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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规章制度(大全)

2022-07-11 23: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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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酒店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酒店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酒店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对酒店全体职工进行考勤与管理的基本

依据。

第三条必要的、严格的、实事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全体职工素质的必要条件。各部门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必须严抓考勤管理。

第四条自觉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是酒店全体员工的共同

职责,要严以律已,互相监督,确保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管理人员要加强检查和督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以保证本考勤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五条根据国家规定,酒店二线管理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时,下午13:30-17:30(冬季),上午08:30-12:00时,下午14:00-18:00(夏季)

一线岗位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时轮班工作制,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出勤。

酒店原则上不鼓励员工加班,但出于工作需要或任务紧急,员工有责任加班,加班在一个月内调剂补休,如因部门工作安排不能补休,可逐月顺延。

第六条全体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员工上下班及加班者必须打卡,员工应按工作时间的规定准时打卡上下班。

第七条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打卡,如果员工替他人打卡

或由他人代替打卡,替他人打卡或由他人代替打卡的员工,双方各处罚100元。

第八条所有人员须先到酒店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上级主管批准,交人力资源部补上打卡记录,未经上级主管批准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员工上班时间内因事外出,不需要出入打卡,但必须有上级主管批准。

第九条员工上下班漏打卡,必须由直属上级主管签卡证明上下班时间,交人力资源部补上打卡记录,否则按旷工处理。每月规定签卡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签卡无效(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酒店上下班时间,由保安与各部门管理人员监督员

工打卡。所有上班人员均应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前打卡,不得于打卡上班后外出(公出除外)。所有下班人员应先打卡后外出,外出后补打下班卡无效。

第十一条日夜轮班部门,应按时交班、接班,如果接班者未按时接班,应报请主管处理,不得擅自离去。

第十二条员工上下班及加班,必须如实打卡,如有上班打

卡后不上班或下班时不打卡,等到一小时或几小时后打卡,或没有上班找上级主管签卡,除按旷工处理外,每次加罚款20-50元以示警告,累计三次以上者,按开除处理。

第十三条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打卡到达工作

岗位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5分钟之内不计,5分钟至30分钟内,按迟到或早退一次处理,扣罚5元,超过半天按旷工一天处理,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处理。

第三章请假、休假管理

第十四条员工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按管理权限审批,到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应在事后及时补上,请假实行累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请假的类别、期限

一、年休假:员工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后,可享5天带薪假,每递增一年则增加一天假,以此类推,年假最多不超过15天。如当年事假或其他假超过15天者,不再享受当年年假。年假必须在本年度内休完,不得累计或预休。

二、法定假:所有员工每年均可享受11天法定休假,即:“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五一”3天、“端午”1天、“国庆”1天、“中秋”1天,法定公休假内值班、加班者,部门安排补休或按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三、病假:凡休病假的员工必须持酒店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按请假程序报部门及直接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休病假,不按规定程序请假、续假者;一律视为旷工及严重违纪行为。病假期超过本人法定医疗期的,解除劳动合同。病假期间不发工资(工伤除外)。

四、事假:员工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方可请事假,部门及酒店有权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审批员工事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休事假者一律视为旷工及严重违纪行为。员工请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者,由本部门经理审批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事假四天至半个月以内的,由本部门经理批准后再报总经办批,超过半个月的假期须总经办审批并报总经理。员工每年累计事假超过三十天者,酒店有权辞退。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及相关津贴、补助费等。五、婚假:在酒店工作满一年的,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六、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及子女)去世,可休3天丧假。

七、产假:在酒店工作满一年后怀孕的女员工,可在生育后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不享受工资,酒店为其办理生育险。

八、调班:员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调班,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请,营运相关岗位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需与其调班的对接人在该申请签字确认后,经部门经理签批后方可生效。原则上非工作原因需要调班的情况一个月不得超过三次。

第十六条考勤处罚规定

一、迟到或早退:上班或下班5分钟之内不计,5分钟至30分钟内,按迟到或早退一次处理,扣罚5元,超过半天按旷工一天处理,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处理。

二、旷工:旷工按工资的三倍处罚,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当月旷工累计超过五天,酒店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除名。

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处:

(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

(5)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

三、考勤罚金在工资内扣除。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部门若有员工请假隐瞒不报,未到人力资源部备案、或有私自停班的现象,一经查出对该部门责任人将严厉处罚。

第十七条凡酒店员工对违反考勤制度予以举报查实者,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十元每次。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今后若国家法律法规变更将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酒店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酒店规章制度

一、吧员工作职责

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区域卫生,检查吧台所有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1、开班前检查头天营业所剩酒水的数目,并根据所需及时补充货源。

2、熟悉酒吧内所有酒水的货源、牌子及产地并知其口味,懂得其储藏方式,饮用方式以及鸡尾酒的调制方法。

3、随时注意吧台内所有杯具,用具的清洁卫生,必须保证干净、无破损、无污点。

4、出品时要做到先进先出,要保证出品快速、准确、高质量。

5、吧员应与顾客积极交流并保持好良好的关系,尽量了解熟悉顾客的姓名喜好等个人信息以便更周到的为客人服务。

6、严格执行见单出货的要求,杜绝酒水出货时的差错。

7、下班前认真清点当日营业所剩酒水的数目并做好记录(盘点存货),与值班保安进行交接。

8、月底根据经营预测提出下月吧台酒水与物品的申购数量。

二、工作流程

1、准时按班次上班,不得迟到早退。

2、更换工装带好工作牌,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班前会.

3、清点酒水,检查制冰机制冰情况及其它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4、补充当日所需酒水及物品。

5、打扫吧台内所有清洁卫生.准备餐中相关物品。

6、接单后须仔细看单检查是否有错(包括日期、写单时间、出品名称、数量).餐中照单按时按量准确无误地出货。

7、对前台所退酒水要仔细查看,按规定在单据上签字。

8、出品茶,干果,制作果盘。

9、随时清洁酒瓶、酒杯等各种器具,使之摆放有序。空瓶、空罐,空箱应及时处理。做到台面、地面清洁.其中星期一全面打扫、整理,进行大扫除。

10、营业结束后清点水果与干果数量,及时叫第二日货。

11、营业结束后将吧台清洁卫生打扫干净;并对所剩酒水进行清点记录,锁好吧台所有酒。

三、吧台规章制度

1、吧台部门工作人员上、下班时,必须打考勤,严禁代人或委托人代打考勤,必须做到提前15分钟上岗。

2、穿好工作服后,应向吧台领班报到。

3、根据吧台工作需要,加班的吧员留下,不加班的吧员下班后应离开工作地点。

4、上班时应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不串岗,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会客,看书报,下棋、打私人电话,不得带亲戚朋友到其他场所玩耍、聊天、不得哼唱歌曲、小调。

5、因病需要请假的员工应提前一日向吧台长办理准假手续,并出示医院开出的有效证明,特殊情况吧台长可酌情处理,因不能提供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者,按旷工或早退处理。

6、需请事假的,必须提前一日办理事假手续,请事假1-2天的需吧台长批准,上报至行政吧台长,请事假3天以上的,经吧台长同意后必须经行政吧台长批准后方可有效,未经批准的不得无故缺岗或擅离岗位,否则将按照旷工处理,一天扣除三天工资,电话请假者一律无效。

7、根据工作需要,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的人员,经领导同意加班时间可按加班费3元/小时或计时抵工休处理。

8、吧台部门所有人员的考勤卡均在2天内由吧台长负责签卡,逾期未及时签卡的均给予额外负激励5分警告处罚,加班卡均由吧台长签卡注明具体加班时间,吧台长的考勤卡均由行政吧台长负责签卡。

9、婚假,产假、丧假按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10、本制度适用于吧台部门的所有员工。

第三篇:管理工作计划书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工作总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

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目 录

一、 安全工作目标

二、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三、 提高管理及业务素质,加强机构人员配备

四、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会议

五、 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奖罚

六、 强化项目管理、制定达标计划

七、 加强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的监督管理

八、 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九、 合理使用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十、 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工作

第四篇:酒店有哪些工作岗位

大致分为

餐饮岗位,(端盘子,洗碗,传菜)

前台岗位,(前台接待,包括订餐台)

后厨岗位,(厨师,当然还能细分)

客房岗位,(干洗,客房整理,工衣)

款台岗位,(收银台)

文职岗位,(人力,后勤,文员,秘书,财务)

技术岗位,(电工,木工,等)

具体分类:

*业务管理类:

餐厅部:中餐领班、西餐领班、会议领班、西餐主管、餐厅经理、会议经理、餐厅部总监

房务部:总台领班、礼宾领班、大堂吧领班、服务中心领班、楼层领班、楼层主管、大堂副理、前厅部经理、客房部经理、房务部总监

财务部:保管员、资产会计、成本会计、应收帐款会计、收银领班、出纳员、主管会计

*职能管理类:

营销管理类:餐饮销售人员、客房销售人员、美工、市场预定员、市场部经理、市场部总监

后勤职能类:企业文化部工作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市场营销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质量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培训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财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审计中心工作人员、采供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第五篇:酒店规章制度

1、主动、热情、礼貌、耐心、细致、周到的为宾客服务,不做有损宾客利益和部门声誉的事。

2、熟知酒店和本部门的主要服务项目,能随即应答宾客的有关问题。

3、爱护酒店的一切工作用具,定期保养,不得损坏公物,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节约各类材料、用剂,降低费用,延长设备寿命。

4、各级管理人员须做到尽心尽职,现场督导,严于律己,做员工的表率,不得**,以情违章。

5、严格按照各部位班次表上班、休假,提前到岗上班,以便有足够的时间更换制服,准时签到。

6、不能无故旷工,因有事不能前来工作(或在岗不能继续工作),应事先向主管请假,如果迟到应先向主管说明理由方能上岗,调班必须经过主管同意,

7、如有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婚姻状况,婴儿出生、学历等私人情况发生,应及时向行政人事部回。

8、凡是个人在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首先向领班报告,假若不能解决,再由领班向客房部汇报。

9、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进入其他工作区域与其他服务员一起工作或交谈(遇有特紧急任务得到主管的委派除外)。

10、非工作时间不得在楼层和酒店其他区域逗留或休息,影响他人工作。

11、服务员不准携带包裹进入工作区域,客人遗留物品一律上交部门。

12、工作中注意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

13、谈吐得体,态度温和,不得高声喧哗或扎堆聊天,不得与宾客争辩,宾客有无礼言行时,应克制忍让,报告上级妥善处理。

14、对部门工作有意见或建议应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不乱做评论,不得造谣中伤其他员工。

15、根据时间有礼貌的向客人打招呼,尽可能称呼客人姓氏或职称。

16、在岗工作期间严禁接打私人电话。

17、在酒店任何地方看到杂物均须拾起。

18、保持工作区域每一个地方都干净、整齐,包括防火楼梯和员工出入口。

19、客房服务员在离开客房时,须将客人离开忘记关上的灯、电视关上。

20、在酒店内发现任何物品损坏、丢失或其他异常现象,立即报告上级管理人员。

21、如发现客人在酒店内吵闹、生病或醉酒,立即通知上级管理人员。

22、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把小块的肥皂或任何东西丢到恭桶里去。

23、工作前、下班后将工作区域清理干净,布置整齐。

24、客房服务员不得把布草当抹布使用。

25、不得在客区坐卧沙发,使用客桌、客椅、电话等客用设施。

26、不得接听,拨打客房内的电话。

27、客房服务员在工作时撤出的脏毛巾不得放在地面上,应放在工作车上脏布巾口袋内。

28、不要向客人或无关人员提供酒店管理或其他客人的秘密。

29、若在房间或公共区域内发现老鼠、昆虫、蟑螂,迅速报告上级管理人员。

30、对客人额外要求:如加椅子、毛毯、枕头、拖鞋等应立即报告客房服务中心登记。

31、严禁向客人索要或变相索要小费。

32、客房部员工必须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努力为宾客提供优质服务,对于宾客的正常要求不可拒绝。

33、客房部员工必须努力钻研业务技能,以便为宾客提供更加专业、标准、人性化的服务。

34、酒店或部门组织的培训及会议,不得无故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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