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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过得真快,一转眼我已经在__医院培训学习半年多了,很幸运最终被留在了这个医院,而且定在了一个充满朝气、团结协作的风湿免疫科。前段时间,风湿免疫科__护士长对我们新入职护士做了一个简单的岗前培训,短短几十分钟的讲话让我受益匪浅,感触颇多。
护士长就护士个人行为考核、科室奖惩制度、护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给我们做了详细的讲解。首先,在护士个人行为考核方面,我一定会遵守医院和科室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尽快完成自己的角色转变,认真学习护理工作内涵,用责任心、爱心、耐心、关心去关爱我们的患者,真正地做到维护、促进、恢复病人的健康。在自身业务水平上,还有很多不足,比如专科理论知识,护理操作技能,岗位职责,遇到危重病人该怎样处理,用药安全,护理文件书写,静脉穿刺技术等方面。
俗话说: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我很喜欢这句话,因为我相信,只要有足够的毅力和有一颗爱学习的心,就不会停止前进的步伐。利用休息时间,我会积极参加科室及院部组织的各种活动及学术报告会议,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技能。
总而言之,我认为要做一名合格的护士,首先要不怕苦、不怕累,从小事做起,从细节做起;其次,要学会调节心理压力,不把负面情绪带到工作中,保持一颗乐观的心态去面对患者,让他们感到温暖,最后要有一颗责任心,事事为患者考虑,尽自己努力挽回患者的健康,这才是我们的天职。
身着白衣,与死神抗争,我为这份工作感到自豪,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脚踏实地、更加努力的学习,以满腔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不断完善自己,充实自己,争取做到让护士长满意、让同事满意、让病人满意、让自己满意!
x月_日公司有幸请来了_x为我们进行安全月主题培训。_用生动的事故案例、自己的所见所闻,生动形象的再一次提醒我们安全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美好生活需要每个人的不懈努力才可以实现,而安全生产事故是通往美好生活的绊脚石。万次注意一次差,事故就会把你抓,可见预防事故需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松懈,思想稍微一放松,事故就会伴随而来。
_在讲解过程中利用了许多的案例指出事故就是因为操作人员心态的放松和安全意识不到位导致的。大人从小教育小孩要先点火后通天然气,为的就是避免发生危险,而一个看似不起眼的操作可能会引发重大事故。_市_县某企业就因为点火顺序错误,造成了六人死亡,十八人重伤的惨剧。这六人的家庭向往美好生活的愿景就此破灭,六条鲜活的生命就因为一个低级错误而付诸东流。安全生产事故可预防、可避免,但是由于操作人员的违章操作往往会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_大火中,被大火烧伤的优秀学生更令人感到惋惜,虽然小部分人幸存于世,但是却付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代价,古人云“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因为小小的一点火苗,导致无辜学生、老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让我们不得不再一次感到生命的可贵,健康的幸福,还有对安全的敬畏!星星之火可以燎x,在安全月培训当中,有一个案例就是因为起火初期对灭火知识一无了解,最终导致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重大火灾事故。起火初期是灭火的时机,如果不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识和灭火技能很容易造成无法承受的惨剧。
_x煤矿事故时刻提醒我们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重后果。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每一次完善背后都有人付出了血的教训,安全操作是每个人必须要做到的,查隐患补短板,做到让事故无懈可击才可以避免一件又一件惨剧的发生,虽然法律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置,但是生命只有一次,只有健康的活着才能拥有美好生活的权利。操作时做好安全防护,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开启设备前对设备内部和周围多看一眼就可能避免一次安全事故的发生,看到同事违章操作时及时制止就可能会挽救一个家庭。人总是后知后觉的,身在监狱才知道自由的可贵、身在医院才知道健康的重要、身在殡仪场才知道生命的难得。早知如此,何必当初。想要家人幸福、同事幸福、公司长久发展,早日达到美好生活,安全生产是的正道。
通过本次培训,我深刻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安全操作不仅仅是我个人的事情,是对家人、同事、公司负责的态度,今后我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好安全防护设施,发现隐患及时上报,看到有人违章时及时制止,掌握必要的逃生和救灾技能,做到遇到事故头脑清晰不慌乱。在工作岗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上下楼梯时抓牢扶手避免打滑跌落,设备检修维护时及时将工作牌翻转至禁止开车并做好安全防护。安全是一步一个脚印、安全是一步一个台阶,人人安全,家家幸福。为了大家的美好生活而杜绝一切不安全的操作,检查好所属的各种设备,避免因设备的不安全因素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精彩范文
在电视上,经常看到报道工业生产领域和建筑施工领域的工伤事故不断发生,企业应该要做好事故的防范措施,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下面是第一范文网带来的工伤事故心得体会范文,欢迎查看。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范文篇一工矿企业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也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那怎么避免和减少这些事故?除了公司加强管理和教育之外,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
通过学习工伤事故,惨痛的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通过学习我深深的认识到:
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爱岗敬业,珍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对从事的职业有一种自豪感、神圣感和使命感。培养良好的信仰。一个有信仰的人,才会有责任感,忠实于企业,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了正确的职业观和良好的信仰才不会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觉做到听招呼,守规矩。成为企业放心,领导满意的好员工。
八小时工作制最早由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20xx年提出,1866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提出了”8小时工作, 8小时自己支配,8小时休息”的口号,要求各国制定法律予以确认。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超长的工作时间,会影响职工身体健康以及文化技术水平的学习提高。更会产生疲劳工作,引发工伤事故。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避免疲劳工作,从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更好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认真遵守分公司实行的标准工作制度。坚持严格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上班集中精神,认真操作,做到不脱岗,不离岗。工作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岗位工作。积极主动搞好生产现场和设备文明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认真学习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按规范作业,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用电。高空作业办理高空作业票。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作业,办理动火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范文篇二3月28日,山西省王家岭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153矿井人员补困在井下,生命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就在我们为这起矿难事故感到伤心之余,河南伊川国民煤矿又发生瓦斯爆炸。在31号那天,国民煤业有限公司井下21煤工作面回风巷施工过程中瓦斯突出,逆流从负井口涌出,遇火在地面发生爆炸。由于该矿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逃跑,加之矿灯房倒塌后将下井人员名单压埋,给确定下井人数带来很大困难。而截止现在统计,已有19人遇难。二十多人被困井下。
矿声震震,矿难就是中国经济发展中一个难以根治的“顽疾”。在以前帮括我个人的许多人都认为只有民营的小煤窑才会出现事故,可是后来才发现一些国有大矿也是事故频频。像这回的王家岭煤矿,就是一个国有控股的煤矿。“安全第一”是煤矿企业的生产理念。可是这些煤矿企业负责人却忽略了这个最最基本的道理,只知道一味追求所谓的进度,将煤矿工人的生死抛掷在一旁,那么,我们要反思并呼吁,要“不带血的gdp”。可现实是残酷的,但在不改变以gdp考核官员的情况下,要gdp不带血谈何容易。
客观而言,矿难的频繁出现与政府放松监管以及企业在安全方面的技术投入不足等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是,相对过去,近几年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以及对矿难处理的严厉程度都有大大提高,比如伊川矿难刚发生,该县县长和主管煤炭生产的副县长立马就被免职。但从矿难发生的频率来看,似乎并没有减少多少。这里是否说明,矿难与经济增长间有着某种内在的联系?
根据一些专家的研究,它们之间的确存在相关性。中青报多年前曾报道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院长刘铁民的一项研究,刘通过对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工伤事故死亡人数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率的数据进比较分析后,得出了一个“死亡弹性系数”:当我国gdp增长率大于5%时,每增加一个万业宝点,死亡人数指数随之增加2.2%,当gdp增长率超过7%,这种同步增长的趋势更为明显。
这一“死亡弹性系数”说明,工伤事故状况与一个国家工业发展的基础水平、速度和规模等因素密切相关,是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管理能力的反映。某种意义上,事故与伤亡是工业化进程带来的产物,用马克思的话说,是“自然的惩罚”。
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也可证明这一点。比如,日本的六十年代,在工业就业人口仅仅5000万左右的情况下,每年因工伤事故死亡6000多人,直到70年代后才逐渐好转,现在每年工伤死亡仅1800多人。美国的煤炭生产在二战前,每年事故死亡人数20xx人以上,也是七十年代开始好转。我们引用刘的研究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并非要为监管部门在矿难中的失职行为———假如有的话———进行开脱,而只是陈明一种客观事实。对煤矿乃至一切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管,都不应该脱离现实。“不脱离”的意思是,该规范的要规范,该严格的要严格;但像目前这种动辄拿官员免职的做法却是值得商榷的。
美国处理矿难的做法告诉我们,在工业化过程中,健全的法治是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必由之路,而最直接和有效的办法是对企业实施强制性的执法监督,尤其是对风险程度高、事故隐患突出的工作场所进行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强制执法对提高企业安全水平,预防事故发生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不过,美国的经验并不完全适合中国。因为美国的做法是建立在全社会都遵守法律的基础上的。中国的情况是,有关法规不可谓不多,但大都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也就是说,我们不患于无法,而患于执法不严。执法不严的原因,除了社会普遍弥漫的对法律的不信仰之外,还在于目前政府垄断了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权力。政府虽然是监督主体,但当政府垄断监管权力时,其出台的任何防范和应对事故的行政措施,都有可能成为官员以权谋私的寻租工具;并在发生事故后,互相卸责。
所以,真要遏制矿难,一方面是严肃法制,强化执行力;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必须破除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管的权力垄断,将其权力部分还给社会,即赋权于社会组织和个人,能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请调查,使他们在安全生产的监督方面,扮演着政府的伙伴角色。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范文篇三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工伤事故心得体会。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xx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独立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在是一种独立的事实。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可以发挥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过错企业额外承担侵权责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负担。的确,按照现行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与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密切相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满足提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要求是不争的事实,其对遏制高工伤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实证研究,无法仅凭想象盲目加以肯定。
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只是个别用人单位,实行双重责任不会带来用人单位整体负担的普遍增高。对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期限、方式、地点以及由第三人保证”,不一定非经诉讼手段解决争议,所谓的诉讼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坚持双重责任制度的情况下,对于劳动者的侵权赔偿请求范围应如何确定,涉及到劳动者获得双重补偿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目前比较一致看法和实践,更多地倾向于侵权赔偿应限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这是值得商榷的。
作为一种一般规则,所有法律传统都接受“差别原则”,即必须通过相关利益在侵害发生以前的状态和侵害发生以后的状态的比较计算侵害赔偿。由于这种计算要求所得利益抵消所受损失,因而,双重责任原则似乎与受害人不应该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获这一公认的准则相违背。但我们所讨论问题是在两个人有不同功能的法域内展开的,不同的责任负担承载、实现着不同的价值,在立法上没有将价值取向进行整合之前,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重叠适用,是立法都对调整对象之间利益平衡的结果,不应在执法中予以修正,否则可能带来对法制统一的破坏。
仅允许劳动者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在劳动者实际诉讼能力有限,而精神损害赔偿额度不高的情况下,除了其宣示意义外,并不具有太高的价值。而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是以自身的生命、健康损害为代价的,对于这些无价之权利,赔偿多少又为之过呢?我们的社会既然允许一个人通过购买彩票中奖而牟取巨额利益,为什么一个无辜受害者就不能因为自己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获取一笔数额并不太惊人的赔偿金呢?在让劳动者获得“意外收益”与让侵权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这间的权衡中,还是应当选择前者。
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工伤事故的侵权赔偿请求权,是各种因素权衡的结果,在总体制度设计上的倾向性不应影响具体制度设计遵循一般规则。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的前提,为此,在具体诉讼中,没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在工伤保险赔偿先行的情况下,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损害存在过错进行举证,是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难点,但要求劳动者提出证据证明伤害事故是用人单位恶意行为,或者证明用人单位放任事故的发生和扩大,或恶意隐瞒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劳动者更为严重伤害的后果等,没有超过一般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明难度。同时,对此类纠纷,还可以借助法律援助制度缓解劳动者的举证困难,工会帮助作用的加强,也是不可低估的力量。
相反,如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则可能引起滥诉等现象,加大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将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出现同类事物的不同处理的后果,有悖公正。毕竟,劳动者享有获得双重补偿的权利与行使该权利并不是同一概念,坚持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双重属性的目的,也不是要普遍性地扩张用人单位的义务。
综上所述,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制度的设计,应当与我国现代社会的经济、社会、文化、伦理、环境相适应,体现现代社会对人的权利的全面关怀的价值观。实行工伤事故赔偿的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的双重责任制度,辅之以对中小企业从业人员采取强制性安全培训措施,让有限的监管力量发挥最大作用,是符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的选择。
共2页,当前第1页12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表大会精神,落实中宣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文化部等九部委《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实现金融行业和文化产业的有效对接,解决文化产业及项目的融资难题,在文化部文化产业司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 7月17日至18日,新疆首届文化产业投融资培训班在乌鲁木齐市举办,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副巡视员施俊玲出席开班仪式,自治区文化厅厅长阿不力孜・阿不都热依木做了开班动员,来自各地、州、市文化行政部门和我区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负责人、区内文化企业的负责人共一百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培训班取得较好的培训效果,使学员学到了知识,提高了认识,增强了发展我区文化建设的信心和能力。现就本届培训班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工作到位。
20xx年,文化部下发通知,鼓励支持各地举办文化产业投融资专题培训班,并对符合条件的培训班给予支持。收到通知后,文化厅即主动争取,计划在新疆举办一期文化产业投融资业务培训班,并多次主动向文化部领导汇报我区举办培训班的条件和迫切性。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及文化干部管理学院对新疆举办首届投融资培训班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在了解到新疆产业工作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及时下拨了培训经费,并协调了知名行业专家来疆授课,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副巡视员施俊玲出席了开班仪式,并做了《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的专题讲座。文化厅也高度重视本届培训班的举办,早早就下发通知,广泛动员各地、州、市文化行政部门,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选派干部及当地优秀文化
企业代表积极参加此次培训班。文化厅作为培训班的'具体承办单位,负责此次培训班具体方案的制定、场地布置及行程的安排,参训人员的信息采集,会务手册制作及接待等各项工作。为了保证此次培训班任务的圆满完成,整个培训、考察过程,产业处做到全程陪同、全程参与、全程服务,学员对培训班的周密安排和细致入微的服务予以肯定。
二、培训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内容丰富。
本期培训班的主要内容是文化产业投融资专题,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副巡视员施俊玲作了《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的专题讲座,向学员们介绍了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政府部门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工作的重点方向、文化部所做的主要工作及对我区文化企业发展的建议等。此外,培训班还特邀到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等单位的专家担任授课老师,讲授文化产业投融资政策、银行信贷、文化保险等方面的知识,培训班以专家授课和互动教学方式进行,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着重文化与资本的有效结合,坚持做到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系统学习与专题讲座相结合,保证了学习效果。在参观考察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文化企业的安排上,本着示范交流的原则,安排了一个园区:七坊街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一个文化旅游企业:二道桥歌舞大剧院,让学员们实地了解了新疆创意产业发展现状和宴艺演出的基本运作情况。培训日程紧凑、授课内容丰富,培训班期间学员带着问题去学、去听、去看、去学,学员纷纷表示这种培训非常及时,专家讲解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教学形灵活、效果好,在开阔眼界,提高认识的同时,给人以深刻启发。大家表示一定要把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带到工作中,努力推动新疆文化产业的发展。
三、主要收获
(一)学到了新知识。短短两天时间,学员们先后学到了文化产业投融资政策、银行信贷、文化保险等方面的知识。使学员学到了许多平时在书本上和工作中接触较少的的新知识和现代思维观念,从而进一步丰富了理论素养,完善了知识结构,也找到了差距与不足,对做好今后的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提高了新认识。通过培训,认真学习落实中宣部等九部委《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以现代文化引领,适应新时期文化工作新要求,通过对我国产业文化投融资环境、投融资政策的分析与学习,帮助大家掌握如何实现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的有效对接,提升文化管理部门和企业的实际工作能力,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区文化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实现金融行业和文化产业的有效对接,解决文化产业项目融资难题。
四、几点建议
本次培训班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总结、分析本次培训工作,结合广大学员的建议和意见,对今后进一步做好文化产业的工作提如下建议:
(一)积极争取文化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支持,多举办各种形式的文化产业培训班,通过本届培训班的举办,我们发现,很多基层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文化产业概念模糊,认识不清,迫切需要各种类型的专业培训,使他们转变观念,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文化产业工作的需要。
(二)搞活投融资机制,加快文化产业和金融资本的有效对接。影响文化产业开发进程的主要原因是资金不足,必须大力创新投融资机制,大力拓宽文化产业投融资渠道。一方面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的投入;另一方面要大力招商引资,引导金融单位及社会资金投入开发,大胆开展资本运作,实现资本与资源的最佳结合,通过以资本促进文化产业,用文化产业传播现代文化,把我区文化产业做大做强。
在听完胡翠艳老师的专题讲座《成为企业人》后感想如下:
一、一个人要懂得感恩、知足、自重。首先要明白工作究竟为了谁。在为用户安装自来水的同时,也是为自己工作养家糊口,积累经验,因此感恩公司给了我们一个平台,感恩公司给了我们技能,感恩公司给了我们一个开心、幸福、充实的一个环境。其次,做好本职工作明白自己能给公司带来什么,自己在公司的价值在哪里。
二、态度决定现实。我们都应该端正态度对待每一项工作,把每次工作任务都当成机遇,认真完成好每次工作任务。今天的态度决定明天的技能,成为后天的现实。
三、学到老,活到老。世界上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在学习的长河里不进则退,寻找最佳的新观念和理念。听到或看到哪里有好经验、好做法,就会吸收其精华,为我所用,集百家之长,补己之短。互联网带来了思维的革命,不仅仅是一种技术,一种产业,更是一种思想,一种价值观。未来世界的变化速度越来越快,每天都应充分做好准备迎接新的挑战。
四、热爱公司、积极工作。目前所具备的环境来之不易,作为企业的员工,无论做什么事情,无论什么岗位,都必须竭尽全力,无私敬业。善待自己的工作,把自身潜能发挥到极致,争做一名高效能的供水职工。
五、工匠精神。少一些投机取巧,多一些脚踏实地。无论做什么事,供水的任何一项工作都讲究到位。少一些急功近利,多一些专注持久。做事不打折扣,克服“差不多就行了”的想法,应该追求尽善尽美。
正能量。学会用工作热情感染身边的每一个人,成为他人的开心果,树立主人翁精神,公司的事就是我的事。要像关心自己的事情一样关心工作上的事,尽职尽责去完成,同时追求工作效率,一次就把事情做到位。提前做好详细的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专心致志,锲而不舍,一抓到底。把自己潜能发挥到极致,为供水事业尽职尽责,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通过这次的培训,使我对安全管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和认识,作为一名煤化工企业管理人员受到很大教育,感受很深,对自己的职责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感悟。
一、以人为本,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方针,是社会各行各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思想。企业的长期安全生产为企业员工带来幸福、使企业社区社会稳定、保证企业经济效益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但企业员工也可能萌生轻视、忽视、藐视安全生产的思想的现象。因此,企业应正确认识和掌握安全生产的规律,必须养成“安全生产管理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长远安全管理目标。企业要搞好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方式方法,对影响安全生产的人员素质、设备和管理等基本因素进行有效控制,使之达到“可控和在控”。为此,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是首要的一环,对企业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获得长期、稳定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到按规程操作,不违章。对企业干部(班组长以上)教育的目的是获得科学的、稳定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能力。即自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能力;在紧急、危险、关键时刻能够正确处置的能力;在各项工作中对影响安全因素的预见能力;在规章制度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的能力。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真正让员工从心底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实现安全工作从“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二、具有现代安全生产技术和现代安全文化素质的人,才是企业的安全生产力,安全生产力才是企业长效安全机制的保障。
安全管理应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全员管理,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企业干部必须实施安全管理,这是法律责任赋予的要求;企业职工必须接受安全管理,这是每一个职工自身利益的需要;领导干部必须模范执行安全管理,这是素质的表现。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方针、政策等,除少数情况外,一般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显现优劣、成效。安全生产是各方面长期努力的结果,发生事故(尤其是特大事故)是安全管理弊病的总暴露。如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可通过直接实践和间接实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间接实践是通过理论、规范、标准的学习而获得管理知识。因此要求我们认真学习专业的科学基础知识、认真学习来自于专业的科学基础知识与经验教训相结合的规章制度。直接实践是要从事故中得到经验和教训,因为事故是人们违背客观规律受到的惩罚;是对各项工作进行的最公正检查;是强迫人们接受的最真实的科学实践。
三、危险点预控和安全性评价与分析都是应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
开展安全性评价是实现安全生产的管理创新并与国际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水平接轨的重要体现,以往的安全管理手段在预见事故的水平和超前控制事故的能力上不尽人意。安全性评价是综合运用系统工程这一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对日常生产工作的安全性进行度量和预测,确认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相应的整改和控制措施,达到预防、控制隐患和事故。开展安全性评价是对现有的安全工作进行诊断,做到心中有数,也是提高安全管理整体水平的有效途径,但该项工作也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为了认真开展好这项工作,要求全体职工统一思想,提高对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和应付了事的想法。
总之,企业的安全发展,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共同营造,共同实现,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努力,实现本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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