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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疏浚清障实施方案(推荐2篇)

2024-01-16 22: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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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河道清障工作实施方案

河道清障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 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八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繁昌县、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一)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

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应当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第十四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维修、管理和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已铺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抢险车辆外,河道管理机构应根据路面铺设标准对其他车辆限制通行。

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十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长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的管理范围。第十九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埋设界桩,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使用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一)长江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5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30米;

(二)市区的钢筋砼防洪墙,临水侧所有的坡地、滩地,背水侧从原土堤脚起不得少于10米,从防洪墙起不得少于15米;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三)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四)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

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二)擅自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动;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通道内栽植高杆作物;

(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防洪墙顶平台及通道行驶各类车辆,损坏防洪墙设施、翻越栏杆、穿越和跨越防洪墙进行黄砂运输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三)填高河滩地面、向河道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内河河道内采砂,必须领取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方可开采;在长江河道内采砂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长江堤防、城市圈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等重要堤防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一般堤段管理范围外100米内,砂基堤段管理范围外200米内)。在安全保护区内一般不得钻探、爆破、挖矿、打井、挖塘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涵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排污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和水工程。

河道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当地河道管理单位同意,严格控制占用时间,并按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补偿费。

第五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七条 下列阻水障碍,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等;

(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高杆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

(七)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 长江干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护堤地内已有的各类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河道堤防的运行管理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依据规定向受益区的工商企业、农场、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设施或损坏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管理费。第三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堤防、护坡、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在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妨碍河道监理、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和闸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做好河道清障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村、乡直各单位:

汛期已到,防洪工作事关大局,认真做好河道清障是当前防汛工作的首要任务。近年来,河道滩地违法种植的片林、滩地砂堆、滩地违章建筑等,已构成河道行洪的主要障碍,这些都严重影响河道洪水下泄,威胁堤防安全。为保障我乡河道防洪安全,加大河道管理范围内清障力度。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大清理滩地堆砂和打击非法采砂工作力度。沙河XXX段滩地内的堆砂,违反了《防洪法》的规定,影响了防洪安全,去年汛前虽然清除了大部分滩地堆砂,但仍有部分河段砂堆阻碍河道行洪,有关行政村和乡直部门要从防洪保安全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河道堆砂清理工作,要采取得力措施,组织人员,依法对河道堆砂于月日前彻底清除,并把清除结果于 月 日前上报乡政府。同时,进一步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乡水利站、派出所、土地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要充分利用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悬挂过街横幅等形式,营造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的宣传氛围。对不顾河道安全,影响较大的非法采砂行为,要采取各部门联合执法行动的方式,加大打击非法采砂的力度,有效制止乱采河砂现象发生,共同维护河道正常的管理秩序。

二、清除滩地植树。按照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有堤防的河道,除护堤内种植树木和生物防护工程外,其他林木均为清除对象;无堤防的河道,按照《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管理范围,其内种植的林木为清除对象。各行政村对河道滩地植树全面进行普查登记造册,凡属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全部予以查处。特别是要坚决制止新的在滩地内植树的事情发生。对河道滩地植树要求各行政村 月日前上报乡政府。

三、清除河道内的违章建筑。对于河道内滩地乱建房屋,能拆除的药立即拆除,一时拆除不了的,要登记造册,严格控制现有规模,制定外迁计划和现有滩地群众的安全避洪措施,于 月 日前报乡政府。

乡政府将对各行政村河道管理范围内清障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玩忽职守、行动迟缓、制止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按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及有关领导的责任。XXX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月日 XX县XX镇段治理工程(XX段)

施工组织设计 XX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 年 月

目 录

第一章 编制说明及编制依据....1 1.1编制说明........1 1.2编制依据........1 第二章 工程概况.2 2.1工程概况及规模.........2 2.2参建单位........2 第三章 施工总体平面布置........3 3.1施工总体平面布置原则 3 3.2施工交通布置 3 3.3水、电及通讯布置.....3 3.4生产及生活临时设施.3 3.5弃土、弃渣场 4 第四章 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5 4.1现场项目管理机构.....5 4.2主要岗位设置 5 4.3组织管理........6 第五章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7 5.1施工放样........7 5.2土方开挖........7 5.3混凝土工程....8 5.4砌体工程......10 5.5堤身回填......13 5.5绿化工程......14 第六章 施工总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16 6.1施工总进度计划.......16 6.2工期保证措施.16 第七章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保证措施..18 7.1质量目标......18 7.2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框架........18 7.3工程质量保证措施...18 第八章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保证措施..21 8.1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21 8.2安全生产思想保证...21 8.3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22 第九章 环保、文明施工保证措施.......26 9.1文明施工目标.26 9.2文明施工措施.26 第十章 附件....28 10.1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28 10.3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设备表..30 10.4工程施工进度图.....31 第一章 编制说明及编制依据 1.1编制说明

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依据目前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根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工程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工程实际,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编制。

为了更好地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使今后的工程施工实施更符合实际,更具针对性,公司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前往现场,对现场进行踏勘和了解,获得了施工现场的有关数据和第一手资料,对场地、周边环境和各种条件有了很深刻的了解。

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经公司专题会议研究后,进行了认真而详细的编制,未提之处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有关文件等要求的具体规定进行施工。1.2编制依据

《防洪堤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5144-xx)《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xx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xx)

其它相关规范、规程、图纸及说明 1 第二章 工程概况 2.1工程概况及规模

本工程位于分水镇XX村,工程主要以河道清障及新建堤防为主。其中河道清障长855.72m,右岸新建堤防长826.17m,踏步4座,穿堤涵管6处,共计79.35m。H0.99999x;工程设计洪水标准为10年一遇,工程级别为Ⅴ等,主要建筑物为5级。堤防采用三级复合式断面:一级挡墙及亲水平台+二级挡墙及绿化平台+三级草皮护坡的形式。一级挡墙为M10浆砌块石仰斜式挡墙,迎水面坡比为1:0.75,背水面坡比为1:0.5,基础采用C20埋石砼厚50cm,埋深0.3m,基础间距1.5m设两排锚固钢筋,挡墙顶设2m宽C20砼砌卵石步道。二级挡墙为M10浆砌块石重力式挡墙,迎水面直立,背水面坡比1::0.4。绿化平台宽度根据实际地形调整,平台回填40cm厚种植土。三级草皮护坡坡比为1:1.75、综合坡比1:4.5的圆弧形坡度,草皮下回填40cm厚种植土。堤顶设4m宽道路,路面用碎石铺筑,迎水面设C20预制砼侧石,背水侧用干砌石挡墙护坡。2.2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XX富春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浙江中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XX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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