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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塘教委一直以来,很重视对教师的培训,每学期期初都对全体教师进行培训。这学期开学初在8月25日-26日进行一天半的培训。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通过培训收获感受颇多!下面谈谈我的心得:
一、 张文质《教师的本份与境界》
张文质老师的讲座幽默、诙谐,我们在轻松、有趣的氛围中学习。张老师强调新时代的教师应该:1、手艺人。2、有趣的人。3、良善的人。4、有助益力的人。5、有创见力的人。6、有第二种生活力的人。7、有自己作品的人。8、有影响力的人。印象最深刻的是张老师讲的那句话----一个人的相貌年青时是父母给的,年长时的相貌是自己给的。作为一名教师生活要会有规律,懂得克制。知识要广博多淄,性格开朗,心要善良。生活要懂得自我调节改善。作为一个教师要懂得尊重学生。能用正能量的评价促进学生热爱学习,对学习有兴趣。培养学生自信心,学会与人交流、与人合作适应社会生活。
二、 林培育《依课标・抓本质・促教学》
林老师讲作为一名教师要有处理课程智慧、教学智慧、管理智慧。林老师从“学科本质----学科教育功能-----课程理念-----课程目标-------教学策略”为主线给我们详细的讲解。数学是传承和发展人类优秀文化的活动。教师要培养学生良好习惯、教会学生恰当数学方法、敢于发表、敢于质疑,敢于创新。养成认真勤奋、独立思考、合作交流等学习习惯。
通过这次的学习,作为一个从事了多年教学工作的我,认识又加深了一层。做一个师德高尚的人,开启学生的智慧之门,教育学生作一个品行端正的人,是我矢志不渝的追求。
为期两天的培训真是让自己大开眼界,收获累累,特别是第二场信息技术培训,让在大学辅修计算机的我觉得相形见绌了。我就这场培训谈谈看法。
1.通过培训,结合了掌握的更多自己不知道的内容(office软件的一些小技巧,视频处理,网络知识)。这种任务驱动式学习,更营造了一种学习的氛围。没有大而空的理论阐述。师生平等,使我更易于理解与接受。使我认识到怎样从学生的角度,将自己的课设计好和上好,并且很大程度的为自己计算机知识充了电。
2、通过培训使我收获的是教育观念的更新,我们传统的教育方式是老师教学生学,老师再教学生再学,老师不教学生不学的过程。多少年来一直没有改变,而未来教育打破了传统教育的常规,使要学生学习变为学生要学习,教学中教师要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观念,以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为核心,注重中学生学习知识的过程和方法,使学生学会学习,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过程,勇于提出问题,主动探究,掌握学习的方法。
3.一旦当我们的教学理念发生了变化,再加上采用适当的教学组织形式与教学技术,学生的负担就会有所减轻,学习的兴趣也会真正萌发。
培训后在工作中的打算:利用本次培训成果,积极探讨新的教育理论,新的教学模式,尝试任务教学,提高学生的兴趣,努力形成自己独特的教学风格和特色。
通过培训我最想说的一句话是:我们全体教育工作者,要尽快团结行动起来,利用现在教育技术和国际互连网,以适应当今教育形势需要。
两星期前,结束了小学生的旅程,踏出了中学生活的第一步。已经过了两星期啊,时间过得真快。开学时,桌上叠着一本本崭新的书,和空白的练习本。刚来的时候总有些陌生,与小学不同的校园,与小学不同的教室,与小学不同的课本,与小学不同的同学,与小学不同的老师,这一切切都是陌生的。但是当过了几天后,我觉得初中的生活虽然比小学更需要努力和自觉,但是初中的生活是更丰富、更有趣的生活。班主任不再像小学一样总是“跟”着大家,而需要更多的自觉。大家也不再像小学一样幼稚、单纯,随之换来的是成熟。
在这个班,我又认识了许多的朋友。也许,人生就是这样:一轮一轮的人相继出现,然后,相继消失。每一次新的开始就会认识新的人,每一次开始就注定会认识新的事物,朋友、老师。正像每经过一件事就会成长大一点,一点一点的走向成熟,从过去的天真幼稚中走出来,越走越远。
我相信,这个由形形色色的人组织起来的班级一定会非常的有趣。团结,友爱,彼此之间,更加的友好,携手共进!这将是属于大家的教室,初一(1)班的教室。
在近一个星期的时间,我参加了教师进修学校组织的新教师培训。通过几天的培训,我对教师这个职业的内涵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学校领导和骨干教师的讲座的讲话也为我将来的工作初步地指明了方向,使我明白教师这个职业的沉重份量,对我日后的教育工作有很大的意义。面对我们这些刚刚上岗的新教师,学校领导为我们考虑的非常周全。从始业教育到专业成长,从师德学习、教师教学工作,到学生学习常规,面面俱到,细致入微,在各方面对我们加以培训。让我们树立起师德观念,规范教学过程,从而迈好第一步。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踏上了三尺讲台,也就意味着踏上了艰巨而漫长的育人之旅。怎样才能做一名好教师呢?,通过培训,我认为,热爱学生,尊重学生是教师最基本的道德素养。
在培训期间,最让我印象深刻的就是关于《教师职业道德》。谈到职业道德,其实每一项职业都要求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但是对于教师这个职业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作为一名教师,一言一行都是学生眼中的榜样和标准。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是很高的,在某种年龄阶段,教师的形象之高大甚至超过他们的父母。所以,教师的言行直接影响和关系到学生未来的品德发展。教师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这一点非常重要。
我觉得教师的职业道德,集中体现在教育责任感,关爱学生和工作效率上。教育事业关系着下一代的身心发展,关系着祖国建设的明天,是中国建设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教师的工作责任感应该是极其强烈的,只有强烈的责任感才能带动起工作的热情和动力,才能真正意识到自己职业的重要性而投入全部的精力。教师的职业道德还体现在工作效率上。教师最重要的职责就是教书育人。教师应无私地奉献自己的知识,传授学生先进的文化,提高工作效率。教育可以是一件普通的事,也可以是一件艰难的事,关键看一个老师如何看待。
培训内容中,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这部分内容我也有很多感受。到底什么是师德师风?师德,是教师职业道德、师风,是教师的行为规范。师德师风对一个教师特别重要。因为,教师是学生行动的标杆。“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随令不行。”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诲人不倦等等,这些都是师德师风的体现。
在xx老师主讲的有关“如何提高教师课堂教学的有效性”这一课堂中,让我了解了教育的基本概况和发展前景,了解了如何对学生进行管理,了解了如何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他还将自己成功的经验与我们每为新教师分享,让我体会到我们教师自身需要不断充实和提高,给孩子一碗水,自己就要准备一桶水这样一个道理。同时x老师的有关师德、行风的建设报告也让我们在坐的每一位新教师对当今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师德的要求有了更深的理解。
还有xx老师主讲的关于“幼儿园一日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这一课堂中,让我明白并树立“终生学习”的意识,才能适应课程改革的新需要,不断拓宽自身的专业视野,提升专业水平,以跟上时代步伐。在《纲要》中指出幼儿在园的活动主要是以游戏为主,游戏在活动系统中起着主导作用。我园的园本本课程也是“游戏教学一体化”。主导活动是指“最适合”儿童发展水平,并最能满足儿童需要的活动,是推动儿童实现最佳发展的活动。所以对于如何组织好幼儿一日的`游戏活动是我非常非常关注的!从网上相关的文章中我也获得很多关于“游戏”方面的知识。游戏对幼儿的意义是学前领域一直探讨和挖掘的问题。游戏对幼儿来讲不仅仅是游戏,与人交往、去自我中心、社会化、心理品质、气质类型甚至习惯等等都是在游戏中形成和发展的。相对于教学活动而言游戏对于幼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更多的素质全面发展的内容在游戏中都能得到锻炼。只是长期以来游戏难为家长社会所理解、接受和支持。而且越来越多的现实问题能在游戏中得到反映并加以教师对游戏活动的指导是幼儿是否能在游戏活动中得到较好发展的关键。《纲要》中说,教师在幼儿区域游戏的'过程中,是幼儿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所以,教师对游戏前的指导、游戏中的指导和游戏后的评价三个方面很重要。所以游戏中有很多值得分析的内容。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天底下最崇高的职业,幼儿教师是教育的先导,是孩子的启蒙老师。我们都知道,最初的教育对孩子的将来有深远的影响。我们是明天花朵的培育者。如今,我实现了我的梦,作为幼儿园的一名老师,我觉得很幸福。我终于有了施展抱负的舞台。我一定会本着我园“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为了一切的孩子”的办园宗旨,去做一名优秀的幼儿教师。
虽然只有短短几天的培训学习,但使我受益匪浅。我想,“作为教师,不仅是一个学者,她更应该是一个研究者,”在教学育人的过程中,我们教师必须以局内人的身份“进入”生活本身,“入乎其内”,根据教学现场当时的“内在真实”,来展示教学的真实面貌。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 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 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1、标的是否合法。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业自身的思考。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 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 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那么,反过来,如果一个老客户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明确地发出了购货的要约,我们是否就可以直接发货了呢?当然 不可以,因为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方是发出了要约,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向我们发出了要约,即便是能够打印对方的电话通 讯记录,也只能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时间对方打了电话给我,而不能证明其在电话中发出了要约。无论我们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在没有出具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到这种没有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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