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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执法单位及性质
执法单位: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单位性质:参公事业单位
二、法定职权
受委托,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含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处置)、市本级管理的房产、建筑业、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三、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一)行政处罚程序:发现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 按规定填写立案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依法收集证据材料,并制作笔录——调查终结后,填写案件调查审批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填写案件结案报告,并立案存档。
(二)行政检查程序: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含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处置)、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巡查检查——发现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现场做好拍照、录像等证据收集——对符合条件的, 按规定填写立案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填写案件调查审批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填写案件结案报告,并立案存档。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下达催告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执法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办案人员:
1.负责对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方面的日常巡查或者专项检查的具体事项;
2.负责办理违反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等方面的具体事项;
3.负责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二)执法大队负责人:
1.负责实施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2.负责主持大队全面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大队工作计划和起草工作总结,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负责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审核人:
1.负责职责范围内案件审查、上报、跟踪、落实及案卷的归档管理工作;
2.负责协助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工作;
3.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工作; 4.负责配合相关部门草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管理办法;
5.负责组织制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关制度和执法程序规定;
6.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7.负责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和执法业务培训工作; 8.负责普法工作;
9.负责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四)批准人
1.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管理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本局各项制度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目标、方案和局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制定本局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秩序; 4.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5.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三个城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和涠洲岛旅游区城管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6.负责组织抓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督查(纠察)工作;
7.负责组织抓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和各项执法机动任务;
8.负责组织抓好局人事工作和财务装备工作; 9.负责组织抓好局的信息公开、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工作;
10.负责领导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行政执法项目
(一)行政处罚事项 51项
行政处罚事项一:对擅自占道摆摊、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对日常生活中单位和个人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行政处罚事项三:对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处罚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事项四: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条,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五:违法露天烧烤食品的处罚 订)第三十四条。
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经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于2006年2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一
行政处罚事项六: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行政处罚事项七: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条,第三十九条。
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事项八: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事项九: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事项十:对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一:对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政处罚事项十二: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七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三: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四: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丢弃生活垃圾的或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五: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及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四订)第三十八条。
十六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六: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七:对处置建筑垃圾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八:对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九: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
2【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日第二次修正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一: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但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二: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三: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四: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后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五: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六: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七:对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八:对燃气经营者不当经营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九:对燃气经营者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对燃气用户和相关单位违反用气规定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一:对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由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二: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由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三: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四: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五: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六: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七: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八: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九: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与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未采取保护措施施工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未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十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一:对承载能力下降尚未构成危桥的八条。
城市桥梁和对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二: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三: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四: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五:对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六: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七: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八: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已由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九:对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已由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地方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修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行政处罚事项五十: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已由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五十一: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处罚
依据:【规章】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112号 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二)行政检查事项 7项
行政检查事项一: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检查监察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二十五条。
款。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行政检查事项二:对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行政检查事项三:对城镇燃气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行政检查事项四:对城市照明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 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行政检查事项五:对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行政检查事项六: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检查事项七:对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已由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修正)第三条。
六、行政执法考核规定
1.考核主体为: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考核对象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各辖区分局(大队);3.考核内容为城管执法部门对占道经营、非法“小广告”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和运输车辆撒漏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情况;4.考核应坚持科学检查、客观考核、公正评价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严格标准、注重实效的原则;5.考核评议的方法与程序按照《北海市城管执法标准及考核制度》,结合社会、上级部门意见进行评议。
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开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二)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岗位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为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并根据责任和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不按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行为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2.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3.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的,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4.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5.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6.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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