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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范文四篇)

2022-12-28 0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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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下面是网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主要内容

(一)职级的设置。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二)职级晋升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日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三)职级晋升办法。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四)职级晋升后的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五)职级晋升后的管理。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单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

2.实施范围

(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旗)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正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3.其他有关问题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相关办法出台前,暂按本意见执行。

(二)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4.工作要求

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面临的情况复杂,必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对实施工作的领导。各地和在县以下有派驻单位的中央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组织、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和在县以下有派驻单位的中央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把工作做细做实。要开展深入调研,全面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机构和人员情况,认真分析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避免引发新的矛盾。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严格执行政策。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意见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把关。原自行采取的不符合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晋升职务或提高职级待遇的做法,一律停止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四)做好政策解释和舆论引导。实施过程中,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认真细致的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做好应对预案。

#拓展知识

# 工资待遇:

以工资待遇为例,根据现行公务员法,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意味着,在中国,职务、职级、工资三者相对应、相挂钩。职务能够决定职级,职级随职务变化,并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

但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后赵子建曾在《光明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称,据统计,在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的四个组成部分中,职务工资约占20%,级别工资约占25%,地区附加津贴约占45%,各种补贴约占10%。级别工资仅占两成。

相比之下,职务工资比例虽不高,但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职务工资整体所占比例接近七成。职务对工资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职级的功能被明显弱化。更多相关文章: 1.2.3.4.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解读 5.6.7.8.9.10.

第二篇: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新版解读

《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最新解读

一、这份文件实施范围?

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已进行登记备案、在编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

二、这份文件主要说了什么?

这一份文件主要解决的是初次套转和首次职级晋升问题。三、初次套转涉及到哪些人员?

初次套转涉及两类人群,分别为非领导职务套转和县以下机关职级套转。

(一)非领导职务套转: 原非领导职务 职级套转 巡视员 一级巡视员 副巡视员 二级巡视员 调研员 二级调研员 副调研员 四级调研员 主任科员 二级主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 四级主任科员 科员 一级科员 办事员 二级科员

注意: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不套转。(二)县以下机关职级套转: 县以下领导职务 职级套转 正处级 二级调研员 副处级 四级调研员 正科级 二级主任科员 副科级 四级主任科员 科员级 一级科员

四、六月份首次执行新的实施办法的时候,操作程序是怎么样? 首次执行的时候,先完成套转工作。按照文件的要求,考虑现有非领导职务和已开展试点的县以下职级晋升情况进行首次套转,全部归并为职级公务员。(敬请关注 公务员这点事儿 ID:gwyzdse)

首次套转完之后,领导职务和职级公务员按程序进行首次晋升。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军转干部会有疑问,因为在大多数基层单位这类人员的基本工资待遇级别和实际职务职级不一致,但按现有制度办法的设计初衷,理应要考虑让新办法成为大多数人受益的普惠政策,例如硕士研究生应当会保底四级主任科员。

五、首次套转有没有人数比例限制?

我认为,首次套转不会有限制,因为套转是法定的,是必须进行的。

六、初次晋升有什么特别之处?

首先是人数比例限制,如果首次套转后职级公务员人数已经满编,自上而下开始首次职级晋升时还是不能腾出空编,那下面的人就不能再次晋升了。(敬请关注 公务员这点事儿 ID:gwyzdse)

其次是任职年限,领导干部和非领导干部初次职级晋升后,还能续算之前的任职年限(扣一部份),理论上可以再次职级晋升。

(一)非领导职务套转和晋升职级后任职年限计算:

非领导职务人员原职务层次任职年限与套转后职级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县处级、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套转后符合晋升上一职级条件的,晋升职级后的任职年限按照下列办法计算: 1、二级调研员晋升一级调研员后的任职年限:原县处级正职任职年限超出3年部分、二级调研员任职年限与一级调研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举个例子

—————

王先生,2014年晋升调研员,2019年套转为二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的任职年限可以和原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即为5年。套转后符合晋升上一职级条件,晋升一级调研员。

王先生一级调研员的任职年限为2年(超出三年部分为5-3=2年)。以下不再赘述,以此类推。

再次是工作表现。不要以为年限到了,有职数就可以晋升,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必须要工作表现突出,群众认可,入领导法眼。

七、以前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可不可以折算首次晋升年限? 从现有文件看,是从2019年年度考核结果开始考虑,那意味着以前年度考核优秀可能没用。

八、以后年度考核优秀有何作用?

从 2019年年度考核开始公务员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以后年度考核优秀意义很大。

九、这次职级并行政策后还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认为,这次改革相当于非领导职务人员进行大扩编,针对发展前景的问题,总体而言是普惠政策。但也有问题,主要还是大锅饭问题,现在还缺乏行之有效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而且在职数名额有限时,论资排辈问题会凸显。

十、职级套转执行时间?

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施行日期2019年6月1日为时间节点,确定列入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的人员、进行职级套转和计算有关任职年限。同时,停止晋升非领导职务和县以下机关职级。

第三篇:职务职级并行细则

职务职级并行细则

一、总体要求

2016年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细则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包括区直和乡镇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未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三、实施办法

(一)职级设置。

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二)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

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

(三)晋升程序。

1.确定人选。

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由所在机关(单位)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填写《保定市满城区公务员(参公人员)职级晋升审批表》。

2.初审确认。

2015年9月底之前,各单位对确定的人选按照干部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进行初审。

政府系统一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晋升副科级,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核;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及乡镇、党群系统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由一般晋升副科级,副科晋升正科级,正科晋升副处级,副处晋升正处级,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核。

3.测评考核。 2015年10月15日之前,对符合晋升条件,初审确认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机关(单位)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和考核,并在本机关(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测评、考核和公示要有书面记载。

4.呈报审批。

2015年10月25日之前,经测评考核公示无异议者,由所在机关(单位)按照干部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进行审批。

政府系统一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晋升副科级,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批;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及乡镇、党群系统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由一般晋升副科级,副科晋升正科级,正科晋升副处级,副处晋升正处级,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批。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严格按照规定和管理权限予以审批,在《职级晋升审批表》上加盖公章。

担任副处级职务的公务员晋升正处级职级的,由区委组织部报上一级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

5.落实待遇。

2015年10月底之前,各部门、各单位以《职级晋升审批表》为依据,按照工资调整审批程序,对职级晋升人员调整工资待遇,财政部门及时予以兑现。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的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执行;津贴补贴原则上按晋升后职级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等依据工作岗位职责发放的补贴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四)晋升管理。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

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不能按职级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按规定条件晋升职级的区以下机关公务员交流到市以上机关后,按现行干部管理制度规定明确职务。

如明确的职务层次低于职级,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四、政策规定

(一)关于任职年限计算

1.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2.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3.因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员,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4.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除新录用公务员外,每有1个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5.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计算任职年限时,按以下办法处理:二级警长任职经历按副调研员掌握;三级警长任职经历按主任科员掌握;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任职经历合并计算,按副主任科员掌握;二级警员任职经历按科员掌握;三级警员任职经历按办事员掌握。

6.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照管理前在行政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参照管理前在相当行政管理岗位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参照管理前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根据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按照与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任职年限。

7.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 8.任职年限调整计算时,只计算1993年及以后有考核结果的年限。

(二)关于几种情况人员的条件把握

1.军队转业干部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按其现工资待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晋升职级。

2.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因组织安排提前离岗的在编人员,在严格考核测评的基础上,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同时必须由组织安排适当工作。

3.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职级,处分期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根据处分对年度考核结果的影响确定任职年限条件延长的时间,具体办法按前述职级晋升条件相关规定执行。

受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按新任职务重新计算任职年限,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4.对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的待遇。

晋升职级且退出现任职务和转为享受相当职级待遇的,均可不占原职务层次职数,但仍按原职务层次进行管理,可在原职务层次基础上按规定晋升职务。

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自行提高职级待遇。

(三)其他有关问题

1.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

相关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2.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自〔2015〕4号文件印发之日(2015年1月15日)起实施。

首次实施后转入常态化管理,要及时履行职级晋升程序,晋升职级的时间以达到规定条件的日期为准。

3.晋升职级的人员,自晋升职级的下月起执行晋升后职级相应的工资待遇。

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五、工作要求

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扎实细致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强化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区成立了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区长李广义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贾瑞生,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冯峻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编办为成员单位。

(二)严格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

原自行采取的不符合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晋升职务或提高职级待遇的做法,一律停止执行。

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三)正确引导。

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为该项制度顺利实施打下良好思想基础。

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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