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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清淤施工实施方案
河道清淤施工组织设计
(一)主要施工方法
一.工程概况:
杭州市***河道清淤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及***,河道全长1763米,预计总疏浚量为47357.48立方米。
二.主要施工方案:
1、根据现场实际及河道内桥梁净空高度的行船尺寸调配相应的挖泥船和运
输小驳船。
2、本工程采用挖泥船开挖、小驳船二次运输。
三.施工技术措施:
1.设备进场
水上挖泥船、铁驳船等。
泥船疏挖,挖泥船2只。先清淤河道东岸淤泥,后清淤河道西岸淤泥。先挖下游
河道,后挖上游河道。挖泥船挖起淤泥直接装入驳船。
(1)、挖泥船疏挖时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的河底标高控制基准点,挖臂下水深度做好标线,确保每次不超挖、不少挖。
(2)、挖斗应依次一个方向挖过去,挖斗每次下水位置应交接,不得跳空挖。
(3)、挖斗提升要慢,防止挖斗上的淤泥被水流冲散掉落。
(4)、挖泥船每次前移行程应一致,行程为一个最大挖臂长度。
(5)、岸边挖深不得超过驳坎基础。
3.施工断面测量
监理工程师现场复核,做好实测记录,不达标部分及时进行整改,实施下一段施工。
复核合格后再 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挖泥船施工时,每挖一段跟踪自测一段,并在相同 水位或不同水位时,在水上挖机大臂画上不同的记号,施工至每200米段落,请
挖泥船的 2.挖泥船施工
根据各河道断面测量检测报告,分清河底淤泥分布,采用0.5立方挖斗的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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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淤泥开挖流程图
河道清淤施工实施方案
编制施工工艺,机具设备 进场,制定安全生产规程
施工工程测量 自检、复核
申报单项规程开工
合格
淤泥开挖
提交部分工程
监理工程师审核
达到标高时:验收、转移至下一施工段。交验申请
监理工程师验收
5.船舶运输
施工区域内小船运输按每条船的实载量进行装船,间航行。白天工作时间为早上的比重在所变动,驳船装泥后的吃水线应低于甲板。
以免噪音扰民,转弯时小油门,以防侧翻,停靠时采用人力撑靠,避免碰撞。外
运大船停靠在外码头。装泥时固定管道,适时移位,避免船舶因装载不均而倾斜。
运输途中服从港航部门航行指挥和要求。
绳固定,再用倒顺缆加固,确保船舶的稳定性。船员一律持证上岗,上岗时穿戴
救生衣。
7.施工用电
(1)电缆线架设
配电箱的电缆应有套管,电线进出不混乱。电缆线绝缘好,无老化、破损和
漏电。电缆线应沿方渠敷设,并用绝缘子固定。
(2)电箱(配电箱、开关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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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停靠固定系用缆绳采用双道前后缆
航行时采用中油门中速行驶
6:30至晚上17:30。驳船装泥量应根据淤泥土
不超载避免沉船,避免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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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清淤施工实施方案
电箱应有门、锁、色标和统一编号。电箱内开关器必须完整无损,接线正确。各类接触装置灵敏可靠,绝缘良好无积灰、杂物、箱体不得歪斜。电箱安装高度
和绝缘材料等均应符合规定。电箱内应设置漏电保护器,选用合理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进行分级配合。配电箱应设总熔丝、分熔丝、分开关、动力和照明分别设
置,以确保专路专控;总开关电器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熔丝应和用电设备的实际负荷相匹配。金属外壳电箱应作接地或接零保护。开关箱与用电设备实行一机一闸一保险。同一移动开关箱严禁配有380伏和220伏两种电压等级。
(4)接地接零
接地体可用角钢、园钢或钢管,但不得用螺纹钢,接地电阻应符合规定。
四.驳坎、桥梁及闸站保护措施:
1.施工驳坎保护措施
清淤施工时,应根据图纸设计尺寸要求对施工河床进行相应离岸放坡施工,确保驳岸基础稳定。对挖泥船施工部位,加强驳岸安全巡视。发现有沉降、裂缝、滑移等现象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施工船舶靠岸采用松木桩或钢板桩排布,用以保护驳岸避免损坏。
硬,遇淤泥较厚,酌情考虑。
3.闸站保护措施
清淤施工运输船只进出闸站时,派专人指挥看护进出闸站,并在闸站两侧设置相应的废旧轮胎,确保闸站设施不受损坏。
4.施工观测措施
加强工程地质勘察,对施工区域的稳定性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价。派熟悉现场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跟踪观察以及现场指导。
清淤施工开挖前,派施工员用水准仪在河岸线的各部位设监测点,在施工时早中晚分别跟踪观测点的数据变化。完工后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一起再进行复核。对每个施工断面立观
测点,进行严密测控,防止因施工带来的护坡滑塌和移位。2.桥梁保护措施
施工开挖至桥梁附近,加强观测,距桥墩边
3m进行开挖。原则上清淤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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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抢修措施
河道清淤施工实施方案
施工时若发现有护坡、挡墙滑塌、裂缝、沉降或移位现象。首先对该部位进
行松木桩加固和支撑,在松木桩的外侧用抛石加压,对移位和滑塌部位重新返修,加固护坡部位的稳定。必要时对护坡顶端设置截水沟,水土流失(粉砂土)和护坡下陷。并在护坡表面勾缝抹浆,保证河岸护坡的稳定
和完整。
以免因移位渗水而引起的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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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
河道清淤施工实施方案
(二)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计划安排
为了充分利用大型机械,在施工进度计划中,采用了机械的连续施工,避免机械闲置或者二次进退场。
本项目部所配置的所有机械设备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人机固定,实行机械使用、保养责任制。凡施工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应定机定人交给一定机组或个人,使之对机械设备的使用和保养负责。个人使用的个人负责,多人或多班使用的要本机(组)长负责。在降低使用消耗、提高产出效率上确定合理的考核指针,把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益和个人经济利益联系起来。
实行操作证制度。机械的专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主管部门统一考试,确认合格,发给操作(驾驶)证。无证人员登机操作应作为严重违章事故处理。这是保证机械设备得到合理使用的必要条件。
操作人员必须坚持搞好机械设备的例行保养。操作人员在开机前、使用中
和停机后,必须按规定的项目和要求,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和例行保养,做好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工作。经常保持机械设备的良好状态。
合理组织机械进行施工。在安排施工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机械设备的维
修时间,在使用与维修发生矛盾时,应坚持“先维修、后使用”,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等行为发生。
(二)制定合理的劳动力计划
本工程项目多,工期紧,因此劳动力组织的情况,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有较
大的影响。一旦我单位中标,我们将立即抽调相关技术管理人员,有丰富现场施工管理经验的技术管理小组,到位率。在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方面,抽调有技术、能吃苦的各种技术工种人员,确保施工高峰期间满足需求,保证施工进度,并对技术性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岗
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同时与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合作协议,确保劳动力的充足。施工进场前均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生产知识培
训,确保整支施工队伍具备良好的素质。
我公司接到业主中标通知书后,立即组织公司的技术管理人员,为准备进场做好充分的准备。
同时确保项目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的确保组建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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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规范》标准
2、质量保证
合格。
河道清淤施工实施方案
(三)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1、达到图纸设计的河床标高验收标准要求,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
加强质量验收管理工作,每清淤完成一段,先由班组队长自查是否清理干净,再由项目负责人检查验收,最后请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进行下段施工。
3、具体措施:
加强施工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公司的质量体系。其目的在于能“一次建成用户满意的产品”,公司贯彻质量方针,追求高质量目标,承担质量责任和向顾客提供质量保证的基本文件。质量管理体系如下:
公司经理→技术科→质管科→工程处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员→项目质量员→工程项目
在执行过程中公司及项目部均有专人进行针对性管理,并且按文件的程序内容逐项办理,并完整的整理好执行过程中的资料。
(1)配备较全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核算员等,做到人员齐全、职责明确。整个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都受过专业知识教育,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几年,甚至十几年,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
(2)对抓工程质量有敢创敢拼的精神,并富有创良工种的办法。有团结互助共同进取的工作作风。
(3)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方面有一技之长。在工程施工、与建设方协调方面有一定经验。
(4)根据上述项目班子的特色、特点及公司内部一系列质量管理条例、措施、责任制等,我们完全可以达到预期目标。组织保证及目标管理
建立强有力的项目班子,该项目班子有经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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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措施:
河道清淤施工实施方案
(四)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1)建立由项目经理领导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对安全实行重点横向到边,纵向到 底的层层管理,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2)对项目全面分析,确定安全关键控制点及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管理,形成点成结
合的管理模式。
(3)加强安全思想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4)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实行安全检查交底、严格执行安全 上岗证制度、特种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及事故报告制度等。
(5)注意施工用电安全,专业电工定期检查线路、电箱等用电设施。
(6)在汛期,必须注意天气预报,经常与气象站和水文站联系,做到防洪防汛工作。2、施工用电措施(1)水泵
电源线不得破损。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装置。应单独安装漏电保护器,灵敏可靠。
3、驳船运泥不能过载,保证航行时河水不淹没甲板。(1)船员穿戴救生衣,培训后上岗。(2)桥梁净空较低,船员戴好安全帽。4、大型施工机械安全施工保章措施
(1)各类机械的保险、限位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驾驶指挥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上岗,驾驶员应做好例保记录。(3)吊索器具及绳扣配备使用应规范合理,严格掌握报废标准。(4)各类安全(包括制动)装置的防护罩、盖齐全可靠。
(5)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员负责安全教育和检查,有效制止不合理要求的 施工操作。
(6)机械设备运行时,特别是在施工过程中,岗上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夜间作业应充分照明,登高作业要系安全带。
(7)疏浚过程中,严格遵守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安全施工的规定,加强防范措施。(8)建立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对现场各种运输及提升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避免各类机械设备的带病作业。
(9)各种机械、电气设备由专职人员操作,定机定人,设备和工器具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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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载能力必须在允许范围内,河道清淤施工实施方案
严禁超载使用,并按规定做好维修保养。用电设备
均应做好接地保护和装上触电保护装置,做好防雨、防潮、防雷工程。
5、各种车辆安全施工保障措施
(1)车辆制动及其它安全装置必须灵敏可靠。(2)不得违章行车(包括违章载人)。(3)每天做好例保工作。
(4)驾驶员应持有效证上岗操作。(5)挖掘机及吊车操作时应设专人指挥。6、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1)建立交通管理体系:为加强交通管理力度,确保本工程施工期间车辆、行人有 效通行,设立交通管理体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2)配备专职交通协管员,管理施工期间的交通协调,确保交通顺畅。
(3)在道路进入施工范围的起点、终点地段设置警示牌、指示牌、夜间设置红灯,以告戒行人和车辆注意。
(4)施工开挖地段设封闭维护,隔开施工区域,减少互相干扰,同时确保安 全。
(5)保证道路干净整洁,交通便道定期维护保养。
(6)深入细致地做好交通组织工作,以取得交通部门的支持和沿线单位、居民、过
往行人的谅解。
7、施工人员安全保障措施
(1)施工人员做到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2)针对工程现场情况及施工生产的变化,适时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教育与训练,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知识。
(3)根据作业种类及特点,发给施工人员相应的劳保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手套、安全带、水鞋、雨衣等。
(4)施工船舶配备救生衣,施工船甲板保持干净,不留油、泥污必要时铺上草包袋,防止操作人员滑倒。
8、施工过程安全措施
(1)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持证上岗人员进行资格检查。
(2)对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进行验证。(3)对发电机加罩及施工用电设施进行检查,验收。
(4)施工作业人员操作前,由项目施工负责人以清楚简洁的方法对施工人员进行安 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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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9、排泥场安全措施
河道清淤施工实施方案
(5)督促施工作业人员,做好班后的清理工作及对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
(1)排泥场区入口设置警示标志及必要的维护设施,设专人专职日常巡视,检查和值班。
(2)排泥场区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严禁通行,严禁学生入场游玩,并在节假日期 间,加强巡视保证力度。
(3)施工中,若发现泥浆渗漏、外溢及围堰横向裂缝等不良情况时,及时采取应对
措施。
(4)排泥场使用中,专人控制排泥场内进、退水平衡,确保安全。10、防洪度汛安全措施(1)成立度汛抢险领导小组
工程进入汛期后,即成立度汛抢险领导小组,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项目部其他成员组成。
(2)准备防洪度汛物质
汛期到来前,防汛物资准备充足,并会同业主、监理各方,根据总体防汛要 求,布置、明确本标段任务和措施,所需物资如编织袋、铁丝、太阳布等,并在 危险地段预先装好部分袋装土以备急需,在报请业主、监理同意后实施、采购。
(3)汛期工程安全措施
如发生暴雨、特大洪水时,做好工程物质如河岸固定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工程人员
保证安全。
(4)汛期其它安全措施
汛期内,安全员负责收集气象信息,方具体情况确定防汛措施,统一协调指挥。
密切观察水位情况,由项目经理根据各
项目经理任组长,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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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容场貌
河道清淤施工实施方案
(五)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在施工现场设置文明施工牌安全警示牌和工程概况牌。
在施工区附近拉横幅
宣传标语,随船移动告示。根据场地实际合理布置,设施设备按场布图规定设置 堆放。不乱堆乱放、无散落地,清理垃圾须集中堆放,及时外运处理。材料、设
特别是沉淀堆场内采取隔离维护,池内的人生安全。
3、保护岸边绿化。
4、外运泥浆处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同意批准运到指定地点卫生填埋。
5、夜间施工,加班到晚上
上作业人员一律穿好救身衣,管破裂不予运行。
6、积极组织协调当地村民,根据建设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要求,安全有序的组织实施清淤工程,争做安全文明施工先锋。
7、施工期间保证农居点附近的施工便道畅通,并严格控制扬尘和积水,保
证居民能够正常出行。
8、农居点附近的废弃土方应及时运出场外,不乱堆乱放,防碍居民的正常
生活。
以及其它防护措施,机械设备运行良好,机器排气 9点必须停工,防止噪音干扰周边居民休息。船 设立安全告示牌,拟派专人看护等,以防淤泥 备集中堆放整齐。
2、施工围护:在施工堆场区采取围护措施,以隔离施工区对周围居民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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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清淤施工实施方案
(六)确保工程进度的技术组织措施为确保本工程能如期完成,特制订如下保证措施:
合理按相关分项工程同时进行,各施工队之间可单独分开同时作业,互不干扰,互不影响,严格按照施工实施则进行,如有相关的工序延误,下道工序必须
加班加点,再增加一定的机械设备,将工期抢回来,并加强施工现场的跟踪管理,紧密联系好各工序的衔接工作。
科学管理,统筹安排,合理有效地协调组织好各施工队之间施工生产,强化项目部对各作业段的责任制的有效管理,严格落实各土方施工作业队的内部管理,组织起一个能服从大局,能接受统一指挥调度的群体,在“抢”字下功夫。
认真落实好分阶段的施工进度计划确保工程如期完成。
保证足够的各种施工机具设备和劳动力,随时经常性地做好各种设备的维修保养,保证
设备的完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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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河道清淤施工实施方案
(七)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提出的相应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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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清障工作实施方案
篇1:临朐县河道清障工作实施方案
临朐县河道清障工作实施方案
县水利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三日)
为清除河道障碍,提高全县河道的整体防洪能力,确保沿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今年安全度汛,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决定开展全县河道清障整治活动。
一、全县河道的基本情况
我县境内有大小河流230条,河道总长度571公里,其中主要河道19条、418公里,流域面积3536平方公里。
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河道统计表
河道是重要的泄洪通道,河道障碍将导致水位抬高、洪水漫溢,冲淤的树木、大体积障碍物等还会阻塞桥涵、溢洪道、放水洞等,进而酿成更大的灾害。由于早期河道治理标准低等历史原因和受利益驱动、人为活动破坏等因素影响,近年来树木下滩、养殖进河、缩河造地、违章建筑、超限超量采砂等现象大量存在,部分河流形成了脏、乱、差的状况,亟待进行清理整治。
二、清障及整治范围和内容
清障整治河段包括影响防汛安全的各大中小型河道。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清障整治内容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章树木、高杆作
物、养殖大棚、违章建筑、砂(石)堆、垃圾堆、无证采砂、越界采砂以及未经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等。
三、步骤及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阶段(6月15日—6月20日)
各镇街和有关村分别对辖区内的河道障碍物情况、涉河建设项目等进行调查摸底;县防汛办检查组就检查出的河道障碍物情况反馈至有关镇街。县砂管办对各砂场开采弃料堆积情况、洗砂淤积河道情况以及无证采砂、越界开采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2、宣传发动及自清自纠阶段(6月20日—6月30日)发布《通告》,宣传《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所有违章主体限期清除;属于超限超量采砂、非法洗砂,造成河道淤积、堤防损坏的,由采砂、洗砂户自行纠正到位。
3、强行清除阶段(7月1日—7月15日)
对河道内没有自行清除的违章树木和障碍物,由所在镇街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对于影响全县防洪安全的主要河道内的违章建筑、障碍物和阻水林木,在期限内未清除的,县政府将成立由水利、林业、国土、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强力推进河道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对无证采砂、超范围采砂、堆积弃料、淤积河道及破坏堤防,在期限内未自行纠正到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原审批机关、砂管办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停止其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对阻挠执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理。
4、验收及巩固阶段(7月16日—7月20日)
县政府对全县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组织进行总结验收,查找不足,及时纠正完善。对工作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被动、整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严格沿河生产单位、河道采砂、河道内建筑物的审查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做好群众工作,建立日常管理的常效机制,巩固好已经取得的治理清障成果。
四、组织保障措施
河道清障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镇街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政府成立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组,从县政府办公室、县水利局、林业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砂管办等单位及有关镇街抽调人员组成。
第一、第二阶段违章设施清除由所在镇街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砂(石)弃料堆的清理复平、违章采砂、洗砂的整治清理由县砂管办负责;第三阶段强行清除工作由县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组负责。
篇2:乡镇河道清障方案
xx镇2016年河道清障整治
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为清除河道障碍,提高全镇河道整体防洪能力,确保河
道行洪正常、安全度汛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上级要求,决定在全镇开展河道清障整治专项活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保障
各村要成立防汛指挥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属
地管理”的原则,由各村组织人员对本村内河道进行检查清理,将河道清障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做实做细,落到实处。
二、全镇基本情况
xx镇境内主要河流有、xx沟
和,沟发源于xx镇 村,由、三个村支流汇流而成,xx沟发源于,由、三个村支流
汇流而成。和 自东南向西北贯穿全镇,在与 交界处共同汇入 水库,是 县城用水的主要来源。近年来,特别是侵占河道的养殖网场、违种作物、违章建筑、违法采砂、堤防堆沙等现象存在,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构成极大的不安全隐患,亟待进行清理整治。
三、清障范围和重点
清障整治范围包括影响防汛安全的各中小型河道,清障的重点:
一是对河道内的违章建筑,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镇联合国土所组成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于6月1日前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上报县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组等相关部门,于6月10日前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二是6月1日前对河道内所有采沙场下发禁采通知,对于偷采和不听劝阻的,上报县水务局及河道管理处强行拆除采砂工具,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现象的发生。
三是对在行洪河道内增设养殖网架、堆积秸秆杂物等影响行洪的行为,由各村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并下发整改通知,6月10日前拒不整改的,由村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保证汛期水上安全。
四是对在河道内开荒种田,特别是种植高杆作物影响行洪的,要按照《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管理范围,由各村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检查,于6月10日前彻底清除阻水作物,确保行洪安全。
四、步骤及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阶段(5月20日—5月23日)
各村、镇直有关单位要分别对辖区内的河道障碍物、养殖网架、堆砌秸秆、农作物等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准确及时。2、宣传发动及自清自纠阶段(5月24日—5月31日)大力宣传《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所有设障主体在5月31日前自行清除违章障碍物。
3、强行清除阶段(6月1日—6月10日)
对于在行洪道内设置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阻水网架、秸秆、废弃建筑物、农作物等,由所在村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期限内未清除的,镇政府将组织联合执法组强行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对阻挠执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4、验收及巩固阶段(6月11日—6月16日)
镇政府对全镇河道清障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查找不足,及时纠正完善。对工作主动、成效显著的村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被动、整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村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篇3:河道管理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 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繁昌县、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一)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 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应当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第十四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维修、管理和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已铺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抢险车辆外,河道管理机构应根据路面铺设标准对其他车辆限制通行。
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十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长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的管理范围。第十九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埋设界桩,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使用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一)长江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5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30米;
(二)市区的钢筋砼防洪墙,临水侧所有的坡地、滩地,背水侧从原土堤脚起不得少于10米,从防洪墙起不得少于15米;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三)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四)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 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
(二)擅自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动;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通道内栽植高杆作物;
(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防洪墙顶平台及通道行驶各类车辆,损坏防洪墙设施、翻越栏杆、穿越和跨越防洪墙进行黄砂运输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三)填高河滩地面、向河道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内河河道内采砂,必须领取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方可开采;在长江河道内采砂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长江堤防、城市圈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等重要堤防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一般堤段管理范围外100米内,砂基堤段管理范围外200米内)。在安全保护区内一般不得钻探、爆破、挖矿、打井、挖塘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涵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排污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和水工程。
河道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当地河道管理单位同意,严格控制占用时间,并按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补偿费。第五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七条 下列阻水障碍,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等;
(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高杆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七)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 长江干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护堤地内已有的各类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河道堤防的运行管理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依据规定向受益区的工商企业、农场、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设施或损坏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堤防、护坡、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在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妨碍河道监理、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和闸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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