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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转眼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2012年第一期执法监察人员培训班的课程已经接近结束,经过五天的学习生活,让我了很大的收获。这次培训班的举办对我非常有意义,非常有必要,因为它不仅让我充实了更多的理论知识,更开阔了视野,解放了思想,明确了方向。无论是黑龙江科技学院唐国忠教授讲解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回顾与新构建》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乔海雁处长讲解的《对煤矿事故涉及玩忽职守的认定与思考》,还是我们煤矿安全监察战线上严幸敏、杨广兴、安雨波所讲解的对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如何对待新闻媒体、执法程序的闭合、监察方式的创新等等,从听课到交谈,还是从所听到所闻,每一堂课,都让我有所领悟、有所收获。加之与来自省局不同处室,不同分局、不同工作岗位的同学们聚集一堂,相互交流、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工作经验、思路方法,使得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执法能力在很多方面有提高,有改善。以下是这些天学习生活的几点体会:
一、多种方面的学习,提高了理论水平
作为一名年轻的基层监察员,通过大学学习、上岗培训和几年的工作经历,我有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但既不够系统也不够丰富。通过老师深入浅出的讲授,感觉豁然开朗,许多问题从理论上找到了依据,对原来在工作实践中觉得不好解决的棘手问题找到了切入点,感觉收获很大。通过系统地学习法律法规体系、执法程序的闭合,让我强化精确执法、严谨执法的意识,同时让我更清晰更全面地看到了加快监察方式创新,严格执行执法程序闭合的意义。
总的来说,各位老师们以朴实无华的语言为我们授课解惑,对我们来说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更是一次书本知识与具体工作相结合的锻炼机会。
二、不同岗位、不同地域的学习,开阔了视野
这一次培训给了我们接受高端教育的机会,让我们开阔了眼界,丰富了知识,打开了思路,不仅对本分局本系统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也学习了站在其他工作岗位,其他系统的角度客观的看待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黑龙江科技学院的唐国忠教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乔海雁处长的课,让我们站在了更高的台阶更客观的角度上重新地认识、学习各方面的理论知识,这样让我们站在更高的层次上看待我们的工作,看待我们的缺点和不足。
三、案例的分析,警惕了自我培训第二天,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乔海雁处长给我讲解了几个发生在自己身边,自己熟悉的同事的案例,通过 “这些案例分析,让我们认识了解到了自身的不足,为同事惋惜的同时更提醒了我们自己。作为一个执法者,必须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执法制度,认真对待每一个执法环节,力求闭合,穷尽职责。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让我们以旁观者的身份认清问题的本质所在,也让我们看到他人的同时看看自己。
四、前辈的座谈,找准了差距
在每天的课外时间,在餐厅用餐的时间、户外拓展训练的时间都让我学到了很多,无论是同其他同事的交流、还是对名胜古迹的参观,都让我受益匪浅。
在与其他领导、老同志的交流中,我学到了作为一名年轻的基层监察员如何把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去,如何在平日的工作和生活中积累自己的工作经验和理论知识,如何处理工作中棘手的复杂的问题等等。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相比之下自己的不足和差距。当然找出差距并非要生搬硬套别人工作的方式方法,而是借鉴别人的方法来完善自己的方法。
这次培训无论是课堂学习还是户外拓展,所见所闻,都让我从每个角度获得了知识,感谢省局给了我们这次学习、锻炼的机会。今后,我将尽自己所能把所学到的知识用于实际工作中,保证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纪律上、工作责任上始终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用一份做人的真诚和爱心、一份政治责任完成好组织交给的每一项工作。如上是我对这次培训学习的己点肤浅的心得,如有不当请领导批评指正。
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工作涉及到城市的各个领域,负责保障市民生活环境的卫生、市容市貌的规范、市场秩序的维护等。为了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一些单位和机构经常会组织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我也曾参加过这些培训,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对于城管执法人员来说,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是至关重要的。城市管理需要的是一群讲真话、有情怀、有担当、有勇气、有责任心的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我们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权责明确,规范行为,适时暂缓执法等等。只有这样,我们的执法才能得到有效的认可。
其次,在实际执法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程序,增强执法公正性。执法程序合法、公开、公正、透明是城管执法的根本要求。我们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保证执法过程的公开和公正。在执行执法任务时,要注意必要的执法沟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断增强执法透明度。
此外,在处理矛盾纠纷时,我们需要加强协调能力,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城市管理涉及的问题非常多,常常会引起各种矛盾和纠纷。我们在处理时,要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采取合理的解决方案,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最后,城管执法工作需要不断学习和专业提升。在参加培训和学习活动时,我们要认真听讲、理解掌握,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掌握最新的执法技能和法律法规,为创造一个宜居、宜业、宜游、宜商的城市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城管执法是一项需要高度专业素养、职业操守、领导精神的工作。只有我们不断探索创新、开拓进取,不断扩大工作范围和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才能更好地有效地完成城市管理工作。
心得体会
行政执法对于维护百姓的利益,维护政府的形象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随着区域经济竞争进一步激烈,以提高城市综合竞争的高度,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强调文明执法,改变工作态度,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文明执法意识,坚持以人为本,依照法律法规执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肃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结合。
一、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性化执法。每一名执法人员都必须把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与广大群众的利益相联系,在态度上热情温和,在语言上规范准确,在行动上合法得当,不能在执法中有违法和粗暴野蛮行为,切实做到文明管理、热情服务、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实现在文明中执法、在执法中文明的目的。
二、端正服务思想。执法人员要始终怀有对国家法律的忠诚信仰、对事业的执著追求,本着执法为民的宗旨,逐步与执法对象由对立关系变成合作关系。
三、规范服务程序。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多运用宣传、教育的方式,做到文明用语在先、亮明身份在先、指明违法事实在先、权利告知在先,在工作上充满真情,在环节上规范清晰,使违法者心悦诚服,减少行政执法工作的阻力。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在当今知识爆炸的时代,知识更新的步伐不断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学习型执法队伍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凡是时代发展的新知识,都是执法人员应该学习的内容,这就要求在学习中要投入更大的精力,与时俱进,不断开创学习研究的新领域。
总之,只要始终坚持以“以人为本,文明执法”思想,不断探索文明执法工作,加速推进学习型执法队伍建设,我们就能赢得人民群众对交通执法工作的支持,为建设文明富裕秀美和谐宜都做出更大贡献。
2011年4月15日
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在端正执法理念、加强队伍建设、坚持文明执法、改进执法作风、坚持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严肃执法、建设和谐城管的目标,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这次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对提高全体城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文明执法是时代的要求。法治文明的具体体现是公众的外在形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对改善城市面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城市形象具有积极作用。随着区域经济竞争的进一步激烈,为了提高城市综合竞争的高度,对城市管理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强调文明执法,“天门事件”发人深省,我们一定要吸取教训,改变工作态度,转变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依照法律法规执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肃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结合。
文明执法是城市管理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城管执法对象大多是一些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他们本来就比较无助,承受着避常人要更大一些的生活压力,“六先一后”是对行政管理当事人的一种尊敬。每位公民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我们应该以说服教育为主,在规劝中要注意语言、语气、方式、方法,真正让当事人认识到错误所在,以免再犯。
文明执法,加强学习,规范服务程序。作为一名基层的协管人员,通常直接面对当事人,要努力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自己更专业,完善自身的工作能力,从而更好的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的同时,多运用宣传教育的方式,用文明的词语,告知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在工作上要充满真情,在环节上规范清晰,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反映处党和**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
文明执法是提高执法效率的保证。要摒弃文明执法、执法不文明的误区。 客观上来讲,执法是责令违法者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处罚,必须严格、严肃,符合法定程序的强制措施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并不代表可以肆意妄为,可以有法外特权,可以违章操作达到所谓执法的目的,要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以及思想素质建设,树立城管队伍文明之师的形象。
此次文明执法教育活动,我们要在学习中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观念,改进执法管理作风,从而实现文明执法和提高工作效能的目的。
第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这部法律的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改革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国务院十分重视,在1996年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由此可见,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法律上已有坚定的法律依据和明确要求。
第二,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些规定清楚的表明,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有权设立和调整其工作部门,并确立其承担的责任。《行政处罚法》还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调整和重新配置行政处罚权,改变了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合理造成行政执法机构过多、过滥的问题。综合上述法律依据,地方政府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赋予了充分的调整权利。
第三,根据我国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法制要求和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审批权(行政许可证)与监督处罚权相分离,行政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行使,是为了在行政权力之间保持一定的制约关系,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相互又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同时又进一步理顺了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一方面能有效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督处罚的执法力度;另一方面又可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这样从体制上克服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弊病,充分体现了公正执法要求和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这也就说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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