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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22-06-19 22: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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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员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六条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并编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诚信管理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从业行为规定

第三十五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三十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四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二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和从业资格证件工本费由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定。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公布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7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客运公司规章制度

客运公司规章制度

篇一:客运公司调度室规章制度

调度员*作规程

一、本班旅客流时、流量和流向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编排当日营运计划,按实际需求量发班,投入相应的动力。

二、严格按照当班记录,了解本班次报班情况及班次变化情况,下达本班发班营运指令。

三、负责发班路单审验,安全设施是否项目齐全有效,例检是否合格,严禁无安检合格*报班发车。

四、负责验审手续合格后,转入微机报班管理,按相应规定输入班次代码,调出相应班次,查阅班次状态,无误后可以下达售票指令。

五、负责对上级管理信息及营运者请假报告信息均要及时上报。

六、负责按上级规定负责对恶劣天气停运信息的发布。

调度员安全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保*车辆运输安全;

2、发现不安全因素,未经排除不安排出车;

3、车辆有严重隐患,查不出原因不安排出车;

4、安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安排出车;

5、维修后的车辆,安检站和司机发生异议,不能共同签字验收,

不安排出车;

6、故障没有维修或没有修好,影响安全行车的,不安排出车;

7、车辆带病行驶,司机不报告的,一经发现立即停车;

8、驾驶员患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时不安排出车;

9、长途运输情况不明、地点不清不安排出车。

篇二:客运公司安全科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 长:张 俊 副组长:冯 林 组 员:张春民

韩锁柱

张凤林

赵春*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科,

办公室主任由张春民(兼)任。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指示。

2、审议通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工作计划。

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总结、评比,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5、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对整改措施及投资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组织抢救、调查、处理和汇报。 7、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实施奖励,对各类违纪现象实施处理或处罚。

8、拟定和修改并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安检员安全*纵规程

一、 认真执行交通部及相应的行业

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 班车进站回场后,要认真听取驾驶员对车辆使用和日常维护情

况的回报,及时进行技术检查。

三、 定期检查班车灭火器等安全设备的配备情况以及车容、车貌完

好情况。确保客运班车技术*能完好。

四、 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班车的传动、转向、制动、灯光、gps

*设备等涉及行车安全的装置进行认真询问检查,确保客运班车安全有效。

五、 负责对班车驾乘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行车意

识,提高安全行车质量。

六、 认真填写班车检查记录,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楚,同时

认真

检查班车二级强制维护记录。

七、 客运班车安检人员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

目及技术要求"[安检不合格客车反修及复修程序"认真做好企业营运班车的安全检测工作。

八、 检测人员对营运客车进行例检,做出明确判断,如实填定[安

全合格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交始发客运站,一联交车队调度员,一联由出具安全检机构保存,存档三个月。

九、 车队调度人员每天必须凭[安检合格通知单"核发行车路单,

对安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路单。

十、 对安检不合格的客运班车、检测人员应出具维修单,由具有资

质的维修部门进行维修,经过维修后检测人员再行检测,合格后出具[安全合格通知单"签字后方可由调度员核发路单等营运手续营运。

十一、检测人员必须以高度的安全责任感检测每一台客车,将事故的隐患消灭在萌芽当中、不得出现任何徇私舞弊行为,否则,出现事故按照事故倒查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安检科科长安全职责

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检科科长同时又为安全员职责为`一岗双职`即是安全生产负责人又是车辆安全负责人,对所有车辆安全生产负责。

(本文来自:bdfqy 千 叶帆文 摘:客运公司规章制度)2、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设备*作管理规定、工艺标准、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等公司各项管理规定。

3、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在组织生产的同时,应落实好各项安全保障。

4、对实际*作情况、车辆运转、车辆保养、职业卫生、安全通道等进行巡查,有违纪的进行纠正、处罚,有隐患的进行整改。

5、每月应组织两次班前安全会,负责[三级"教育车辆部分,告之各种危险*,组织参与各种应急演练和抢险救灾工作。

6、杜绝违章*作、违章指挥和跑、冒、滴、漏现象,杜绝车辆带病工作,对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进行纠正和严肃处理。

7、负责对车辆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消防设施、卫生防护、*装置等,进行管理与养护。

8、负责组织本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检查,接受上级的检查与指导,健立健全车间的各种台帐与记录。

9、负责车辆大检修及临时抢修施工时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员,安排协助维修保养人手。

篇三:客运办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在经理和安全生产

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新入企业职工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

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3、组织制订、修订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作规程,编制安全专项措施计划,

提出安全专项措施方案,并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

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

要求;

6、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置的维护保养和管理

工作;

7、深入现场检查,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

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8、制定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紧急运输等)预案,并组织演练;全体员工安全职责

9、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

查、处理工作;

10、负责对企业各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工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

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办法;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 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

资料。做好公司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下发;

2、组织检查落实干部节假日和夜间值班制度; 3、组织检查劳动纪律情况,对违反劳

动纪律和公司规定的职工,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公司领导的决定予以处理;

4、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 5、负责车辆管理工作,贯彻执

行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交通安全规定;

6、负责公司基础设备设施的安全协管工作。 7、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有效地搞好安

全生产; 8、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员工都应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

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针对我公司的行业特点,每个员工都要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肃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

3、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4、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作、流程和工作纪律。

5、认真学习并执行安全动火、用火、安全检修、设备安装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

理制度和规定,不违章作业。

6、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按事

故预案正确处理,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

记录。

7、正确*作,精心维护设备、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作业

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9、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

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制止和报告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积极参加各级安全教育,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安全*作规程。

2、严格按规定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了解、熟悉*作岗位存在的各种危

险源、控制措施和应急响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随时提出改善周边

不安全因素,努力使工作场所成为一个安全、舒畅的工作场所。

4、认真学习执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违章作业。发生工伤要实事求是地向所属负

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5、认真做好设备、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检查。篇二:客运站各种规章制度 客运站各种规章制度 客车站内停靠车辆制度

一、 在站内停靠的车辆,必须按照运营部门所规定交纳费用,不得少交和不交。

二、 进入本站的车辆,必须服从车站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的统

一调度和指挥,车辆停放

要整齐、有序、牢靠,不得乱停、乱放。

三、 车辆进站后,不得将车内垃圾,废弃物倾倒在站内、停车场上,应将垃圾送往垃圾

箱。

四、 乘载旅客的车辆,必须保*车辆的技术指标合格,确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 客运车辆不得擅自提高客运价格,其客票价由我站根据交管运输部门有关规定的客

票价拟定。

六、 客车的驾驶员、售票员及相应的乘务员对旅客服务应热情周到,不拒载、不错载、

不施暴。客运车辆行业规范

服务达标标准

进站上下,旅客至上;整洁有序,正班正点;

安全营运,及时送达。 客运站行业规范服务

达标标准

热情大方,整洁有序;设施完好,收费合理;

管理严格,发送正点。 客运职工规章制度

一、本站职工一定要认真学习*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建设有*特*的社会主义。

二、上班时,不迟到、不早退、不做个人私事。

三、每天客运收入,应做到天结天清,不拖拉、不*、不挪用。天天账款相对,月月

账表相符。对擅自收款,一次*五元的,停发当月*,对一次*一百元或者*五元

达三次的,一律辞退、停用。

四、本站一切开支,必须经站长(经理)一支笔审批,未经许可不得开支。

五、本站职工轮流值日,每天早上将候客室清扫一次。

六、认真监督站内安全工作和客运秩序。

七、对旅客和车主提出的各类问题,应耐心解释和回答,不得粗暴回绝,对无法回答的

问题,应及时回报到副站长、站长处解决。旅客乘车须知

一、严禁旅客进站时,携带危险品、易爆品、腐蚀品上车。

二、严禁旅客在停车场上大小便。不得随地吐痰或将瓜皮果壳随手扔在候客室内,应到

厕所大小便,将垃圾送到垃圾桶内。

三、候客室内严禁旅客过夜,我站保*旅客当天来当天走。

四、车站管理人员应处处为旅客着想,为旅客服务,多做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的宣传工

作,旅客应配合车站管理人员做好交通安全工作,服从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的调度和指挥。

五、旅客应按行车里程购买客车票,如发现售票有错,应及时

指出。如站里人员有意多

收旅客钱款,旅客可及时举报。

六、本站对无护理人的精神病人、醉酒人员和不能自理的人杜绝乘车。

七、旅客携带的行李货物不得占用客车座位,应放到行李架上去,严禁携带超长、超宽、

超高货物上车。

八、严禁载客车装运 100kg 以上的笨重物品,以免砸伤旅客。

九、各车在进站加油时,车窗应关严,旅客不得吸*和造成明火。

十、对晕车旅客,应在进车前禁食,并在开车前 30 分钟服用晕车宁或止吐*。 客运站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做好财会工作,严明财经纪律;保*资金合理运用,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强现金管理,任何人无权私借公款,挪用公款,违者扣发当月*。

2、支出单据,应履行经手人和*人签字,负责人审批的程序,手续不全者,应视为无

效单据,负责人不予审批,会计人员不予报销。

3、对每天的客运收入,应做到[天结天清,不拖拉,不*,不挪用"。天天账款相对,

月月账表相符。

4、对擅自收款,一次* 5 元的停发当月*。对一次* 50 元或者 5 元达三次的,

一律辞退、停用。

5、本站一切开支,必须经站长(经理)一支笔审批,未经许可不得开支,否则自负。篇

三:客运公司管理制度客运公司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129次悬赏分:0 | 提问时间:2011-5-20 18:08 | 提问者:喳喳喳喳 推荐*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刻吸取[3?28"、[8?09"特大交通事故教训,树立[以人为本"和[预

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

全意识,增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相关规定和县委第六次常委扩大会议的要求,特制定*县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及拥有核载人数10座(含10座)以

上自用车的单位纳入客运企业进行管理,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除遵守国家道路交通管理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客运车辆、驾驶员、企业准入制度

第三条 对申请从事客运的车辆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从事公路客运的主体必须是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

(三)在本县区域内禁止新审批20座及其以上的客运车辆(除葫芦口**大桥到小*

口线路外);

(四)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按下列程序购车:

1、向交通运政部门申请营运线路;

2、向交通运政部门申请购车计划,交通运政部门根据营运线路批准购车车型;

(五)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购车后,须按下列程序完善手续方可从事营运:

1、车辆须办理不低于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每个座位不

低于20万元的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2、在县安监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收费单后,到县财政局交纳每个座位1000元至3000元的

安全风险抵押金(10座以下的微型客车每个座位1000元,10至19座的客车每个座位2000

元,20座以上的客车每个座位3000元)和安监部门对运输企

业的安全评估意见书;

3、到交通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

4、到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道路客运安全营运许可*;

(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逐一审核本条的准入条件及其他规定的法定手续合格后,方可

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 对申请从事客运的驾驶员应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

(二)持c1、b2初次申领的驾驶员必须有24个月驾龄;

(三)年龄在50周岁以内;

(四)驾驶员申请从事道路客运活动,必须有连续5年以上驾龄,3年以上连续安全驾

驶的经历,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违法记分在一个记分周

期内未满12分;

(五)经相应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

本知识考试合格。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理论、道路考试合格。道路考试大型客车由市级考核,

中型客车以下由县级考核;

(六)持外省、外地驾驶*的驾驶员,需到*县从事客运驾驶的,除符合本条(一)至(五)

款规定外,还需出具原籍车管部门的*材料或由交*大队通过公安网查询*其准驾、驾

驶经历、驾驶*的真伪、违法肇事情况;

(七) 凡从事客运的驾驶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和公安机关尿检合格;

(八)客运驾驶员1年内被暂扣驾驶*累计达3个月或违法记分达12分的,以及1年内

有3次以上违法记录的,终身取消客运驾驶资格;

(九)经考察有较强的安全责任心,技术素质较高,思想品质较好,具备初中以上文化

水平;

(十)发生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上万元的

客运车辆驾驶员,在我县境内将终身取消客运驾驶资格。

第五条 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除所

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准入条件:

(一)具有符合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准入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经营线路和站点管理方案;

(四)有统一规范车辆停放站点方案和经运政管理部门审查合

格的站点及具备相应资质

的维修厂点;

(五)具备一定数量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安技人员和维修、例检人员。

第六条 客运企业及其驾驶员的准入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县行政区域内客运线路经营向县运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

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从事省内跨县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

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

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运政部门初审后,再报经县**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召集安监、交*、交通、

工商及运政部门联合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运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完善

各自的许可、注册、登记手续,方能开展营运。

第七条 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及驾驶员必须自觉接受公安交*、安监、交通、运

政等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完善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规章。

第八条 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采取融资方式同社会团体、个人购车合股或共同

经营的,应签订合股或共同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购置的营运车辆所有权、

管理权视为客运企业所有。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后果的,其车辆所属的客运企业、车主及其驾

驶员应承担连带责任。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分别报县交通部门、安监部门和交*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客运车辆车型限制制度

第九条 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境内道路存在路窄、弯急、坡陡、转

弯半径小、临*、临崖,不安全隐患较多的实际情况,对在我县境内从事客运的车辆车型实

行以下限制制度:

(一)从县城经葫芦口**大桥到四川各地的车辆,允许现有客运车辆通行;

(二)对昭交运输集团公司*分公司及县外公司已经过审批、现正在我县辖区营运的核载

人数超过20人及其以上的客车,只允许在大巧线(会泽大桥镇至*县城)、鲁铅线(鲁甸县至

铅厂)、*至四川线路上继续营运,其余线路一律不允许20座以上的客运车辆营运;

(三)对县内道路状况较差的红山至小河、红山至东坪、马树至炉房、双河至中寨等乡

镇客运路线,今后办理准入审批手续时只允许10座以下车辆通行;

(四)今后修建的巧蒙公路等二级以上公路,允许20座以上客运车辆通行。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条 凡在*县境内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车辆都必须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一)对运输企业按每年每车每个座位1000-3000元的标准收取。对昭交运输集团*分

公司目前车辆暂订为20座以下的,每座收取2000元,20座及其以上的,每座收取3000元;

对白鹤滩运输公司的微型客车每座收取1000元。

(二)法人代表和公司经理每年各收取2万元,法人代表和公司经理为同1人的累计收

取4万元,每位副经理每年收取1万元,驾驶员每年收取1万元。 第十一条 当年未发生事

故的,安全风险抵押金转为下一年使用;如发生事故,首先用作事故应急处理,并按规定从

中扣抵被处罚的风险金和合同违约金。

第五章 道路客运车辆安全许可*制度第十二条 在*县境内

从事客运的车辆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凡没有获得县交通安全委员

会办公室颁发的安全许可*的车辆,一律不准上路营运。第十三条 办理道路客运车辆安全许可*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驾驶员准入条件;

(二)必须符合车辆准入条件;

(三)安装了行车记录仪。

第六章 客运车驾驶员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自觉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谨慎、安

全驾车。

第十五条 驾驶员应当按照驾驶*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

携带机动车驾驶*。

第三篇:客运公司调度室规章制度

调度员*作规程

一、本班旅客流时、流量和流向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编排当日营 运计划,按实际需求量发班,投入相应的动力。

二、严格按照当班记录,了解本班次报班情况及班次变化情况, 下达本班发班营运指令。

三、负责发班路单审验,安全设施是否项目齐全有效,例检是否 合格,严禁无安检合格*报班发车。

四、负责验审手续合格后,转入微机报班管理,按相应规定输入 班次代码, 调出相应班次, 查阅班次状态, 无误后可以下达售票指令。

五、负责对上级管理信息及营运者请假报告信息均要及时上报。

六、负责按上级规定负责对恶劣天气停运信息的发布。

调度员安全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保*车辆运输安全;

2、发现不安全因素,未经排除不安排出车;

3、车辆有严重隐患,查不出原因不安排出车;

4、安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安排出车;

5、维修后的车辆,安检站和司机发生异议,不能共同签字 验收,不安排出车;

6、故障没有维修或没有修好,影响安全行车的,不安排出 车;

7、车辆带病行驶,司机不报告的,一经发现立即停车;

8、驾驶员患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时不安排出车;

9、长途运输情况不明、地点不清不安排出车。

第四篇:运输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车公营的管理,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使车辆运行有章可循,维护企业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公司所属公营车队及相关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调度纪律

第三条各公营车队应配备专(兼)职公营车辆调度员。应班驾驶员应提前30分钟凭安检合格证、驾驶员上岗证,经调度核实后发放牌证。

第四条车辆在始发站不能正常应班的,驾驶员须及时报告,经车队确认同意后,另行安排车辆顶班。

第五条节假日、客流高峰加班及上级指定的特定运输任务,驾驶员必须服从调度员的统一调度,

第六条驾驶员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或停放。

第七条完成当日行车任务后,应向公营车队汇报车辆运行情况,交回三联单、牌证及其他交接工作,并完成车辆的清洁工作后按指定地方停放车辆。

第三章运行规定

第八条车辆必须按规定悬挂客运班线牌,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客运附加费缴讫证、运管费缴讫证、养路费缴讫证、行驶证以及其他各种证件,否则,被查处的罚款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车辆应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营运,不得脱班、蹋班。

第十条运行途中如遇路阻又不能接驳,确需绕道运行的,应及时向公营车队汇报,车队接到汇报后,应及时做好运力调整及班次时间安排。

第十一条车辆接驳及费用结算:车辆在运行途中确因抛锚、路阻、肇事无法继续运行时,除驾驶员必须就近电告应班站外,同时所有车辆必须无条件接驳。

1、共营线路车辆顺路捎带的,一律不实行结算。

2、接驳手续的办理:另派车接驳的,在接驳现场由被接驳司机写出地点、时间、车号、载客情况便条、交接驳车司机带回车队填开接驳清单作为结算依据。共营线路车辆实行互相对驳的,由双方司机在对方三联单上签注接驳地点和时间作为计算班次的依据。

第十二条蹋压班的处理:公营车队从事快班工作全体人员应切实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确保正班正点运行。

凡驾驶员不服从调度安排或无故蹋压班的,按该班单边全程80实载率予以赔偿,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严禁中途上客或装运行包;严禁以车谋私;严禁工作人员的亲属、朋友无票或持无效票乘车;严禁内部员工无票乘车。

第十四条驾驶员不得以节约燃油而降低服务质量。

第四章牌证管理

第十五条班线牌、进站(证)等牌证由公营车队调度员负责日常保管、发放。

第十六条当班驾驶员按规定的调度室报班时领取班线牌、进站卡(证)等牌证;向车队申领车辆行驶证、规费缴讫证及加油专用本,当次(天)任务完成后或应及时交回,并实行签字制度,无论是向调度室领取牌、证还是向车(分)队领取的证件,在车辆运行时,驾驶员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因驾驶员的原因造成班车误点、脱班、停班的,每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500元,并按该班次全额收入的80补偿。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款,经查证属实,第一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200元,第二次扣罚2000元。若造成了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款,经查证属实,按实际收入票价3-5倍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款,经查证属实,第一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5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不服从调度室的统一调度,第一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条不按规定行车路线行驶或私自改变运行线路的,每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并可视情予以解聘处理。

第二十三条凡未及时报告导致塌班的按塌班论处,或拒绝接驳的,扣罚责任人信誉质量保证金2000元,并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营运牌、证遗失、被盗,责任人应无条件承担所有补办费用,另扣罚责任人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

第二十五条因驾驶员原因造成旅客投诉或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开批评的,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并视情给予解聘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因车队、车站及调度管理人员失职造成驾、乘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及处罚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处罚,由公司运输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处罚,罚款全额上交公司。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与修改权属公司,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第六章奖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属下各运输单位(车队)必须建立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从到本单位驾车之日起按时准确地记录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违章、肇事及表彰、奖励等情况,作为其本人今后晋级任职及参加各类评奖的有效依据。

第三十二条对下列在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外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1、本公司职业驾驶员每月安全行车二十天以上,每季六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并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及安全会议者,奖励六十元;全年安全行车二百四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及无会议缺席情况,奖励一百元。

2、在季度安全检查评比中,消灭责任事故和货损货差或旅客投诉的车队,车队长、安全员、车管员、调度员每人奖励一百元。在年度安全检查评比中,消灭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四项频率均不超过公司下达的指标之车队,车队长、安全员、车管员、调度员每人奖励二百元。

3、在年终总结评比中被评为公司安全先进单位(或集体)的车队,车队长、安全员、车管员、调度员每人奖励二百元;被评为公司安全先进的个人,每人奖励二百元。

4、在每季度车辆安全技术检查评比中,保养质量达九十分以上的车辆,奖励主管司机五十元;连续四个季度均达到九十分以上者,年终加奖一百元。

第三十三条对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根据其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下列规定标准给予停止驾驶工作、取消个人累计安全里程及追究赔偿等处理:

1、轻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下)负同等以上责任,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五千公里安全里程。

2、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五至十天,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六千公里至一万公里安全里程;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十至三十天,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一万至六万公里安全里程。

3、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一至三个月,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二十万至三十万公里安全里程(属死亡事故,取消三十万至五十万公里)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三个月以上,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全部安全里程,货运事故损失赔偿限额,同等责任以下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主要责任以上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4、特大事故:凡负有责任的,停驾半年以上,取消全部安全里程。

上述事故赔偿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二千元(租赁承包除外)。驾驶员肇事扣证期间,由车队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做杂工,并按工种及表现发给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辅助工资(即福利补贴),同时发给出勤生活补贴,标准为每天3至5元(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安排装卸的,则按装卸班组的计酬办法计发工资。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三宗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每宗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或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者,取消其在本公司的驾驶资格。是职工者另行安排工作,是临时工者给予解雇处理。

第三十五条其他违章处罚:

1、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每次罚款二十元;累计三次不参加学习,除按规定罚款外,停止驾驶工作一个月;累计五次以上,停止驾驶工作三个月,是临时工者给予解雇处理。

2、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肇事办班学习,除责成补课外,每次罚款五十元;重犯者加倍处罚。

3、违反“九不准”一至六项其中一项,以及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或发现乘客带有上述物品上车时不予劝阻或在执行吊装作业期间不戴安全帽,处予一百元以下罚款。

4、私自动用单位车辆带学徒学车或将车辆交给外单位司机及无证人员加时,经查获:货车每次罚款300元;的士每次罚款1000元。重犯者加倍处罚,是临时工的给予解雇处理,并充公其合同及安全押金。若造成事故,其一起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负责。

5、私自动用营运车辆装运走私物品或无证人员进入边防区,造成车辆被扣留者,除罚款由司机自负外,并按车类台班计赔损失。造成车辆被没收者,则按价赔偿。

6、非工作需要和未经单位领导同意私自动用营运车辆办私事,或在运输途中无故驶离托运路段运私货,经查获,其行驶里程双倍计收运费。私吞之运费则十倍处罚。若造成车辆损坏或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赔偿。

7、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当地公安警部门及本单位处理,其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事态发展,牵涉到单位派人处理者,其事故赔偿加倍追究。

8、驾驶员在行车中因违章驾驶或无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路费证、入城证、保险证等,其被查获的违章罚款,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第六篇:运输公司管理制度

危险品运输车(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 vehicles)是一种货箱顶部不封闭,排气管前置并装有防火花装置,运送石油化工品、炸药、鞭炮等危险品的专用车辆。危险品运输车配备ABS系统装置实行运输过程全程监控。配备防撞条、防静电等设施安全可靠。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环境污染或者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一、基本常识

危险货物的公路运输必须具备确保安全的运输设备和装卸设备,具有专业危险货物性能的营运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以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机动车货箱应是木质底板,这样可以避免产生火花;若用铁质底板,就应采用相应的衬垫防护。机动车排气管必须有隔热和熄火花装置。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器具。

槽(罐)车的槽(罐)体材质必须与所装货物性质相适应,如:硝酸应用铝槽,废硝酸应用玻璃钢和不锈钢。根据需要配备双道闸门、防波板、遮阳物等安全装置。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和可移动槽(罐)的车辆,必须具备有效的坚固设备和相应的木塞。

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和设备必须符合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要对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情况定期检查,污染放射强度超标时,必须清洗、消毒后才能继续使用。

使用的各种装卸机械要求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一般设计要求超过负荷能力的三分之一,如额定载荷5吨的吊车和行车,应能达到6吨~7吨的起吊能力。装运机械必须有消除火花产生的防爆装置。禁止使用易摩擦产生火花的工具,使用的工具上也不能粘有与所装货物相抵触的污染物。

二、管理制度

1、运输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厢式货车,必须要安装通风装置和固定装置;

2、运输易燃易爆专用车,一律配装符合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3、运输水平放置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专用车,其车厢宽度内部尺寸达不到钢瓶长度尺寸的,要更换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

4、运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必须用厢式控温专用车;

5、对运输危险货物罐式专用车的经营范围一律实行危险货物品名制;

6、使用期限已满七年(以行驶证登记日期为准)的罐式专用车,其罐体容积、充装介质与核定载质量不相匹配的,都要退出危险货运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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