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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
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 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承担。
第十条 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申请授权项目的工作。
第十一条 计量授权证书的有效期由授权部门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考核申请,经复查合格的,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复查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新增授权项目,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新增授权项目申请,经考核合格并获得授权证书后,方可开展新增授权项目的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项目的工作,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十三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开展校准工作;
(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
(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第十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数据;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四)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五)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基、标准状况进行赋值比对;
(四)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
第十六条 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
(二)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
第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吊销计量授权证书,由发证部门决定。
第二十一条 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一营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接受考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考核工本费。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复查考核申请书、变更授权项目申请书以及计量授权证书的式样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能源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程储站
二〇一二年七月
程储站能源管理机构及职责
为了加强能源管理进一步合理利用能源,杜绝浪费,降低能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及各班组职责。
一、能源管理机构:
站领导:王海牛张美平张 军
能源管理员:郭丽亚
班组能源员:郭锁林李明亮王广会
二、管理职责:
1、站领导职责:
贯彻执行公司能源管理制度,定期召开节能会议及考核分析会议,牵头组织检查。要对工作任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考核。
2、能源管理员职责:
(1)、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颁发的节能政策以及耗能设备的运行技术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条例、标准。
(2)、积极开展各项节能宣传工作,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
(3)、经常深入现场对主要耗能设备的日常维护、安全运行、完好状态、运行管理等进行督促、检查、协调。
(4)、负责组织制定、完善设备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等并组织实施。
(5)、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设备更新、大修年度计划,负责对各班组的耗能情况进行检查并考核。
(6)、严格执行《太原市煤气公司设备管理规程》搞好设备管理工作。
(7)、监督、检查各项节能制度、法规的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
(8)、根据公司下达的能源定额,制定本单位节能计划,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9)、加强对本单位的跑,冒、滴、漏现象及长明灯、长流水的管理,对不正常的能源消耗要分析原因,并设专人负责。
(10)、按时填报各种能耗及产量原始数据的汇总、分析,认真搞好本站的定额考核,奖惩工作。
(11)、能量计量仪表是能源管理的重要手段,要求能源计量准确齐全,配备率符合要求,定期校验,有校验计划,有能源计量网络图。
3、班组各工种能源管理职责:努力完成能耗定额及各项节能任务,做到合理用能。
运行工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及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懂得并能够正确使用能源计量器具,降低能耗。
2、主动巡视检查耗能设备的运行状况,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发现违章用能现象要及时制止。
3、严格遵守班组各项操作规程,及时准确的填写班组有关能源的原始记录。
4、认真学习节能知识,积极参与本单位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电工职责:
一、认真做好每日巡检,做好计量仪表的记录工作;
二、操作开机时,观察调整同步机电流电压参数,使电机交流电流最小,功率因数仪表接近1;停机后,及时关闭压缩机辅机设备;
三、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电气设备工作在最佳状态;
四、在进行维修工作中,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随手关闭;避免使用电炉等能耗大的设备;
五、照明设备定期维护,保证正常运行,及时开启和关闭照明开关;
六、配合好上级部门节能降耗工作,在生产中积极采用节能技术和设备。
维修工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及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降低能耗,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
2、负责对站内主要耗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修。
3、主动深入现场掌握设备的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负责检查耗能设备耗能情况,及时维护保养。
5、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6、积极参与节能宣传工作,提高自身节能意识,自觉抵制长明灯、长流水现象的发生。
7、协助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锅炉工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及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努力完成生产任务,降低能耗,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
2、遵守站内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锅炉房的各项操作规程和业务知识。熟悉锅炉房各种转动机械结构、性能、工作原理,熟练掌握质量标准和检修工艺,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3、认真做好锅炉、辅机及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4、检查各种耗能设备耗能情况,及时准确的填写班组有关能源的原始记录,对出现异常现象及时汇报解决。
5、根据气候变化及时调整锅炉运行状况,节约用水,合理用能。
6、做好锅炉房日常保养工作,杜绝“跑、冒、滴、漏”的现象,做到文明生产。
7、对违反合理用能标准现象,要及时制止。
程家村储配站
二〇一二年七月
为了加强、规范后勤集团的能源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北京z大学能源消耗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结合后勤集团的实际情况,现对能源消耗统计做如下规定。
一、后勤集团能源消耗统计的范围为学校、集团水、电、天然气、汽油、柴油等消耗实际使用量,各能源使用部门须根据实际消耗量如实上报学校和集团。
(一)学校水、电总表计量数,由学校资产处与集团动力与工程服务公司抄表记录核对。动力与工程服务公司负责将总表计量数上报给学校资产处。
(二)集团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统计本单位水、电表分表数据,每月月底前将使用数据上报集团经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汇总后交与财务部入账,经营管理部定期核查。
(三)学校供暖天然气的计量,由动力与工程服务公司负责在供暖季的每月月底将使用量上报集团经营管理部。
(四)各公司除供暖以外(包括餐饮、开水房等)采用银行托收承付方式结算所用的天然气消耗量,每月由使用单位与煤气公司共同查表确认,统计数据以天然气表上所显示的实际消耗量为准。
(五)对于自购的水、电、天然气、汽油、柴油等能源(包括各单位报销的所有汽油费、柴油费),必须做到当月的费用当月报销。各单位在报销时,必须按单价标准,分类填写所报的数量、单价、金额,财务人员进行复核后,将数量、金额一并计入能源专署会计科目,作为统计数据。
二、集团各单位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能源消耗统计人员,明确能源消耗统计负责人,按照学校和集团的统一要求和规定,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数据,不得虚报或漏报。
三、集团各单位要建立定岗、定时、定人的抄表制度,每月末对所属能源消耗进行记录,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本规定由集团经营管理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岗位职责:
1、负责能源系统咨询服务的售前技术支持与实施,包括节能诊断、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等;
2、负责对节能项目进行前期调研、数据收集、能效测试,分析诊断,寻找节能潜力和节能机会,提出可行的管理改善、技术改造方案;
3、负责编制能源咨询报告。
职位要求:
1、诚实守信,积极乐观,富于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2、电气或热能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优先;
3、较强项目组织能力、沟通和文字表达能力。
工作职责:
负责能源动力热工相关管理。
任职资格:
1、学历要求:20xx届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专业要求:能源动力工程等相关专业;
3、其他要求:熟悉热工原理、掌握动力系统运行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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