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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种花实施方案(优秀范文六篇)

2024-07-05 22: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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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四区)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逐步完善和优化农村公路网结构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农村公路条例》、《市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区列入市级财政补助投资的县道、乡道、重要村道及附属大中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区镇为主、共同参与”的原则进行管理。

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四区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监督、指导与考核;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县道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并对乡道、重要村道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监督与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重要村道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四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确定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应根据交通发展规划,以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基础,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县乡、后村道”的原则,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科学制定。

第六条申请列入市级财政投资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每年年初由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建议计划,经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汇总后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批,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实施。

第七条申请列入市级财政投资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全省农村公路统计范围,并纳入专项调查数据库管理;

(二)按照设计年限,已进入养护大中修周期;

(三)项目路线实施长度不少于1公里;

(四)设计文件已编制完成;

(五)地方配套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项目和规模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凡是到5月底仍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预期到10月底不能完工的项目,应取消该项目年度计划,并核减相应的补助资金。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原则上应按年度计划当年完成,特殊情况下确实不能完成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转入续建计划。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资金按照“省市补助、区镇配套、积极筹措、量入为出”的原则进行筹集和使用。四区应承担主体责任,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向市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拨款信息,提出补助资金拨付意见,由市财政部门拨付下达。对已经拨付补助资金的`工程项目,凡是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重大质量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未进行或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收回已拨付补助资金的意见,由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和中型以上桥梁养护大修工程项目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它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它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大型以上桥梁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由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其它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由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未经批复不得开工建设;一经批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受各种客观条件限制,必须对原设计进行适当变更的,应按照原设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项目应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群众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依据农村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或人员应依据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法规和规定,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并对其监理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实施政府监督。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项目公示牌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和作业车辆上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应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对车辆不能通行的施工路段,应按照有关规定指定绕行路线或修建临时便道(桥),设立绕行标志或警示标志,并做好绕行路线和便道(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大中修工程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县道、大型以上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完工后,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乡道及重要村道养护大中修工程由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抽查。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核,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拨付,根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和青岛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平度市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经市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纳入管理养护计划的县道、乡道、村道(含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进行日常检查、不定期抽查、半年考核评比和年终总评。

第四条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养护的组织机构、计划管理、工程管理、养护管理、路政管理、安全生产及其他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评分标准: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平度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评分办法》进行评定,总分为100分。其中,不定期检查分数占20%,半年考核分数占30%,年终考核分数占50%。

第六条检查办法:对养护路段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乡道检查考核的路线长度不少于在册养护总里程的40%,村道检查考核的路线长度不少于在册养护总里程的20%。

第七条对列入养护计划的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予以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和金额如下:

1.对于县道的大中修工程由平度市财政和上级补助按照1:1的比例投资;

2.对于乡道的大中修由上级补助、市财政和镇(街道、园区)按照1:1:1的比例投资;

3.对于村道的大中修全部由各镇(街道、园区)自行筹资。

第八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补助资金,作为聘用养护人员、工具费、办公费和日常小修工程等费用。

县道的养护成本为每年15000元/公里,乡道的养护成本为每年9500元/公里,村道的养护成本为每年2000元/公里。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养护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投资。

各镇(街道、园区)负责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市财政对乡村道养护按照养护成本的40%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乡道每年3800元/公里,村道每年800元/公里。

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养护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年报确定。

第九条综合检查考核结果及运用:各镇(街道、园区)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按照规定数额的100%拨付日常管理养护补助资金;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拨付90%的补助资金;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拨付80%的补助资金;得分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全部扣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资金管理及拨付

农村公路资金实行统一筹措,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养护计划批复后,县道的小修保养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年度预算按季度拨付到市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专户上,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使用。

乡村道的小修保养补助资金根据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核情况直接拨付到有关镇(街道、园区),下达养护计划后先行拨付30%,半年考核合格后再拨付30%,年终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对农村公路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市审计部门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计划管理

(一)县道的大中修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同意并报青岛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乡道和村道的大中修计划由各镇(街道、园区)负责编制,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县道的大中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建设;

(四)乡道和村道的大中修由各镇(街道、园区)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在管理养护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一)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出现责任事故,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被上级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出管理养护质量问题并被书面通报的;

(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第三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养护资金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人民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当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六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xx年4月发布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交公路发〔20xx〕43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总结

一、强化宣传,努力营造农路养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透过广播标语、黑板报、宣传等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了干部和村民养路、护路的意识和自觉性,公路沿线住户村民乱丢垃圾、乱堆乱放等不良现象得到明显改善,村民对道路的“建、管、养”意识普遍提高。

二、明确职责,进一步完善农路养护的职责机制

年初镇政府召开各村负责人和道路养护人员会议,明确全年农村公路工作任务和目标,与各村签订了《村道管理职责书》,同时全镇68公里水泥路均与养护职责人签订了《村级道路养护合同》,把道路养护、管理等落实到人,职责到人。在总结去年管理机制的基础上,一是进一步完善养护机制,建立健全养护职责制和养护职责追究制:二是村民建房杜绝侵占乡村的道路的行为发生;三是充分发挥“一事一议”议事制度,鼓励和调动村民养路和护路积极性;四是集思广益、大力度、多渠道向上争取资金,改善养护条件,提高养护水平。

三、筹措资金,充分调动全民参与农路养护的积极性

江岸村和洋南村村民积极发挥村组作用,召开村民大会,采取“一事一议”,自筹资金10余万元,政府投入资金10余万元,对两村的路肩进行硬化改造。另外水泥路上的很多桥梁因年久失修,桥面已破损,村民自筹资金,政府投资20余万元,对其桥进行了改造。以上路桥的改造修复工程,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为村民解决了行路难题,方便了村民的生产生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严格管理,高标准完善农路养护配套设施

完善公路配套设施,能够更好的延长路的使用寿命,我们着重做到四个到位:

1、高标准路肩做到位。路肩做好能够护路又能够保证行车安全,我们要求各村公路两侧的路肩培土要确保到达1米以上,除了养护人员正常管理外,每年我们以村为单位对路面水毁路段进行一次全面的培土,今年新老公路路肩共培土方3.2万方。

2、两侧排水沟挖到位。排水不畅将对公路构成很大的破坏和威胁,排水沟畅通能保证公路两侧无积水,开挖高标准排水沟是养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我镇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路肩两侧1米外开挖排水沟,以确保排水畅通。

3、绿化工作做到位。在公路两侧因地制宜进行绿化,道路两侧栽种杨树、女贞、紫薇等绿化树种,保障路肩不被雨水冲刷,今年共栽种各种树木达4.2万株,并定期进行修剪、刷白、防治病虫害,保障树木的正常生长。

4、农村公路的标志标牌到位,路名牌、村名牌、限载牌、职责牌、拐弯牌、警示桩等等今年共设置了105个,所有水泥结合部都安装了里程碑,实现了标准化路段管理。

五、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农路养护工作的新局面

在今年的工作中,我们始终持续着高昂的工作精神,在工作中与市农路养护科持续高度一致。为把我镇的农村公路建设搞得更好而努力,今年我镇迎接省7月和12月省农村公路检查,通过检查给省里的领导留下了很好的印象,特别是7月份的大检查,我镇的农村公路资料和路况得到了省交通厅董主任的高度赞赏,在检查后不久,徐州市铜山县的领导还亲临我镇进行了观摩和学习,我们的养护工作给省市领导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一年来,在全镇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我镇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取得了必须的成绩。我们决心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抢抓机遇,乘势而上,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我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第五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总结

一、大力展开春季造林行动

今春以来,我局结合雪灾自救,仍然把巩固重点工程造林成果、展开重点工程补植补造作为全县造林绿化的重点。一是突出抓好两大工程的补植补造。为保证造林质量,巩固造林成果,今春以来,对全县因雪灾需要补植的地方和补植的数量实行了详细汇总统计,并实行了补植筹划,并抓住春季有利造林时机,即时展开补植补造。个性是对历年的退耕还林地块,充分发挥退耕农户的用心性,全面补植补造。同时我局还实行局领导包片督促负责制,组织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第一线实行技术指导。各工程乡镇用心行动、任务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到位。

全县共完成因雪灾和造林保存率低的补植补造面积x万亩,其中退耕还林工程补植x万亩,天保公益林补植x万亩,补植各类种苗达x余万株。二是超前规划,超前实施,力争春季造林绿化工作有大的突破。为了保证把今年造林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升造林质量,我局在春季提前安排完成天保公益林x万亩(其中人工造林x万亩、封山育林x万亩);育苗xx亩;完成绿色通道建设xx公里,其中公路绿化xx公里,河流绿化x公里;零星植树万株。

二、展开义务植树,提升全民绿化意识

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透过对全民义务植树重要性、全民性、法定性和义务性的广泛宣传发动,使广大干部群众理解到全民义务植树对人类生存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好处,提升了参与义务植树的自觉性。今年是全国展开义务植树运动的第xx个年头,我县的县级义务植树于x月x日在x村六组滴水湾举行,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四大班子领导及县绿委各成员单位、青年学生等x余人,参加了义务植树活动,共栽植x余株湿地松,一片荒坡变成了绿地,拉开了我县20xx年义务植树的序幕。同时,县绿化委员会发出了文件,动员号召全县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要抓住春季造林的黄金季节,大力展开义务植树活动,把我们的家园建设得更加完美。全县各地用心响应,掀起了春季植树造林热潮。截止当前全县春季累计义务植树万余株,参加义务植树达xx万人次,使我县义务植树迈上规范化、基地化的轨道。

三、狠抓种苗基础,提升种苗质量

种苗是造林绿化工作的基础,苗木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两大工程的造林质量。为此,我局进一步增强了苗木的管理,规范了种苗运作,实行了定点育苗、定向培育,个性是对马家苗圃的苗木实行了统一管理。全县共育苗x余亩,为工程造林可带给各类合格苗木x余万株,主要有柏树、杉木、马尾松、香椿、杨树等xx余个树种。今年透过抗雪灾保苗,清污扶苗,有效地战胜了雪灾,保住了造林用苗。同时注重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大力展开栽培技术推广培训,严格实行种苗“两证一签”,对林木种苗实行“不检不调、不检不储、不检不售”,保证了林业生产用苗的质量,为我县工程造林用苗和补植补造带给了种苗基础。

四、强化质量管理,巩固营造林成果

按照“造一片,成一片”的要求,切实增强营造林后续质量管理,巩固造林成果。一是认真落实了管护职责,增强对我县万亩退耕还林造林地的管护,将政策兑现与管护效果直接挂钩,督促农户管护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增强造林地缺窝补植,对造林存活率(保存率)达不到栽植密度的小班,组织补植补栽。三是狠抓幼林抚育,指导、督促农户采取松土、除草、灌溉和病虫害防治等措施,幼林长势良好。四是认真搞好退耕还林成果巩固专项规划和城乡绿化专项规划。从规划入手,力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增强营造林后续质量管理,巩固造林成果。五是抓好宣传教育,提升全民造林意识。

五、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是抓好未成林造林地的管护工作,确保造林成效。

二是按照上级工程造林计划,切实做好计划的安排、规划、实施和验收工作。

三是增强育苗田间管理,保证秋冬造林和补植用苗,确保今年任务全面完成。

第六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总结

园林养护所在园林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今年以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紧紧围绕春季绿化有利季节,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现将第一季度主要工作做以总结

一、抓好党建工作。

1今年以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从树立良好班子形象入手,要求班子成员在工作和生活中严于律己,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党员公开承诺上墙等多种教育形式,用正面典型引路,用反面事例教育人,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作用,抓好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

3组织机关全体人员、党员认真学习省委书记卢展工的用领导方式转变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一文和“何平九论”充分认识到用领导方式转变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意义。把深入学习与推动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并贯彻到具体的工作中。

二、抓好生产管理工作。

1抓住春季有利时机对新园路口游园、学院路口游园等进行绿化改造。移植大叶女贞4株、柳树4株、红叶李15株、栾树7株、合欢1株;完成了路中段剑麻改造从根部铲除150平方米,及时清理了垃圾,并做好了苗木后期养护改造。

2完成了路分车带、人民广场苗木补植工作。路段共计补植黄杨800株、栾树58株、小刺柏250O;广场补植红叶李10株、火棘球4株、龙柏290O、小叶女贞120O、大花金鸡菊60O、麦冬110O、草坪150O、美人蕉1500O。确保苗木成活。

3按照规划设计。栽植金叶女贞1940平方米、龙柏130平方米、黄杨180平方米、南天竹700余株、25M的三角枫2株、合欢1株、乌桕1株、播散草花1530平方米,其中(大花金鸡菊930O、天人菊600O)压低修剪金叶女贞640平方米;对人民广场麦冬进行修剪,共计修剪26800O;完成了地被模纹、桂花、栾树、石楠、麦冬、草坪、等苗木的施肥工作,共计施肥1300公斤,促进了快速生长。

4完成了人民广场美人蕉的栽植工作。

5完成了路段、游园、苗圃和人民广场浇灌返青水工作。共计浇灌13700O、苗木3200株、苗圃浇灌2次计95亩。

6对苗圃地块、苗木进行整合。对整合苗木做好了后期养护工作。499株、白蜡153株、栾树500株、红叶李30株、柳树5株、金叶女贞600株。

7搞好病虫害防治工作。制定了园林植物病虫害测报制度和防治方案。

三、做好上级交办应急的工作。

1为搞好年春季城市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并派一名懂技术同志进行技术指导。

2完成苗圃倒塌围墙砌垒120余米。保证了用电安全。

3完成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年审、工勤人员进档、晋级及专业技术人员“三库”建设有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4根据《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细则》精神及有关要求。按要求认真做好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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