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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读后感(范文五篇)

2022-07-14 07: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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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大学生打工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任课教师:喻术红09级法五 李知菲 2009301610142

大学生课余打工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大学,作为一个国家的最高学府培养的并非是只能在象牙塔里做科研写报告的书呆子,更应是能适应多变、复杂社会,可以抓住机遇和面对挑战的综合素质人才,也就是英文中所说的兼具academic 和 practical双重特质的社会储备力量。与英美、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相比,我国学生进入社会获得工作经验的年龄相对较晚,但随着教育对于学生自立意识的重视不断增加,大学生打工已成为普遍社会现象,但打工往往会面临同工不同酬、被拖欠或克扣工资甚至发生工伤的遭遇。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挣取部分生活费减轻家庭负担,利用假期或课余兼职本应是一举两得的好事,但是当这件好事因为得不到报酬甚至身体受到伤害而成无奈、痛苦时,对于完善、高效的法律体系和救济途径的诉求之声愈发声高。

一.问题背景

老师在课上也提起,法律的修订落后于时代和社会的迅速变迁,致使打工大学生成为没有法律保护的真空主体。事实上,数年前高校学生打工人数寥寥是有特定时代背景的:在当时学生工作由国家分配,学生缺少外出打工的动因,即使少量学生的外出打工也处于学校的严密控制下[1],因此这些学生的权利基本不会受到侵害,而如今,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在人才市场相对持续饱和的情形下,即将迈入社会的在校生为适应市场需求全面提高竞争力,而在课余时间积累实践工作经验就是其中一个重要手段。除却上文所提及的素质教育对于自立的重视成为大学生打工现象日益增加的重要原因,我国高校扩招和收费制度的改革也是另外一个重要原因。高校扩招,学生积数变大,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的学生有更多机会接受高等教育的同时,在校贫困生群体也越来越庞大。目前在校生中的贫困生比例为20%,特困生比例为8%[21]。

二.打工大学生法律地位不同观点阐述

2关于“打工大学生”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学界也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打工大学生”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理由是:其一,大学生符合我国劳动立法关于劳动者劳动资格的规定;其二,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律关系的范畴可以弥补我国关于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盲区”,有助于保护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则不承认“打工大学生”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理由是:其一,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不能将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简单引入劳动法的范畴,否则会导致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无限扩大。大学生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要因为大学生的身份是学生,其主业是学习,大学生外出打工不是一种就业行为,更不能作为一种谋生手段。而且大学生在校期间受校方各种管理制度的约束,其行为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并不完全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二,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并未将“打工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范畴。

综上,两种观点争论的焦点和核心问题是:大学生是否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其劳动权益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三.大学生应纳入劳动法保护对象的几点理由

(一).劳动者定义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对“劳动者”的内涵和外延给出明确的界定,这导

3致了概念的模糊和保护的不周,在此,只能从法理上进行分析[3]。在宪法上,劳动者指一

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宪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另外,《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使得对大学生的劳动权的讨论不仅仅在理论上有很高的价值。但是,1 大学生打工维权之现状与对策 陈丹 镇江高专学报 2008(7)

2 论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法律保护 石磊 中国校外教育 2011(4)

3 论“兼职大学生”的法律身份 钱小敏 时代经贸 2008(4)

宪法保障的仅仅是公民的劳动权,是一种就业机会保障权,《民法通则》赋予公民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地位,都不是具体的劳动权利义务保护。因此,对劳动者的保护必然要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法规上,也就落到了劳动法上。在劳动法上,劳动者指的是具有劳动资格并且已经参加劳动关系的公民。劳动资格主要取决或者受制于下述因素:一是年龄,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健康,在劳动法中,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需的健康条件。三是智力,从精神健全、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三个层面去考察,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要求。四是行为自由,公民必须能够有足够的自由支配自己的行为。综观上述因素,可以发现,当代大学生基本上可以满足这几个条件。大学生的年龄一般在17—23周岁之间,智力正常,而且拥有较多的自由时间,大部分大学生都属于健康群体。因此,大学生应该可以参与具体的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二).大学生打工与兼职、勤工助学的不同区分

司法实践中,将打工大学生排出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外,原因是我国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但“勤工助学”与“大学生打工”

4并非同一个概念。

1.“兼职”:在本职之外兼任其他职务。“兼职”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而是对一种工作状态的表述。它具体是指,一个人在已经拥有一份工作的前提下,又利用这份工作之外的时间从事第二份甚至是多份工作的状态[1]。然而,大学生打工并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兼职”的情形。因为大学生的身份是学生,是在以学业为主的前提下,只能利用课余的时间从事打工。在学业之外从事一份工作的情形,显然不属于一般意义的“兼职”。

2.“勤工助学”是指高等院校组织本校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内产业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学生从中取得相应的报酬的活动。这一名词是由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正式提出。在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对“勤工助学”的认定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第6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勤工助学必须是在学校的组织下进行,而打工大学生大都未经学校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属于私自外出打工,不在勤工助学范围之内。更重要的是,勤工助学的资金来源是国家设立的“勤工助学基金”,其专门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劳动报酬,旨在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因此,勤工助学是国家对贫困学生的一种优抚措施,而大学生私自外出打工则属个人行为,不在国家优抚支助政策范围内[2]5。因此,不能根据该规定就断然认定“打工大学生”不具有劳动者的法律身份,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

(三).从立法目的分析

如上所提及,司法实践中,处理“打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纠纷时,往往把“打工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原因是我国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是否表明“打工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不受劳动法的保护?我认为,仅依据这条规定就把“打工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外是对该法条的误读。上文提及过的“勤工助学”与打工的辨析不再赘述,这里主要从立1

2“大学生打工”的劳动法保护之研究 木韩震,于玲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院报 2010(6) 对“打工大学生”法律地位的思考李彦法制与社会 2010(4)

法目的的角度展开讨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意味着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的社会性以及劳动合同的继续性这两个重要特征决定学校和学生订立劳动合同的不便捷与不现实性。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获得主要生活来源。劳动关系的强烈人身属性,决定了劳动者在社会生活中的弱者身份。因此国家动用公权力介入并干预预先属于私法自治范畴的劳动合同领域,以保护弱者权利。劳动合同中许多内容受到法律的限制。为了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国家通过发布实施劳动基准:最低劳动标准,对劳动合同的许多内容做出了限制,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工资条款,均必须遵守国家工作时间以及最低工资的规定。勤工助学的工作为政府支持下的优抚项目,不可能存在所谓的最低劳动保障,作为一种资助性质的行为,也没有必要规定和实施最低劳动基准。

劳动合同相对稳定,双方当时人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继续存在,不像一般的民事交易合同,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一次或几次履行就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继订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校大学生从事的大多为图书馆、教室、实验室等整理或助教工作,无法与校方约定确定的合同期限,而学校对于勤工助学的学生大多没有强制性的工作要求,基本按照学生的自主时间随时调整。

从以上两点看,《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即强调勤工助学的学生未成立劳动关系,不必要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旨在便于更高效、便捷地开展助学优抚的项目,使得从事勤工助学的学生得到最大利益,学校同时方便管理,而并非排除学生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四.特别说明

上文关于打工大学生劳动者资格部分的论述的出结论大学生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大学生打工的具体工作类别和工作性质,又可以继续区分为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别受《劳动法》和相关民法的调整。

1.雇佣关系

我国《劳动法》的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虽然将用人单位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家庭、自然人仍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受雇于家庭、自然人的在校大学生仍被排除适用劳动法。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平等合同关系,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身体损害.赔偿权利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2.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二者之间是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广义上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者)一方将自己的劳动力有偿交

给另一方(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最低标准之上与劳动者协商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工作,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工,是有劳动资格的主体,即《劳动法》、2007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对象,受到两个法律的保护。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适用工伤保险赔付。且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的赔偿范围亦不相同.工伤保险责任仅对人身伤害限额赔偿,不涉及精神抚慰金等。

【结语】让打工大学生的权利保护不再空白,同时是使得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更加健康。大学生打工维权难的现象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要解决这个问题不仅仅靠大学生自身的努力,还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妥善解决。现在,大学生打工的合法权益有了更完善的法律保障,在今后的实践过程中应该做到有法必依,使得大学生打工维权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浅析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异同 房素素 学理论 2011(11)

2.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法律考辨 白小平 张玺 商业时代20008(36)

3.论“兼职大学生”的法律身份时代经贸,2008(4)

4.大学生打工维权之现状与对策 陈丹 镇江高专学报 2008(7)

5.劳动法上劳动者概念之研究候玲玲;王全兴 云南大学学报2006(01)

6.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以麦当劳低薪事件为例 王倩 2007(07)

7.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研究发展述评王庆高经济管理 2009(08)

第二篇:打工日记

付出与收获

2014年7月7日 星期一

高三毕业那年就想着打工,因为在我看来,打工不仅自己能挣点钱减轻家里的负担,而且能锻炼自己,让自己从校园中走出来走向社会。可计划总赶不上变化,打工日程就这样一天天被耽搁了下来。

我终于迈出了人生路上的一步。锻炼胆量容入社会。体验真正的生活。我的专业是小教,做家教,去培训上课,不仅是在锻炼自己,而且是在提高自己,也符合专业实践的要求。

前几天一大早,我就来到一个学姐的家中,因为有能力的她早在一年前就自己办起了补习班,不仅价格公道,而且孩子学习的效果也非常好,附近的家长都把孩子往她家送。可孩子一多,一个人就忙不过来了,这不,我就应聘来当家教。学姐问了问的情况,就同意让我一试。

刚听到学姐同意的时候,我心里别提有多高兴了。可万事开头难,没想到辅导小学生也是这么困难的一件事。比如说,有些孩子根本坐不住,写一会儿字就要和同伴打闹一会儿。有些年龄小点的就更过分了,一个不如意就哭闹个不停。孩子打不得,骂不得,只能慢慢地哄着。如何让孩子们一边玩得尽兴,一边接收知识,就是一个考验我们的难题了。

幸运的是,连续当了几天家教之后,我终于对辅导小孩子有了自己的心得经验。上午我教的是英语,我先带领他们读单词,之后,我就让他们自己去读,然后,每一个人都要过来读给我听,会读的,可以有一个笑脸。会读的去教不会的,让他们互相帮助。下午我教的是作文。我让他们围绕今天的话题讨论并讲述,然后进行好词好句模仿,接着我讲解此类作文一般的写作顺序,最后学生自己进行写作创作。一天很快就结束了。

再来讲讲上课的情况。由于是假期补习,小学生的纪律性就很差。我只要一转身写板书,就马上开始讲话。所以我每节课都要跟他们强调强调再强调。上课不能随便乱讲话。还好,到了今天就已经基本上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除了极个别,特别顽皮的学生。算了,原谅他们,谁让他们还是孩子呢。

这么几节课下来,我还发现了一个问题,现在的小孩子很喜欢去抓别人的毛病,别人的缺点,却从来都不正视的缺点。只要发现别人有一点点的不好,就马上一个接一个的说,我觉得这是一个很不好的现象。做人应该多发现别人的优点,多正视自己的缺点。看来要好好教教他们了。

通过这次融入社会的活动,我意识到了打工上班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必须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工作才会给你适当的回报。打工的日子,有喜有忧,有欢乐,也有苦累,也许这就是打工生活吧。但总的来说,这次的打工生活是我人生中迈向社会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一步,是值得回忆的。现在想来,近一个星期的打工生活,所学到的生活的道理是我在学校里无法体会的,这次亲身体验让我有了深刻感触,这不仅是一次实践,还是一次人生经历,是一生宝贵的财富。

2013021322

胡佳琦

第三篇:读后感范文

高尔基曾说过:“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书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思想的火花,它让我们扩展了知识,让我们提高了阅读水平”。

《童年》这本书是高尔基的著作之一,这本书记载了他的童年和少年的生活,让我看到了他童年时的苦难,外祖母描绘得生动形象,正是外祖母给少年时的高尔基带来了良好的影响,让他成为了一个坚强而又善良的人。

书中的第一章就让读者感到有些悲痛,高尔基的父亲去世了,文章中用了细节描写,表明父亲去世对家庭的影响巨大,父亲就这样永远离开了他,可年幼的高尔基并不明白其中的“离开”有什么含义。

他和外祖母外祖父住在一起,外祖母十分和蔼慈祥,而外祖父恰好相反,贪婪冷酷。在凶残外祖父的这一章,高尔基重点描述了外祖父生气的样子十分可怕。高尔基被打后,他十分憎恨外祖父,甚至想要为之报复反踹他一脚,但后来外祖父向他所做的行为道歉,并借此教高尔基人生的道理。这写出外祖父有亲切的一面,高尔基虽然改变了对外祖父的看法,但心中仍有芥蒂。同时他也亲眼目睹了两个舅舅为了一点儿家产而明争暗斗,自私而又贪婪,这些善与恶在高尔基的心灵中烙上了深深地痕迹,连回忆起往事都觉得难以相信,甚至想否认,让他厌恶。

最后母亲的死让他不得不离开这里,让他最终走向了人生的下一个篇章。

高尔基的故事让我对他感到最亲切的同情,相比之下,也让我更加珍惜我现在的生活。

第四篇:打工心得

真功夫打工心得

打工的日子,有喜有忧,有欢乐,也有苦累,也许这就是打工生活的全部吧!暑假虽然只有短短的两个月,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们却可以体会一下工作的辛苦,锻炼一下意志力,同时积累一些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这些经验无

大学生的第一个暑假,当然,也是我第一次经历社会实践。对于一个大学生而言,敢于接受挑战是一种基本的素质。于是我毅然踏上了社会实践的道路。想通过亲身体验社会实践让自己更进一步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增长见识,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想通过社会实践,找出自己的不足和差距所在。

在我的打工生活中,我也明白了许多:在日常的工作中上级欺压、责备下级是不可避免的,虽然事实如此,但这也给我上了宝贵的一课.它让我明白到别人批评你好或是你听取他人的意见时,一定要心平气和平,只有这样才能表示你在诚心听他说话.虽然被批评是难受的,但是也要明确表示你是真心在接受他们的批评.这样才能在失败中吸取教训,为以后的成功铺路.我们要学会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这才是我们所应该做的.

我也从工作中学习到了人际交往色待人处事的技巧.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我能看到自身的价值,人往往是很执着的.可是如果你只问耕耘不问收获,那么你一定会交得到很多朋友.对待朋友,切不可以斤斤计较,不可强求对方付出与你对等的真情,要知道了给予比获得更令人开心.不论做什么事情,都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对成功要有信心,要学会和周围的人沟通,关心别人,支持别人.

打工的日子,有喜有忧,有欢乐,也有苦累,也许这就是打工生活的全部吧!暑假虽然只有短短的两个月,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们却可以体会一下工作的辛苦,锻炼一下意志力,同时积累一些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这些经验无非就是我们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真正到了关键时刻,它们的作用就显现出来.我们除了学习书本知识,还需要参加社会实践.通过参加一些实践性活动巩固所学的理论,增长一些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产.知识转化成真正的能力要依靠实践的经验的和锻炼.

学生打工由来已久,从前叫勤工俭学,且以大学生为主,近年来才波及到中学生。今年的暑假,参加打工的学生人数之多,社会涉及面广,都是前几年所不能比拟的。从明星热到打工潮,标志着当代中学生在走向成熟。打工打的是什么?打工是一种新文化,它可以打出一条成才之路,它可以打出一个新的境界,它也以最有力的方式撞击着世纪之门.

打工的方式有很多,根据网上调查,今年有30%的高中生参加了各种形式的暑假打工。在打工的中学生里,从事的职业也是五花八门。有的在校办工厂进行有偿劳动,有的在商店站柜台当售货员,有的在剧场或娱乐场所当服务员和管理人员,有的在个体摊主那里做小学徒,有的在麦当劳或肯德鸡当服务员和营业员,也有的在街头摆摊卖报或杂志,有卖花姑娘,也有卖花先生,还有的俨然当起了小学生的家庭老师,甚至钟点工也干劲。身材高大的男中学生,有些则成了企业的安全巡逻员或小区的临时保安。而那些有专业特长的学生,如学会计的在外资企业或国营企业或银行,商店当会计;而那些学职业外语的,给外资企业当翻译或整理外文资料。这些打工方式在前几年是少见的 而近几年却极为地流行,这说明大多数中学生都在努力地开拓属于自己的市场。

打工的原因也有很多锻炼自己的能力,也是不少学生打工的目的之一。曾有那么几次,我会无端地诉苦,没耐心,简直不可理喻的急躁,有几次都想要放弃了,但想到自己打工的目的,终于坚持了下来,我对自己说:“我就不信自己连这么小小的苦都熬不过。”其实,无论打工干什么,都是要吃苦受累的,都是需要有一定的毅力和恒心才能坚持下来的,这对于我们,在温室长大的一代,难道不是一种最好的锻炼吗?

当然,钱,也是大多数中学生打工所追求的目标之一。“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没钱是万万不能的”这句话,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中学生心悦诚服地接受。一般来说,中学生打工挣钱不多,平均七八元一小时,钱是少的,但毕竟是自己劳动所得,正如我的同学说:“把自己赚来的钱放在口袋了有一种自豪感。”在这次打工实践中,钱财算是能满足我的期望,一个暑假下来,我能心安理得地使用这些我自己劳动得到的报酬。夙愿得偿,而且靠的是自己,这岂不是人生一大幸福吗?当然,学生打工的原因还可列出几条,但绝大多数中学生谈到的是以上四点。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成长起来的学生是极富开拓精神的一代。他们有着开放的思想和丰富的创造力,他们渴望投入到社会的潮流中去,渴望在商品经济的竞争中体现自己的价值。

这个暑假的开始我就想好了要打工挣点钱,当我去了第一个地方被拒绝的时候,那份积极的心一下子就冷了下来,俗话说,万事开头难,这句话一点不家,当你在刚开始的时候就遇到了挫折这不亚于在你事业最顶峰的时候跌落谷底,但是我的这种失意很快就过去了,因为我又和去年的老板联系上了,和他说了我的情况以后,他说可以到我这儿来,我给你点事做做,我听了以后十分开心,当然要把老板交代的事情做好,我认为要么不做,要做的话就要认真发去做,不然当你没有做好,还要再来一次的话,不但浪费了自己的时间,更重要的是得不到老板的重用了,经过我一个多月的努力做事,认真的态度,我想这样既得到了别人的肯

定,又对的起自己的努力,我想我这个暑假的工没有白打,使我体会了不少东西。 我觉得并不存在大学生应不应该打工的问题,这要看客观需要,你没有钱就会想到打工,至于有钱人,少有想到去打工的,即使有,远不如穷人那般迫切,那般能忍辱负重,他们的目的是赚钱,攒钱,或者属于追随潮流的一族。而我们去打工纯粹为了生活的压力。如果考虑到打工的好处或坏处,我倒是很赞成打工,挣了一份钱固然是很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挣钱的过程。比如说受骗,这没什么不好,我反对骗人,却不反对年轻时在这些小处被人骗,这可以让我对社会更多观察更多思考,我的损失也不大。这个社会上究竟哪儿有一个坑哪里有一道坎,大人给你说是说不明白的,因为你会不以为然。我说小心,前面路当中有一个陷阱。你想有个陷阱难道我看不见,就算有我也不会碰上。“轰隆”一声终于掉到坑里,摔了一跤,你这才相信了路上有个坑,而且下一次会很谨慎。你摔一跤不要紧,这种坑都很小,只要你不被摔到缺胳膊少腿、鼻青脸肿倒是好事,今后有了大坑你就不那么容易再掉进去了。

所以经历打工和想象打工是不一样的,这世界上有很多金玉良言的道理你都看似明白、理解,其实还差得远,你只有真正经历过了,这心坎上才有一道记号。如今我瘫软在床,回顾着我这几年来的历程,虽然没有惊心动魄的情景,却也是曲折迂回,给了我人生不少的启发和动力,在社会这样的染缸里,我知道还有层出不穷的来自五湖四海的打工者有着辛酸的血泪过程,我深刻的体会到一个很简单的道理,那就是梅花香自苦寒来!!

暑假的社会实践活动虽然已经结束了,但社会实践给我们带来的巨大影响却远没有结束。它使我们走出校园,走出课堂,走向社会,走上了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到社会的大课堂上去见识世面、施展才华、增长才干、磨练意志,在实践中检验自己。通过本次社会实践活动,一方面,我们锻炼了自己的能力,在实践中成长;另一方面,我们为社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但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表现出了经验不足,处理问题不够成熟、书本知识与实际结合不够紧密等问题。我们回到学校后会更加要珍惜在校学习的时光,努力掌握更多的知 识,并不断深入到实践中,检验自己的知识,锻炼自己的能力,为今后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矗 “机会只留给聪明又努力的人。”我们只有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拿出百尺竿头的干劲,胸怀会当凌绝顶的壮志,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与社会的接触过程中,减少磨合期的碰撞,加快融入社会的步伐,才能在人才高地上站稳脚跟,才能扬起理想的风帆,驶向成功的彼岸。

第五篇:电视剧观后感作文

《大舜》主要讲了大舜孝敬父母,,爱戴百姓,一生在为民间做出巨大的贡献,他到最后还在为民间作出贡献,他的作为感动了天地,他的品德的到了老百姓的肯定,所以他的名声文明四方。舜为国家造福为百姓百忧解难,造福天下,刻苦钻研耕田,捕鱼,制陶器,还带领干旱地区的百姓们找水资源,为百姓斩妖除魔,还创作了《韶》,《思亲操》,《南风歌》,现在依旧闻名四方。

读了《大舜的故事》我被舜的德行所感动,舜的作为所感到无比敬佩,我想做一位像舜那样的人。看到需要帮助的人去帮助他在《舜耕历山》,《捕鱼雷泽》,《制陶河滨》,《黑陶的故事》,都是在帮助百姓钻研耕田,捕鱼,制陶器的方法。在《聚邑成都》中就讲了大舜和一些农民们帮助一位长者耕田,经过一年的百般刁难这违章者才把事情告诉了他们我体会出了舜为人正直,仁爱宽容,。尊重长辈不仅要孝敬自己的把自己的钻研收获分享与他人,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很认真,在《尧帝访贤》这个小故事中有一段将了他爱护小动物,因为现在的农村都用鞭子抽打簸箕这让尧帝知道他既有智慧,而且还爱护小动物,他把小鸟也当成了人家,不惊扰小鸟庄稼地也不更到头,真是仁爱之心让人感动。所以我们不但要爱护植物,而且也要爱戴动物,更不伤害她们。在《大井村,小井村的由来》中大舜坚持不懈,带着河南干旱地区的百姓找水资源。经过了七天的努力他们挖出了水。我从这里感受到了大舜勤恳与善良,智慧与善心。

在《火烧粮仓》,《舜井逃生》都讲了继母和弟弟百般刁难舜,虽是险象环生却都化险为夷,“真是大难不死,必有后福。”《纳于大麓》中讲了尧考验舜,让舜摘取神草,顺经过了重重危机,最终还是走出了森林。虽然受了伤,但也摘取到了稀有的神草,透过了考验。

后来舜当上了摄政王选举贤尘,为百姓斩妖除魔,造福于天下,最后舜帝年事已高,却仍然在为百姓作出贡献斩下九龙,让百姓爱安宁得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我体会最深的就是舜的孝心,百善孝为先嘛。顺就是一个榜样,她是我们学习的榜样,我们在学校里还在墙壁上,设置了舜的百米长卷呢,学校里还举办了很多关于舜的活动呢!而且校名也跟舜有关,并且我们的学校位置还是舜耕作过的历山脚下。而且我们学习了舜的勤,还帮助家里人干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呢!我们学习了舜的礼人人都变得有礼貌。舜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呢!我们都要好好学习,把顺的品德发扬光大。

我要向舜学习,成为像他那样的人,也希望全天下的人像舜学习,让国家安定,让世界和平。也许我们现在还没有那个能力,但是我相信我们像舜学习的话也许就会变成对别人有用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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