付的条件,这让我更加明确了保险的权益和责任。只有了解了这些信息,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保险制度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四,在培训中,我了解到企业工伤保险的争议解决机制。一方面,保险公司和受伤员工之间可能会在赔偿金额、伤残程度等问题上产生争议。另一方面,员工可能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了解到这些问题后,培训中的工作人员向我们介绍了争议的解决流程和途径。他们强调了保持证据的重要性,同时也介绍了法律援助和申请救济的方法。这让我感到,企业工伤保险并不只是简单的报案和理赔,我们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

最后,通过这次企业工伤保险培训,我深感企业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并对其操作流程、赔偿范围和争议解决机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相信,只有提高员工对企业工伤保险的认识和理解,才能更好地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并且有效减少意外伤害给企业和员工带来的经济和精神压力。相信在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每一个员工都能享受到合法权益的保障,共同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三篇:职业病培训的心得体会

通过参加此次企业组织的职业病防治危害基础知识培训,使我对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概念、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影响、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分析和防治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病已成为影响职工生命健康的突出问题。职业病是一种不流血的“渐进式死亡”,其危害不亚于矿难、工伤等流血的“立即式死亡”,从其发病的普遍性、延续性和隐藏性来衡量,职业病对劳动者及其家庭的伤害更值得警惕。

职业病主要特征有在职业活动中产生、接触职业危害、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等。十一届全国大常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xx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并于当日实施。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从法律上明确了安监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对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是修正,虽然修改的内容不大,但也涉及60多条,重点修改45处。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九十条,比原法增加了十一条。今天学习以《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主要从七个方面来学习,该法施行九年来,对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职业病依然高发,与职业病相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个别的还演变成了群众事件。这些事件暴露出部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难,职业病待遇落实难,监管体制不顺等问题突出。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强化了政府防治职业病的法定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时刻铭记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的第一责任人,学习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护意识,为作业人员配备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同时,作为劳动作业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职业病危害与我们在岗职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我们应当从日常工作中加强防范措施,按时按要求进行健康体检,防止职业病对人体毒害作用,做好个人职业健康防护,提高生活质量和工作质量。

第四篇:企业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20XX年12月5日,我有幸参加了为期两天的工伤保险培训课程。本次培训由工伤保险处孙志标处长和工伤保险处李伟副处长主讲,课程内容涵盖了工伤保险政策、业务经办、基金财务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这次培训不仅加深了我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理解,还帮助我更好地应对实际工作。

在培训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工伤保险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孙志标处长和李伟副处长结合具体案例,详细解读了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和操作流程,让我更加清晰地了解到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

通过学习业务经办和信息化建设的内容,我对工伤保险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我也意识到了信息化建设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重要性,明白了如何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伤保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在培训过程中,我也深刻感受到了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工伤保险工作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企业的发展,需要我们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同时,我也意识到自己在工伤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还有待提高,需要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

通过这次培训,我不仅加深了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理解,还提高了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我将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工伤保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五篇:企业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时间过得飞快,仿佛昨天我还是一名刚刚踏入企业的大门,对工伤事故浑然不觉的新员工。今天,我却已经站在这里,用我全新的视角和身份,理解和学习工伤事故,以及它们背后的原因和应对策略。

工伤,这个词汇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如同警钟般敲醒我们的神经。它代表着我们在追求生产效率的同时,不能忽视的安全。我深感工伤的残酷和无情,它不仅给员工带来身体上的痛苦,更严重的是对员工心理的创伤,对家庭的影响,以及对企业形象的破坏。

在这次工伤培训中,我深入了解了工伤的分类和处理流程,以及预防工伤的重要性和方法。每一次的学习都像是一场心灵的洗礼,使我明白工伤的发生往往源于我们的疏忽和不注意,因此我们必须提高警惕,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对企业的发展负责。

我对工伤的认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前,我总是以为工伤是别人的事,与我无关。现在,我明白工伤事故的发生,无论是否与我有直接关系,我都应该积极参与到事故的处理和预防中来。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工伤事故的受害者,因此,我们必须将安全意识融入到我们的日常工作中,时刻提醒自己,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学习工伤事故,使我更深刻地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我明白,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安全,员工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这不仅是我们企业的责任,更是我们每个员工的责任。我们必须将安全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时刻警惕,确保我们的工作环境安全。

我深感工伤培训给我带来的不仅是知识上的增长,更是对我思想观念的洗礼。我明白,预防工伤的重要性,我理解工伤事故的残酷性,我更加珍视生命,更加重视安全。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积极投入到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中。我会时刻提醒自己,严格遵守企业的安全规定,提高安全意识,杜绝安全隐患。我还会带动周围的同事,一起关注安全,保护我们共同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我相信,只有当我们每个人都充分认识到工伤事故的危害,都积极参与到安全工作中,我们的企业才能持续健康的发展,我们的生命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我感谢这次的工伤培训,它使我反思,使我成长。我期待在未来的日子里,我能够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做到真正的预防工伤,保护生命。

最后,我想以一句话作为结语:“安全无小事,预防为主。”让我们每个人都积极行动起来,共同为工伤预防做出贡献,为我们的生命安全,为企业的发展,构建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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