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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导师的介绍也演说,我明白了保险其实氛围两个,一个是售前,一个受售后,售前需要解决的是让客户相信我们的保险,售后是让有疑问或者达到了保险条件的人解决问题,这就是保险的基本工作方向。我们公司非常大,业务覆盖范围也非常广,所以想要做出更好的成绩还需要继续努力。
我是做售前的,也就是销售工作,推销保险,是个非常疲惫的工作,想要做到这一点,就要考我们自己去总结去思考,导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的销售方式,但是有一点,就是要学会开发业务,找到自己的客户,因为我们有专门的资料海,里面都是没有达成交易的客户,也有达成交易的客户,当然开发新客户同样需要。
如果销售我们的保险,就要看我们销售的保险适合那些人,比如健康保险,不如车险,又比如出行保险等等都需要找到特定需要的人群,如果我们卖车险,而推销的.客户是没有车子的,那么我们的车险根本就很难推销起来,毕竟我们的车险是适合有车的人才行,除非撞了好运,他们家中有人有车从而达成交易,否则很大的程度都是不可能达成的加以。
做保险销售的人抗压能力要杠杠的,如果自己不能够承担抗压,就会让我们在工作的时候不战而退,所以在工作中要有韧性,要能够坚定不移的去坚持去打电话去与客户沟通,一百个电话只有一个成交或者没有一个成交一样要坚持,今天没有成绩明天没有成绩也必须坚持下去,我们做保险的新人都会遇到这些问题。这让我心中有了一些底气。
没有人愿意做那个没有多少业绩和能力的人,在角落里面发霉,都想要做那个可以一飞冲天的人,所以我们更多的是喜欢不断的加强自身的建设,不断的推动学习和能力提升。保险有很多的知识需要处理和学习,在销售的时候我们必须要重视这一点,我们保险必须要符合基本的保险条件,不能对客户随意许诺其他夸张的承诺。
毕竟公司不是开空口承诺的,我们必须要保证当保险出现这样的情况后我们必须要保证完成达到基本要求,才能够售卖,诚信是我们保险行业能够一直占据到这个位置的原因之一。所以我们工作必须要重视诚信,重视工作的原则和工作的基本条件。这样我们所做的工作才有意义才能够给我们公司创造业绩,到了岗位上我会按照这个方式去工作。
保险销售是一门学问,我们在保险销售中与别的网点也有相类似的地方,我要存长期的用户,我们会向他介绍我们相应的产品,是时间较长,收益也是比较稳定。
还有些储户会存大额的定期,这时我们向他们介绍保险,但他们的回答大多数会是"这个不保险,我还是存存定期吧,"这时我们就会向他解释保险的一些具体事项,但是用户还是表现反感,我们就会建议用户拿出一部分去购买保险,尝试一下,看一看收益跟定期的相差们每天早上也会相互练习话术,跟我们的理财经理学习一些专业,且容易让用户接受的术语,包括说话时候的语气及表情。每日在营业中别的营业员在进行保险销售的同时,我们旁边的另外两个营业员也会同时听着他的话术,适时的进行纠正或者是同时学习他说的比较好的地方。
我们在遇到定期储户的时候,都会向他们推销我们的保险,如果遇到要存短期,一年左右的,我们会向他们介绍xx保险,收益比较固定,时间比较短,想用钱的时候也会比较方便,如果想多少,这样有个比较的话,以后对于保险的购买是否就会心里有底,而用户对于部分购买保险还是比较能接受的。
有些用户只要我们跟他们介绍,他们认为这产品不错,也许只是几句话的`工夫,就能成功一笔保险,但有些用户对于保险的偏见较深,尤其是银行内部销售的保险尤其不信任,这时候我们也很注意团队合作,我们在前台营业的时候遇到这样比较不信任银行保险的定期储户,我们会先进行初步的介绍,如果用户觉得被吸引,流露出感兴趣的表情,我们的理财经理同时会进行详细的介绍,包括保险的风险,收益,时间等等,如果储户觉得有些犹豫的时候,我们再进行介绍,这样的团队合作的效果是很明显的,大多数储户最后都愿意进行购买。
每日营业时遇到的一些大客户,即一些购买比较大额保险的用户,我们结束营业时都会注意记录客户的信息,我们的理财经理或者负责人也会定期的进行大客户的维护,电话问候或上门拜访。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对《保险法》进行系统性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事件,也是完善我国保险法制、改善保险业经营环境、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本人学习新《保险法》的心得体会:
一、新修订的保险法在法律层面影响
(一)、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对保险业改革发展作出全面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市场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并且指出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党的xx大报告提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并强调“提高保险业竞争力”。此次对《保险法》的修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保险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保险法》的重要章节、条文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二)、保险监管者职责显著强化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法还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法律还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保险公司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上述期间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三)、强化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方面
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在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了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明确了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四)、扩大了保险业的经营范围
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就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实现与国际完全接轨,如何保障保险资金安全的问题,因此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五)、新法有助于提升保险业形象
保险之所以普及率低,主要是由于老百姓还有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虽然目前保险公司出于维护公司声誉和市场占有的原因,对于保险理赔的审核比较宽松,一般只有一些故意行为才会拒绝赔偿,相信此条款的推出和落实,会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和理赔率,有助于投保者走出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 不可抗辩条款,是国外通行的一种出于保护投保客户利益的保险条款,核心思想是根据保险人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则出发,来设计出的最大程度公平公正的保障投保客户利益的条款。
综上,新修订的保险法,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充分体现立法“三公”原则的同时还赋予了更多“以人为本”的亲和力。
二、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保险法,尤其是保险合同法方面的条款修订,在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对各保险公司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尽快决定是否进行产品条款切换、增设格式条款单证、调整业务流程、缩短业务处理期限,以适应“新法”,将是各保险公司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另一方面,修订后的保险法也吸收了部分有利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条款。
(一)保险合同效力方面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本次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影响:新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联系当前实务,对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后进入核保过程中出现“保险事故”,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先出单、后收费,保险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等问题,新法实施后,均可以名正言顺地通过“合同约定”即条款设计等进行处理。
应对建议:针对新型业务发展的需要,充分完善合同条款等约定,进一步规范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结合公司当前核保实践,进一步完善产品条款关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等表述。
(二)增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增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新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影响:保险人解除权的时间限制是本次《保险法》修订对寿险业务最具影响的条款之一。自1995年《保险法》(下称旧法)实施以来,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管控措施,就是通过理赔调查,发现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解除合同,退还保险费或现金价值,旧法赋予了保险人上述合同解除的权利且没有时间限制要求,此点使保险公司对发现的绝大多数逆选择风险得以防范,在保险责任承担、保险金给付等方面,均进行了有效的控制。但新法一旦实施,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必需在上述三十日、二年特定的期限内行使,即使今后客户前来理赔,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其存在投保未如实告知情形,但若自合同成立日起已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便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而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过近几年的理赔纠纷,经不完全统计,发现寿险业务纠纷的80%产生于不如实告知(即带病投保),而上述80%的纠纷中投保未如实告知至理赔申请时超过二年期限的比例又近80%。如根据新法规定,超过合同成立后二年期限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此以来,客户逆选择的风险将急剧扩大,且其完全可以等到合同成立过二年后再来索赔,保险公司如不尽早采取措施进行防范,赔付率急剧上升将不可避免,更严重地讲,有可能会影响到寿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应对建议:上述法律变化,使得保险公司必须对业务前期的销售、核保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核保部全面加强核保风险管控力度,严把入口关,已刻不容缓。如:1)尽快处理好“便捷投保”和“加强核保”的相互关系;2)加强销售队伍品质管理,并务必落到实处;3)修订公司现行核保规程,增加生存调查警示指征相关规定;4)落实和加强寿险及重疾险的抽样体检;5)合理设定体检保额及财务核保保额,等等。
(三)索赔时效方面影响
在此次保险法的修订中,“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索赔需补充提供的材料、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承诺都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中。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该项规定对证明材料的提供要求更严格,时限和程序的规定加大了调查工作和理赔工作的难度。
(四)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时效等增设更高要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第三十六条)
影响:上述条款的增设,对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效、理赔程序、保费催缴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法律要求,公司目前的理赔实务、续期流程等与上述法律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新法实施前,必须尽快调整。
应对建议:根据上述法律要求,尽快梳理理赔实务、续期操作等业务流程,尽快修订公司现有制度,制定流程更新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进度,保障10月1日后公司的“合法”运营,平稳度过“过渡期”。
(五)明确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方面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规定。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又不是同一个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冲突又是必然存在的,在实际的保险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比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新保险法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的意图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该项规定在以前的保险法中是没有规定的,对于法律有了明文规定的项目,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只能操作执行对保险公司本身的经营利益影响不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建立其与此相应的各项制度,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即可。
与此规定类似的在修订案规定的还有:增加了关于受益人的有关规定。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据。对此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要加强。
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据。
(六)争议条款解释方面
将“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修订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三十条)
影响:之前,旧法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法定解释”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诉讼争议解决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鸿沟,保险纠纷审判法官在案情稍复杂、保险人和投保人利益很难准确取舍或者是“保险公司的解释更为合理”等情况下,为息事宁人,均适用该法定解释原则,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以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了大量的“非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新法的修订,无疑是对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改进,进一步推进了保险争议的解决更趋科学、合理及公平。
(七)旧法56条删除“书面” 二字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修订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第三十四条)
影响:之前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规定,在销售环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单促成,新法实施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不一定必须具备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要件,只要公司可以举证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即为有效;在保全环节,旧法规定亦经常被客户钻漏洞,往往在签单后不久便以“未书面同意,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全额退还保险费,导致通融退保现象频频发生。
应对建议:保险公司销售部门、保全部门应立即掌握这一合同无效要件的变化之处,提前做好应对计划;新法实施后,在传统展业及各种新型渠道拓展环节,充分利用该有利规定,促进保单促成;保全部门若再次遇到客户以此为由主张全额退保的,应充分利用新法规定,据理力争,维护公司权益。
总之,新《保险法》修订并实施后,对寿险公司的影响之大、之深远将是不争的事实,寿险公司应未雨绸缪,如何应对新法“挑战”、抓住新法“机遇”,顺利度过法律变更的过渡时期,也将成为衡量各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水平高低的重要表现。
年来,--保险--公司在省市公司正确领导下,依靠我公司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公司业务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率先在全省突破保费收入千万元大关。今年,我公司提前两个月完成了省公司下达的全年营销任务,各项工作健康顺利发展。下面结合我的具体分管工作,谈谈这一年来的成绩与不足。
一、工作思想
积极贯彻省市公司关于公司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与时俱进,勤奋工作,务实求效,勇争一流,带领各部员工紧紧围绕“立足改革、加快发展、真诚服务、提高效益”这一中心,进一步转变观念、改革创新,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临沂保险市场,强化核心竞争力,开展多元化经营,经过努力和拼搏,公司保持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为--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全方面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水平和管理水平。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肩负着上级领导和全体员工赋予的重要职责与使命,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需要我去贯彻实施。因此,我十分注重保险理论的学习和管理能力的培养。注意用科学的方法指导自己的工作,规范自己的言行,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不断提高公司业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一年来,我一直把培养展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作为团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和经理室一起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加强领导班子和员工队伍建设。
二、业务管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使一个公司稳步发展,必须制定规范加强管理。管理是一种投入,这种投入必定会产生效益。我分管的是业务工作,更需要向管理要效益。只有不断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和方法,并真正贯彻到行动中去,才能出成绩、见效益。业务管理中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根据市公司下达给我们的全年销售任务,制定各个部室的周、月、季度、年销售计划。制定计划时本着实事求是、根据各个险种特点、客户特点,部室情况确定每个部室合理的、可实现的目标。在目标确定之后,我本着“事事落实,事事督导”的方针,通过加强过程的管理和监控,来确保各部室目标计划的顺利完成。
2、作为分管业务的经理我十分注重各个展业部室的团队建设。一直注重部室经理和部室成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教育。一年来,我多次组织形势动员会、业务研讨会,开展业务培训活动,组织大家学知
识、找经验,提高职工全面素质。培训重点放在学习保险理论、展业技巧的知识上,并且强调对团队精神的培育。学习促进了各个团队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3、帮助经理室全面推进薪酬制度创新,不断夯实公司基础管理工作。建立与岗位和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改革。今年,我紧紧围绕职位明确化、薪酬社会化、奖金绩效化和福利多样化“四化”目标,全面推进企业薪酬体制改革。初步建立了一个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够充分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用人机制。
三、部室负责工作
除了业务管理工作,我还兼任了营销一部的经理。营销一部营销员只有一名,我的业务主要是面向大客户。我的大客户业务主要是生资公司的。根据生资公司车队的特点,在原有车辆保险的基础上,我在全市首先开办了针对营业性货车的货运险。货运险的开办既为客户提供了安全保障又增加了公司保费收入,真可谓一举两得。经过不懈努力,我部全年完成保费收入----元,其中车险保费----元 ,非车险业务----元 ,满期赔付率为 。成为公司发展的重要保证。
四、工作中的不足
由于工作千头万绪,加上分管业务较多,有时难免忙中出错。例如有时服务不及时,统计数据出现偏差等。有时工作有急躁情绪,有时工作急于求成,反而影响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处理一些工作关系时还不能得心应手。
总之,一年来,我严于律己、克己奉公,用自身的带头作用,在思想上提高职工的认识,行动上用严格的制度规范,在我的带领下,公司员工以不断发展建设为己任,以“诚信为先,稳健经营,价值为上,服务社会”为经营宗旨,锐意改革,不断创新,规范运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新的一年即将到来,保险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公司要想继续保持较好的发展态势,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突破自我,逐渐加大市场营销力度。新的一年我将以饱满的激情、以百倍的信心,迎接未来的挑战,使本职工作再上新台阶。我相信,在上级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上下一心,艰苦奋斗,同舟共济,全力拼搏,我们公司一定能够创造出更加辉煌的业绩。
20__年是人保财险股份制改革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这一年,是我司面临压力攻艰克难的一年,是面对新变化、落实新机制、执行新规定的第一年。我司在市分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
员工的奋力拼搏下,取得了一定的经营业绩。
20__年,我司实收毛保费----万元,同比增长-%,已赚净保费---万元,净利润---万元,赔付率为--%。较好地完成了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
一、围绕目标,落实计划,紧抓业务工作
1、计划落实早、措施实
20__年初,我司经理室就针对--地区保险市场变化及20__年全年保费收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将上级公司下达我司的各项指标进行层层分解,把计划分解成月计划,月月盘点、月月落实,有效的保证了对计划落实情况及时的进行监控和调整。
在制定全年任务时充分考虑险种结构优化和业务承保质量,进一步明确了考核办法,把综合赔付率作为年终测评的重要数据。
八月末夏,我有幸与54多名来自各县区公司的同事们齐聚一堂,共同参加市公司组织的为期七天的学习培训,学习新的知识。培训只有七天,却让我的思想、心态、理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无论是寿险朱老师从营销沟通技巧的指导,还是各位优秀讲师对业务知识的精彩讲解,以及朱总、武总、汪丹经理在合规经营方面的指导,都对我今后的工作、生活、学习及为人处事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
下面就本次培训我浅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态度决定一切,理念产生力量。在培训的第一天,寿险朱老师在讲解营销沟通技巧中如此讲道:做保险就是做服务,而良好的服务源于员工自身的态度。端正的态度是一切成功与收获的起步。
所以说“态度决定一切,理念产生力量”。只有从心里认同了我们的工作、认同了我们的客户、认同了我们的理念,才能使行动变为自发为自觉,才能产生良好和积极的效果。正所谓:细微之处见风范,毫厘之优定乾坤。成功就是从点滴到点滴的过程。所以,端正自己的从业态度,在良好点滴的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这是成功的必由之路。一个人的辉煌,决不是偶然,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经过岁月的千锤百炼和人生的坎坎坷坷。总比别人多付出一点,总比别人多努力一些,总比别人多学习一分,离成功总会近些再近些。
在接下来几天的的培训学习中,我们学习了各项业务知识。其中银保和续保业务的学习让我印象最为深刻。我们可以得知,在经济形势变化的大背景下,财险市场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影响和波动。在这种情况下,传统市场受到的冲击最大,故而市场竞争势必变得更加激烈。这就要求我们在维持传统市场份额的前提下,不断开拓新的渠道。所以,续保和银保业务就变得尤为重要。
从银保培训中得知,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的银行保险市场还将长期处于高速发展的黄金阶段。而银保渠道在我们业务收入的所占的比重将越来越大。银保业务的发展正在改写现有的市场格局。因此,仔细分析,认清当前市场环境,加强与银保渠道的合作,把握好机遇,建立一只高素质、多元化的员工队伍,解决目前营销队伍不足变得至关重要。
车险作为财险公司的固有业务,提升续保能力也是公司提高市场占有率,改善经营效益的有效途径。续保业务对于新保转保业务来讲,公司可以更直观的掌握。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也为我公司选择优质业务,实行差异化费率政策提供了依据。客户资源是保险公司最宝贵的财富资源,培养忠诚稳定的客户群是公司永续经营的基石,公司如果不注重提高续保能力,不注重提高优质业务续保率,无疑会影响到公司保费规模的扩大和经营效益的提升。因此提升车险续保能力对公司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最后的两天里,汪丹经理着重强调了合规经营的意义与重要性。健全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成熟的合规文化,是构建公司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也是健全公司内控体系,提高市场竞争力基础。上级领导曾一再强调,不能因为业绩就忽视了合规经营的重要,去触碰那根红底线。合规经营、合法经营必须作为一种理念深入到每个人的心中。而合规经营不单单是公司的事情,也是每个保险从业人员的要求。只有合规、合法了,我们的事业才能前进。
通过此次教育学习活动,我对职业道德诚信、合规操作意识和监督防范意识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作为一名普通的员工,只有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合规操作意识;增强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监督防范案件意识。时时约束自己,警醒他人。才能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以上是我对本次培训学习的一点浅薄的认识,请批评指正。
作为刚进入保险行业中的新人,接受到的保险业务也比较少,所以培训成为了我们上岗前的重要学习课程。培训我们的导师是业务能力杰出的公司老人。
通过导师的介绍也演说,我明白了保险其实氛围两个,一个是售前,一个受售后,售前需要解决的是让客户相信我们的保险,售后是让有疑问或者达到了保险条件的人解决问题,这就是保险的基本工作方向。我们公司非常大,业务覆盖范围也非常广,所以想要做出更好的成绩还需要继续努力。
我是做售前的,也就是销售工作,推销保险,是个非常疲惫的工作,想要做到这一点,就要考我们自己去总结去思考,导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的销售方式,但是有一点,就是要学会开发业务,找到自己的客户,因为我们有专门的资料海,里面都是没有达成交易的客户,也有达成交易的客户,当然开发新客户同样需要。
如果销售我们的保险,就要看我们销售的保险适合那些人,比如健康保险,不如车险,又比如出行保险等等都需要找到特定需要的人群,如果我们卖车险,而推销的客户是没有车子的,那么我们的车险根本就很难推销起来,毕竟我们的车险是适合有车的人才行,除非撞了好运,他们家中有人有车从而达成交易,否则很大的程度都是不可能达成的加以。
做保险销售的人抗压能力要杠杠的,如果自己不能够承担抗压,就会让我们在工作的时候不战而退,所以在工作中要有韧性,要能够坚定不移的去坚持去打电话去与客户沟通,一百个电话只有一个成交或者没有一个成交一样要坚持,今天没有成绩明天没有成绩也必须坚持下去,我们做保险的新人都会遇到这些问题。这让我心中有了一些底气。
没有人愿意做那个没有多少业绩和能力的人,在角落里面发霉,都想要做那个可以一飞冲天的人,所以我们更多的是喜欢不断的加强自身的建设,不断的推动学习和能力提升。保险有很多的知识需要处理和学习,在销售的时候我们必须要重视这一点,我们保险必须要符合基本的保险条件,不能对客户随意许诺其他夸张的承诺。
毕竟公司不是开空口承诺的,我们必须要保证当保险出现这样的情况后我们必须要保证完成达到基本要求,才能够售卖,诚信是我们保险行业能够一直占据到这个位置的原因之一。所以我们工作必须要重视诚信,重视工作的原则和工作的基本条件。这样我们所做的工作才有意义才能够给我们公司创造业绩,到了岗位上我会按照这个方式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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