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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之前未曾接触过餐饮管理类的工作,感谢公司及领导让我对这块空白未触及行业有一个了解、学习、锻炼的机会。现就如何管理员工餐厅,提出几点本人认为应主抓的方向及要素,仅供参考,同时也希望领导及餐厅管理人员给出宝贵意见进行监督、指导,具体从管理内容、管理方式以及个人认为需加强或改善之处等几个方面进行简述:
一、管理内容
卫生方面现状描述:目前为止,我们员工餐厅卫生情况还比较理想,这和他们的内部管理及自身专业性有关,不论是厨房的内部环境还是用餐场所的桌椅、地面,卫生情况均较好。不过,在天气气候影响的情况下,地面潮湿易滑等问题,这个还没有很好的解决。应对措施:在继续保持原有良好卫生情况的条件下,针对天气等自然客观因素出现的问题,我们应预备可行性实施预案,确保卫生环境在任何条件下都做到更完美。
食品安全现状描述:目前为止,未出现过食品安全问题或事故。但应加强食品原材料采购的检验工作,特别是冷冻食品。应对措施:食品采购需通过正规渠道,有必要可对蔬果类进行农药测试等,冷冻食品材料的采购需注意日期,以免冷冻时间过长造成食品安全问题。我们供给的食品卫生干净、安全可靠,才能给顾客带来安全感、归属感。
菜品菜量现状描述:目前为止,客户反映最多的可能就是这方面的问题,当今社会物欲横流,远远摆脱了温饱阶段,人们对菜的要求也大大提高,要求色、香、味、温、形面面俱到。虽说我们只是员工餐厅,但是人们对菜品的追求一样不会减少。细想下,若是我们将员工餐厅的菜品做到求搭配精致、求色调美感,那会在客户之间得到不一样的效果,亦可获得口口相传美誉,同时对我们产业园引入好的企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应对措施:首先,在菜品美味之余,需多注重菜的`切工样式,荤菜我们餐厅供应最多的是鸡、鸭、鱼类,若非整只或半只售卖的情况下,还是建议配菜人员将切工运用到位,求精美、细致。这样做的效果最重要的是方便食用,不至于看起来没有胃口,导致浪费食物。每次到回收间处稍留心点,就会发现剩余食物还是比较多的,此现象原因与菜品的样式及口味都有直接联系。
服务人员:
现状描述:作为餐饮来说服务起的是锦上添花的作用。这里的服务包括:餐厅整体服务人员的形象、气质、微笑、言行举止等等。我们餐厅的服务人员在这方面做得还是蛮到位的,不过在包厢服务方面有待加强、改进。
应对措施:继续保持良好的服务状态,包厢服务一般都是公司宴请客户,所以包厢服务是公司形象的展示,这方面可进行专人专职培训。
成本控制
现状描述:目前为止,从餐厅月营业报表及营业情况明细表上看,我们的餐厅运营成本远远大于餐厅收入,其中食品成本、人员工资占重头。
应对措施:成本控制是根本。从餐厅运行的角度分析,大致有下列方面需加强改善:厨房所出产的菜品毛利率如何?原材料的利用率?菜品的出成率?对水、煤、气、电的节约程度如何?采购的成本是否合理?厨房的人员结构是否合理?
二、管理方式
不定期巡视、抽查方式。
每周不定期巡查卫生情况、餐厅各项工作,抽样检查食物留样。
参与餐厅人员会议方式有必要时可参加他们的会议,听取各岗位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依据详细考核表中的事项进行评分考核等方式每月考核表根据实际巡查、抽查情况正确反映,并及时督促餐厅管理人员改善、落实。
三、需加强及改善的小建议
菜品的样式,切工等菜肴口味可通过与客户沟通、调查、征询意见等方式改善、创新营造和谐、温馨的就餐环境,提升亲切感、归属感。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食品产业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入了新阶段,进一步明确了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工商机关作为《食品安全法》明确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只有准确把握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才能在工作中做到不越位、不缺位,才能做到准确使用法律,严格依法行政。
一、涉及食品方面的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立法寓意深刻,立法宗旨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立足点在于“安全”。涉及食品相关法律还有很多,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从不同角度对食品的监管问题进行了规定。因此,在谈到对“食品”的监管。我们就不能只从片面的认为只要是食品就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如对食品中“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内容进行监管,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食品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等进行监管适用《产品质量法》等等。
二、《食品安全法》与《特别规定》的关系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严格了企业的行为规范,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法律效力处于低于法律但是高于其他行政法规的特殊位置,(《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那么《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特别规定》是否继续有效?
我认为:既然国务院没有废止《特别规定》,它自然是有效的,但是《特别规定》只能适用于除食品之外的其他产品;行政执法人员对食品进行监管不能在《食品安全法》和《特别规定》之间选择性适用,只能适用《食品安全法》。这是因为《特别规定》是在特殊的国内国际大背景下出台的,立法的时间很短,其成熟度与《食品安全法》是不可比拟的,从法的适用原则上看,《特别规定》是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是法律,他的出台又在《特别规定》之后,无论是按照“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还是“后发优于先发”的法律原则,工商机关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都只能适用《食品安全法》。
三、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学习领会《食品安全法》,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更新监管理念,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特别是按照“四高目标”的要求,做好基层工商所全员培训及一线执法业务骨干培训。
2、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确保食品市场消费安全。要按照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重要任务和举措。重点抓好重点食品、季节性、节日性食品的执法检查,特别是抓好农村食品市场的检查。
3、做好日常规范管理,查办食品安全大要案件。在日常巡查监管的同时,要针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和检查发现多的问题,进行食品质量检测,积极发布消费警示。加大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案件,切实规范食品销售者的经营行为。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构建长效监管机制。要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上下真功夫。全面落实总局提出的“八项制度”,即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制度;食品市场监管巡查制度;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食品安全广告监管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切实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