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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三省四地”专卖边界协调
会议欢迎词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
在这荷花盛开、荷香四溢的美好时节,2011年度广西百色市、云南文山州、曲靖地区、贵州黔西南州“三省四地”卷烟打假暨打击非法经营烟叶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莅临安龙召开,我们深感荣幸,倍受鼓舞!首先,安龙烟草全体员工对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和同志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问候!
安龙县城,历史悠久,山川奇异秀美,人杰地灵、气候宜人!既有南明永历皇帝朱由榔在此建都留下的悲歌,也有“明十八先生”忠贞可泣的悲壮,而招公筑堤的壮举则成就了今日招堤十里荷塘的人间仙境。安龙县位于贵州省西南部,隶属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全县辖16个乡(镇),共173个村和14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44.4万人,境内居住布依、苗、彝、回、汉等十三个民族,农民人均纯收入2523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200元。
安龙烟草“十一五”的斐然业绩凝聚了行业上级的关怀和兄弟单位的帮助: 一是“十一五”期间全县共查获涉烟案件226起,收缴各类非法卷烟35.306万支,查获非法烟叶184.44吨。维护和巩固了良好的“两烟”生产经营市场秩序,更好地践行和彰显了“两个至上”行业价值观。
二是“两烟”财税贡献增速显著,“两烟”财税从2005年的不足1000万元增长到“十一五”期末的3000万元,增长2.9倍。其中烟叶生产计划由2005年的2.7万担,跨越发展到“十一五”期末的10.302万担,增长了3.37倍;卷烟销售从2005年的6830箱增加到2010年的10308.25箱,增长率达141.13%。
长期以来,行业上级对安龙烟草的发展一直给予关心、支持和厚爱;云南、广西同行也为我县“十一五”期间跨省专卖案件的顺利查处给予了大力协助,在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谢!这次会议莅临安龙召开,令我们信心百倍,我们将通过本次会议认真学习和借鉴各兄弟单位专卖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率全体员工以满腔热情、富有激情、充满智慧、奋力创新的精神状态,全面抓好“卷烟上水平”下专卖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2011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
最后,预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各位!
2011年8月8日(显宏)
尊敬的市政府领导、各方合作伙伴代表:
欢迎你们出席本公司成立20周年庆典暨新一届董事会就职典礼。我们十分高兴地迎接你们的到来。在此,我谨代表本公司,向各位领导和各方合作伙伴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广州的经济、社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焕发出生机勃勃,本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的企业,20年来的风雨历程,造就了20年来的辉煌业绩。此次庆典活动我们将以“为企业创造价值”为主题,让我们共同回顾本公司在20年来所经历的风风雨雨、所取得的辉煌成绩。
本公司的`发展,除了公司全体成员的支持与我们自身的努力外,离不开各方,特别是市政府领导、合作伙伴B公司、D公司、和C公司等的资助与支持。我们真诚的希望,通过举办本公司成立20周年庆典暨新一届董事会就职典礼,与你们共同分享我们的成果,推动广州经济的发展,增进我们各方的友谊和交流合作。
我相信,我们将会进一步地健全机制、提升理念、强化落实,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高企业工作质量,团结和带领公司全体人员扎实工作、激情钻研,推进我公司业绩再上新台阶。
祝各位身体好、工作好、家庭好、事业好、一切安好!
谢谢!
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
价格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
价格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中所涉及的产(商)品、计量器具,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生产工具、设备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检验及检定印、证等物品。
第四条 价格鉴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简称委托方,下同)委托,依法对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进行的价格鉴定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机构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指定机构,其他价格鉴定机构不得承办对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凡涉及涉案物品价格需要进行价格鉴定时,应当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第七条 价格鉴定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价格认证中心对委托方委托的涉案物品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可作为委托方处理涉案物品的价格依据。
第九条 省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每案鉴定标的价值在40万元以上的价格鉴定业务;省价格认证中心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接委托的价格鉴定业务;对市、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进行复核裁定。
各市、县(区)价格认证中心受理本市、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每案标的在40万元以下的价格鉴定业务。
接受委托的价格认证中心认为必要时,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可以将委托事项转送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委托方。
第十条 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证书: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价格鉴定工作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具有五名以上价格鉴定专业人员,其中,配备有一名及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人员。
第十一条 价格鉴定人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质量技术监督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或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
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由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证》的人员签名;《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必须有二名同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的人员签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人员只能在《价格鉴定结论书》附件技术报告上签名。
第十二条 价格鉴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不得玩忽职守、泄露秘密和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影响价格鉴定工作公正进行;
(四)不得出具不真实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和《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
(五)不得以个人名义承办质量技术监督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业务。
第十三条 价格鉴定人员和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涉案物品公正价格鉴定的;
(四)委托方要求价格鉴定人员和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回避的理由成立的。
价格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决定,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价格鉴定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方委托;
(二)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
(三)价格认证中心对委托价格鉴定的标的进行调查取证、勘测检验;
(四)价格认证中心综合评估,论证确认;
(五)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第十五条 委托方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标的进行价格鉴定时,应当出具《价格鉴定委托书》,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品名、牌号、规格、型号、种类、购置(交易)时间、数量、生产成本及购置价格等资料;
(二)鉴定理由、目的和要求;
(三)鉴定事项的地域范围和鉴定基准日;
(四)涉案物品产权证明资料,质量状况,物品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商品应当附照片;
(五)委托方名称、印章、委托日期、联系人、地址、电话、邮编;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价格认证中心接到委托方委托书后,应当对《价格鉴定委托书》的内容进行查验,如有异议,应与委托方共同确认或委托方重新委托。
必要时价格认证中心可要求委托方提供法定机构出具的标的质量检验或技术鉴定结论书。 第十七条 价格鉴定结论按委托基准日当时当地同类物品价格计算:
(一)价格鉴定标的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务的市场中等价格水平计算;
(二)进口物品,国内市场无同类实物比照的,按当时国际市场价格或者购买凭据,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外币卖出价加计国家规定的税费计算确认;
(三)需要扣减各种损耗引起贬值的实物按相关规定折价计算确认;
(四)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产品,但仍有原使用价值,以实际价值计算;
(五)未完工产品,按原材料、完工程度和进货成本折合计算;
(六)艺术品、科学技术成果资料、文物的价格鉴定,参照市场上依法能转让(出售)的价格确认。
第十八条 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方委托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名称和委托方名称和地址;
(二)鉴定事项的范围、内容、目的和基准日;
(三)鉴定标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数量等;
(四)鉴定标的现状和现场勘察说明;
(五)鉴定的原则、依据、方法和过程;
(六)鉴定结论;
(七)价格鉴定限定条件;
(八)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处理方法,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九)价格鉴定作业日期;
(十)价格鉴定人员签章;
(十一)价格认证中心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
(十二)附件。
第二十条 价格鉴定费用的收取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结论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价格认证中心提出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也可以向省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 当事人对委托方委托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方提出,由委托方决定是否需要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
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补充鉴定结论、复核裁定结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省价格认证中心第一次的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在复核中,原价格鉴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重新鉴定程序、补充鉴定程序按价格鉴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复核裁定机构受理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后,应当指派二名及以上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价格复核裁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在提出价格复核裁定申请时,应当出具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提出复核裁定申请的主要理由;
(二)提出复核裁定申请主要理由的依据,以及收集依据及取证过程要述;
(三)收集依据及取证具体经办人签名。
(四)委托方名称(须加盖单位公章)、委托日期、联系人、电话、传真;
(五)其他有关资料和需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复核裁定机构在完成复核裁定工作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复核裁定结论书》。《复核裁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接受复核裁定的理由;
(二)复核裁定使用的方法及使用该种方法的理由;
(三)复核裁定主要过程要述;
(四)复核裁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 复核裁定机构按照规定日期完成复核裁定后,应当将《复核裁定结论书》同时送达委托方和原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价格鉴定机构。
第二十七条 价格鉴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价格鉴定结论失实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价格鉴定人员和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委托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无理干预价格鉴定,导致价格鉴定结论失实的,由有关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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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报材料
为了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局高度重视,为确保汇缴质量,我们组织人员对照省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总结往年汇缴工作经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了具体落实意见,采取了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做到早动手、早安排、早落实,确保汇缴全面、资料齐全、程序规范、数据准确、审核细致,进一步提高了汇缴工作质量。
一、汇缴基本情况
截止2011年底,我市共有企业所得税税务登记户数11074 户,其中开业的有10546户,开业面为95.23%,比去年提高了4个百分点;应参加汇缴的企业共计7167户,实际参加汇缴的7167户,汇缴面为100%,同比增加2072户,增长40.67%;其中查账征收企业有6438户,占全部登记户数的58.14%,同比增加2310户,增长56个百分点;核定定率征收企业729户,占全部登记户数的6.58%,同比减少235户,降幅24.30%。全市实际参加汇算清缴企业调整增加31.92亿元,调整减少25.28亿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1.21亿元(其中查帐征收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10.68亿万元),全年预缴所得税额10.07亿元,预缴率89.83%,应补所得税额1.14亿元。
二、主要做法
一是落实“三个到位”,即成立组织,人员到位、制定方案,制度到位、明确责任,奖惩到位,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强化宣传,优化服务。首先丰富宣传内容,开展对企业所得 1
税法、各项配套政策以及法律责任的持续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其次开展分类宣传。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税法宣传服务。都采取对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企业、核定征收企业、特殊类型企业等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的服务形式。第三创新宣传形式,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坚持传统媒体与新兴载体相结合,采取了“贴近实际、贴近实务、贴近纳税人”的“三贴近”模式开展税法宣传。如县局通过分析当前的经济形势,贴近实际;结合以往历次稽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贴近实务;总结平时纳税人咨询较多、关心度高的热点问题,诸如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利息问题、样品是否需要缴税、福利费的余额问题等等,转换角度,贴近纳税人。
三是强化纳税咨询。首先拓展纳税咨询渠道。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电话咨询、现场咨询、网络在线咨询等多种咨询渠道。建立内容完整、分类科学、准确实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库,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咨询服务。其次做好纳税咨询回复。定期收集和了解不同规模和类型纳税人的需求,积极开展个性化的纳税咨询。截至到5月底我市为纳税人提供咨询回复200余次。
四是依托网上办税平台,实行“两级审核”制度,保证申报质量。自2009年省局研究开发的网上办税平台上线以来,我局积极推广纳税人使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率达到92.55%。同时我市建立了税收管理员和办税服务厅负责申报人员共同审核、各负其责的“两级审核”制度,保证了汇缴质量的不断提高,市局对汇算清缴数据会审显示,错误信息和错
误数据明显较以往年度减少。
五是严格执法与落实优惠统筹兼顾,有效运行。一方面积极向纳税人宣传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让国家政策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对享受优惠企业按政策规定严格把关,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六是深化评估,巩固汇缴成果。我们结合汇缴情况,按照省局每个县局不少于10户汇缴企业全面检查的通知要求,认真筛选纳入汇缴检查的企业90户,以巩固汇算清缴的工作质量。
七汇报开展试点的工作情况
接省局将作为全省网上办税平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数据审核模块的试点单位的通知后,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及时将通知精神转发县局,并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工作要求,在试点运行过程中,市局及时进行督导和调度,确保了试点工作圆满完成。
一是成立了试点推行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解任务,形成高效的工作机制。
二是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工作预案,多次组织人员培训,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针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召集纳税人集中进行答疑,督促企业尽早进行申报,防止申报拥堵,提高办税效率。
四是按照先重点税源后一般税源的顺序,依照“审核-反馈-约谈-调整”的流程开展工作,合理分类,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五是加强调度,及时总结。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及时通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归集,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协商解决。
截止到5月22日,通过审核模块测试的456户企业已经全部成功写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占全县2011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总户数的78.49%。通过试点,验证了16类疑点指标,约谈调查对象200多户,调整147户次,调增应纳所得税额26.4万元,圆满完成了201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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