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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思路
1、明确建投公司投融资的主体地位。建投公司是XX市政府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也是市政府利用组织优势,调控、整合城市资源,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城市功能的操作平台。其主要宗旨是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创新市场融资方式,将政府行为变为企业运作。建投公司的设立,使“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司经营”的新机制、新理念有了明确的载体。
2、明确建投公司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地位。为加强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强化项目决策,必须首先从机制上进行完善和规范。为此,市政府专门成立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委),作为决策机构,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决策指导。投资委下设投资办作为承上启下的中间机构,直接领导、督促建投公司及时把投资委的决策贯彻落实,具体实施。形成了宏观(投资委)、中观(投资办)、微观(建投公司)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确立了建投公司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地位。
3、明确建投公司的主要职能和任务。建投公司作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融资运作主体,从设立之初,就明确了职能和任务:一是融资,依托政府有效资产,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满足城市建设资金需求;是投资,投资重点是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共设施(政府性投资项目),同时选择有全局带动性和有较高收益的项目进行投资,增加收益,壮大实力;三是还贷,建立债务偿还机制,高效运作城市资产,促进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和土地资本的不断增值,确保债务按期偿还。
4、明确工作思路。在明确定位、职责和任务的基础上,建投公司明确了20xx年的工作思路:服从服务于阜阳经济发展的大局,以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全方位打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抓好项目建设,规范资金管理,积极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增强公司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公司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完善机制
2、完善规章制度。进入实质性运转以后,为开好局、起好步,切实做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开行贷款的政策安全和资金安全,建投公司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先后制定了《XX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X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XX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12个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规章制度的完善和建立,为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法律依据。
3、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完善运行机制是建投公司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行为的重要环节。为此,公司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经多次讨论、酝酿,先后制定了《XX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大纲》、《XX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各部门工作职责》、《XX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廉政建设规定》等24个基本管理制度(已编纂成《文件汇编》),明确了内部分工和职责 ,建立了上传下达、政令畅通、团结协作、规范有序的工作秩序。此外,公司还把企业文化建设、廉政警示教育和加强法制学习等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内部管理,增强了责任意识,使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成为员工的自觉行动,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范运作
2、规范项目工程招投标。招投标是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今年以来,建投公司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和规定,积极推进招投标工作:一是在首次运作开行贷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和预算编制机构,同时组织现场勘察和招标文件答疑,采取弱化标底、合理低价中标的方式,使项目工程平均中标价比预算价降低20%;是在对颍州路人行道改造标段和阜临路道路改造的6、7标段,采取了国家最新推行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投标,开创了阜城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投标先河;三是在南城河拆迁过程中,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进行拆迁评估,制定拆迁方案,并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了颁发拆迁许可证所要求的全部要件,如期举行了拆迁听证会,此举首开我市城市公益事业行政许可听证会记录。
3、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为确保开行贷款项目顺利推进,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投公司相应制定了《XX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细则》、《XX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运作流程》、《XX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等一系列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规定了严格的项目操作和资金拨付程序,保证了开行贷款项目实施和资金规范使用。
4、规范人员招聘程序。根据市政府有关
会议决定和市领导有关指示精神,建投公司会同人事部门制定严格周密的人员招聘方案,在市纪检等部门的监督下,对参加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了严格审查;精心组织笔试和面试,最后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了公示。经过严格把关,层层筛选,最后经批准公司录用了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为公司今后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四)抓住重点
2、精心组织开行贷款的签约仪式。根据投资委6月19日会议精神,为做好开行贷款签约仪式的筹备工作,建投公司在有关部门大力配合、支持下,对签约活动所涉及到的仪式议程、领导讲话、致辞、现场新闻采访、答记者问等一系列事项进行了精心策划。由于准备充分,运作有序,开行与XX市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签约仪式于7月10日在我市开发区隆重举行,并取得圆满成功。
4、推进项目建设。受国家土地政策调整影响,今年我市开行贷款项目拟新建道路征用土地报批暂无法落实,为此,建投公司及时调整投资计划,提早实施具备开工条件的XX区道路和人行道改造工程。颍州路、文峰路、清河路、颍河路四条道路的人行道改造已全面展开;青年路道路及管网改造工程前期工作已经完成,春节后即可着手实施;南城河综合治理一期拆迁工作,经多方协调,正稳步推进,现已完成50余户的拆迁,占应拆迁户数的58.8%。
(五)搞好协调
2、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开行贷款项目运作过程中涉及方方面面,必须搞好协调配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投公司积极和建委、土地、房产、规划和辖区政府等部门加强协调,统一步调,形成合力,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主动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从而保证了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六)加强监督
1、成立监督机构,加强项目招投标监督。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精神,确保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建投公司成立了审计监督室,并从市监察、审计部门抽派专人办公。审计监督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了《XX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和《审计监督室工作意见》,对工程建设程序、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监督到位。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是实行阳光操作的关键环节。审计监督室积极参与开行贷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的制定和审核、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和评标定标工作,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整个招投标过程公开透明。
2、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为了加强对公司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健全公司监督机制,监事会制定了《XX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试行)》,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存在问题
20xx年建投公司上下凝心聚力,开拓进取,取得了一系列融资成果,稳步推进项目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和市投资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偿债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根据市人大有关决议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偿债机制的许多政策已经制定,但尚未得到很好落实,这种状况发展下去,势必影响开行贷款的本息偿还。
()部门关系尚待理顺。城市基础设施开行贷款项目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才能保证项目顺利推进。从前期工作情况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三)项目资本金没有完全到位。按照我市20xx年工程建设用款计划和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明年将到位贷款资金3.9亿元。根据有关合同约定,我市需按比例配套项目资本金约1.95亿元,而现在项目资本金尚有很大资金缺口,如不能得到解决,势必影响开行贷款及时提取使用,加大财务成本。
(四)内部运行机制尚待完善、落实。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尚未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建立,中长期发展战略尚未制定,公司经营运作尚未开始,这些问题将影响和制约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新的一年即将来临,让我们振奋精神,坚定信心,以奋发有为的良好精神状态和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正视、克服、解决公司起步阶段面临的诸多困难和问题。理清工作思路,推进项目建设,强化资金管理,完善运作机制,提高竞争实力,为全面出色完成20xx年既定的工作目标而努力奋斗。
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局):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浙江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浙江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测绘管理部门为招标人且其下属部门参与投标的,由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测绘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投资人认为需要招标的其他测绘项目也可以进行招标。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测绘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七条 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确认。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测绘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书面告知同级测绘管理部门。
第九条 测绘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测绘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二)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审批的,已通过论证和审批。
第十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测绘管理部门为招标人的,应当向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凡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测绘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测绘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测绘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测绘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应当具备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四)合同主要条款;
(五)投标文件格式;
(六)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七)技术标准及其他技术要求;
(八)测绘项目涉及保密的,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
(九)设计图纸;
(十)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一)投标辅助材料。
第十四条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投标人必须取得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测绘资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按规定应当委托质检机构检验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此进行评估。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应当执行的省地方测绘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将招标文件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测绘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测绘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测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招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应制定补充或更正文件,并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测绘项目规定的测绘资质条件和能力。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的测绘资质条件和能力均应当满足招标测绘项目规定的相应要求。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附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测绘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分包的,应当在投标书中载明。分包量不得超过测绘项目总工程量的25%。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评标标准与方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补充、修改。
第二十三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二)测绘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业绩;
(三)完成招标测绘项目的人力资源配备、投入的主要仪器设备;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设计方案和技术创新计划;
(五)测绘成果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对招标测绘项目采取的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报价;
(八)财务管理状况;
(九)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十)完成招标测绘项目的工期承诺;
(十一)对招标测绘项目的质量和服务承诺。
第二十四条 测绘项目评标方法,采用技术标加商务标的综合评标方法。技术标的分值不得低于商务标。评标时先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技术标的评审,然后进行商务标的评审。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办法在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人员由主持人、开标唱标人、记录人组成,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派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测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技术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测绘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特殊测绘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单位员工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项目审批部门或者负有行政监督责任的测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独立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
5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测绘管理部门申请核查。
有关测绘管理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向相应的测绘管理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测绘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证金。
测绘项目的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签订测绘成果保密协议。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同级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强化对测绘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依法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在省、市、县规定的集中交易场所中进行,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测绘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
(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或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通过检查、稽察、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和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测绘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或举报人,并为其保密。
第三十九条
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监督部门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四十一条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对全省范围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
测绘项目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或测绘成果存在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不遵守职业道德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影响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报告评标专家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 月1日起施行。
为了适应项目财务工作的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现对20xx年财务工作做如下计划:
1、力求会计核算信息化,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率。
(1)确立财务核算软件。目前尚未实现在项目上进行账务处理。项目日常报销及付款等都是在公司进行,在一定程度上既不能保证财务核算的正确性,又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并且效率很低。建议项目部可以直接采用远程接入方式连接公司总部服务器,通过互联网进行账务处理。远程接入方式可以大大降低财务核算成本,采用连接客户端的方式间接访问服务器,最大的保证了数据的安全性,项目财务数据也能及时传达到公司总部。
(2)建立好重点核算的会计科目。生产成本、库存材料、应付账款等是本项目重点核算会计科目,需建立明细科目进行辅助核算,这样有利于项目全程跟踪管理,准确与供货商结算,提高核算质量。及时做好日常记账工作,报送财务报表。计划每月5日前将上月票据制单完毕,与关联单位核对清理往来明细,并报告相关领导决定后做账务处理。每月10日前,根据领导复核后的原始凭证及时结转当期损益编制财务报表。
2、积极协助项目经理,经营计划处制定产值确认单,项目资金计划等,并配合造价管理处做好造价预算工作,完善公司的预算控制体系。加强对项目部资金控制,严格做好日常资金使用的计划及审核工作。
(1)资金计划申请。每月15日前,收集项目各部门经营计划处
申请进行审核汇总,根据汇总资金需求量编制资金计划申请表,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向总部报送申请,并及时跟踪总部审批情况。资金计划申请表上注明资金使用时间、金额、事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建立对外付款程序,做好资金使用审核。首先要根据合同约定严格审查是否具备付款条件,重点审核付款时间、付款金额。涉及支付进度款及尾款的,审核是否有相关支撑资料,如相关部门签字认可的进度报告或验收资料,项目部门相关责任人签收入库的厂家送货单、入库单;开具的发票是否合法合规;同时复核单证之间单价、数量、金额是否相符且计算无误。
(3)做好内部费用报销审核工作。项目人员报销费用时,严格按公司的相关费用报销规定审核,对报销类目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或者不按相关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并注意防范不必要浪费和舞弊。
3、认真管理项目合同。建立合同台账,对每份合同的信息(对方单位、合同金额、签订时间、付款条件、经办人)和履行状况(付款金额、结算金额、发票金额)详细记录及时更新,做到备案可查,并每月底向项目经理及总部报送最新合同台账。
4、参与库存管理。
仔细查验前期已付材料款是否取得了发票,并及时索要。对于采购入库单必须有相关人员验收和入库,入库单上需注明送货单位,联系电话等。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及时联系相关人员补办手续,编制库存材料情况表,及时登记月材料出库入库台账,每月底与库管人员盘点核对,做到帐实、帐帐相符。根据库存材料情
况表合理建议领导严格控制存货库存量。库存只需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合理存货储备量,避免因库存量过大,导致流动资金占用额高,给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困难。
5、保持与当地税务局沟通,掌握最新相关税收政策,保持与当地税务局沟通,充分了解当地的相关税收政策,并与税务局保持良好关系,在日后的正常生产建设中主动参与当地税务局的各项纳税培训, 在税局要求时限内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将报税资料存底备查,尽量做到合理节税纳税,将项目税务风险降至最低。
6、保管好财务印章、票据。预留印鉴和银行票据必须放入保险柜中保管,以确保其安全。出纳员应对票据的申购、使用、作废以及剩余情况进行详细登记,会计应当经常性的进行监督检查。
7、严格遵守公司外派财务人员的办公管理公约,遵守保密、严格遵守公司外派财务人员的办公管理公约,遵守公司外派财务人员的办公管理公约要求,保持与总部工作联系顺畅。
8、加强自身学习能力,积极参与各类会计培训课程,并将理论结合实际,在工作中不断提高,夯实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