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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根据省、市、县政府法制办和县局的安排,近日,我参加了20xx年度浙江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尽管培训时间比较短,但在县府办、法制办的细致准备下,在市法制办老师的生动讲解下,还是取得了很大的收获。
一、法律需要被信仰。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一句人所熟知的话:“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法治国,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如果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所有的法律都只能是“空中楼阁”;只有法律被所有人追求和信仰,让法律占据心中至上的地位,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此,必定人人守法,人人依法。
二、执法程序须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专门提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必须依靠不可缺少的程序来维护和保障,行政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增强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在执法实践中首先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亮证、调查、制作法律文书、告知救济方式等程序,要做到案件经得起推敲、经得起复议、经得起诉讼,坚决避免因程序原因导致的'复议或诉讼败诉。
三、行政执法要合理。
合理性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要求。首先,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严,畸轻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四、执法目的是为民。
人民利益是党和国家立足的根本,是当前一切工作的努力方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就是要维护好人民权益。工作做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要始终坚持为民监管,以人为本,把切实保护好人民健康和生命权益作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根本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依法行政事现代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当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正处于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作为一个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者,我认为必须加强学习法律知识,牢固法律信仰、规范执法程序、合法合情合理行政、做到一切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归功于人民,树立并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全面推进“五个监管”,依法行政,为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一季度我单位按照今年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做好日常巡查为主线,以做好保障为重点,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圆满完成第一季度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思路清晰,重点明确
根据城市管理支队20__年工作部署,第一季度开展七项专项治理行动,分别是:城市道路挖掘等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专项治理;道路养护、维修、挖掘等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专项治理;城市道路上窨井盖存在问题的专项治理;城市道路上污水外溢整治的专项治理;城市道路上广场砖损坏整治的专项治理;无障碍设施的专项治理;城市道路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专项治理;协助做好市容市貌工作。
二、以品牌促工作,打造群众满意城市管理队伍
按照“快速反应”品牌目标,各中队在日常和专项巡查时做到了发现问题快、处理问题快、解决问题快,第一季度发现问题件,解决问题件。
1、加强不文明施工的专项治理。从元月开始,对挖掘市区道路的从办理道路挖掘手续、按手续施工、悬挂公示牌、围挡合格、及时清理垃圾等五个要求进行集中排查治理,督促整改达不到标准的处。
2、加强广场砖治理。广场砖治理一直都是我们的重点,截止目前,开展广场砖专项治理次,督促整改破损、下沉等问题处。
3、开展窨井及窨井盖问题巡查,针对城市道路上窨井雨水篦子存在的高出或低于路面、井盖丢失破损、管道堵塞、污水外溢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3次,解决处理问题处;
4、开展无障碍巡查,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对新建和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排查次,督促整改不合格地方处,进行治理非法占压盲道次。
5、开展道路安全隐患巡查,对道路上出现的沙石、预制板、废弃物占道情况、裸露地钉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因素进行排查次,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处。
6、举一反三,清理人行道上护栏护杠地锁等违规设施。开展“清障”行动4次。对人行道上私自设置护栏、护杠、停车锁,不具备停车条件的人行道随意停车、车辆占压盲道等违法现象进行整治。治理余处,非法圈占人行道处。
7、协助处理市容市貌问题,对道路上流动摊贩、店外经营、垃圾随意堆放等市容市貌问题发现后通知各区政府办理,共发现_件。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除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外,重点开展以下方面治理:
1、开展扬尘治理工作,开展道路养护、维修、挖掘等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专项巡查;
2、开展城市道路上广场砖损坏整治治理,城市道路上窨井盖治理和人行道上地桩等问题的治理;
3、进一步加大巡查频次,扩大专项巡查的内容和范围,更多的查处问题,减少群众投诉。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
从数字城管实际运行情况看,数字城管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各职能部门需要有一个接受的过程,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实施还没有变成各责任部门、责任单位的自觉行动。表面上看是一些部门和单位尚有抵触情绪,工作上还有推诿扯皮现象,不真心实意配合支持,而实际的问题是我们还没有启发出这些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自觉性,他们积极投入数字化管理的内在动力还没有被发动起来。一些职能部门以责任不清等理由搪塞所分派的工作任务,加之我们现在还没有完全区分清楚各类事件的具体归属,还没有抓住解决问题的“抓手”,无法有力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另外,随着数字化城管工作的稳步推进,大量城市管理问题逐步公开和显露,造成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量急剧增加;而数字化城管系统中监督和执行的分离,也对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出了更高要求,使一些部门一时无法适应。
要适应城市网格化管理,各职能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特别要防止以试运行出现的.暂时问题、片面问题来消减和忽视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积极作用;也要防止个别单位以各种牵强的借口、不充分的理由、消极的态度来回避其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应尽的责任义务,自觉坚持城市管理高标准。要进一步理清城管与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社区的职责划分,明确责任主体,建立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加强城管与各部门间动态管理的无缝责任机制和联络协调机制,确保“大城管”格局的形成。
(二)完善培训制度,加强队伍管理
通过提高队伍素质来充分发挥系统的效用数字化城市管理队伍是指信息采集员和平台操作员两支队伍。信息采集员采集的各类城市管理问题信息是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最主要的信息输入来源,这个信息来源的质量状况决定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实际效能。也就是说,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发挥它的巨大效用的基础,是建立在信息采集员上报的信息的正确性上,这些信息能够从质量和数量上切实反映辖区的城市管理状况。要保证信息采集员上报的信息质量,首先要解决好全区各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和每一个信息采集员消除对立情绪、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保证系统健康运行;其次是要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提高信息采集员自身的业务水平。定期分析信息采集员上报案件的质量问题,一是针对系统运行初期上报案件数量多,质量不高的现象,系统运行管理人员查找出信息上报和案卷核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是不定期组织业务再培训,同时对问题进行归纳分析,专心求解,注重积累,逐步整理出一套规范信息上报和案件核查工作的指导性办法。对操作员坚持不定期培训,从操作员当前需要补充的业务知识出发,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水平。只有全面提高两支队伍的综合素质,才能充分发挥系统的巨大作用。
(三)全面考核,科学评价,利用激励的考评体系促使各部门转变处事理念
多年来,由于存在着对各部门、各街道执行系统分派任务情况的绩效评价机制的不科学不全面,考核评价体系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以至干多干少一个样,或者多干不如少干,每个人都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把工作挡在门外。数字化系统考评体系实施之后必须实现三个转变:一是要实现“问题少了好”向“问题多了好”转变。我们的考核办法要体现出“干得越多越好”的理念。二是要实现“派活干”向“找活干”转变。考核办法要起到激励、鼓舞大家抢活干的作用。三是要实现“找麻烦”向“拉关系”转变。现在存在一些街道、部门给信息采集员、平台操作员“找麻烦”的现象,他们认为信息采集员暴露问题是跟他们“过不去”,平台操作员不应该给他们派任务。而激励的考评体系就要把这种情况转变为让他们觉得信息采集员暴露的问题越多越好,平台操作员给他们分派的活越多越及时越好的状况。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是一个新生事物,是城市管理机制上的一项尝试。可以预见,在试运行乃至以后的正式运行过程中,还将遇到更多新问题、新课题,需要不断地去探索、去突破、去解决。我们将从眼前的试运行工作入手,在现有的基础上再总结、再提高,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区、街道等多个层次的高度统一的信息接收和处理数字化平台,不断完善系统,建立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大城管”管理。
第一条 为保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环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环境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案件调查、排污费征收和督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得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规范执法。熟悉掌握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按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条 公正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程序优先,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 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利,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粗暴执法。
第七条 廉洁执法。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做到:
(一)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参加其邀请的娱乐活动和营销活动。
(三)不得胁迫当事人、向其索要钱物、推销环保商品和服务、干预和承揽环保工程以及其他谋取私利行为。
第八条 除例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外,现场检查均应当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施,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不得向当事人通风报信。
第九条 现场检查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应当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告知其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现场检查时,应当场制作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环境管理手续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检查实施情况等。检查记录应当真实、明确、规范。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对环境违法情况和责令改正内容作出检查记录,并按程序报告。
第十二条 调查案件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调查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调查要求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案件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的,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询问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五条 调查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程序报告,根据指示并案处理或者另案处理。
第十六条 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增减、变更案件调查内容。
(二)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相关信息。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四)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
第十七条 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结论。
(三)违法事实不清,法律手续不完备,证据不充分的,作补充调查。
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后,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行政处罚要挟当事人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将已查明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初步处理意见,送有环境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方法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
第二十条 不得协商收费、人情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第二十一条 应当及时将征收的排污费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督查前,应当制定督查工作方案,严格按照督查工作方案实施督查,变更督查工作方案应当报请组织督查的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督查时,应当依据督查工作方案,要求督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资料审核表和汇总表,列出发现的问题和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督查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需实施案件调查的,按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督查结束后,应当作出明确的督查结论,及时向组织督查的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提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议。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重大处理建议应当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督查情况,并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开展后督察。
第二十七条 在督查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变更方案实施督查。
(二)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等方式进行调查询问,不得调查询问与督查无关的内容,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三)不得擅自约见督查对象或者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向督查对象反馈情况。
(四)不得以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处理建议威吓督查对象。
(五)督查结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仅由推断、猜测等作为督查结论的相关证据,不得作出“可能违法”的督查结论。
第二十八条 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范的,由有管理权的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脱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处理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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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领导给予这次出差学习的机会,作为建设系统的一名工作人员,我也非常珍惜这难得的机会。三天来,培训班的各位专家主要从工程建设执法监察、房地产监管与房屋征收工作的形势与对策、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规范与提高监察执法行政水平、城市管理工作基本情况、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等六个方面进行了理论讲解。作为政府投资方,主要应该是从业务知识的角度进行学习,从而更好的了解在工程建设中应该执行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制度,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通过本次培训学习,我从理论上进一步了解了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现状及面临的难题,这些都为我今后的工作提供了较好的理论指导,也为做好管理工作提供了借鉴经验,现将本次培训有关市政工程建设方面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程序和制度
工程建设增加了政府投资项目方面的法律规定,从理论和实例方面强调了在工程建设中按照程序和制度执行的重要性,要坚持所有项目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原则,并坚持所有工程采用合同约束、超过一定数额的项目需要进行招投标、项目法人负责制及施工许可制度的四项基本原则,这在工程实际中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①很多工程都是依据原有的勘察地质条件
②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
③工程建设遵循“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原则。这些弊病尤其存在于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中,这类项目主要特点是要求短时间内建设,相关建设手续后期进行补办,因此工程建设存在较大的安全与质量隐患;另外,许多市政工程的施工许可制度落实的不好,对工程建设要求的到位资金情况要求不是很严格。
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对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一定要依靠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从而对工程安全负责,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①落实责任制,谁生产谁负责,同时抓好审批、发证等单位的监管责任
②落实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及施工单位的资质问题
③对于建设所用的设备和材料的合格性严格把关,许多工程都是先施工后检测的流程,这都对工程的质量有较大的影响。
④对质量标准及规范严格执行,尤其是强制性条文等。只有严格做好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检查,并将其贯穿于工程的各个环节和过程当中,才能更好的确保工程质量。
三、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对于规范工程建设市场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对业主的监管不到位
②工程建设过程不履行法定的程序
③工程招投标中串标、骗标、私下定标、资质挂靠等问题严重
④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问题严重
⑤工资拖欠问题严重。
目前,建筑市场仍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这就需要在平时的工作中严格把关,并与其他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多种渠道进行管理,共同创造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
通过本次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在我们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一是对执法监察认识还不到位;二是执法监察缺乏具体的落实措施;三是行政执法监察责任制还不够规范;四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于提高。因此,为做好下一步的行政执法工作,我们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2)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建章立制和规范化建设力度。充分履行各项规范制度,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3)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做到严格、文明、公正执法。
(4)加强执法监察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纠正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提高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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