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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堰乡卫生院分级诊疗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和对口帮扶机制的建立,加快形成“小病在乡镇,大病进医院,康复回乡镇”的就医新格局,加快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和90%的患者在县内治疗的医改工作目标,加快缓解广大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长卫生计生发[2015]18号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因病施治;统筹共享、合理利用乡村医疗卫生资源,构建就医新格局;加快推进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全面落实各项惠农便民举措。
二、基本原则
(一)患者知情自愿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二)就近分级治疗原则。根据病情需求,能在门诊治疗的不收住院;能在村卫生室治疗的,不到卫生院治疗;能在卫生院治疗的,不到县级医院治疗;能在县级医院治疗的,不到市级医院治疗;因病情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坚决按程序转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治疗;按规定需要转诊到定点医院诊疗的病种,坚决按要求转定点医院治疗。
(三)医技资源共享原则。认真落实同级医院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相关规定,建立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和对上级医疗机构相关检查“直通车”,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参合农民就医的经济负担,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无缝隙”对接原则。逐步建立上下协调、严密有序、高效实用的转诊渠道,为患者享受到分级诊疗带来的连续、完整、快捷、有效、价廉的医疗服务。
三、就诊范围划分
(一)村卫生室: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治。
(二)乡镇卫生院:主要接诊病种单纯,病情较稳定的一般门诊、住院病例以及与技术水平、设施设备条件相适应的病例,包含:
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人;
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人;
3、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4、需要长期治疗与管理的慢性病人;
5、老年护理病人;
6、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人;
7、上级医院下转的康复期病人。
四、转诊标准 向上转诊标准:
1.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2.依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基层医疗机构或一级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3.重大伤亡事件中伤情较重、急性中毒者症状较重及临床各科急危重症,病情难以控制的;
4.在基层医疗机构或一级医疗机构就诊3次以上(含3次)仍不能明确诊断,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5.病情复杂,医疗风险大、难以判断预后的;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 7.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程序及要求
(一)转诊程序
1、除危急重症病例和病人及病人家属强烈要求外,对因技术、设备等能力所限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病人,原则上基层医疗机构上转至二级医院。
2、转诊病人或病人家属持在所在乡镇卫生院合管办凭身份证、诊断证明及合医证办理电子转诊。
3、上转病人病情稳定后,上级医院应及时将病人转回基层医院作进一步的康复治疗;
4、对长期在外务工或危急重症病人,接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及时告知病人或病人家属转诊规定,督促其尽快向基层医疗机构和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
(二)转诊要求
1、需转诊的病人,凭本院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由医疗组长或业务院长签字后到合作医疗办公室(门诊收费室)办理转诊,并设立电话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2、所有拟转诊的病人,必须经医疗组长或业务院长查看后才能办理转诊;
3、危急重症患者上转时,要做好“无缝”对接工作,上送或下接均需派出专人护送并书面和口头同时向接诊医生介绍病情;接诊医疗机构对转来的病人要及时、认真进行登记,并安排专人将患者送至病区或门诊作进一步治疗;
4、所有需转诊的病人,只能转住本县上级医疗机构;
5、对转诊的病人,主诊医生需在三天内对转诊病人进行回访;
6、严格控制转诊率,能在本级医疗机构处理的病人原则上不得转诊到上一级医疗机构,转诊率控制在50%以内。
大堰乡卫生院 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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