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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安保险培训心得体会(范文5篇)

2024-07-05 23:07:32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在平安保险培训心得体会(范文5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在平安保险培训心得体会(范文5篇)》。

第一篇:安全培训心得体会

我有幸到宝鸡钢管公司安全体验培训中心参加了安全体验培训学习,三天的学习使我深深感受到公司开展安全体验培训的用意。

我参加工作已经有30年了,经历了许多固定形式的安全培训,如安全培训课,安全教育课。这些安全培训过于死板,容易引起员工的乏味,效果有限。

这次培训最明显的是让大家结合自己的工作学习体验。就拿我来说,我在工作时也发生过触电的事,那只是一瞬间的事,一过夜,就没有什么可怕了。

这次自己手抓裸露的电线,感受酥麻的感觉,看着电视屏幕上的数据,这比任何枯燥的'说教和故事都有效果,我深刻领会到了触电伤害的后果及处理的方法。

安全体验培训使我们能够结合工作,既有自己的培训学习中的感悟和工作中的经验,学习中还可以针对不同的见解,我们可以相互交流,相互提高。这是本次培训学习最大的亮点。

总之,这次通过把我们日常习惯性违章的培训课程,通过我们亲身的体验,让我们产生了心理共鸣,形成了深刻印象。

今后在工作中我要做到:

一是提高对公司安全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我对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

二是系统、全面了解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懂得了安全事故处理的方法和途径。

三是安全工作要齐抓共管,要充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充分挖掘安全管理工作资源及有效手段,构建全方位的安全防范体系。

四是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无小事,处处是关键,时时要警惕。

第二篇:平安入职培训心得体会

作为销售人员进职训营已经第二次。每一次我都把它当作一项严肃而认真的使命,所以职训营中的每一堂课我都努力做好笔记。怕我的学员有听不太懂的地方,可以在二早上及时解决。用实际行动做好销售人员的本分。值得庆幸的是我们这一期的学员个个都比我想象中聪明,所以轮到我给大家答疑解惑的机会实在太少,而且我们这一期还有非常优秀的张立菊销售人员和杨荣顺销售人员。学员们的疑难杂症都被他们一一解决了。

每一次进职训营,我都希望自己在这集中而短暂的两个月时间能学到许多东西,很荣幸我真的收获了。在职训营,营长和分班督导每天精心策划的课程,不仅带给学员们很多收获,也让我们销售人员收获了许多。比如管理方面的会议流程,会议内容注意事项等,新人的访量追踪方式、方法,回访进度等,以及来自各方优秀的讲师们课堂上传授的宝贵经验。这些对我们今后无论是发展业务还是走主管道路都有很大的帮助。所以在此特别感谢xxx老师和各方前辈。

作为销售人员,我们更希望我们辛苦的陪学陪访能让我们的学员们有所收获。这样我们才会感觉自己的辛苦付出没有白费。像我们的蔡世均销售人员每天晚上10点钟还在查访学员当天的拜访情况,像我们的刘凤超销售人员不管再苦再累都坚持检查学员们的摆点进展。当然我们这一期的学员们都非常努力,让我们身为销售人员而百感欣慰!感谢你们!

各位优秀的学员们,今天或许是我们最后一次齐聚在这里。回到支公司,回到各自的团队

后,你们是否还会惦记常常在你们耳边唠叨的销售人员们。是否还会习惯地每天坚持6访,每天做好笔记,每天主动提交“活动日志”?虽然远离了销售人员的提醒,但是这些良好的习惯希望你们都能保持。因为今天的习惯,将是您明天的命运!

最后祝大家寿险的道路越走越好!

第三篇:培训保险心得体会

保险监管与业务发展学习心得

近日,省公司、市公司组织开展了“保险监管与业务发展”大讨论活动,作为一名刚刚踏入保险行业的新兵,第一次较为系统地接触和学习了《保险法》中有关依法合规经营和保险监的知识,这为我以后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也让我充分认识到保险监管与业务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强化内控建设,在企业内部营造奋发进取的良好精神状态。

入司前,每次听见身边人谈起“保险公司”,得到的评语总是这句话“保险公司就是骗人的,就是一大忽悠”。入司后发现,随着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日趋深入,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纠纷不断增多,而一些利益的调解方式难以获得客户的满意,慢慢在客户心目中造就了“投保易、理赔难”的主观印象。而在保险经营中,一些保险公司经常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不断和法律打起擦边球,结果导致整个市场环境越来越混乱。综合各种因素,保险公司的外部环境被越描越黑,竞争也越来越无序,也间接影响了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心。学习保险监管,就是要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断强化公司内控建设,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引领公司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在工作中,不要存有任何侥幸意识,要利用业务时间,主动学习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增强依法合规意识,养成自觉控制风险的行为习惯。

二、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实施有效监管是落实以“有效益发展”的前提。贺总在“保险监管与业务发展”大讨论动员活动上的讲话指出,开展“保险监管与业务发展”大讨论是实现有效益发展的需要。从公司近两年的发展来看,在保险市场环境越来越合法规范的同时,公司的业务业扭转了长期亏损的不利局面,逐渐形成有效益的发展态势。通过学习,我认识到,随着武汉保险市场保险主体的不断增加,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恶性竞争,既需要实施以发展为目的的依法监管,又需要主动性、前瞻性及创造性的监管方式,实施有效监管。在个人观念上,一定要提高对保险监管作用的认识,这是因为,提高保险监管水平有着非常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它是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提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竞争力、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必要措施。

在保险监管与业务发展上如何取得平衡,是学习中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监管机构对市场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厉查处,查处一起、分析一起、通报一起,以此警示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通过学习认识到,在面对因为自身经营带来的一些监管处罚时,不能产生抵触情绪,要正确认识,首先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进行反思和检讨,并从中吸取教训,正确处理监管处罚与有效益发展的关系,更要深信只有在合法规范的市场大环境下,保险经营才能走出一条有效益的发展道路。

三、提升客户满意度,强化诚信建设,创新保险产品,树立人保品牌核心地位。贺总在讲话中指出,“如何保持并提升人保财险的地位和优势”是本次大讨论的活动的核心主题之一。进公司短短数月,已让我充分感受到人保品牌的非凡价值以及在市场中的绝对老大地位。但随着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以及快速发展,如何保持人保目前的优势成为我们面临的挑战。结合自身感受,我发现,随着保险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只有为客户提供特色的服务,才能彻底告别单纯的价格之争,靠服务赢得客户。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过,一旦商业在一个国家中兴盛起来,它便带来了重诺言的习惯。保险业对诚信的要求高于一般行业,这就是为什么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而现在我国的保险业中的诚信缺失已经成为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不仅让投保人遭受损失,失去信心,还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大讨论学习和学习贺总讲话,我认识到,保险业树立良好行业形象的前提条件就是“诚信”二字。“重建诚信、诚信立业”是中国保险业面对“入世”做出的理性选择,也是保险公司职业信念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体现。保监会吴定富主席提出:“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诚信是保险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险从业人员能够安身立命的前提”。

在创新保险产品上,个人认为,为引领市场的发展,提高我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加快保险产品的创新尤为重要,制定既让客户满意,又让竞争对手望尘莫及的保险产品,这是保持并提升人保财险地位和优势的一个小小建议。

第四篇:安全培训心得体会

为强化安全责任,夯实安全基础,提高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水平,6月23―25日,平乐供电分公司组织全体员工进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集中学习培训,及时拧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安规学习培训是公司开展安全月活动的一项重点工作,以此作为提升员工安全意识,提高人员安全行为能力的重要手段,掀起员工学习安规、讲安规的学习热潮。以自学、集中学习和辅导的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形成一种学安规、讲安规、遵守安规的良好风气。

在集中培训的过程中,安监部文永家主任将安规的条款一一进行讲解,并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学习好安规、掌握好、运用好安规,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让大家充分认识到:学习安规不是为了应付考试,而是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守的规则和法规。同时,对安规执行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和难点,结合实际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详细说明,使培训工作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员工感到这种理论联系实际,现身说法的.培训方式贴近现场实际,符合需求,在培训活动中受益匪浅,学习质量得到了提高。培训结束,对全体学员进行了现场闭卷考试。

为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公司梁志勇总经理多次强调要深入转变安全工作理念,实现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我能安全”;认真学习行业和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培养良好的个人工作习惯,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个人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以细致、扎实的工作工作作风做好安全工作,确保公司全年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五篇:培训保险心得体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机动车辆商业险

1.自燃损失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一)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燃烧导致的保险机动车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

2、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一)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玻璃单独破碎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实际损失金额内计算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玻璃或国产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1、安装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

2、灯具、车镜玻璃的破碎;

3、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3.新增设备损失险

保险责任

(一)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本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4.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一)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二)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5.涉水损失险条款

本附加险仅适用于客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

2、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人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的保险金额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6.车上货物责任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机动车上所载的货物直接损毁,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上货物所有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行为导致的任何损失;

(二)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载运的易碎货物因震动、挤压、与车体或车体以内的货物碰撞造成的损失;

(三)货物遭盗窃、遭抢劫、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

(四)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或车上人员携带的物品;

(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7.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基本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其它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8.随车携带物品责任险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本车车上人员随车携带的物品同时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下列物品不在本保险承保范围之内:

1、法律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手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4、宠物及其它活体生物;

5、车上所载货物。

责任免除

(一)由于物品本身的缺陷所致的损失,以及由于物品损毁所造成的其它间接或贬值损失;

(二)随车携带物品遭哄抢或在混乱中丢失;

(三)随车携带物品自然损耗、短少、腐烂、变质;

(四)保险机动车未发生损失,仅随车携带物品单独发生的损失;

(五)随车携带物品在车下发生的任何损失;

(六)随车携带物品在事故现场没有留下任何存在过或被损坏痕迹的。

保险期间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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