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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条例培训心得体会(范文5篇)

2024-09-19 09: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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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合同法法律培训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重建劳动关系新格局意义极为重大,其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能侵犯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作为劳动者的我们,应该在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对于即将踏入职场的我们,务必要了解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常识。老师利用课堂时间带领我们学习其中最精华部分,我将我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几点心得写出来,大家共同从中学习受益。

在应聘过程中,劳动者要向用人单位提供自己真实的信息,但并不意味着求职应聘须如实回答所有提问。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全面了解求职者的`情况是自己的权利而侵犯劳动者的隐私。为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单位都无权过问,劳动者也有权拒绝作答。

初入某个工作单位,单位都会要求一定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且双方都满意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无休止的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克扣试用期的工资,无缘无故解雇试用期的劳动者等等行为,劳动合同法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保护力度。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法同时限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劳动合同法还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

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无固定期限。但是在这里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都存在误解,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这样误解的结果是,一些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单位签订,而很多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出了明确界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就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时就可以解除的。其实,许多单位的实践经验表明,与符合条件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增加凝聚力,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而大多数职工也明白,不好好工作或者不与单位同舟共济,就是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也白搭。

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生分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劳动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来解决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或裁或诉。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者都可以成为终局裁决。《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这样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是每一位劳动者以及每一个用人单位必须了解的法律,只有对其中的一些条文了解甚至熟知,才能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免受伤害。

第二篇:思想政治培训心得体会

上思想政治课是教师在塑造学生美好的心灵;特别是在初中阶段,上思想政治课的教师要教育、启发、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为此,就要求老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教育技巧灵活。思想政治课的改革与素质的实施,教学方法的探索与创新,学校德育工作的加强等等,都与教师的才能与素养的提高分不开的。

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教育技巧是教师必须具备的一种重要的教育才能和素养,一名教师只有具备较高的教育技巧,才能适应千变万化的条件,随机应变地、创造性地处理各种错综复杂、突如其来的教育、教学问题,否则,即使你有高谈阔论的理论也无法成为实际的好教师。

在教学的实践中,广大教师对教育的机能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我们在观摩优秀教师的课堂教学时,会发现他们都非常善于把握学生的思想脉搏,恰如其分地把握教育的时机和分寸,方式方法灵活自如,语言通俗、生动,分析精辟入理,富于说服力、吸引力和感染力,充分显示出一名政治教师的聪明才智,即高度的教育技巧。但与此同时,一部分教师由于对教育技巧的含义、表现及其培养途径等缺乏了解,在实际工作中只对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水平比较重视,而对培养自己的教育、教学才能则往往重视不够,认为只要自己有了:“一杯水”,就一定能给学生“一滴水”,殊不知,如果缺乏教育技巧灵活和才能,没有把握学生思想脉搏、把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为主体地有机结合起来,学生则连“半滴水”都得不到。另一部分教师在目前的观念常常把教育的技巧理解为是管理学生,维持秩序的一种应急手段。这些误解,往往影响着广大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培养自己教育的智慧才能的自觉性,妨碍了他们教学水平的`提高。

教育机智,即是教师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应变能力、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多种能力的独特结合和综合表现。技巧有效地发现和处理各种教育、教学中的问题。具体表现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善于发现问题,增强思想政治课教学的针对性。

近年来,“思想政治课”的教材有所变革。如:在初中阶段,原来初二年主要是上“社会发展简史”,而现在是上有关的法律知识,对于这种不同教材,就有不同的要求,要对症下药,才会有的放矢。如果缺乏针对性,就好比射箭没找到靶子,治病没找到病因。只能陷于枯燥无味的空洞说教,有的甚至在朗读教材。如果善于发现问题,并能迅速准确地抓住问题的本质和妥善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这非易得之。所以它要求教师要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分析力和判断力。

二、善于因势利导、创造性地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

改进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关键是要理论联系实际、善于因势利导、创造性地引导学生运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观察社会、理解人生,解决周围各种思想认识问题,从而解开学生思想上的“疙瘩”,因势利导地对其进行教育,更需要教师有高度的教育技巧和智慧。

三、善于随机应变、灵活机智地处置各种突发问题。

对于课堂上突然出现的问题,这是常见的事,不足为奇。但要能及时地作出正确的反应,机智果断地给以恰如其分地处理,不仅可以使教学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而且表现出教师在巧妙处理问题的聪明才智,还会使学生亲身感受到政治课教学所独具的魅力,从而增强学生对该科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

四、善于把握教育分寸、循循善诱、引导得法。

“欲速则不达”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切莫急于求成,而应恰如其分地掌握分寸,不仅是教师在教育机智的重要表现,也是取得良好教育效果的必要条件。教学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区分层次,以理服人,讲求实效,以情感人。

教育的技巧才能不是天生的,而是教师在长期实践的经验积累。那么,政治教师要具有更高的教育机智技巧,主要应通过以下几方面去努力。

首先,高度的思想道德境界和理论知识修养,是教育机智才能赖以培养和提高的坚实基础。

教育机智的才能,首先来自于教师本身的道德修养,只有具备较高的道德境界,才能变得耳目聪明、灵活,潜移默化。许多问题连教师自己都没有很好地解决,怎么谈得上机智灵活地去教育学生呢?而丰富的知识;较高的理论修养水平是教育机智的基础,虽然教师有了“一杯水”,并不一定就能保证交给学生“一滴水”,但教师这“一杯水”却是绝对不可缺少的。只有这样,才能居高临下,灵活自如地驾驭教学内容,对学生的各种问题具有准确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游刃有余地进行处理,否则教学时只能照本宣科,遇到问题就会措手不及,捉襟见肘,教育机智便无从谈起了。

其次,深刻了解学生的思想、知识和心理特征,是教育机智才能得以发挥和发展的基本前提。

对学生了解得越透彻,教师的才能也就越能充分地发挥。青少年学生的可塑性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均尚未定形,处在“断乳期”,他们的心理时起时伏,这就需要教师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平常就应以课堂教学作铺垫作用,才能有针对性,使教师教学才能得到发挥。ピ俅危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是教育机智才能不断得到锻炼和提高的内部动力。ス家的兴旺发达,社会的进步,历史车轮的前进,人类文明的发展等都在于教育。作为一名政治教师,只有自觉地意识到自己对社会,对学生所承担的责任,他才能千方百计地努力去追求尽可能完美的教学效果,从而使自己的教学才能得到不断锻炼和提高。

最后,自己勤奋进取,虚心向他人学习,勇于探索创新,善于积累和总结,是教育机智才能不断提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每个有责任感的教师都想自己能在教学上挥洒自如,教学效果良好,给学生有个好的印象。这并非每人均有办法掌握这种高超的教育艺术才能,在同样起点的条件下,有的教师进步较快,有的停滞不前,关键就在于个人主观努力程度的不同,要能大胆创新,注意总结,借鉴别人的经验,联系自己实际,才能得到启发,才能不断地充实自己,提高自己的教育机智才能。

总之,思想政治课教学效果的好坏是与广大教师的教育机智分不开的,而这种才能的培养和发展,则要依靠教师自觉地加强各方面的修养和锻炼,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质。只有通过勤奋进取,不断追求,勇于探索,才能登上这座教育艺术之峰。

第三篇:安全培训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我更进一步的认识到学校安全的重要性,就学校安全的新形势,作为学校领导要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认真做好下一步学校安全工作,以确保广大中小学师生(主要是学生)的安全。

一、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构建安全教育框架

学校坚决贯彻执行县教育局下发的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及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学校的各班级均制定了安全工作职责,将安全工作作为第一要务来抓。学校安全工作是社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县教育局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切实加强处室安全工作,防止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学校与各处室、班级签订了层层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校长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政教主任为分管责任人,组织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和整改。学校全面构建了学校内部安全教育体系。

二、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构筑安全防范网络

学校安全工作不仅关系到每个在校学生和教师的人身安全,而且涉及到每个公民的家庭幸福,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所以,长期以来我们一直非常重视安全防范工作。学校及时组织师生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制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使安全工作人人关心,处处把关,形成良好的安全防范氛围和环境。

三、加强防范措施,实施有效管理

1、设施防范。学校在安全防范工作中,首先确保教育教学设施的绝对安全,重视校舍安全、设备安全、道路安全、防火防盗安全、用电安全、食品安全等,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硬件设施上防范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经常对学校食堂、商店、电力、房屋、卫生进行自查,对校舍进行分类处理。

2、管理防范。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安全卫生保卫工作,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安全卫生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加大管理力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各级领导的职责范围,实行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使安全工作人人关心,处处把关,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学校的饮水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杜绝了中毒的发生。

3、宣传防范。重点开展、和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学校利用宣传栏、家长会进行普法宣传。学校通过出黑板报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普法知识测试、组织观看有关影视片、聘请法制副校长作有关法律知识专题讲座等活动,从而使广大师生提高了知法、用法、学法、护法的自觉性。

4、教育防范。学校非常重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使学生能明

辨是非,注重自我保护。每周一国旗下讲话,安全问题是重要的讲话内容,经常提出。每学期开学初,都特地安排一次以安全防范教育为主题的主题班会,结合有关安全制度和上级文件精神,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各班级根据学校,落实安全措施。校运会及各种大型活动前,都要开展一次全校性的安全防范教育,教育学生认清善与恶、美与丑的`界线,从思想上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学生外出参加各种活动时,学校领导亲自到场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消除,使活动能顺利开展。

5、保险防范。一是鼓励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它能使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得到救治,使家庭避免背负沉重的经济包袱,使学校避免因赔偿而产生经费不支。二是学校按学生人数投校方责任险,以防万一。

总之,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点,坚持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在加强立法、完善管理、强化制度,在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方面制定长效的规章制度。学校要坚持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提高了学校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了师生的安全意识、应急逃生与自救的技能。增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安机关、综治部门积极配合,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四篇:职业技能培训心得体会

有幸参加了黄石市举办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此次培训的目的是培养全科医师的全科医疗思维和社区服务理念、管理经营技巧和应变能力,通过对学员进行系统的现代全科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技能的训练,提高了全科医师的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沟通技巧,塑造和谐、向上的全科团队精神和工作氛围。培训内容从全科医学概论、社区预防与保健、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医患沟通技巧等八大方面分别进行了阐述,提出的观点清新隽永、思维的触角纵横腾跃,以浅显而富有说服力的举例和互动教学。让学员真正参与并积极思考,使这次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也使我受益匪浅。

一、明确了全科医师的位置和任务

全科医师、全科医学、社区中心在以前,对我来说还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我以为社康只是一个社区的小诊所,全科医师只是在基层看看小病,开开药品的低水平医师。但通过了近一段时间的理论学习,我对全科医学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全科医学和临床内科、外科、儿科、妇科一样,都是临床二级学科;社康中心同样也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地方,而且是更具有人情味、更尊重人的卫生服务机构。社康的服务对象不仅是病人,而且还有没病的健康人群。全科医师不单要会高超的医术,还要懂得与患者沟通,进入患者的世界,不能像临床专科医师一样以被动和以疾病为导向的诊疗模式开展工作,而是要主动对社区居民开展卫生服务、进行健康教育,更重要的是树立以预防为导向的诊疗理念。通过这半个月的培训来,我对全科医师的理解从当初认为的:只要会看“发烧、感冒”就可以的赤脚医生,提高到对个人、家庭和社区提供人性化、持续性与综合性医疗照顾、健康维持和预防服务的经过专业医学训练的高素质医师。

二、提高了医患沟通的能力的认识

现实社会的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度急剧下降,医闹也越演越烈,医生越来越难当。这一切很大程度上,都是医生与患者在沟通方面出了问题。1977年恩格尔(G.L.Engel)首先提出了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即人不仅是一个生物体,更重要的是一个具有心理―社会―文化和精神特征的综合体,因此,以“医疗为中心”的服务模式逐渐被“以病人为中心在培训中,通过授课老师不断给我们灌输“以病人为中心,健康为导向,加强沟通”的社区服务观念。使我在潜移默化中对医患沟通有了新的了解,在现实生活中,患者在工作、生活都可能存在各式各样的压力与问题,躯体的疾病只是患者健康问题的一部分。目前大医院的门诊医师的每日诊疗工作十分繁重,每天可能需要看30―40位病人,试问大医院的门诊医师怎么可能花大量时间与患者交流,倾听患者的心声。而全科医师则不同,全科医师管理的病人数及范围相对专科医师少且固定,可以有较多的`时间与患者进行交流,同时方便对病人的预后进行跟踪随访,甚至可以让患者主动参与自己诊疗方案的制定或调整,充分体现了“以病人为主”的服务理念。这些都可以大大改进医生与患者的沟通。

三、增强了对全科医学的未来的信心

只有通过政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为社区群众提供方便的就医场所,才可能解决社区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这是关系到国策民生的大事。所以在未来全科医学将是朝阳学科。

俊康所系,性命相托,通过此次参加新职工岗前培训,接受各位老师及先辈的教导,使我对这句话有了更深的理解:要做一位合格的医生,不但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临床操纵能力,更要有高尚的职业素养。这些需要我们在平常的工作及生活中一点一滴地积累、培养,努力进步各方面素质。在这次岗前培训中,我认真学习了医务职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礼节应用、医患沟通技能、医疗安全及防范、院内感染等相干知识,对福院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从医院的发展史到医院的现况、医院的办院宗旨、服务理念、硬件设施、行为规范等方面都有了深进的熟悉。在培训中,庄院长要求我们对待工作要勤奋、对待组织要敬业、对待上级要诚信、对待自己要自信,他剖析透彻,发人深醒。这让我想起尊敬的裘法祖院士对我们的教诲:做人要满足、做事要知不足、做学问要不满足!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进步自己,更好地服务病人。这次的培训虽然短暂,却带给我很多的启发,使我进一步熟悉到,作为医务职员,良好的医德是第一名的。曾有一个艾滋病病人这样说过:医生是上帝伸向这个世界的唯一的手。这是多么高的评价,可见医生是患者心目中的顶天柱!这句话提示我们需想患者之所想,急患者之所急,恪守医德,全力以赴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善,维护医术的圣洁和荣誉。

第五篇: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实行双重责任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的范围不应限于精神损害赔偿

坚持双重责任制度的情况下,对于劳动者的侵权赔偿请求范围应如何确定,涉及到劳动者获得双重补偿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目前比较一致看法和实践,更多地倾向于侵权赔偿应限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这是值得商榷的。

作为一种一般规则,所有法律传统都接受“差别原则”,即必须通过相关利益在侵害发生以前的状态和侵害发生以后的状态的比较计算侵害赔偿。由于这种计算要求所得利益抵消所受损失,因而,双重责任原则似乎与受害人不应该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获这一公认的准则相违背。但我们所讨论问题是在两个人有不同功能的法域内展开的,不同的责任负担承载、实现着不同的价值,在立法上没有将价值取向进行整合之前,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重叠适用,是立法都对调整对象之间利益平衡的结果,不应在执法中予以修正,否则可能带来对法制统一的破坏。

仅允许劳动者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在劳动者实际诉讼能力有限,而精神损害赔偿额度不高的情况下,除了其宣示意义外,并不具有太高的价值。而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是以自身的生命、健康损害为代价的,对于这些无价之权利,赔偿多少又为之过呢?我们的社会既然允许一个人通过彩票中奖而牟取巨额利益,为什么一个无辜受害者就不能因为自己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获取一笔数额并不太惊人的赔偿金呢?在让劳动者获得“意外收益”与让侵权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这间的权衡中,还是应当选择前者。

(二)工伤事故侵权纠纷不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工伤事故的侵权赔偿请求权,是各种因素权衡的结果,在总体制度设计上的倾向性不应影响具体制度设计遵循一般规则。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的前提,为此,在具体诉讼中,没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在工伤保险赔偿先行的情况下,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损害存在过错进行举证,是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难点,但要求劳动者提出证据证明伤害事故是用人单位恶意行为,或者证明用人单位放任事故的发生和扩大,或恶意隐瞒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劳动者更为严重伤害的后果等,没有超过一般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明难度。同时,对此类纠纷,还可以借助法律援助制度缓解劳动者的举证困难,工会帮助作用的加强,也是不可低估的力量。

相反,如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则可能引起滥诉等现象,加大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将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出现同类事物的不同处理的后果,有悖公正。毕竟,劳动者享有获得双重补偿的权利与行使该权利并不是同一概念,坚持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双重属性的目的,也不是要普遍性地扩张用人单位的义务。

综上所述,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制度的设计,应当与我国现代社会的经济、社会、文化、伦理、环境相适应,体现现代社会对人的权利的全面关怀的价值观。实行工伤事故赔偿的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的双重责任制度,辅之以对中小企业从业人员采取强制性安全培训措施,让有限的监管力量发挥最大作用,是符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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