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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XX〕8号)、《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巩固“村村通客车”成果建立农村客运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鄂办发〔20XX〕6号)、《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恩施州政发〔20XX〕3号)、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纪要〔20XX〕5号《研究交通运输工作相关问题》及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利交发〔20XX〕29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20XX年度全市村村通客运进行适度补助。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落实村村通客车惠民利民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村客运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满足农村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需求,实现村村通客车“开得通、留得住、管长远”的发展目标。
二、补助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经营、市场运作、适度补助”的原则开展补助工作,通过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村村通客运企业及车辆承包经营者的积极性,服务农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三、补助资金来源
(一)20XX年度省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补助资金286万元;
(二)20XX年度市级财政本级专项资金297万元;
(三)20XX年度上级配套资金312万元。
共计895万元统筹用于20XX年度全市村村通客运各项政策性补助。
四、补助项目
(一)村村通客车车辆保险补助;
(二)乡镇客运站场(含临时发车点)运行维护补助;
(三)乡镇客运站场(含临时发车点)经营性亏损补助;
(四)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管理维护补助;
(五)农村客运车辆4G及以上动态视频监控设备补助;
(六)村村通客车经营性亏损补助;
五、补助对象、标准及期限
(一)补助对象
1.保险补助对象: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20XX年内按照相关标准和期限投保或续保承运人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正常从事乡镇至乡镇、乡镇至村、村至村以及经市交通运输局认定的部分城区附近地理位置特殊的行政村至城区的村村通客运车辆(含镇村公交)。
2.乡镇客运站场(含临时发车点)运行维护补助和经营亏损补助对象: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并正常从事经营的乡镇客运站或承担村村通客车安全例检及出站门检等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临时发车场(点)。
3.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管理维护补助对象:按要求建立了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并正常履行监控管理职能的村村通客运企业。
4.农村客运车辆4G及以上动态视频监控设备补助对象:按期组织安装并通过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验收合格的4G及以上动态视频监控设备的农村客运企业。
5.村村通客车经营性亏损补助对象: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正常从事乡镇至乡镇、乡镇至村、村至村以及经市交通运输局认定的部分城区附近地理位置特殊的行政村至城区的村村通客运车辆(不含镇村公交)。
(二)补助标准
1.保险补助:500元/座。
2.乡镇客运场站运行维护补助:2万元/个。
3.乡镇客运站场经营亏损补助:6万元/个。
4.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管理维护补助:3.2万元/企业。
5.农村客运车辆4G及以上动态视频监控设备一次性补助:2600元/台。
6.经营性亏损补助:每天每座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以补助资金总额扣除前5项补助金额后的剩余部分为基数进行测算,其测算方法为:单车补助金额=补助基数÷所有受补车辆累计补助天数÷所有受补车辆累计补助座位数×单车累计补助天数×单车累计补助座位数。
单车补助天数的认定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利交发〔20XX〕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补助期限
1.保险补助:保险补助期间为20XX至20XX保险年度,按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1)在20XX年内按照相关标准和期限投保或续保承运人责任险及三者责任险,且投保期间内正常营运的全额享受;
(2)投保或续保期间内更新的,以车辆实际运行月份享受保险补助;
(3)保险到期后未按期续保的,不享受保险补助。
2.乡镇客运站场(含临时发车点)运行维护补助:20XX年度。
3.乡镇客运站场(含临时发车点)经营性亏损补助:20XX年度。
4.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管理维护补助:20XX年度。
5.农村客运车辆4G及以上动态视频监控设备补助:20XX年度。
6.村村通客车经营性亏损补助:20XX年度。
六、补助申报
补助申报以村村通客运企业或乡镇客运站场(临时发车点)经营者为主体,按照企业申报、部门审核的原则进行。申报主体提供相应申报资料经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辖区中队核查同意并签注明确意见后报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审核。
(一)保险补助申报
企业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并装订成册:
企业资质条件证明材料: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受补车辆资质条件证明材料:有效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20XX至20XX连续两年的承运人责任险及三者险保险单复印件;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村村通客车服务的行政村出具的并经所在乡镇交通综合执法中队及乡镇人民政府签注明确意见的连续运营服务证明。
具体受补对象证明材料:有效的车辆承包经营合同、承包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免冠照片、公车公营的企业提交承诺书。
(二)农村客运站场(含临时发车点)运行维护补助和经营性亏损补助申报
申报须提交以下资料并装订成册:
客运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临时发车点提交场地租用协议复印件)、安全例检台照片、出站门检登记室照片、临时发车场标牌照片、发班记录或门检记录每月每旬1份、安全例检记录每月每旬1份(委托修理厂进行安全例检的还需提供委托例检协议复印件);反映发车场地全貌及办公设施设备的照片。
客运站(含临时发车点)工作人员(至少3人以上)花名册;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单复印件(最近3个月的);客运站(临时发车点)经营收支明细表复印件。
(三)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管理维护补助申报
申报须提交以下资料并装订成册:
企业设置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证明材料;企业专职监控人员任职文件及聘用合同;监控人员工资发放单复印件;车辆监控记录复印件(每月每旬一份)。
(四)村村通客车经营性亏损补助申报
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并装订成册:
企业资质条件证明材料: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受补车辆资质条件证明材料:有效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20XX年度承运人责任险及三者险保险单复印件;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20XX年度企业上报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并经车辆承包经营户签名确认的车辆有效运营天数统计表。
具体受补对象证明材料:有效的车辆承包经营合同、承包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免冠照片、公车公营的企业提交承诺书。
(五)以上申报资料一式两份,企业存档一份备查,资料中的所有复印件须企业签注“复印属实”字样并加盖公章。
(六)申报截止时间:企业提交补助申报资料的截止时间20XX年12月30日。
七、补助申报审核及公示
乡镇客运站场(临时发车场)应重点审查站场建设情况、日常经营情况、客运站场发挥功能情况及履行安全源头管理情况;车辆动态监控应重点审核村村通客运企业履行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控平台正常运行及人员履职情况;车辆保险及车辆经营性亏损补助审核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利交发〔20XX〕29号)文件执行。
审核结束后将相关补助的受补对象及受补车辆申报审核情况在利川新闻网、公司经营场所、乡镇客运站场醒目位置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方便社会监督,内部已建立微信群或QQ群的企业应通过信息平台发送审核公示情况。公示结束后,各企业应将经营场所及乡镇客运站场(临时发车点)的公示图片、微信或QQ推送截图、受补对象对公示内容的亲笔确认签名表及公司核实承诺书等资料报运管所存档。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局咨询。公示电话:0718-7282486。
八、补助核算及公示
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补助标准分别测算经审查合格的补助对象各项受补金额后,在各公司办公场所、乡镇客运站(临时发车点)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局咨询。公示电话:0718-7282486。
九、补助发放
公示结束后,在未接到对公示有异议或有投诉已处理的情况下,市交通运输局划拨补助资金至各受补对象。发放结束后2日内各村村通客运企业将补助发放花名册原件(经承包人签字)报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存档,客运站(临时发车点)上报站场运行维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
十、补助资料归档
交通运输局在补助发放结束后,应指定专人分门别类收集整理各项补助的申报、审核及发放资料,建立村村通客运政策性补助档案。
十一、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村村通客运政策性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测算及发放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交通运输局局长李忠坪为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凤国、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向武平为副组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道路运输服务股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具体负责补助对象的资质审查及补助资金的测算和发放工作。
(二)严明工作纪律。工作专班要严格把关,按照村村通客运政策性补助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做好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核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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