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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法制教育讲稿
亲爱的同学们,你们好!
你们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接-班人,所以我们的党和国家非常的关心你们的建康成长。为保障你们将来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为此,我们的国家于1991年9月4日制定并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一部保护你们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现了祖国人民对你们深切的关爱。然而,这部法律实施至今,现在仍然有不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因为工作关系,我们曾经接触、目睹过许多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未成年受害人、以及因触犯法律而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未成年人。在他们当中有的是因为对法律的漠视而误入歧途,有的是因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而成为犯罪分子的猎物。还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无动于衷、束手无策。所以,让你们掌握一些法律的基本常识,对同学们的健康成长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如果你们知道了什么是违法行为,你们就有可能不再触犯法律、不再误入歧途断送美好前程。如果你们知道了自己有什么权益,那么,当你们的合权益受到侵犯时就有可能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护,同违法行为进行斗争。正因为如此,我希望同学们不但今天要认真的学习,而且平时也要多接触、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
下面,我就向同学们介绍一下,我国现行法律中同学们所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以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一些基本常识,并对你们提出一些要求。
一、 什么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有什么特性?权利如何行使?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所以,在座的同学们,你们都是未成年人。那么,我们与成年人在权利方面有什么不同吗?其实“人生而平等”我们不论男女,从出生时起就与成年人一样,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就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以,在基本权利方面,我们与成年人是平等的。(当然,对于一些特殊权利,比如说婚姻权、生育权等你们是没有的,必须成年以后才能享有)虽然,你们的权利与成年人平等,但是,你们的权利又有一些特性:因为你们年龄小,心理和生理都不十分成熟,对有些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还认识不到,所以,这些权利虽然属于你们,但你们暂时还不能行使,而需要由你们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你们的父母或其他成年的家长)代为行使。对于这方面,我国《民法通则》就有明确的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父亲或者母亲及其他监护人)代为行使。所以,对于小学一、二、三年级和部分四年级的小同学,你们可千万别以为自己已经是小学生了,就什么事都想去做。因为这个时候,你们虽有权利,但法律规定你们不能行使权利。当然,对于你们在年龄和智力上能够理解的行为或者是一些纯获利的行为他们还是可以进行的,比如:购买简单的文具、接受奖励和赠与等。其次,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称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进行与他们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是,有些活动他们也无权进行,比如: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机动车辆的合同、自己开办公司等。我记得在前段时间,我曾看到这样一篇报道,说某省某市有三名未成年的初中生,异想天开地背着家长结伴跑到南方,想开一家小公司。先别说他们的本事有多大,单凭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一点,工商机关就不可能
给他们办理营业执照。所以,对于在座的同学们特别是10周岁以上的同学来讲,请你们一定要注意,千万别什么事情都去干,因为法律所规定的你们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有限制的。即使你做了,法律上也是不认可的,是无效的行为。
二、你们享有哪些基本的民事权利呢?
(一)你们有被抚养的权利。
我们都知道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那么不幸失去父母的孩子,或者父母因经济困难、身体有病没有能力抚养自己的未成年人怎么办哪?我国《婚姻法》规定,遇到这种情况,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的哥哥、姐姐如果有抚养能力的就应该抚养自己的弟弟、妹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健康状况良好、并且有经济能力抚养自己的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按照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也可以要求他们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再如果这些亲属都没有能力或者说都不在了,该怎么办呢?请同学们一定要记住,这时候还有党和我们的国家,你们可以找到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和政府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来帮助你们。同学们一定都知道在今年的5月12日我国的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里氏8级的大地震,在这次自然灾害中有很多的小朋友都失去了所有的亲人成为孤儿,这个时候就是我们的党和政府承担了对未成人的保护义务的。再有,对于被抚养的权利我举一个例:如经常有父母当孩子惹他们生气的时候,他们往往会说:再不听话,我就不要你了。当然,同学们就应该知道了,父母的话只能是气话。但是,如果他们真的那么做了呢?我可以告诉你们,这时父母就违法了。同样,也有的孩子不满父母的严厉管教,扬言要同父母断绝关系,这样的做法在法律上也同样是行不通的。因为,除了依法定程序,子女被他人收养外,父母与子女间的身份关系,是不能消除的。所以说,如果有父母亲不抚养自己的子女的话,那么他们做法是错误的,是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向有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保 护。
(二)你们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对于你们的这一权利,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都明确规定:“年满6周岁的孩子,不分性别、民族和种族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经济比较落后和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让年满入学年龄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不可以让未完成9年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所以,如果有的家长因经济条件不好,或者孩子的成绩差而不让孩子继续读书,那么,未成年人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曾经,我就代理过很多的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人一方的父母因经济困难,而对方不肯支付教育费导致未成年人辍学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对方父母都是被判承担教育费的。所对于教育权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一定要知道自己的权利,要知道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三)你们有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也有相应的规定。你们作为未成年人,虽然年龄小,生活比较简单,但也有自己的隐私,法律同样保护你们的隐私。如:个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等及其他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事情、被他人收养的事实、身体的某些疾病等都属于个人隐私。任何人包括父母、老师都不可以随意拆看、毁弃、隐匿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不可以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如果你们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同样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进行捍卫。
(
四)你们拥有生命权、健康权和维护人格尊严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01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受法律保护”。所以,同学们你们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你们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即使是你们的父母也不得以教育的名义随意打骂、甚至打伤、打死自己的孩子,老师也不能随意体罚未成年学生。如果你们的人身、生命和健康受到侵犯,不管父母和老师的出发点如何都是违法的,严重的还会触犯刑律。当然,如果是父母和老师偶尔的轻微的进行必要的教育性的惩罚(我所指的是惩罚而不是体罚)的行为,并不是违法行为。例如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罚站或者是进行劳动等,在不影响你们身体健康、不有损你们人格尊严的情况下是不构成违法的。所以你们也不要小题大做,说是对未成合法权利的侵犯而要进行维权。我记得在你们这么大的时候,我就曾经因迟到、完不成作业被老师罚过站、打扫过卫生等等。
(五)你们有接受馈赠的权利。
比如说:逢年过节,长辈送给你们的压岁钱,就属于赠与的性质,这部分钱是属于你们个人的财产,父母只能代管,不能随意处分。因为,接受别人的馈赠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是不会对你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只要赠与人是想把其财物赠送给你们本人而不是给你们的父母或家庭,则该财物是你们的个人财产。父母或其他人都不能将赠送物收归自己所有,赠与人或其他人也不能要求你们返还赠送的财物。
(六)你们有继承的权利。
对此,我国《继承法》均有明确的规定。你们作为未成年人可以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如果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你们还可以代已经去世的父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这在法律上叫做“代位继承”。另外,对于你们未成年人,《继承法》还对你们进行特殊的保护。例如:有的被继承人在生前就会立下遗嘱,分配自己的遗产。但是如果他在立遗嘱的时候,没有给需要抚养的未成人留下必要的财产份额的话。那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该遗嘱就会部分无效。
(七)你们有肖像权、著作权和发明创造权。
你们作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享有肖像权,你们的照片、画像、雕像、录象、摄影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你们有的同学的照片被影楼贴在橱窗里展出或被营利性的刊物登载,是未经你们的同意,也未支付一定的报酬。那么,你们可以要求他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当然了,你们的名气没有明星那么大,在赔偿的数额上可不能狮子大开口。此外,你们作为未成年人还拥有对自己创作的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它包括有发表、署名、修改、获得报酬等权利。可能有的同学会问,我还小怎么可能创作文学作品呢?其实,你们平时写作文、画画,就是在创作。你们对自己独立完成的作文、绘画就享有著作权。如果有报社、出版社要发表、出版你们作文、图画就须要征得你们的同意,并且还要向你们支付一定报酬。此外,你们还对自己的发明创造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同学们,通过以上的介绍,你们的民事权利是不是很多呀?但如果你们的权利受到侵犯了怎么办?
对,同学们,你们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寻求法律的`帮助。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运用法律的武器呢?我国的法律又是如何来保障你们的权利这些权利来实现的呢?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分别规定了四种保护的方式,有家庭的保护、学校的保护、社会的保护、以及司法机关的保护。下面我们就来学习这四方面的一些法律知识。
(一)、对未成年人全面的保护------家庭的保护。
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详细的、具体的规定:除了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外,还规定了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文的第8条至第12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关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扶养和监护义务的规定。如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②关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教育义务的规定。如第9条指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让未成年人接受法定教育的义务。它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③关于父母或者监护人违法责任的规定。如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我记在电视上曾经报道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在我国四川省的一个偏远地方,由于当地重男轻女的思想非常严重,于是有些父母就没有将自己的女孩送到学校读书。当地教育部门发现后多次上门做工作无效,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结果父母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这个案例告诉同学们:你们作为未成年人,你们的合法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是你们的父母违法侵犯了你们的权利,同样也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你们的家庭、你们的父母负有保护你们合法权利的法律义务。
(二)、对未成年人给予健康的培养――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1、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墙壁上出现裂缝,就有可能发生意外。学校老师知道后,不及时维修,还让学生在里面上课,那么,一旦教室倒塌,造成学生伤亡,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再有,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学校还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娇治工作,比如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
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就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有责任保护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学校的义务不仅体现在平时的监管方面,也体现在确保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的安全方面。
(三)、提供优化的环境――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保护也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为优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环境提供优良的服务。
有这样一个故事。涂某是中学初二学生,在班级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可在最近的几次考试中,学习成绩急剧下降;而且出现旷课现象。老师找涂某的父母谈话,希望能够查明原因。后来经父母仔细调查,发现涂某放学后就钻进离学校不远刚开的电子游戏厅打游戏,而且游戏厅二楼还设有通宵影剧放映厅,里面经常放映一些黄色影片,出售一些黄色淫秽书籍。于是涂某的父母就向有关部门反映:认为电子游戏厅不应设在学校附近。认为没有表明“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和公然播放黄色影片的行为违法。因此,要求有关部门责令该游戏厅停业搬迁,并赔偿对涂某造成不良影响的损失。
那么,游戏厅开在学校附近合法吗?是否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呢?
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社会保护的规定很清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关于建设和完善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如第2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②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有益健康的作品。如第24条规定:“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的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录象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第25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的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③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优化的社会环境,如第2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育、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活动的室内吸烟。”听了这些介绍。你们一定知道那个游戏厅的下场吧!它将难以逃避法律规定的责任。
(四)、法律的特殊保护――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除了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还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实施一种专门性的保护,这就是司法保护。分为一般司法保护和特殊司法保护。一般司法保护是指不论未成年人受到何种侵害,只要是发生在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司法机关便应行驶职责实施全面的保护。特殊司法保护仅针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中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如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第42条规定:“14周风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样规定并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是无所谓的事,而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和认知能力等方面的具体特点,对于已经犯了罪
的未成年人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以利于他们更好地改过自新,成为新人。
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中,更是规定了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向主管部门要求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等程序方面的保护措施。
同学们,刚才我简单地介绍了与大家密切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了这部法律,大家就会更加健康地成长,成为祖国的栋梁。希望同学们好好学习,全面发展,不辜负祖国人民的期望,将来建设更美好的祖国。
下面,我再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些规定,对同学们提出一些要求。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杜绝以下八种不良行为,就能使未成年人远离违法犯罪的泥潭,也能有效的防止违法犯罪的侵袭。
(一)不随身携带管制刀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所以,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是的行为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那么,什么是管制刀具呢?一般来讲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角尖刀等。在这里,我给同学们讲一个真实的案例,这个案例就发生在我的同学身上。那是在我十几年前读中专的时候:我们班上的同学因为经常受到学校周边的一些社会青年的欺负,于是就有一些同学携带管制刀具用来防身。有一天,又有一校外青年来到学校欺负我们班上的同学,于是发生冲突。在冲突中有一个同学就跑到侵室拿出一把砍刀。结果可想而知,那个社会青年的一只手就被砍断了,而我的那位同学也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期2年执行。
同学们,你们是不是也喜欢刀具呢?是不是也有的同学将刀具带在身上为防身呢?你们千万别有这种想法,未成年人心理发育并不成熟,如果一时冲动酿成大错的话,将追悔莫及。
(二)不打架斗殴。
同样,打架斗殴也是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就明确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打架斗殴,一般是指行为人两人以上,或单独争斗,或结成帮派、团伙打群架,从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暴-力性犯罪的初期阶段。同学们你们一定要充分地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与违法性,一定要杜绝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不以大欺小,强行向他人索要钱物。
以大欺小,强索钱物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提供财物的行为。对此,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当然,对于大同学向小同学索要少量的钱物,这仅是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但对这种行为如果不及时矫正,是非常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曾经就有很多的未成年犯就是在学校里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从向低年级的同学索要学习文具、书包、饭卡发展到向其他同学要钱,当同学的钱物不能满足需要的时候就发展为犯罪。所以,同学你们千万不要心存以大欺小的这种不健康的心理,更要杜绝强索钱物的这种违法行为。
(四)不偷窃。
我想信,对于偷窃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同学们一定是清楚的,我也想信同学们一定是很痛恨偷窃的这种行为。但我在这里还是要对同学们讲一讲,俗话说:“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小时偷油,长大偷牛”,一个好的行为习惯是长期养成的。如果我们忽视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任其发展,则会助长行为人的气焰,偷窃数额也会越来越大,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的同学见其他同学的钢笔或是文具图案好或是自己喜欢,就趁人不备将他人的物品收到自己的书包内带回家)。在我们处理的盗窃案件中,绝大多数罪犯都是从小就养成了小偷小摸的习惯,以至于不能自拨,终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所以,同学们在这一点上一定要防微杜渐。
(五)不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
同学们,你们现在还是未成年人,你们的心理发育还不成熟,自控能力还非常差,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好奇心强,喜欢模仿,容易受这些不健康的文化制品的腐蚀性而诱发犯罪。这方面我不想多说了,但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不是没有这样的案例。所以,我们要坚决向这些不健康的东西说-----不。
(六)、不旷课和夜不归宿现象。
同学们,无故旷课,不仅你们的家长很难掌握你们的实际情况,学校也不能发挥其教育职能,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这是非常容易养成不良习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的。如:在我们曾经办理过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就有很多的未成年犯就是经常逃学、旷课,在社会上游荡,出没于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没有钱,就结伙在游戏厅、学校门口抢劫中、小学生财物。所以同学们你们一定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不旷课。
另外,夜不归宿也是一种不良行为。你们作为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袭击的对象。而且,你们的社会经验少也容易上坏人的当。
(七)不出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中对你们影响较大的是游戏厅、网吧。在这些娱乐场所中,共同的特点是空气污浊、声音嘈杂、人员复杂,充斥着大量不健康的娱乐项目,容易对你们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消极、负面的影响。(在这里我想重点说一下网络,网络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现在是网络信息时代,对于我们查找有关信息、有关资料即方便又快速,但同时网络上还存在着大量的色情、污秽、暴-力的东西,对于你们来讲,你们不能完全区分它的好坏,稍有不慎,就会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只有正确的使用网络才不会被伤害。
除此之外,不健康的娱乐场所还容易养成了不正确的消费习惯。这些场所开办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游戏厅、网吧的老板主要是从未成年人身上赚取金钱。我不相信没有哪位家长专门给孩子钱,鼓励他们去这些场所娱乐,所以你们到这些地方娱乐的花费就得自己去准备,那怎么去准备呢:有的省下了买文具的钱,有的饿着肚子省下了午餐费,还有的以学校收取各种费用为借口向家长骗钱。对这些娱乐场所的依赖性越大,就越感觉到钱不够花,因此有些
人就会铤而走险,依靠不正当的手段骗取金钱。
其实,只要同学们稍微注意,就会发现: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中所报道的很多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大多数都是与未成年人出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有关的。
(八)不吸烟和不早恋。
吸烟严重危害着人类的健康,已经成为人类的第一杀手,远远超过了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对人类的危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可现在却有不少未成年人在背着老师和家长偷偷地吸烟。有的同学会很不以为然,其实,你们错了,吸烟是一种很不好的行为习惯。我在这里提醒同学们,一定不要染上吸烟的坏习惯。
早恋现象在中小学虽然不普遍,但是也有发生。作为未成年人早恋多半是出于好奇心和虚荣心。但它的危害却是多方面的,不仅影响了学习,败坏了学校的风气,严重的还可能发展成为犯罪。所以,我在这里,再次要求同学们一定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抽烟、不早恋。
同学们,现在正是你们长身体和为将来打基础的时候,一定要把精力放在学习和增长其他才艺上,珍惜时光、珍爱生命,一定不要辜负父母和师长的期望。
最后,衷心祝愿同学们身心健康,学习进步。将来成为对国家,对社会的有用之材、栋梁之材。
小学法制教育讲座稿2016-09-20 12:32 | #2楼
各位老师、同学们:
你们好! 今天我给大家上一堂法制课,希望同学们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帮助。 我今天讲的题目是《学法、懂法、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一、小学生应懂得哪些法律常识:
(一)法是如何解释的这个问题,有无数种说法,汉语中的法字。左旁的水字是公平的意思。右旁的来自“神明裁判”故事里的一头刚直的独角神兽。传说当两方打官司时,审判官便把 拉出来,它的角去顶撞谁,谁就是不直者,谁就败诉。律字是“均布”既“不偏不倚的意思。由此可知,在我国法律一词的本来含义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公平、公正”,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二)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之解,广义的法制,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总和。狭义的法制,指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社会主义法制是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它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几个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都要严格地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以确立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实现统治和进行建设所必须的法律秩序。
(三)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可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宪法和法
律,另一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它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就其内容和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基本法律是指刑法、民法、诉讼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其它法律是指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如森林法、商标法、海关法、食品卫生法。
(四)什么是违法与犯罪?
在这里,我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事情发生在 2004年5月26日 某县城水上花园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是星期日,三位小学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嘻玩,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 20米 的四楼摔下,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流,在这里我给同学们出三个思考题:(1)第一步应该怎么做,(2)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犯罪,(3)如果甲构成犯罪,犯什么罪。结果应是(1)尽快送附近医院或是拔打120急救电话,治疗伤者,同时报警。前提是如果鉴定部门确定为重伤,且甲的年龄已满16周岁,首先是甲的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其次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拘役。这个案例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受害人的伤势,如果是轻微伤,构成治安违法,如果是轻伤,则是自诉案件,适用刑法。再次就要考虑的是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所谓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对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16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某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因为他是过失伤害,而不是故意伤害,但是某甲的监护人将承担治疗费用和行政处理。这里我特要提醒违法和犯罪不是同一个概念。 首先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做的及不允许做的或是应当做的而不去做的行为。犯罪是指触犯《刑法》,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其次根据我们的办案实践,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触犯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触犯的是〈〈刑法〉〉。 第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法的处罚种类有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治安拘留。按照〈〈刑法〉〉对犯罪分子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从以上我给大家介绍的有关法律常识和案例分析,违法不等于犯罪,犯罪必定违法,无论是违法与犯罪,同学们都不能触犯,要从点滴做起,从遵守校纪、校规入手,做学法守法的好学生、好公民,禁止对老师的教育置若罔闻,否则就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五)、怎样区分打架还手和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那么,双方
打架后动手的一方其是正当防卫吗?一般说来,打架后动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第一要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它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对这些行为如果不采取防卫行为,停止侵害,将会对社会,人身等造成重大伤害。打架还手就不同了,甲动手打了乙,乙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最佳的解决方法是学生应及 时报告 老师,公民可以报警,没有必要动手还击,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所以两人打架,不论何方被打致伤,还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当防卫。如何因还手打架而使事态恶化,不论是先动手造成的还是后动手造成的,对方都要负法律责任,但如果遭到对方的非法暴-力侵害,比如先动手的一方拿棍子或凶器施暴,你就应尽快避开,脱离危险,并报告老师,但却不可以正当防卫为借口打人,把事情闹大。任何时候都不能施暴。不论有理还是无理。我这里有一个案例,即是2002年7月在一个抗旱打水的甲乙两户人家,甲家因抽水路过乙家的田地,水流进了乙家,甲便在乙家田埂上加固,乙以毁坏庄稼为由,拒绝甲加固,双方撕扯,乙先用泥锹打伤甲,这时甲顺手拿起田旁的羊叉向乙刺去,致乙重伤,此案经公安机关侦破,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医药费2.7万元。多么惨痛的教训啊。 2004年8月1日晚 ,两名男性乘客搭乘黄某的出租车至某超市旁时,持刀逼住黄某从其身上抢走现金200余元和一部手机,将车钥匙丢出窗外后下车逃跑。黄某拾回钥匙后,两男子已不知去向。黄某开车寻找,发现抢钱那两个人正要坐一台摩托车逃走。黄某便用出租车车头撞摩托车前轮,两男子
跳下车逃跑。黄某继续驾车追赶,将其中一人逼在一处栏杆内。黄某在车内见这名男子手持尖刀在晃动,双方僵持了约10秒钟左右,这名男子又跑。黄某驾车将其撞倒,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后黄某拨打110报警。 此案例出租车驾驶员不属正当防卫,被法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在法庭上黄陈述时,还在讲是正当防卫。法庭剥回了诉讼请求。同时防卫过当,也要负法律责任。面对不法侵害只要控制得住就行,那是1999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四合乡安墩村一户姓田的人家菜地里被一个小偷偷走两斤辣椒,一斤西红柿,被姓田的发现,他邀了四五个人,悄悄地将其逮住,对其殴打并致死。后姓田的依法被逮捕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从这个案例来看,小偷偷东西是违法的,他应该受到处理。但不应该被打,他所触犯的是国家的法律,你没有权利对他殴打并致死,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都没有剥夺生命的权利。即使判处死刑,也要经严格的司法程序,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六)、遇到什么情况拔打110。110系公安机关统一使用的报警电话,可以寻求警方的紧急救援,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可以拔打,交通事故112、火警119、(三台合一),拔打以上三类电话时,要冷静不要慌乱,最好用普通话,向值班民-警说明发生了什么案件以及案发时间,地点,当时的情况,,尤其是案发现场及犯罪分子逃离方向,乘坐的交通工具及类型号牌,便于公安机关调配警力,指挥较近的公安机关民-警出警,及时处置。但要说明的是110是一个指挥机关,他不担负出警任务。
(七)、在校园内有人向你要钱要物怎么办:同学们在本校内被
人强要钱物的情况虽然比较少,但有些同学遇到过。向你施加威胁的有本校的学生,也有外校混进来的学生。本校的往往是那种沾染了不少恶习的,出了名的坏孩子,你认识他,或是半熟脸,你能从别人那里问出他是谁。他让你给钱,给他烟,或是你的其它物品,不然就说要打你,甚至还可能会说以后见一次打一次,他敢在学校内做这种事情就不怕老师吗,就不怕学校处理他吗?是不是胆子太大了。我看,“同学们并不是他胆子大,而是他利用你胆小怕事,他觉得你不敢对抗他,不敢声张告诉老师,给了钱、物、免得以后找茬,受欺负,其实他心里虚得很,只要到学校来读书的,没有不怕老师的学生。”有个现象可以说明这一点,那就是学校里的班干部、“三好学生”就很少遇到这种威胁,因为“要钱物”的学生来学校读书都知道,这些学生和 老师关系密切,是什么都敢跟老师说的。 对此事如何解决呢?(1)应该大声拒绝,不行,我凭什么给你!要正气压住邪气,我跟老师说去。(2)看看自己视野中有没有老师和正义感的同学、同时大呼,使他不敢轻举妄动,记住千万不要胆小,软弱在此是一文不值。也用不着和他动手,如果动手一是你显得不文明,二是你也容易吃亏。毕竟寡不敌众。在校外,时常有一些不三不四的社会青年,他们都是本地的流失生和已经毕业的人,他们和坏孩子相互勾结,狐假虎威专欺负软弱的同学,记住(1)当你遇到这种情况时,.先要拒绝和不认识的人答话。( 2).如被强行栏下,要义正辞严说我没有钱,同时找机会迅速离开,(3.)如果再不让我走,我就报警,他是不敢打你的,一旦打你,那就犯了抢劫罪,那可就要坐牢了。法律是无情的,只要
他敢打你,他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所以我说他们做坏事是不敢打你们的,你们应该理直气壮地面对。
二、为什么要对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二十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据统计,我国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7亿,约占全国人口三分之一。然而作为国家和民族的接-班人,未成年违法犯罪和心理健康等问题越来突出。
三、电脑迷恋问题:我这里所说的电脑不是指用电脑去学习去工作,而是指痴迷、沉迷于电脑游戏。现在社会上出现了很多网吧,我们黄河小学也不例外,我们对网吧管理非常严厉,据调查2015年元月份,在我国9400万网吧中,18岁以下未成年人占总人数16.4%,居八个年龄断的第三位,达1541.6万人,值得注意的是在1541.6万人中,约有244万人上网成瘾者,他们终日沉溺于网络世界,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受到影响,这已成为困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问题,成为关系国家、民族、家庭和未来的重大政治问题,但有的同学就是喜观去那里,因为新鲜好玩,为了玩游戏,有的同学忘了回家吃饭,有的忘了完成作业,有的影响成绩,可以说沉迷电脑游戏给我们成长带来很大负面影响,干扰了我们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让老师和家长担忧。有的同学为了玩游戏,花光家长给的零用钱,甚至发展到中午不吃饭,省钱下网吧,有还采取不正当手段和方法,或瞒着家长从家里拿,或者借口学校收某某费用、变相索要,更为恶劣的向低年级学生索要,,如果你已做过了上述的行为,你就已经踏上了这条违法犯罪的罪船了。网络在青少年犯罪中摧化作用正在成为不争事实。上网是
这两年来在青少年中颇为流行的,光顾网吧的同学,常是深夜上网至天明前回寝室,白天上课无精打采,严重影响学习,打开课本看到的不是语数外,而是网哥、网姐、网弟、网妹煽情的挑逗和网幼的电子游戏,网上聊天、网上交朋友,网络作为媒体的犯罪、我这里有一个案例:2004年元月份河南省确山县男孩李某16岁,初中毕业独自去湖北汉口闯荡在上网使结识了,长沙市的女孩王某16岁,一来二去(网聊)两人熟悉后,李只身去长沙会面王,此后,二人即入住在王某家,期间随着二人共同上网遨游,出双入对形影不离,两人感情形影不离,一个月后当二人共同返回汉口时,便毫不犹豫地租房同居。然而没有任何生活能力的少男少女除了上网,吃喝玩乐无所事事,因此很快为生计犯愁,即要过好生活,又不愿付出正当劳动,在此情况下,盗窃便成了最为便捷权宜之计,从元月至八月,共盗窃价值3万多元,得赃款16000多元。我们这里虽然没有这种情况,但盗窃自行车已有发生上网聊天,已成为当前青少年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时尚与追求,然而,随着网络越来越多地走进我们的生活,利用这一现代化的信息手段,贪婪地寻找猎物伺机作案的犯罪分子也乘机而入,使虚拟世界不再是想像中的世外桃源,让本是用于表达真情实感、结交四海挚友的聊天室变了味、走了样。据天津市某区检-察-院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今年以来,仅该地区未成年人因迷恋上网聊天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已达8件,有28人涉嫌犯罪。这8起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犯罪低龄化。28名犯罪嫌疑人中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就有21名。二是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小学文化的约占一半,共13人;其余的为初中和中专学历。三
是均以侵犯财产为目的。侵犯的财产主要以手机、传呼机和现金为主,其中有4起案件涉案金额超过万元。四是团伙作案,在犯罪手段上,呈现出计划性和有组织性。如有的负责在网上选目标,有的负责约见面地点,有的负责实施抢劫等。五是女性犯罪嫌疑人占一定比例,且均为未成年人。8起案件中共有6名女性参与作案。 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最后,祝大家学习愉快!谢谢大家!
小学生法制教育讲稿2016-09-20 21:19 | #3楼
时间:2015年12月4日下午2点
地点:学校操场
人员:全体师生
主讲:胡光兰
摄影:贾支美
主题: 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下午好!很高兴能够利用第六节课和咱们学校老师和同学们一起共同学习法律知识。
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切实做好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专项系列宣传活动,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 ,进一步提高全体师生的法治观念,争当热爱祖国、理想远大的好少年,争当勤奋学习、追求上进的好少年,争当品德优良、团结友爱的好少年,争当体魄强健、活泼开朗的好少年。 “争当品德优良、团结友爱的好少年”。品德优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学法、守法和用法。
一、法是什么?
所谓的法,我们的理解就是规矩,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我们办任何事情都讲究一个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同学们想一想:如果这个社会都不讲规矩,我行我素,那这个社会会是个什么样子呢?
没有规矩,这个社会不就乱套了,我们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生活在这个社会上,就要受到这个社会的约束:在家里,要听父母的话,在学校要听老师的话,在单位要听领导的话,在社会,要听国家的话,而国家的话就是法律要求的行为规范,法律就是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的“高压线”,在生活中谁都不愿意去碰高压线,大家知道会是什么样的后果!那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呢?就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制度规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要去碰法律这条“高压线”,避免自己和家人受到伤害。
曾有记者问一位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在哪所大学、哪个实验室学到了人生中最宝贵的东西时,这位白发苍苍的学者出人意料地回答说是在幼儿园。 那么,您在幼儿园学到了什么呢?
学者回答:把自己的东西分一半给小伙伴们;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要拿;东西要放整齐;吃饭前要洗手;做错了事情要及时道歉;午饭后要休息;要注意观察周围的大自然。从根本上说,我学到的全部东西就是这些。
这位学者的答话,也得到了众多科学家的普遍赞同。
大发明家爱迪生在实验室里工作时井然有序,连助手不慎把一个烧杯转了个儿,他都严肃地指出,并说:最小的一点错误会导致最大的损失。这话不正是来源于幼儿园里的那句东西要放整齐的教导吗?
由此可见,从小养成的良好习惯对人一生有多么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将伴随孩子们的一生。对于孩子来说,要成就学业、事业,要拥有美好人生,必须养成好的习惯。
少年时期是生活习惯的形成时期,养成一个好习惯受益终生,养成一个坏习惯则会受害终生,犯罪是从违法开始,违法是从违纪开始,违纪是从不良的品行开始,这是一条青少年犯罪的定律。
什么是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列举了九种不良现象,希望在坐的每个学生都要牢记在心,作为自己的一条警戒线!这九种不良现象最容易引发违法行为,甚至诱化走上犯罪的深渊!我们要时刻警惕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才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 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什么是违纪,违反小学生行为规范的要求,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比如违反上课或者课间纪律,违反考试纪律等等。
所谓违法,现在一般是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4大类151种,所受到的处罚可以拘留的占到93%。
所谓犯罪,简单地说就是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目前,刑法规定了422宗罪名。
有这样一个笑话,有个人进了监狱。其他罪犯问他:“为何进来的”。这人说“真倒霉,在路边看了一根绳子头,捡起来了,没想到就进来了”。别人很奇怪,摇头表示不信,“一条绳子能值多少钱呵?”他说,“我没想到,绳子后面还有头牛”。
这个故事说明违法和犯罪的区别,相对来说,违法行为比较轻微,比如偷根绳子,犯罪行为就严重得多,比如把绳子后面栓着的牛偷走。单就盗窃这个行为,违法和犯罪在犯罪数额上是有区别的,在铁路,我们规定盗窃400元以上就是犯罪。
怎样做到“远离不良行为,预防违法犯罪”,我想应从日常小事做起,从行为养成做起,杜绝不良行为,不违纪,不违法,就能预防犯罪。
二、怎样保护自己?
今天我们探讨一个问题:怎样保护自己?
同学们,你们知道动物世界里,弱小的昆虫面对艰辛的生活环境,是如何保护自己的吗?绿色的蝗虫、蚱蜢常常跳跃飞舞于绿草丛中,而它们灰褐色的同胞则出没于褐色地带,这叫保护色。在纷纷扰扰的世界中,隐藏着许多已知的或未知的危险,你们是这个世界中弱小的一份子,如何避免受到外界的伤害,除了依赖老师、家长以及善良的叔叔、阿姨的庇护外,更需要学会自我保护。
下面,我给同学们讲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
1、上学和放学的路上,最好与同学结伴而行。有事外出时,一定要告诉父母、老师或周围的人,你和谁在一起,要到什么地方去、干什么事。记住,不要一个人在黑暗、偏僻、荒凉的地方行走。当发现有人一直跟着你时,你不用害怕,你可以尽快到繁华热闹的街道,商场等地方,想办法摆脱跟踪者。也可以跑向附近人多的地方报警求救。如果是在校门口,就给家里打电话,让大人来接。关键是当只有你一个人时,要有警惕性,多动脑筋。
2、当你遇到抢劫时,应以保护自身生命和安全为首要原则,不要过多地顾及财物。不到万不得已,不要硬拼,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关键时候要大声呼救,及时报警。报警时,要简明、准确地向公安部门报告案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坏人的人数、案情等内容,以便公安部门及时派员处理,还要留下联系电话。当然,打报警电话是事关社会治安管理的大事,千万不要随意拨打或以此开玩笑。
3、与人交往要谨慎。不要与单个成年人单独相处,不要进陌生人的房间,不要接受陌生人送的小礼物或饮料、食品等。
4、同学们上学和放学的时候,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拥挤的时候,人多车辆多,我们要注意:(1)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不要相互追逐、打闹、嬉戏;也不要东张西望、边走边看书报或做其他事情。(2)在没有交通民-警指挥的路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强行。(3)骑自行车时不要双手撒把,不多人并骑,不互相攀扶,不相互追逐、打闹,不骑车带人,不在骑车时戴耳机听音乐。(4)穿越马路,要走斑马线;在没有斑马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马路。(5)不在铁路上行走、玩耍。不爬、钻火车。
三、做一个品德优良、团结友爱的好少年
在学校里,你们接触最多的,除了老师,便是与你们一同成长的小伙伴们。小学生守则要求要团结同学。生活在地中海的鹦鹉鱼可谓是这一方面的典范。在它们身上,有一种美好的友爱精神以及危难相助的团队良好品质。鹦鹉鱼美丽得有些令人眩目,其形、色均可与鹦鹉媲美,因此它们被尊为海中鹦鹉。它们游走
一道,相与来去时,虽然互不认识,但同类间却互有好感。有时,一条鹦鹉鱼不小心上了渔人的钩,就在这千钧一发的危急关头,同伴们迅速赶到,很快将钓鱼线咬断,并设法刮除口中鱼钩。地中海还经常有各种鱼网,难免有鹦鹉鱼被网住,这时,过路的其他同伴也一定会上前咬住同伴的尾巴,尽力把它们从网眼中拉出来。
我相信在你们中间,一定也有这样的互助友爱的事迹。这些陪伴着你们一同成长的小伙伴,将会是你们人生历程中的宝贵财富,等你们将来回想起这段“记得当时年纪小,你爱哭来我爱笑”的往事时,就会发现这是一段多么美丽的记忆。 我们每个人都是集体中的一份子,因此在学校里,应当遵守学校的纪律;在社会上,就应当遵守公共秩序。
总而言之,品德优良的人懂得时时、事事、处处关心他人,当自己需要他人帮助的时候,别人才会全力相助于我们。有“德”,我们就会赢得他人的尊重,有“德”, 我们就会赢得社会和他人的保护。
最后,祝愿各位老师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祝愿各位同学学习进步,生活愉快!谢谢!
(宣誓词:创建文明城市,从我做起。我要做到遵守学校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交通法规,不进网吧,不进游戏厅,做一个文明守法的小公民 。)
光明小学
2015年12月3日
学校法制教育讲稿2016-09-20 14:43 | #4楼
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来给同学们讲授一些通常的法律知识,以便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
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部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耍弄清楚的问题。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在坐的都是中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己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
况,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己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小,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贡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部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六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末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乎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一个是发生在2002午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己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再给同学们讲一个2002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四中的学
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万某给他钱,并威胁万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万某很伯,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万某耍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万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万,用玻璃刮万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万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网吧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所以在这里我耍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
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万,同学们f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万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网吧、台球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下面,我再给同学们讲一讲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万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末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目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且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
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己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样、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例如前面所举案例中的万某,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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