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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岗位职责
一、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组织领导公司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二、准确掌握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长汇报工作情况。
三、主持制定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预算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督促实施。
四、负责对公司资金进行监管,按规定审批公司从银行提取现金。
五、参与制定公司年度总预算、季度预算,汇总、审核各下级部门上报的月度预算,召集并主持公司月度预算分析与平衡会议。
六、负责审核签署公司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借贷计划、财务报告和会议决算报表,会签涉及对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用、经济协议等。
七、参与公司投资、重要经营等决策和方案制定工作,参与研究、审查重大经济合同与协议及有关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八、督导做好财务系统文件、资料、记录的保管与定期整理工作。
九、代表公司对外与有关部门和机构联结协调并保持良好关系。
十、组织督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政、政策和制度 十
一、适时了解产品销售状况和市场状况。
十二、完成总经理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六条财务总监拥有以下职权:
(一)指导所在企业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
(二)指导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与监控机制。
(三)监督审查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建议。
(四)审核对外报送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
(五)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六)在公司大额资金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之前,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其决策和执行的程序进行检查监督。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委派机关报告。
(七)对下属企业和控股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拥有延伸监督权。
(八)委派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企业违反财经纪律而不加以制止的。
(二)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而未察觉的。
(三)超越职权,泄漏企业商业秘密,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
第八条企业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有关业务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企业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件和资料。财务总监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有权列席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对防碍、阻挠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行为,按《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职务任免
第九条市属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或资产经营一体化公司的财务总监按任职条件,由政府直接委派任职;承担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业主公司、使用财政拨款数额较大或财政政策性亏损补贴较多的单位的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按任职条件从现有的财政干部中进行遴选,由市财政部门委派有关人员兼任;产权营运主体向下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按下派一级的原则并参照本办法第二章“任职资格”的条件,适当放宽要求,自行选聘;股份制公司下派财务总监由董事会选聘。
第十条财务总监的任期一般为三年,政府委派的财务总监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单位连任,任期届满后根据考核情况轮换;董事会聘任或产权营运主体委派的财务总监,其轮换制度可由董事会或产权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应设专职,不得兼任所在企业的财务、审计等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委派厂长、经理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亲友家属任同一企业的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者应予解聘:
(一)患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二)经委派单位考核不称职的;
(三)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失职渎职的。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政府财政部门下设会计管理中心,负责受理财务总监的报告、指导、考核财务总监的工作;负责财务总监后续培训和管理;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度。
第十五条财务总监的人事、工资福利按照“谁委派谁负责”的原则执行,政府委派的财务总监的行政、组织、工资福利关系
3 由市会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投资主体和产权营运主体委派的财务总监由委派单位的董事会或产权营运主体自主决定。
第十六条对经考核在任期内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委派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委派单位必须对财务总监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意见记入本人档案,做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财务总监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委派单位报告其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对重大事项要即时报告,财务总监应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向委派单位述职,述职报告由委派单位签署意见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财务总监不得泄露所在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求或获取任何私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市会计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产权营运主体向下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股份制公司董事会选聘财务总监,以及区属产权营运主体向下属单位委派财务总监,可以依照本办法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一九九八年十二月颁布的《厦门市委派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试行办法》(厦府办[1998]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