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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停车场实施方案(推荐3篇)

2024-04-23 22: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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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停车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一、总则

1、目的

为提升小区整体环境,保障道路畅通,秩序正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车辆收费标准、规范车辆管理工作,根据《民法典》、结合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进出建国里的所有机动车。

3、基本原则

a)限量停车:有专有车库/车位的车辆应停在对应车位。临停车数量按照小时收费。根据车位总数(公共停车位+可临停车数量)设定上限,当停车总数达到该数量,则及时告示并不再放行车辆进入小区。

b)停车受控:停车严禁妨碍行人通行。必须在前挡玻璃下方留置醒目的联系电话,并及时移车。

c)有限服务:停车费主要用于公共秩序维护和小区建设,不包含车辆保管责任。在物业服务中心正常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情况下,若发生车某某,物业服务中心有协助报警、职责内查证的义务。

二、建国里停车位

1、建国里停车位按照实际车位购买确定停车权;针对部分车位旁边和部分车库门口可仍有停车空间,可单独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并委托物业服务评估通过后可增加一个停车权。

2、此类业主在签署“放弃公共车位承租(停车)权确认书”后,物业在不影响其他业主停车情况下,为此类业主单独划分(专用)停车位。

3、针对部分大型车位旁边和部分车库已多分配一个停车权的业主,故不再享有公共车位承租(停车)权。同时其车辆车必须停车至指定划分的区域,不得另行占用公共停车位,否则业委会有权将取消新增的停车权一年(取消后按照临停计费)。

4、一个车位可绑定多个车牌,但同一时刻只有一辆车可驶入地库(小区)。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地库(小区)。

5、未增加停车权业主,有权参加公共停车位承租登记,但按业主第二辆车辆登记缴费。

三、公共车位(停车)权确认方式

1、按照一个专有部分(即按户)享有一个承租(停车)权;

2、以12个月一个周期,承租(停车)权顺序的确定;承租(停车)权顺序一个周期内有效。

3、每个周期开始前一个月,享有承租(停车)权业主需主动前往物业服务中心参加登记报名。集中确定承租(停车)权顺序的工作,仅针对已登记报名业主进行并排序。未报名业主,在承租(停车)权顺序确定后想进行承租的,默认加入到已确定的顺序末尾。

4、集中并确定承租顺序后,已经确定顺序但未能承租到公共停车位的车主,按照顺序进行排队。

5、一个承租(停车)权可以同时绑定多个车牌,但同一时刻只能有一辆车享受状态,其他进入小区车辆按照临停计费。

6、一个停车权或一个承租(停车)权绑定多个车牌,同一个车牌可同时绑定在停车权和承租(停车)权上。

7、公共车位停车承租(停车)权顺序确定工作,按照《建国里公共停车位承租(停车)权产生办法》进行产生。

8、一个(停车)权业主登记需要业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行驶证。

9、相关车主需主动限期14天内完成建国里车辆缴费事宜。

A:存在以下情况

1)为产权人本人或需提供与产权人直系亲属关系或夫妻关系、与车位所有人有相关资料证明、业主车小区车主为本小区业主(或业主直系亲属或夫妻关系)。

2)小区业主(房产证、行驶证、身份证三证齐全为同一人)。

3)小区业主(房产证或行驶证不是本人名字,但能提供行驶证与房产证产权人拥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夫妻关系的证明)的车主;

B:非业主车小区租户、小区租户(租赁合同、行驶证、身份证为同一人)办理相关事宜。

10、备注:消防、公安、急救、工程抢险、司法行政等部门公务车辆进出小区免费停放。

四、小区车辆管理原则

1、车主凭《停车权和承租(停车)权判断和登记材料》要求,带相关资料并提供复印件,到物业服务中心缴费登记办理,同时每辆登记车辆需留存两个可以正常联系的电话号码,以备应急使用。

2、如需进行以年为周期(非自然年,具体开始时间另行通知)进行承租(停车)权顺序确定。每个周期开始前一个月,享有承租(停车)权业主需主动前往物业服务中心参加登记。由业委会委托第三方或xxx针对已登记报名业主集中进行一次承租(停车)权顺序确定的工作(工作仅针对已登记报名业主进行)。

3、小区停车泊位按照规划停车泊位总数量控制,不实行车位固定以提高车位使用率。车辆停放按照先到先停原则,就近停放原则,无固定车位原则,保证小区主干道消防通道畅通原则有序停放车辆。

4、小区业委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在保证道路畅通前提下挖掘小区内部停车资源。小区南北门区域设置相应停车道闸系统,纳入小区正常停车管理范围。

5、小区车辆停放要确保消防主干通道畅通;每辆进入小区车辆前档需放置联系方式。

6、小区实施车牌识别系统,自助缴费系统。

7、僵尸车,每季清点一次,发现半年内无进出记录的车辆,通过以下方式联系车主在一周内离场:114查询车主电话通知、车上贴通知单。通知发放后一周内未离场,将被移动到指定场所存放,移车费用业委会使用经营性收益先行垫付,由车主承担。

五、违停管理

1、未停放在车位的.车辆,有堵塞通道、压绿化停车等行为在通知后15分钟内未挪车,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对该车辆张贴《违停告知单》并进行锁车;车主做出书面保证后予以放行;如第一次通知后超过一小时未挪车或不愿出具书面保证或同一车辆第二次违规停放,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车主100元现金处罚(以用于停车违规处理处理手续费)。

2、因违停造成的公建绿化、设施设备的损毁,由车主承担修复费用,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车辆移动后导致车辆产生违停或停车费,由车主自行承担;

3、因拖车造成的车辆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车主未缴纳拖车费用之前将被禁止进入小区,如该车主车辆存在违规及危害公众停车事宜的,将取消其资格,当月停车费用按社会车辆结算,剩余费用退回。针对多次违停(3次及3次以上)拒不服从停车管理,物业执行限制违停车辆三个月内驶入小区。

六、建国里物业服务中心类

1、建国里地下车库配备2名专职人员进行车辆停放管理、及现场负责巡逻维护车场秩序管理。

2、建国里车库门岗设由1名安管人员进行外来车辆识别登记,随时与地下车库岗队员保持联系沟通。

3、建国里地下车库管理员对访客车辆进行引导至B2层。

4、建国里车库内有专人安管员负责消防灭火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

5、建国里车库内限高2.2米,其他超高车辆及非机动车辆禁止进入建国里地下车库。

6、建国里车库发现突发事件的需及时上报物业服务中心,记录按照突发事件流程妥善处理,涉及业主车辆原因的需即使通知管家进行联动。

7、对地下车库每天进行打扫清洁,对上下坡道每周进行清洗,确保建国里的车库整体整洁地面敞亮。

8、明令禁止车库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刺激性气味等违规物品、禁止使用消防水源洗车、洗地等、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9、严禁建国里停车场内进行遛犬行为,严禁儿童玩耍。

10、建国里户数为804多户,车辆车位为1143个,所有业主办理停车证需要持有(购房合同(租赁合同)、行驶证、身份证)三证,其他相关证件来办理均为无效,目前所有业主及车位优先满足

第二篇:停车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有效推动我市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满足合理停车需求,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xx〕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规划、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管并重、集约发展,改革创新、支撑保障为基本原则,加强规划引导,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我市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20xx年全市新增公共停车位2.3万个以上。到2025年,我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临时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设施系统,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出行停车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城市停车设施顶层设计

1.研究制定专项规划。各县(市、区)要积极做好城市停车普查,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区分城市中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按照《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和《城市停车规划规范》,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围绕基本停车需求、出行停车需求、停车换乘需求,科学编制和完善城市停车设施规划,明确目标、规模和建设时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保障基本停车需求。新建居住社区要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居住社区建设标准配建停车位。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等改造时,要考虑扩建新建停车设施。结合片区综合治理和停车资源共享等方式,提出居民停车综合解决方案。兼顾业主和相关方利益,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管共享模式。优化小区周边道路交通组织,在保障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科学划定允许居民在夜间停车的路段、时段,合理利用道路资源缓解城市小区居民夜间停车需求。加大公交场站配建力度,保障公交车辆停放,基本消除公交车夜间占道停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满足出行停车需求。根据《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合理确定各类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新建项目要配足停车设施。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结合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和周边区域交通条件,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要,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临时停车等措施,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公共交通发达区域,应合理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完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在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前提下,统筹路内停车泊位总量,合理施划路内停车泊位,保证人行道、自行车道的连续性、安全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解决停车换乘需求。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在城市出入口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支持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建设换乘停车设施,逐步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进城市停车设施项目

保障沧州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泊位供量稳步增长,今年内,路内泊位施划在原有4000个基础上再施划不少于1500个。加快推进沧州市名人植物园人防工程地下公共停车场和新华路公共停车场建设。谋划启动市中心医院(水专院区)、市人民医院(本部)、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高新区院区)停车场项目。〔市公安局、市人防办、市城管局、市卫健委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城市停车设施服务质量

1.提升装备技术水平。支持我市停车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加强智能机械停车装备研发。大力推广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应用。统筹推进路内停车和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建设,改造既有停车设施,增设充电桩,推动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停车信息管理。鼓励不同投资主体和运营商合作,完善和更新停车数据信息,依法依规开放停车数据,促进停车信息共享。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进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依法依规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引导等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广智能停车服务。加快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第五代移动通信(5G)、“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完善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泊位诱导、电子支付等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支持停车服务企业依托“冀时办”,上线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改善停车体验,方便群众快速停车。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积极探索“全市统建一套智慧泊车平台”,实现全市停车资源的统一调度、资源共享及大数据分析研判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办、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4.鼓励停车资源共享。持续保持中心城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免费开放使用,进一步扩大开放覆盖面,并在全市复制推广。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推动居住社区、企业单位、周边道路由专业停车企业统一经营,探索错时开放、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经营模式,通过网络化智能化手段实现车位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文明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市场主体参与项目建设

1.创新合作模式。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通过项目打包、统一招标、规范补贴等方式,鼓励进行规模化开发。支持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共同投资运营停车设施。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和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允许有条件的县(市、区)依法合规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推动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产业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放宽准入条件。深化“放管服”改革,培育公平开放的停车市场环境,消除市场壁垒和障碍,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对车位数量作下限要求。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养护维护和监测,确保安全运行。推动停车服务市场化改革,培育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停车服务企业,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对停车设施及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着力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1.健全管理法规体系。在立法权限范围内,结合城市交通管理实际,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推动出台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法治保障。出台停车设施不动产登记细则,明确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建立健全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标准规范,构建多层次标准规范体系。各县(市、区)负责制定或修编本地区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根据不同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配建指标,并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评估调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综合运用民警巡逻、执法车摄录、监控设备抓拍等多种手段,及时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维护良好停车秩序。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通道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等停车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加强路内停车泊位限时管理,严格控制停车泊位使用时段、时长,满足临时停车需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4.规范停车收费政策。健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根据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停车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全力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价,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各项任务,确保目标如期实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对有规划、有目标、有进度、有政策、有治理措施的城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完善偿债措施等前提下,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发行用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专项债券。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融资工具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城市停车设施建设;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沧州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项目用地供应。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等资源规划建设停车设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具体实际,抓紧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以深入开展“三重四创五优化”活动和“三基”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强化对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和20项民生工程中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作的政策宣传,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各类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加强对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普查结果、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及建设规划。总结推广各地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城市交通条件持续改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三篇:停车场项目实施方案通用13

为集中治理影响我市城市道路交通行车难、停车难、走路难和交通秩序乱等突出问题,规范交通行为,改善交通秩序,缓解交通拥堵,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自20xx5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在全市统一开展市、县城区道路交通综合整治,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原则,综合整治城市道路交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规划先行、建管并举,深入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力度,整治交通违法行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城市交通结构。通过综合整治,改善城市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营造安全畅通、和谐文明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二、整治目标

(一)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部门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形成管理合力。

(二)市民交通安全和法制意识明显增强,文明交通素质明显提高。

(三)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限制市区摩托车发展和外牌摩托车行驶,优化市区交通结构,提高公交分担率和道路通行能力。

(四)道路基础设施完好,交通管理设施完善,交通组织、路口渠化、信号配时科学合理。

(五)交通秩序明显改善,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交通拥堵得到有效缓解。

(六)职能部门管理能力增强,执法水平提高,执法形象进一步改善。

三、整治重点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

(二)机动车乱停乱放。

(三)挪用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

(四)占用人行道、车行道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违规挖掘道路、占道施工、堆物等行为。

(五)公交车、出租车争道抢行、乱停乱靠。

(六)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七)摩的、残疾人机动轮车及其他车辆非法载客营运。

(八)交通管理设施设置不规范、不齐全、不合理。

(九)货运车辆抛洒滴漏。

(十)摩托车、电瓶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

(十一)城市交通“乱点”、“堵点”和交通事故“黑点”。

(十二)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号牌。

(十三)外牌摩托车闯。

(十四)其他严重影响城区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市公安局:负责市区道路交通的组织疏导,提高道路利用率和通行效率;管理和维护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市区停车秩序;改进执法装备,加快智能交通管理建设,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含量;制定市区交通管理规划和交通安全规划。

(二)市规划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停车场规划;积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的落实工作,对市区的道路、停车场等交通工程和新改建大型项目建设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确保新改建项目对交通不产生较大影响。

(三)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和维护市区道路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建设新改建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以及监控系统等交通安全设施;严格市区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

(四)市城管局:负责及时清理市区占用人行道、车行道的各类经营摊点、商铺、售货亭及违法开挖、占道、搭建、堆物等行为;规范市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及时清理乱停乱放非机动车;严格规范各类占道广告审批管理;规范工程渣土、环卫车辆运输,保持市区道路清洁。

(五)市交通局:负责城区公路交通设施建设与维护和新改建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以及监控系统等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落实公交优先政策,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公交、出租车行业监管,提高公共交通文明形象;抓好摩的、残疾人机动轮车以及其他车辆非法营运整治工作,严格规范市区运输市场秩序;制定和完善市区公共交通规划。

(六)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开展集中整治宣传教育,加大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力度;组织开展文明交通志愿者劝导活动和文明交通创建活动。

(七)市财政局:负责将交通管理和城市道路设施维护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提供停车场、电动自行车专用收费票据。

(八)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

(九)市高教委、市教育局:负责所属学校校车及驾驶人的监管;督促区教育局落实校车及驾驶人的监管措施;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加强在校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切实提高广大学生的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十)市经贸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车生产企业的规范和指导,引导企业严格贯彻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

(十一)连云港工商局:负责加强对销售机动车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车等非机动车企业的监管;对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经营企业予以查封或吊销营业执照;对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车等非机动车的经营企业予以查封或吊销营业执照。

(十二)连云港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车等非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的监管;查处不执行国家技术标准或不严格进行车辆成品质量检验,致使不合格车辆出厂销售的行为。

(十三)市广电局、连云港日报社:负责在媒体上开辟宣传专栏,报道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安全知识,营造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的舆论环境。

(十四)市安监局:负责加强市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十五)市级机关工委:负责市级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聘用人员遵守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教育,并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十六)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十七)连云港警备区司令部、武警支队:集中开展军车运行专项整顿,教育广大官兵带头遵守交通法规,树立文明风尚。

(十八)各区政府:作为本辖区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

(十九)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集中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县政府和部门职责、任务分工参照市区执行。

五、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日至5月16日)

1、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各县区、各职能部门组织对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危及交通安全、容易引发交通拥堵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认真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

2、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围绕“和谐交通、文明交通、绿色交通”的主题,采取多种手段,宣传综合整治的意义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曝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大力倡导文明驾车、文明骑车、文明走路,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文明交通氛围。在政府的网站开设综合整治专栏、市民论坛和意见箱,通报整治情况,收集社情民意,争取群众关注和支持。5月10日上午组织全市启动仪式,开展签名活动,发出倡议。5月10日至16日为集中宣传周,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摆放交通文明与安全漫画、挂图、展板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7日至7月31日)

1、开展路通秩序整治。深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着力解决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闯红灯的问题,对行人、非机动车带头闯红灯和不听劝阻的,坚决予以处罚,同时抄告行为人所在单位。对机关车辆闯红灯的,一律从严查处,并抄告市委办、市政府办和市监察局。市文明办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维护交通秩序,定期组织文明交通志愿者上路开展交通违法劝导活动,引导广大市民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2、开展重点地区和路段整治。建设、工商、城管等部门要以繁华商业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城市出入口等窗口地区和学校、医院周边道路为重点,抓好占道摊点、售货亭、堆物以及违规挖掘、搭建清理整治,还路于民,切实解决行车难、走路难的问题。各区、县城区要排出一批“乱点”、“堵点”,组织优势力量,采取综合措施集中攻坚,力争在短期内取得明显成效。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措施、期限、责任人,并留存相关数据和图像资料,由政府挂牌整治。

3、开展车辆停放整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次干道、支路开辟临时停车场,并加大巡管力度,从严取缔违法停车行为,对妨碍交通,特别是堵塞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使用的违停车辆,一律拖移。对擅自封闭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停车场用途的,要坚决依法予以从严查处,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城管部门要规范城区非机动车停放秩序,对乱停乱放和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予以清理。

4、开展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交、出租车交通违法行为要建立排行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抄告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督促加强教育管理。要结合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专项行动,完善电动自行车上牌管理工作,引导非机动车规范行驶。交通部门要在公交、出租车行业开展整顿,对交通违法行为多、事故高发、交通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摩的、残疾人机动轮车及其他车辆违法营运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城管部门要严格渣土、环卫车辆的管理,从严整治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

(三)巩固深化阶段(8月1日至12月31日)

1、完善各项交通专业规划。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全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结合交通发展状况,抓紧编制和修订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管理、交通安全、公共交通、停车场建设等专业规划,确定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强化规划指导作用。

2、加强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公安部门要牵头抓好车辆停放管理,并会同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制定出台全市停车场建设及管理办法。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全市道路交通状况和未来公共停车需求,制定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开放内部停车场,方便驾驶人就近停车。物价部门要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提高停车场利用率。

3、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步伐,增加路网密度,优化路网结构,整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严格控制开挖五年内的新建道路,在重大市政工程施工期间,尽可能减小对交通的影响,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新建、改建道路一律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规划和验收,并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即时配套建设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交通组织研究,完善指路标志系统,调整设置不合理的公交站点,积极推广绿波控制、信号错时配置技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4、大力实施公交优先战略。交通、建设、公安部门以及海通集团要研究城市发展公共交通的基本思路,优化公共交通设施布局,加快建设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建设交叉口公交优先通行控制系统和公共交通智能调度系统,全面提升公共交通行业的信息化水平和安全运营水平,并建立城市公交优先评估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为公交行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要增加线网密度,努力扩大公交覆盖面,逐步实现票价优惠、线路优化、车辆优质的目标,提高居民公交出行比例。要加快公交企业改革,规范企业化运作,增强企业发展活力。要逐步限制市区摩托车发展和外牌摩托车行驶,进一步优化市区交通结构,提高公交分担率和道路通行能力。

5、强化公共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客运市场秩序。交通部门和海通集团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安全监管,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严禁报废及检验不合格、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车辆上路行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健全和落实,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意识教育,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要按照“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加大对摩的、残疾人机动轮车以及其他车辆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为公共交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四)总结表彰阶段(20xx年1月1日至1月31日)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整治方案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认真检查总结整治工作,凡工作力度不大,整治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进行挂牌整治,限期改变面貌。同时,要按照整体推进、全面提高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边整治、边巩固、边提高,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进一步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要注意总结整治中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完善制度和规范,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实行常态管理。市整治办要按照方案要求,量化整治目标,制定考核办法,加强督促检查,严格兑现奖惩。整治结束后,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区综合整治情况组织考核验收,对城市交通环境明显改善,交通秩序明显好转,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组织工作不力,整治成效不明显的,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年度相关创建活动的参评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全市城市交通综合整治,是改善城市交通面貌,提高城市综合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交通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整治工作作为城市各项创建工作的基础抓紧抓实。为加强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建设、规划、城管、交通、财政、物价、教育、工商、质监、安监、监察、机关工委、文明办、共青团等部门、各区政府以及警备区司令部、武警支队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对综合整治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信息反馈和考核验收。各县、区也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整治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组织开展好这次综合整治行动。市规划、建设、交通、城管等部门在审批各项建设、管理项目前,要严格落实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充分考虑项目的建设或实施对交通所产生的影响,防止对城市交通带来灾害性影响。要通过整治完善工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领导挂帅负责,规划、建设、经贸、发展改革、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参加的交通决策协调机构,综合指挥协调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破解城市交通难题,保证决策的权威性、科学性和连续性,提高政府管理城市、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

(三)严格文明执法,强化督查指导。要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把执法目的与执法效果统一起来,切实提高为民执法服务水平。对党政机关公务车辆、警车、军车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抄告所在单位,在新闻媒体曝光,列为机关作风评议内容。各县区及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情况反馈和信息报送。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视察评议整治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检查考核、排名通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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